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全域谋项目全员抓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咸宁行动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上半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石材类、金属类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其他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木材、塑料、石膏、沥青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条施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将建筑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分类堆放,分类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回填于建设工程;
(二)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进入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综合利用;
(三)其他废弃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准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咸安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查处。
咸宁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负责各自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住建、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审查车辆运输资质,核发道路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八条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房屋拆除等相关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排放总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场地等事项;
(三)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与建筑渣土受纳场地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签订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消纳处置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输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与其处置能力相适应的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通行证的运输车辆;
(三)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安装全密闭软棚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处置条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核发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处置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等零星施工或者因装饰装修个人住宅、商业门店、宾馆酒店等产生的装修垃圾,可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但应当规范管理,按照要求分类堆放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倾倒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
(三)施工出入口应当实行道路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第十五条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飞扬洒漏;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渣土运输作业时间为18:00—22:00;
(八)按照审批的路线运输和规定的时间作业;
(九)运输至经批准的回填、受纳场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倾倒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第三章 建筑渣土处置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当通过规划高程控制,以项目内部平衡消纳为主。建筑渣土内部回填,应当对运输路线进行硬化,在作业点设置喷淋设施,运输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或者湿法作业,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建筑渣土确需外运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周边按照就近原则选定回填场地或者受纳场地,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处置核准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回填、受纳场地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建筑渣土回填、受纳场地所有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受纳建筑垃圾;
(三)制定防止建筑渣土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纳建筑渣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四章 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对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城乡规划及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消纳、分拣和资源化利用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有与消纳、分拣和资源化利用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需处置建筑可再生废弃物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公司签订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消纳合同,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
建筑可再生废弃物不能及时处置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设置围挡。
违法建设项目被依法拆除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必须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公司承运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至指定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公司承运。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等零星施工以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门店装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作业,在现场设置围挡防止造成路面污染,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应当分类堆放,并在当天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清运。
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管理单位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清运。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
(二)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
(三)配备视频监控、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四)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五)制定防止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停止受纳30日前报告市城管执法部门。停止受纳后,应当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二十七条建筑可再生废弃物的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城管执法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资源化利用单位各留一联存档,城管执法部门留存一联备案。
联单随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垃圾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并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条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木材、塑料、沥青、石膏等其他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应当接入城管执法部门的渣土运输智能管控系统,接受城管执法部门实时监控。
第三十二条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重污染天气等管理需要,城管执法、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对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清运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和特许经营公司负责,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单位支付清运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建筑渣土回填、受纳场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分拣、消纳,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 全域谋项目 全员抓项目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 全域谋项目 全员抓项目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 全域谋项目 全员抓项目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开展全民谋项目全域谋项目
(一)充分发挥政府谋划项目主体作用。落实市直部门牵头抓总责任和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体责任,统筹当前和长远计划,既考虑应急的、紧迫的任务,又考虑“十四五”长远发展目标,推动形成项目建设有序衔接、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依托“三库”管理平台,市直(咸宁高新区)每年谋划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30个,北三县每年谋划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40个,南三县每年谋划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35个。每年能审批、能开工、能争取的项目不低于储备项目数的30%。
(二)充分调动企业谋划项目的积极性。发挥市场与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引导企业从宏观上把握形势,从中观上掌握政策措施,从微观上分析短板、优势和特色,研判行业、产业发展趋势,做实“一转一”转型升级项目、“一加一”强链项目和“一引一”补链项目,优化提升现有产业竞争力。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每年谋划企业投资项目规模和数量不低于纳入“三库”储备库项目的50%,每年能开工转入建设库项目数量不低于30%。
(三)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谋划。鼓励各地各单位建立智库,充分集中领导干部、智库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力量谋划项目,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集思广益、集智共谋,为推动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抢抓政策机遇谋划重大项目
(一)围绕中央投资方向谋项目。围绕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9大领域27个专项谋划筛选更多前期手续完备、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争取更多新增债券额度支持。围绕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8个领域66个专项,中央特别国债支持的4个领域32个专项,特别是应急医疗救治能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级医疗诊治能力、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医废危废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等短板弱项,按可准入、可落地、可申报、可持续的“四可”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及时推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二)围绕“十四五”规划谋项目。坚持规划引领,全力做好“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工作,谋划一批立市立县重大产业发展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大盘子”。聚焦科技创新领域,注重中小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在上规模、上水平、上能力过程中谋划一批项目;聚焦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围绕5G基建、特高压、高速铁路和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加强新基建项目储备;聚焦关键产业发展领域,围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关键元器件、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材料自主化,谋划一批“芯屏端网”项目;聚焦传统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重点领域,谋划一批重大交通(公路)、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聚焦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谋划一批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循环化利用项目;聚焦社会民生领域,谋划一批就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社区、养老、托育项目,重点谋划推进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聚焦国家安全保障领域,谋划粮食、能源、网络等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三)围绕行业领域发展前沿、新经济谋项目。聚焦强龙头、补链条、创品牌,大力谋划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项目;聚焦新冠肺炎疫情催生的“宅经济”、在线教育、无人零售、智能配送、智慧医疗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谋划一批新经济项目。
(四)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产业谋划项目。根据省委赋予咸宁建设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的定位和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推进咸宁高质量发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大统一、大转变、大落实”活动,深入研究分析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围绕一县一特色、一县一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开展项目谋划,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
三、抓实项目前期工作
(一)建立重大项目评估制度。组建专家库,对谋划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纳入年度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专家评估;对纳入市级储备库和年度重点推进计划的项目实行专家评估,促进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在论证基础上,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任务事项、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负责研究编制本地本单位重大项目规划或行业建设专项规划,对重大项目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落实土地、资金等建设条件,明确项目法人或筹建机构,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做好协调服务。
(二)深化项目前期工作。遵循项目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开工准备四个步骤,分阶段做好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论证、审核,以及发展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资金筹措等开工前的各个环节前期准备,具备申报上级资金、专项债券条件。
(三)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审批类项目,要在初步论证基础上尽快立项,同步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手续,及时报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涉及报建审批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对核准类项目,要提前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对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前期工作实行并联审批;对备案类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均实行并联办理,要盯紧办理环节,实行清单管理、对口服务、逐项完成。
(四)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遴选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考核奖励、省级重点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及重大项目谋划等工作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投资总概算,依规列入项目年度预算。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项目谋划和各类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四、全员抓项目,实行挂图作战推动项目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2019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20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开工;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特别国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2020年8月15日前必须全部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分批次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对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建设资金不落实、按照时间节点难以开工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视情况提请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或日常监管单位进行问责。
(二)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市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出台要素保障倾斜性政策,优先安排建设进度快的地方、部门和项目。建立省领导督办重大产业项目、省级重点项目、市级重点项目、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四张清单”,对各地重点项目个数占比、投资总量占比、每月投资量环比等情况进行排名,推动项目提速提效,力争前100天补缺口、后100天冲刺赶上去年进度。
(三)新开工项目“比晒亮”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开工、现场办公、进度晾晒、拉练观摩等方式,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形成项目开工建设接续有力的良好态势。市发改委依托“三库”项目管理平台,建立全市投资项目谋划建设工作台账,每月通报各地项目谋划转化情况。
(四)“四督四促”专项行动。对2020年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从储备、审批、开工、竣工、达产全生命周期进行分级分类督查督办,按照“四督四促”要求,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提速。督项目转化促开工建设,依托“三库”项目管理平台,督开工转化,促进项目尽早开工;督续建项目促建设进度,对照2020年亿元以上续建项目年度计划目标,督项目进展,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督项目竣工促达产达效,将当年计划竣工、竣工后未达产或达产不足的重大项目纳入督查清单,推动项目及时发挥效益;督要素保障促环境优化,结合省政府季度督查,将项目审批和用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考核范围,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五、落实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一)改革土地供给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省级重点项目。鼓励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通过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2020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比例不低于5%;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比例不低于5%。2021年,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完善能耗使用机制。优化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式,保障2020年新开工和投产项目合理用能;对“十四五”重大项目,项目能耗需求在指标分解时予以优先安排;在保障民生用能的基础上,主要根据重大项目能耗需求分解能耗总量控制指标。2020年新建并于“十四五”时期投产的重大项目,按照国家产业布局规划、开工投产计划批准建设,可不受能耗总量指标约束。2020年投产的重大项目所产生的能耗量,待“十三五”规划执行结束后,结合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统筹处理。深化用能权交易试点,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退出,为新上项目腾出空间。建立收储机制,通过收储关停并转产能削减的煤炭消费指标,做实本地区新上耗煤项目的减量替代来源。继续做好降低能耗强度工作,合理使用用能指标,做到存量指标稳中有降、增量指标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科学安排项目建设、投产时序,统筹兼顾全市协调发展的能耗需求。
(三)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区分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减量替代是常态、等量替代是例外,压减腾退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减排效益的单位,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建项目。
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按照市(县)级领导、市直单位、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城市“四个全覆盖”要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人谋划招引1个总投资30亿元左右的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特色小镇项目除外,下同);分管招商的政府负责人每人谋划招引1个总投资20亿元左右的重大产业项目;其他政府负责人每人谋划招引1个总投资10亿元左右的产业项目。
(二)创新招商方式方法。打造“线上招商局”,推行招商项目网上洽谈、网上跟踪,简化签约审批程序,搭建网络签约平台,实现网络化、可视化签约;强化网络推介平台建设,更新完善电子宣传资料,实现推介项目上网、招商政策上网,深入推进网络招商推介活动。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结合各自产业布局,明确重点产业,针对目标产业和企业,制定招商引资行动计划和招商地图,推进产业精准招商。全市纳入推介项目库项目不少于100个。
(三)推动政策创新。系统梳理我市当前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标先进地区进行全面优化,制定出台产业招商专项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税收、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规划、土地、物流运输、环境容量、用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提供政策配套和保障服务,形成政策洼地。
七、高位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加强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重大项目谋划和推进日常工作。建立领导挂帅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由市领导挂帅包保;对重大前期项目,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指挥长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在市直有关部门设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协调督办工作。市本级(咸宁高新区)每年确定不少于10个10亿元以上重点推进项目,北三县每年确定不少于8个10亿元以上重点推进项目,南三县每年确定不少于6个10亿元以上重点推进项目,项目推进包括审批、规划及用地许可、环评审批文件等办理情况。
(二)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容缺受理”“先建后验”,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民生等公共服务项目,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的前提下,对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审批单位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承诺,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并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创新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模式,整合评估评审事项,采取“统一受理、统一编制、同步审核、统一审批”模式,积极推行“多评合一”。
(三)严格项目考核。将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范围,保持20%以上的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靠前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实行项目建设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剖析材料,市直单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岗位调整。
附件:咸宁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咸宁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远鹤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刘复兴副市长
吴刚副市长
肖天树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熊享涛副市长
谭海华副市长
成 员:王勇市政府秘书长
熊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道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办主任
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
黄四生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陈礼高市教育局局长
熊武华市科技局局长
郭冰生市经信局局长
陈红卫市民政局局长
鲁恩旺市财政局局长
毛秀君市人社局局长
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龙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葛军市住建局局长
金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中英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黄文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
王芳市文旅局局长
郑耀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林勇市国资委主任
吴炳贵市林业局局长
李华平市卫健委主任
袁国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陈进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朱华市人行行长
李军平市城发集团董事长
张建群市高投集团董事长
汪双鱼市绿投集团董事长
王兴电市金投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张善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行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即将拟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次性告知企业,让建设用地带着指标出让,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一窗办理”,尽快取得施工许可,合法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的土地出让方式。
“标准地”出让实施范围为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2020年底前,咸宁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2021年,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园区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拟建设区域开展统一评价试点,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园区规划等相关要求,细化园区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园区产业准入标准。区域性统一评价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防洪影响等。(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
(二)制订控制性指标。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3+X”制订“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3+X”控制性指标作为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依据。(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税务等部门)
(三)“标准地”公开出让。各园区管委会明确拟出让地块“标准地”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土地成交结果和地块“标准地”指标同步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
(四)承诺制审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保证项目拿地后在最短时间内合法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等主管部门)
(五)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部门)项目试投产后,在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发改等相关部门对投入产出、能耗环境、安全防控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复核通过的,准予正式投产;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者达产复核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承诺书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信用建设等部门)
(六)监督与信用管理。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建立覆盖项目规划建设、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的检查、核查监督管理机制和“标准地”企业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建成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信用建设等主管部门)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出让方案。各园区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征求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明确地块“标准地”控制指标。
(二)土地公开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出让。
(三)企业承诺约定。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企业与园
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企业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违约责任。
(四)部门并联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并联办结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保障企业合法开工建设。
(五)加强事后监管。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督导各园区管委会按要求推进实施。
(二)强化联合监管。各园区管委会根据“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出让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约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企业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三)推进信用建设。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标准地”企业承诺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和评价,并将结果共享至咸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和分级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有关奖励和惩戒措施,达到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效果。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商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配工程)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3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0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提升流通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以创建绿配工程为抓手,着力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市物流配送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共民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示范工程创建时限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通过实施示范工程,基本建成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城市配送管理规章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网络,培育一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新能源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城市配送降本增效成果显著,城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进一步增强。
(二)具体目标。
1.积极培育绿色货运配送市场主体。出台市场主体培育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标准规范,培育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3家。
2.加快绿配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三网融合的绿色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1个、公共配送中心4个、末端共同配送站60个,构建三级配送网络。
3.加快新能源车辆及配套设施推广应用。通过优化货运配送车辆配套政策,加快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和充电桩的推广使用。
4.推动城市货运配送降本增效。创新城市配送模式,推动中心区大型超市(卖场)、连锁店等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比例达到50%以上,城市配送吨公里运输成本降低10%,城市配送车辆平均日单车行驶里程提高20%以上。
5.突显绿色高效节能效应。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创新配送模式,实现城市配送车辆百吨公里周转量燃料消耗降低3%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每月达到22天以上。
三、责任分工
(一)建立发展保障机制。
1.建立绿色货运配送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6月
2.制定并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3.制定城市绿色配送奖补办法,落实奖补资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二)完善城市配送物流节点网络。
1.建设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1个。重点支持建设捷利泉都现代物流综合产业园,确保园区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计划,承担货运干线到城区的接驳和分拣任务。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12月
2.推进公共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加快推进城区公共配送中心和快递物流园建设,到2021年,推进华信综合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咸宁万达仓储配送中心、京港物流智慧仓储配送中心、湖北安欣多式联运物流中心等4个公共配送中心投入运营。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12月
3.推动末端配送网点共建共用。优化商业区、居民社区配送网点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各类物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有序集散和高效配送。到2021年,在社区、高校、商务区等地方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60个。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12月
(三)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及配套设施。
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大型整车、物流运营平台企业将燃油车替换成新能源汽车,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牵头拉动作用,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专业化、厢式化、清洁化发展。到2021年城市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达80辆,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占城市配送车辆比重达到1.5%以上,城市配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与充电桩的配置比例达到3:1。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四)优化货运配送车辆通行政策。
1.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城市货运配送车辆通行管控政策,为新能源物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少限行甚至不限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8月
2.制定城区配送车辆停靠管理措施,合理规划临时装卸作业区和货车专用停车位,规范作业区的管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60个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12月
3.加强城市货运配送市场监管。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货运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规范城市配送市场和安全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五)创新城市配送模式。
1.出台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政策,鼓励连锁零售企业、专业市场商户、便利店商圈采取共同配送模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8月
2.加快城市共同配送智能快件箱推广应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促进、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推进智能快件箱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12月
3.建立咸宁市共同配送企业联盟。引导城市货运配送三级节点经营主体形成第三方共同配送企业联盟。着力培养一批知名度高、市场份额大、配送网络完备的大型物流配送企业,提供具有咸宁特色的企业共同配送服务。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六)搭建三网融合的城市货运公共配送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现有智慧交通应急管理平台、咸宁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初步建成政府监管平台、公共配送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三网融合的城市货运配送平台体系,实现政府监管更高效、资源配置更合理,进一步提高物流运作效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0年12月
(七)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1.按照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到2021年底,培育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3家,其中通过物流企业3A级评定1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2.强化配送市场管理。制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和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示范企业从事城市配送的服务标准、质量保障、考核评价等内容,引导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3.加强企业监督考核。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资质审核,建立配送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和考核,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八)建立绿色货运配送调控机制。
开展城市货运配送需求量统计调查方法及评价体系研究,对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市场主体、通行政策、主体目标等进行评估分析和梳理总结,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21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市政府成立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的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出台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运营、充电设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制定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等具体措施,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规范配送车辆运营服务。同时,通过费用优惠等手段,支持示范工程创建,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完善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国家对绿色交通、城市配送、物流发展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交通、商务、公安等部省相关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城市配送发展资金,支持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配送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货运配送。
(四)加强跟踪评估。加强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项目的跟踪评估,建立以交通部门为主要信息采集者、各参与企业为主要信息提供者、科研部门为信息分析研究者的信息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对信息的分析研究,掌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评估重点任务和工作进展,为项目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研判参考和决策支持。
(五)营造创建氛围。将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纳入全市宣传工作要点,积极倡导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模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宣传创建工作政策、措施和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咸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扩大投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奖励项目。市内外企业在咸宁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符合咸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下列类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1.纯房地产开发项目;
2.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
3.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
4.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
5.上级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对于在引进项目及项目落地服务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
二、奖励标准
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三、奖励实施
(一)奖金申请。
每年元月上旬,符合奖励范围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机构)情况简介、项目情况简介、到资凭证、投资方和承接地的证明材料等。
(二)奖金初审。
项目承接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将拟获奖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
(三)奖金评审。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市领导、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对拟获奖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
(四)奖金实施。
奖金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意见,从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兑现,并监督依法纳税。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不影响与企业达成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2号)要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市落细落实,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分解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层分级细化分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对全年目标任务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对照责任分解,抓紧制定落实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措施、可量化、能落实。
二、加大对上争取力度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抢抓中央支持湖北一揽子政策的重大机遇,精准把握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的汇报对接,最大限度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抓紧抓实抓细抓落地。
三、强化督办落实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奋发有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狠抓工作落实。省政府已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将于第三季度、年终进行全面督查。市政府也将加强跟踪督办,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请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本单位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方案(见附件2)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于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见附件3)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附件:1.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2.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方案(样表)
3.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样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2020年工作总体部署
(一)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1.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要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重点领域支出要切实保障,一般性支出要坚决压减,严禁新建楼堂馆所,严禁铺张浪费。各级政府必须真正过紧日子,中央政府要带头,中央本级支出安排负增长,其中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各类结余、沉淀资金要应收尽收、重新安排。要大力提质增效,各项支出务必精打细算,一定要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紧要处,一定要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真真切切的感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
2.综合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等手段,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推动利率持续下行。(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
3.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6%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5.5%左右。财政、货币和投资等政策要聚力支持稳就业。努力稳定现有就业,积极增加新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要清理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4.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要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增加扶贫投入,强化扶贫举措落实,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健全和执行好返贫人口监测帮扶机制,巩固脱贫成果。(牵头单位:市政府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努力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重大风险防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外事办、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九个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重大金融风险有效防控。(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8.要毫不放松常态化疫情防控,抓紧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企业保就业
(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9.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放水养鱼,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政策,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0.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绿投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14.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敢贷、愿贷、能贷,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利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精准性。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打击恶意逃废债。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鼓励银行合理让利。为保市场主体,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15.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今年高校毕业生达874万人,要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高校和属地政府都要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实行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今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资助以训稳岗拓岗,加强面向市场的技能培训,鼓励以工代训,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今明两年职业技能培训3500万人次以上,高职院校扩招200万人,要使更多劳动者长技能、好就业。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扶贫办、市残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保障。(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依靠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十)深化“放管服”改革。
17.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9.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2.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23.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保险保障功能。(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5.促进人才流动,培育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
26.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金投集团、市绿投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7.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限期完成清偿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的任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28.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发展工业互联网,推进智能制造,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29.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民生科技。深化国际科技合作。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畅通创新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协、市农科院、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1.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深化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金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十七)推动消费回升。
32.通过稳就业促增收保民生,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改造提升步行街。支持电商、快递进农村,拓展农村消费。要多措并举扩消费,适应群众多元化需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5%左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3.促进汽车消费,大力解决停车难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发展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支队、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5.发展托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6.发展大健康产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扩大有效投资。
37.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健全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8.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数据中心,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9.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0.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管网改造、加装电梯等,发展居家养老、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1.加强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市交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2.加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3.增加国家铁路建设资本金1000亿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
44.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带动作用,培育产业、增加就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5.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便民、无障碍设施,让城市更宜业宜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税务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
46.继续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发展海洋经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实施好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
47.实施好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支持保就业、保民生、保运转,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48.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深化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加强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9.加快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0.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1.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保障能源安全。
52.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完善石油、天然气、电力产供销体系,提升能源储备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
(二十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53.加大剩余贫困县和贫困村攻坚力度,对外出务工劳动力,要在就业地稳岗就业。开展消费扶贫行动,支持扶贫产业恢复发展。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强化对特殊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搞好脱贫攻坚普查。继续执行对摘帽县的主要扶持政策。接续推进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让脱贫群众迈向富裕。(牵头单位:市政府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4.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着力抓好农业生产。
55.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提高复种指数,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增加产粮大县奖励,大力防治重大病虫害。支持大豆等油料生产。惩处违法违规侵占耕地行为。新建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完善农机补贴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加强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恢复生猪生产,发展畜禽水产养殖。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压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14亿中国人的饭碗,务必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农科院、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56.支持农民就近就业创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让返乡农民工能打工、有收入。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扶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强农户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政策。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加专项债券投入,支持现代农业设施、饮水安全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农科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7.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二十七)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58.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促进外贸基本稳定。
59.进出口促稳提质。围绕支持企业增订单稳岗位保就业,加大信贷投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国际货运能力。推进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筹办好第三届进博会,积极扩大进口,发展更高水平面向世界的大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九)积极利用外资。
60.大幅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1.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在中西部地区增设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增加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62.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开展互惠互利合作。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外事办、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63.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同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
(三十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64.坚持生命至上,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用好抗疫特别国债,加大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研发投入,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增加移动实验室,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强化基层卫生防疫。加快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5.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6.要大幅提升防控能力,坚决防止疫情反弹,坚决守护人民健康。(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三)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67.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8.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9.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区域医疗中心。提高城乡社区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加强中西医结合。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0.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中医医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1.严格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安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四)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
72.坚持立德树人。有序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和中高考工作。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县城学校建设。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中西部高校发展。扩大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规模。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信息化。要稳定教育投入,优化投入结构,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让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家庭和孩子,让他们有更光明未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残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
73.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中央调剂比例。全国近3亿人领取养老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4.落实退役军人优抚政策。(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5.做好因公殉职人员抚恤。(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6.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因灾因病因残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都要实施救助。要切实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民生也必将助力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敢创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77.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宁广电台、咸宁日报社、市社科联、市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8.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9.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0.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1.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倡导全民健身。(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2.倡导全民阅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83.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4.加强乡村治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5.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等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6.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7.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8.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9.完善信访制度,化解信访突出矛盾。(牵头单位: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0.加强法律援助,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1.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2.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国安办;责任单位: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3.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八)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94.加强洪涝、火灾、地震等灾害防御,做好气象服务,提高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和防灾减灾能力。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
(三十九)坚持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
95.各级政府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治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6.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7.坚持政务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8.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法律、监察和人民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9.强化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0.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1.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突出实事求是,主动担当作为。
102.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遵循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办好自己的事。要大力纠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为担当者担当,让履职者尽责。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激发社会活力,凝聚亿万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底气。广大干部应临难不避、实干为要,凝心聚力抓发展、保民生。(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一)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103.编制好“十四五”规划,为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擘画蓝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工作
(四十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10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牵头单位: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三)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05.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四)认真落实侨务政策。
106.海外侨胞是祖国的牵挂,是联通世界的重要桥梁,要发挥好侨胞侨眷的独特优势,不断增强中华儿女凝聚力,同心共创辉煌。(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侨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五)坚持对台工作大政方针。
107.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共同反对“台独”、促进统一。(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2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方案(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重点工作 | 落实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领导 | 联系电话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重点工作 | 落实情况 | 完成时限 | 是否完成 (未完成需说明原因) | 责任领导 | 联系电话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健康咸宁行动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55号)和《“健康咸宁2030”行动纲要》要求,加快健康咸宁建设,推进健康咸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出问题,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中长期行动,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咸宁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民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健康素养水平逐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推广,影响居民健康主要因素得到初步控制,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人均预期寿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到2030年,全民健康促进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影响居民健康主要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预期寿命等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1.普及健康知识。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7%和35%。
建立完善健康咸宁“七个一”宣传平台,组建覆盖各部门、各专业的健康咸宁科普专家库,建成咸宁市健康科普资料库,制定咸宁市健康科普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咸宁市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开展健康知识宣讲“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活动、贫困县健康知识巡讲活动,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核心知识,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疾病预防、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建成一批健康促进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医院、大型公共场所)。开通健康科普专家咨询电话,为公众提供健康咨询服务。针对不同人群普及相应健康知识,推行就诊一病两方(常规的治疗处方和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服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市县两级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开展健康素养监测,持续完善改进健康科普策略措施。
2.倡导合理膳食。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分别下降至6%和4%以下。
结合健康中国荆楚行、全民营养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5·20”全国学生营养日、“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8·8全民健身日”等活动,开展营养科普宣传,普及营养知识。建立营养科普专家队伍并提供咨询服务,传播营养健康科普信息,为公众解疑释惑,避免信息误导。将国民营养、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纳入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考核指标。
指导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科学饮食,培养科学喂养行为,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依据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稳步扩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为不同年龄段学生制定营养食谱,引导学生科学营养就餐。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在医养结合及贫困家庭扶助工作中实施老年人群营养改善。对营养相关慢性病的住院患者开展营养评价并实施分类指导治疗。开展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建设活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推广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
开展居民营养监测,摸清营养失衡状况,制定食物生产供给方案,发展营养导向型农业和食品加工业,为居民调整膳食结构提供食物保障。推动营养目标导向的农、林、牧生产,提高“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占比,生产健康营养的食物。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改造食品贮运、加工工艺及降低营养损耗和避免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技术体系。
实施贫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将营养干预纳入健康扶贫工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减少因食源性疾病导致的营养缺乏。
加强营养科研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市县两级疾控、医疗、妇幼保健、营养配餐等机构配备专职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定期接受营养与健康专项技术培训。
3.推动全民健身。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0.86%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及以上和40%及以上。
建设全民健身公共设施,新建一批多功能社区运动场,做好维护维修,确保正常运行;落实《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的规定,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体育健身需求。
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开展群众性体育比赛、运动,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大力发展乒乓球、羽毛球、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发展空间的运动项目,传承弘扬武术(太极拳、剑)、健身气功、赛龙舟等传统、民间体育运动项目。
发挥体育总会作用,带动各类体育组织的发展。支持有群众基础的项目成立单项和人群协会。重视新型体育组织的发展,壮大全民健身网络体育组织。推进“互联网+体育”的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公民加入互联网健身组织。加强全民健身站点建设,发展全民健身基层组织。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培训社会指导员,提供科学健身服务。以健身项目培训为重点,组织开展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进厂矿、进机关、进军营活动,带动更多人群加入科学健身行列。
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建设维护学校体育场地,确保设施与器材达到标准要求。建设老年人健身活动中心、适合老年人健身的社区(村)场地或器材。
开展糖尿病、肥胖、骨骼疾病等营养相关慢性病人群运动行为调查,构建“体医融合”健康服务模式。发挥运动干预在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运动康复、体育托管等机构。
4.控制烟草危害。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制定实施《咸宁市控烟条例》。利用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告知公众吸烟危害、控烟规定、违反控烟行为处罚措施,及早戒烟益处和戒烟途径、方法。结合健康知识宣讲“五进”活动,推动个人和家庭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的严重危害。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建设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单位,推动公共场所、办公区室内全面禁烟。做好青少年控烟。开设专业戒烟门诊、提供戒烟热线咨询、开展临床简短戒烟干预,有效减少吸烟人数。落实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和税收、价格调节等措施,提高控烟成效。
5.心理健康促进。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遏制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
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管理机构及家庭相互衔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和救治救助管理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推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科学缓解压力。依托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基本建成有利于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社会环境,形成学校、社区、家庭、媒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动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落实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预防干预措施。
6.健康环境促进。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15%及以上和25%及以上。
开展环境与健康防护和应对知识宣传,提升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有效控制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发生。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的健康危害因素调查,建立覆盖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群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快卫生乡镇(县城)建设,推动健康村镇、健康细胞创建,夯实健康咸宁建设基础。全面实施乡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粪污无害处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和村庄绿量提升的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建设美丽乡村、绿色村庄。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
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厉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装饰装修材料等消费品安全性评价和监管。强化饮用水监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7.妇幼健康促进。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5‰及以下和5‰及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5‰及以下和6‰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4.5/10万及以下和9/10万及以下。
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预测生育增长趋势,调整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针对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普及科学孕育和养育健康新生命有关知识。加大儿科、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完善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保障母婴生命安全。加强出生缺陷防治,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措施,为孕前及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促进生殖健康,推进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8.中小学健康促进。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建设健康学校,培养健康生活、饮食、学习、运动习惯,预防近视、肥胖等疾病。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计划和学校教学计划,在城乡各类中小学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且每周不少于0.5学时,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内容,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多种方式对学生健康知识进行考试考查,将体育纳入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加强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全面落实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登记和休复学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落实健康教育、监测预警、综合干预措施,通过“大手拉小手”活动,促进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
9.职业健康保护。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改善工作环境,完善健康设施,做好职业防护,完善职业病防治支撑体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测监督,惩处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职业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管理、创建健康企业。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落实工伤保险保障措施。
10.老年健康促进。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老年人普及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健康管理、心理健康以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并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三级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康复科。落实养老设施用地标准,加强小区养老设施规划配套,保障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正常运行。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落实《咸宁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关于慢性非传染病疾病防控措施,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慢性病早诊早治,强化高危人群健康干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动慢性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降低慢性病发病率和过早死亡率。实施一地一策、精准防治策略,落实传染病、地方病防控措施,有效降低发病率、死亡率。
11.心血管疾病防治。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
在健康细胞培养中开展专题培训,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心肺复苏等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扩大筛查覆盖面,为高危人群和患者提供生活方式指导。全面落实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高血压、高血糖、血脂异常者的规范管理。建立网格化胸痛、卒中等救治中心,提高院前急救、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应急处置能力。
12.癌症防治。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
宣传癌症防治核心知识,推进癌症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完善癌症登记报告制度,依据癌症发病情况,有序扩大癌症筛查范围,执行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促进癌症规范化诊疗。完善癌症康复指导、疼痛管理、长期护理、营养和心理支持措施,推进安宁疗护。完善癌症防治医保和救助政策,提高抗癌药物使用可及性。
13.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下降到9/10万及以下和8.1/10万及以下。
引导重点人群定期就诊检查,查清并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推行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40岁及以上人群体检检测肺功能。建立慢阻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完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能力。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向慢阻肺患者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14.糖尿病防治。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
宣传糖尿病防治有关知识,提示居民关注个人血糖水平,引导超重和肥胖(包括腹型肥胖)者定期监测血糖、血压和血脂,对糖尿病前期人群进行膳食、运动干预,降低发病风险。提高糖尿病患者对健康膳食、科学运动、定期监测代谢和并发症指标的认识,做好自身健康管理,延迟糖尿病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能力,逐步实现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
15.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完善传染病监测、救治体系。引导居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充分认识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强化疫苗生产运输使用全程监管。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全面落实预防、检测、救治救助等各项防治措施,将发病率、死亡率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强化寄生虫病等地方病综合防治和分类救治,巩固血吸虫病、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切实控制好病媒生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开展重点工作。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健康咸宁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健康咸宁建设的有关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制定健康咸宁行动考核办法并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任务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健康中国“共建共享、全民健康”建设的战略主题融入各项工作中,研究具体政策措施,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二)动员各方参与。建立个人健康主责意识,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促进的合力。以健康细胞工程建设为引领,促进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养成,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中的作用。
(三)健全支撑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把健康咸宁建设纳入培训课程。加强财政支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信息支撑,推动部门和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加强科技支撑,开展一批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诊疗攻关重大课题研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要给予支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开展健康政策审查,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多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健康科普和信息传播,大力宣传健康咸宁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编印通俗易懂的阅读资料,引导群众掌握必备健康知识,养成健康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健康咸宁行动考核评价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健康咸宁行动考核评价方案
一、组织架构
成立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印发《健康咸宁行动(2020—2030年)》(以下简称《健康咸宁行动》),细化《健康咸宁行动》目标、任务及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健康咸宁行动的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健康咸宁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组建专项行动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为健康咸宁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
二、考核评价
(一)内容及指标。围绕健康咸宁行动的主要目标、任务及有关要求,确定26项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
(二)评价方式。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要求,对健康咸宁行动推进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评价。采取大数据监测、查阅资料、现场调研、实地抽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健康咸宁办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健康咸宁行动年度考核报告。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考核评价。在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康咸宁办组织制定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由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
(二)注重结果运用。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对县(市、区)绩效考核指标,考核评价结果经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监测数据。各县(市、区)要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及时调整工作策略,确保健康咸宁行动顺利实施。
(三)坚持科学方法。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疾病谱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考核指标。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通过两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固定考核指标。
附件:健康咸宁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附件
健康咸宁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考核依据 | 序号 | 指 标 | 基期水平 | 2022年目标 |
《“健康咸宁2030”规划 纲要》 | 1 | 人均预期寿命(岁) | 76.5(2015年) | 77.7 |
2 | 婴儿死亡率(‰) | 4.54 | ≤6.5 | |
3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6.49 | ≤8.5 | |
4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9.8 | ≤14.5 | |
5 | 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 | 89.6%(2014年) | ≥90.86% | |
6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18.3 | ≥27 | |
7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 — | ≥37 | |
8 |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 16.62(2015年) | ≤15.9 | |
9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2.57 | 2.65 | |
10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33.68(2017年) | 27.5 | |
《健康中国行动》和相关 规划文件 | 11 | 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 | — | 实现 |
12 | 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 | — | 实现 | |
13 | 产前筛查率(%) | 67.87 | ≥70 | |
14 |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 93.66 | ≥98 | |
15 | 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 | 80.58 | ≥80 | |
16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 | 31.8 | ≥50 | |
17 | 符合要求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 | — | 100 | |
18 | 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小时) | — | ≥1 | |
19 | 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 — | ≥70 | |
20 | 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的中小学校比例(%) | — | ≥80 | |
21 | 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比例(%) | — | 明显下降 | |
22 |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 | — | ≥50 | |
23 | 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 | 25.28(2012年) | ≥60 | |
24 | 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 26.36(2012年) | ≥60 | |
25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村卫生室提供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 | — | 100,70 | |
26 |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左右 | >9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努力打造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咸宁样板。
二、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撬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可持续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激发内生动力。
三、具体目标
(一)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方面。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27.05亿元,同比增速18.5%;贷款户数同比增加6300户;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度下降1个百分点。
(二)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方面。2020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12.2亿元,增长14.13%;小微企业在保余额增加2.15亿元;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贷款余额4亿元。
(三)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方面。出台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金额达70亿元以上;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平台建设和应用,2020年底平台注册企业1200家以上,成交金额15亿元以上。
(四)金融带动发展方面。2020年实现民营、小微企业注册数和就业人数与上年度持平;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户数和获得贷款数量为121家、27亿元。
四、主要措施
(一)坚持政策引领,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动力。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三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机制,根据年终绩效评价情况,对当年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不含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0.5%的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完善《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将金融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激励,并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要依据。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建立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励机制,按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金投集团)
(二)强化银企对接,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获贷率。开展“金融服务早春行”“金融特别行”(行长对接特别行、首贷培植特别行、主办银行特别行、政策宣传特别行)、“百行进万企”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力争对接落实率达到90%以上。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对首贷难的小微企业,因企施策,精准培植,提高首贷率;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做到“两个不低于”,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遇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良性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行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加大无还本续贷工作力度,对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微笑资金”过桥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降低贷款利率并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严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主动承担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贷款相关费用;严禁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推高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按0.5%收取。(责任单位:咸宁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四)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通过股权划转、债转股、直接注资等方式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到位率100%。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不断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担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信担业务合作,实现市县业务全覆盖,实现新增担保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县两级分别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的规模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始终保持资金池“满池”。合作银行要按照20%比例出资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分担责任。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制定出台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金投集团)
(六)升级改造服务平台,提升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赤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为基础,升级打造民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平台,并在全市推广,实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政府采购平台、医院、超市、核心供应链企业等重点企事业单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助力供应链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应收账款业务平台融资。(责任单位: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需求。金融机构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需求每年至少推出两项以上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将其纳入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创新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充分运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广泛应用“银税互动”“云税贷”“信易贷”,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小额保险保证贷款”“应急循环资金+信贷”“担保基金+信贷”“财政资金+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创新产品。(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着力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加快释放信贷空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精细化管理,对借款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预判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信用风险损失。多渠道开展不良资产批量化、市场化处置,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最大限度释放信贷空间,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和小微企业,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稳就业。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准入门槛,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人社部门负责准入登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财政部门贴息。咸宁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一体,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在市直或咸安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采取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或抵质押增信两种模式,由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对于符合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业务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纳入“4321”风险分担模式。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者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有关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反担保条件,增加企业(商户)联保、抵质押担保等反担保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市人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培育创新主体,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每年新增后备高新技术企业50家,对纳入后备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保险、创投、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出科技信贷创新产品。提高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拓宽债券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五、组织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金投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2),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附件:1.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附件1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2019年 实际值 | 2020年 目标值 | 填报部门 |
金融服务民营和 小微企业 总体状况 (40分) | 普惠型 小微企业 贷款状况 (2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亿元) | 5 | 23.94 | 27.05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比重 | 5 | 16.34% | 16.50%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同比增量(户) | 5 | 6245 | 6300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 5 | 18.50% | 18.50%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状况 (2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8 | 6.98% | 5.98% | ||
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亿元) | 6 | 4.56 | 10.81 | |||
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货款率 | 6 | 3.12% | 6.24% | |||
完善融资担保和 风险补偿 机制情况 (30分) | 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整体 状况(10分)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亿元) | 5 | 10.69 | 12.2 | 市地方 金融工作 局、市金投集团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同比增量(亿元) | 5 | 0.8 | 1.5 | |||
民营和小微 企业融资 担保情况 (20分) | 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亿元) | 5 | 23.85 | 26 | ||
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户数(户) | 5 | 881 | 951 | |||
银行承担20%及以上风险的担保贷款余额(亿元) | 5 | 2.3287 | 4 | |||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 5 | 2.41 | 2.2 | |||
金融综合服务及 创新情况 (20分) | 组织协调 (5分) | 地方出台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等(有、否) | 5 | 有 | 有 | 市人行 |
金融创新 (5分) | 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等(有、否) | 5 | 有 | 有 | ||
金融综合服务 (5分) | 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登记和估值方面的能力建设情况(有、否) | 5 | 有 | 有 | ||
普惠金融基础设施(5分) | 信用信息的可得性、可用性和权威性(有、否) | 5 | 有 | 有 | ||
金融带动发展情况(10分) | 民营、小微 企业发展情况 (10分) | 民营、小微企业新增注册数(户) | 3 | 11028 | 持平 | 市经信局 |
民营、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2 | 4.8505 | 3.367 |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数(户) | 3 | 65 | 121 | 市科技局 |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数量(亿元) | 2 | 26.6 | 27 |
附件2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试点工作统筹组织、总体协调、监督验收。建立试点工作的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共同协商试点工作难点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 市财政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金投集团、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汇总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情况,具体推进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化水平。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落实“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赤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为基础,升级打造民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平台并在全市推广。负责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保余额、在保户数、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市地方金融 工作局 | 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落实中央和地方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金融综合服务和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相关业务工作,协调发改、财政、经信、卫健、人社、商务等部门,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平台、医院等重点企事业单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无缝对接。负责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情况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市人行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
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供给,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巩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减费让利成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控制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负责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状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状况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工作,完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等高新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数和获得贷款数量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市科技局 | 咸宁银保监分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统筹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提出中小微企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市人行共同推动工业核心供应链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全市民营、小微企业新增注册数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市经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统筹推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配合市经信局做好全市民营和小微企业就业人数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市人社局 | 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市人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负责配合落实“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出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方案。负责配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做好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保余额、在保户数、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市金投集团 |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纪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和省住建厅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专项整治活动,从源头上防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问题,坚决遏制违背科学发展、侵害群众利益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市本级(包含咸宁高新区、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和所辖各县(市、区)城市景观亮化项目,重点整治动用财政性资金或者违规举债资金的项目。
三、重点整治问题及责任分工
(一)重点整治问题。
1.斥巨资造景,建华而不实景观亮化项目,与当地地理环境和整体风貌不协调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市绿投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2.规划城市亮化面积过大、造价过高,超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问题。(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3.建超大体量的假山跌瀑、人造水系,大量浪费资源能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发集团、市绿投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4.违反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楼进行高标准亮化。(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其他已进行办公楼亮化的党政机关单位)
5.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严重超出标准,甚至占用大量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发集团、市绿投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6.虚列虚支,多计工程款、虚列工程量,甚至违法套取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等。(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发集团、市绿投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二)责任分工。
1.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跟踪督办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并做好作为实施主体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
2.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相关重点整治问题的自查及整改,做好作为实施主体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提供2018—2020年立项的城市景观亮化工程项目清单,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完善相关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核,牵头相关重点整治问题的自查及整改工作,完善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相关审批制度。
5.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6.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牵头相关重点整治问题的自查及整改,提供违规违纪违法线索。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审核。
8.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党政机关办公楼亮化的自查及整改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发集团、市绿投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负责相关项目的自查及整改工作。
10.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涉及党员干部搞“政绩工程”、以权谋私、失察失责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市、县(市、区)成立城市景观亮化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并支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二)自查评估阶段(6—7月)。市直各重点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对2018—2020年立项的景观亮化工程等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梳理评估,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填报《城市景观亮化工程项目自查及复核表》,并向市住建局报送《城市景观亮化工程清单》。结合巡视、巡察、审计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照六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对景观亮化工程进行逐项评价,从项目决策、环境评价、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资金来源等重点环节入手,逐项检查、逐项梳理,对存在过度亮化问题的项目进行汇总,建立自查台账,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时限要求。由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汇总填报《“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项目自查自纠问题清单》,报送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7—8月)。对自查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分类整改、精准施策,确保真改实改、彻底整改。对已建项目,重点复核审批手续,进行科学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加强审查论证,发现问题该停的停,该改的改;对已批待建项目重新审核,以适当方式征求意见,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属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立即叫停。对工程项目中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坚决查处、严肃追责,整改曝光。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要每月向市住建局报送问题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发集团、市绿投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四)督查检查阶段(8—9月)。对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报送的问题开展明查暗访、跟踪督办。重点督查检查相关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对于问题查找不精准、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逐一查明原因,督促限时整改。对贯彻执行不坚决、不彻底、搞变通、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并予以通报曝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五)建章立制阶段(10—11月)。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把“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围绕动议、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防治“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要加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注重正向引导,吸收群众意见,严防舆论炒作,确保这项工作成为民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副市长吴刚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务求整治实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在整治过程中一拆了事,造成新的浪费。
(三)实行部门联动。各重点问题整治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好所负责的重点问题整治相关工作。各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牵头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根据省纪委部署,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简单化”倾向、“一刀切”现象、“运动式”整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整改规范到位,防止出现层层加码、扩大范围等偏差落差。
附件:1.咸宁市“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城市景观亮化工程项目自查及复核表
3.城市景观亮化工程清单
4.“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项目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附件1
咸宁市“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吴 刚 副市长
副组长:吴传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葛 军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吴伟生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学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长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唐 宁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汪曙东 市住建局副局长
徐学利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雷伟民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 涛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合华 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肖胜涛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汉强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元金 梓山湖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城市景观亮化工程项目自查及复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 |||
实施单位 | 项目责任人 | ||
项目投资及建设内容 | |||
立项审批文号 | 可研审批文号 | ||
选址意见书文号 | 规划方案审批(核)情况 | ||
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文)号 | ||
项目设计单位 | 财政评审批准文号 | ||
项目施工单位产生方式 | 招标(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
招标(或政府采购)开标时间 | 项目中标单位及项目 负责人 | ||
施工许可证号 | 开工时间 | ||
竣工验收备案证号 | 竣工时间 | ||
实际完成投资 | 审计批准文号 | ||
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 项目是否存在 过度化问题 | ||
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 |||
相关重点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复核 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过度化 或违规问题意见 |
注:1.自查填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自查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各重点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在本表最后一栏签署复核意见可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审批手续进行复核、对项目是否存在过度化或违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做出决定意见。
附件3
城市景观亮化工程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方式: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万元)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完成投资(万元) | 审批文号 | 项目实施单位 | 复核审批手续 | 是否存在过度化 或违规问题 |
1 | |||||||||
2 | |||||||||
3 | |||||||||
4 | |||||||||
5 |
附件4
“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项目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存在问题(摘要) | 问题类别 | 问题来源 | 建设情况 | 整治措施 | 时间要求 | 责任领导 | 备注 |
说明:1.“问题类别”为本方案明确的6个方面重点问题,请用第一类至第六类或其他等表述;
2.“问题来源”分为“自查、群众反映、其他”;
3.“建设情况”分为“已建成项目”“正在建项目”“已批待建项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0年上半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上半年,我市在做好疫情防控“加试题”同时,也答好政务信息“常规题”。上半年共编发《咸宁快报》12期、《信息送阅件》2期,共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151条、被采用30条,向国务院办公厅输送信息9条、被采用5条。其中,我市一季度政务信息工作得分仅次于襄阳市、宜昌市,位居全省市州第三名。疫情期间,全市信息员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报送了大量信息,为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迅速准确掌握情况、科学研判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上半年,政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有赤壁市政府办公室、崇阳县政府办公室、嘉鱼县政府办公室,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咸宁高新区、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与此同时,部分单位对约稿不重视、报送信息不优等现象依然存在,成绩较差的单位有通城县政府办公室、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希望成绩较好的单位再接再厉,确保全年领先领跑地位不动摇;成绩较差的单位要奋力冲刺,争取后发赶超。
2020年下半年,是冲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关键性半年,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质效,用高质量政务信息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是省政府对我市综合考核四项指标之一,始终把政务信息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二要注重成果转化。要把深入开展“六大”活动和做好当前信息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大调研”成果转化,提高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要强化督查考核。要重视政务信息约稿任务,指定专门责任人,按照要求报送约稿信息。要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将信息工作成效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附件:1.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2.市直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单 位 (按上半年 得分排序) | 舆情 转发 | 咸宁 快报 | 咸宁 快报 (约稿) | 信息 送阅件 | 舆情 信息 | 舆情领导批示 | 湖北政务信息 | 湖北 政务 要情 | 湖北 快报 | 湖北 快报 (综合) | 决策 调研 | 鄂政阅 | 国务院 采用 | 国务院采用 (综合) | 市政府领导 批示 | 省政府领导 批示 | 国务院办公厅 领导 批示 | 国务院 办公厅 领导批示(综合) | 上半年 得分 | 排名 |
赤壁市政府办公室 | 75 | 22 | 20 | 0 | 6 | 0 | 2 | 0 | 2 | 0 | 0 | 0 | 2 | 2 | 0 | 0 | 1 | 1 | 775 | 1 |
崇阳县政府办公室 | 31 | 33 | 8 | 1 | 0 | 0 | 0 | 0 | 0 | 5 | 0 | 0 | 1 | 1 | 0 | 0 | 0 | 0 | 416 | 2 |
嘉鱼县政府办公室 | 146 | 15 | 8 | 0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391 | 3 |
通山县政府办公室 | 9 | 12 | 4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1 | 0 | 299 | 4 |
咸安区政府办公室 | 0 | 19 | 5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2 | 0 | 0 | 0 | 1 | 225 | 5 |
通城县政府办公室 | 0 | 18 | 3 | 0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190 | 6 |
附件2
市直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单 位 (按上半年 得分排序) | 舆情转发 | 咸宁快报 | 咸宁 快报(约稿) | 信息 送阅件 | 舆情信息 | 舆情领导批示 | 湖北政务信息 | 湖北政务要情 | 湖北快报 | 湖北快报 | 决策调研 | 鄂政阅 | 国务院 采用 | 国务院 采用 (综合) | 市政府 领导 批示 | 省政府 领导 批示 | 国务院 办公厅 领导 批示 | 国务院 办公厅 领导 批示 (综合) | 上半年 得分 | 排名 |
市农业农村局 | 0 | 3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1 | 0 | 0 | 2 | 1 | 385 | 1 |
市财政局 | 20 | 10 | 7 | 2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0 | 345 | 2 |
市发改委 | 34 | 1 | 6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209 | 3 |
咸宁高新区 | 122 | 4 | 3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7 | 4 |
市人社局 | 84 | 4 | 5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4 | 5 |
咸宁调查队 | 6 | 7 | 6 | 1 | 0 | 0 | 0 | 1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61 | 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7 | 2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7 | 7 |
市卫健委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00 | 8 |
市民政局 | 9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1 | 94 | 9 |
市住建局 | 0 | 3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85 | 10 |
市教育局 | 0 | 2 | 1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70 | 11 |
市经信局 | 0 | 3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5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6 | 3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1 | 13 |
市人行 | 0 | 4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0 | 14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1 | 3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1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0 | 3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0 | 16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30 | 16 |
市政府扶贫办 | 0 | 1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0 | 16 |
市税务局 | 2 | 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7 | 19 |
市市场监管局 | 0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5 | 20 |
市审计局 | 1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1 | 21 |
市商务局 | 0 | 2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 | 22 |
咸宁广播电视台 | 0 | 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 | 22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 1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9 | 24 |
市城管执法委 | 0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5 | 25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1 | 2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27 |
市统计局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27 |
市政府研究室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27 |
市公安局 | 3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 | 30 |
咸宁供电公司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 | 31 |
市国资委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 | 32 |
市医疗保障局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 | 32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 | 32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 | 32 |
市应急管理局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36 |
市司法局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36 |
市科技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8 |
市林业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8 |
市供销社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8 |
市气象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结构化、精准化运用金融政策工具,提高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效率,促进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稳定重点行业资金链,保障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根据《湖北省“金融稳保百千万”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政策联动机制和政银企对接机制,市级层面重点对20家以上龙头企业、200家以上核心企业以及数千家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援企、稳岗、扩就业等工作,县级层面同步比照实施,推动金融政策与财税、产业等政策更紧密配合,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融资需求精准高效对接,扩大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持相关企业资金链稳定。
二、明确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文化娱乐、农业等行业,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和龙头企业,以及对就业吸纳带动能力强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对疫情前生产经营异常、面临被市场淘汰危机,存在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
为高效利用行政和金融资源,对支持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分别为优先保障类、重点保障类和普惠保障类,分别适用不同的信息管理、支持措施和政银企对接方式。
优先保障类企业主要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冶金建材、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森工造纸、机电制造、电力能源、“5G”建设、农业等产业的龙头企业。
重点保障类企业主要为对经济运行影响重大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包括商贸流通、制造业、绿色、外贸、文旅等供应链核心企业。
普惠保障类企业主要为受疫情影响的有一定发展前景、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有一定就业吸纳能力的小微企业。
三、建立重点企业名单
按照“市对市、县对县”原则,建立市、县两级重点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无需层层上报,避免上传下达影响效率。原则上市级名单内优先保障类企业在20家以上,重点保障类企业在200家以上,普惠保障类企业不做名单要求,由金融机构调查筛选,纳入台账监测和跟踪管理。
优先保障类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重要产业链龙头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排,按一定比例研究提出具体企业名单。
重点保障类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工商联结合主管行业实际,对相关核心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社会贡献度、吸纳就业能力等进行评估,按一定比例研究提出具体企业名单。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统一明确重点企业名单基本信息要素,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联合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名单进行校验,避免将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贷款违约的企业及僵尸企业纳入名单,重点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金融机构根据重点企业名单,按市场化原则,独立决策选择对应的支持企业。
四、对接服务方式
持续开展行长对接、银行主办、首贷培植、政策宣传等“金融特别行”系列活动,深入走访企业客户,摸排企业融资需求,真正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困难,为企业量身制定支持解决方案。
(一)对优先保障类企业,明确企业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或企业指定的银行作为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选派信贷员驻点企业,实施“一对一”定向帮扶,形成“一企一策”专项融资方案,建立台账定期监测企业融资需求满足情况和督办解决相关融资问题,确保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对重点保障类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分片包点服务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通过集中营销、现场拉练等方式解决好企业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定期监测企业融资需求满足情况和督办解决相关融资问题。
(三)对普惠保障类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借助社区网格力量,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区域特点,为企业选择和推介适合的金融产品,在企业评级、资产负债以及现金流等方面适当降低授信准入门槛,帮助企业提高获贷能力,建立台账持续跟踪监测企业融资需求满足情况。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流动性困难的上述3类企业,纳入“企业金融服务方舱”“企业氧舱”,由主办银行牵头对企业进行“会诊”,制定救助方案。积极借助全市和各地搭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等在线服务平台,推送共享重点企业名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共同开展对接服务,提高信用识别能力和放贷效率。
五、金融支持工具
(一)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下达湖北省1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优先支持满足名单内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指导农发行咸宁分行积极向上级行对接3500亿元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力争更多额度向咸宁倾斜,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
(二)充分运用中国人民银行4000亿元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激励地方法人银行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
(三)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由2020年6月30日延至2021年3月31日,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对符合商业原则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充分运用特殊目的工具(SPV),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
(四)引导金融机构适当减免2020年企业贷款利息,自主确定利息减免比例和范围。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持续引导利率下行,降低融资成本。
(五)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进商业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
(七)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持续提高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贷款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贷款,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八)充分发挥保险增信、风险分担功能,稳步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为重点名单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九)支持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低评级企业发行债券,做好发债辅导工作,推动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中小法人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发债审批流程,募集资金优先向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十)梳理名单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名单,加强重点辅导培育,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与金融部门的政策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督办机制,推动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及项目资本金筹措等融资堵点问题。
(二)加快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统筹推进重点名单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条件。
(三)切实推进降本减负,持续协调落实减税、减费、减租、减支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畅通企业资金链循环。
(四)努力提升稳岗就业服务质效,为企业吸纳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在失业保险费返还、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咸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采购平台、企业纳税平台信息整合,作为咸宁市创建金融服务网的基础数据来源,强化赤壁、崇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支持金融机构合理利用企业征信、纳税、水电煤、进出口、诉讼等信息发放信用贷款。
(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额的0.5‰对金融机构进行奖补。
(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支小支农成效、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新增融资担保贷款规模,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至1%以下。
七、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咸宁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指导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任务清单》(见附件2)对标对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推动。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稳保百千万政策落实机制,由“一把手”负责,成立工作专班,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贯彻落实。
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交流各部门工作动态,分析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共享企业经营运行情况、银企对接情况、融资支持情况以及融资配套政策实施情况。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金融机构落实稳企业保就业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金融支持咸宁市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评估、宏观审慎评估(MPA)、综合评价以及监管评价和评级。对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附件:1.咸宁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任务清单
附件1
咸宁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熊享涛 副市长
副组长:陈建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 华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石书林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王震宇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叶辉扬 咸宁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何永志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社会 市科技局副局长
龚信升 市经信局四级调研员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石 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祖文普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邹 飞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毛尔根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 奇 市文旅局副局长
杨 洪 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袁双英 市税务局副局长
徐 丹 市工商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朱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附件2
咸宁市“金融稳保百千万”任务清单
工作要求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文化娱乐、农业等行业,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和龙头企业,以及对就业吸纳带动能力强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对疫情前已面临被市场淘汰危机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为高效利用行政和金融资源,对支持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分别为优先保障类、重点保障类和普惠保障类,分别适用不同的信息管理、支持措施和政银企对接方式。 | 1 | 优先保障类企业主要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冶金建材、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森工造纸、机电制造、电力能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重点保障类企业主要为对经济运行影响重大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包括商贸流通、制造业、绿色、外贸、文旅等供应链核心企业。普惠保障类企业主要为受疫情影响的发展前景好、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吸纳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0年7 月 |
二、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按照“市对市、县对县”原则,建立市、县两级重点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无需层层上报,避免上传下达影响效率。原则上市级名单内优先保障类企业在20家以上,重点保障类企业在200家以上,普惠保障类企业不做名单要求,由金融机构调查筛选,纳入台账监测和跟踪管理。 | 2 | 对重点行业、重要产业链龙头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摸排,研究提出优先保障类企业名单。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联、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2020年7月 |
3 | 具体结合主管行业实际,对相关核心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社会贡献度、吸纳就业能力等进行评估,按一定比例研究提出具体企业名单。 |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工商联、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
二、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按照“市对市、县对县”原则,建立市、县两级重点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无需层层上报,避免上传下达影响效率。原则上市级名单内优先保障类企业在20家以上,重点保障类企业在200家以上,普惠保障类企业不做名单要求,由金融机构调查筛选,纳入台账监测和跟踪管理。 | 4 | 普惠保障类企业原则上不做名单要求,由金融机构调查筛选,纳入台账监测和跟踪管理。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各金融机构 | 2020年7月 |
5 | 统一明确重点企业名单基本信息要素,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对企业名单进行校验,避免将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贷款违约的企业及僵尸企业纳入名单,重点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金融机构根据重点企业名单,按市场化原则,独立决策选择对应的支持企业。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 ||
三、对接服务方式:持续开展行长对接、银行主办、首贷培植、政策宣传等“金融特别行”系列活动,深入走访企业客户,摸排企业融资需求,真正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困难,为企业量身制定支持解决方案。 | 6 | 对优先保障类企业,明确企业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或者企业指定的银行作为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选派信贷员驻点企业,实施“一对一”定向帮扶,形成“一企一策”专项融资方案,建立台账定期监测企业融资需求满足情况和督办解决相关融资问题,确保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 | 持续推进 |
7 | 对重点保障类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分片包点服务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通过集中营销、现场拉练等方式解决好企业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定期监测企业融资需求满足情况和督办解决相关融资问题。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三、对接服务方式:持续开展行长对接、银行主办、首贷培植、政策宣传等“金融特别行”系列活动,深入走访企业客户,摸排企业融资需求,真正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困难,为企业量身制定支持解决方案。 | 8 | 对普惠保障类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借助社区网格力量,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区域特点,为企业选择和推介适合的金融产品,在企业评级、资产负债以及现金流等方面适当降低授信准入门槛,帮助企业提高获贷能力,建立台账持续跟踪监测企业融资需求满足情况。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 | 持续推进 |
9 |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流动性困难的上述3类企业,纳入“企业金融服务方舱”“企业氧舱”,由主办银行牵头对企业进行“会诊”,制定救助方案。积极借助全市和各地搭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等在线服务平台,推送共享重点企业名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共同开展对接服务,提高信用识别能力和放贷效率。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 | 各金融机构、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 ||
四、金融支持工具 | 10 | 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下达湖北省1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优先支持满足名单内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指导农发行咸宁分行积极向上级行对接3500亿元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力争更多额度向咸宁倾斜,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各金融机构 | 持续推进 |
11 | 充分运用中国人民银行4000亿元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激励地方法人银行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 | 各金融机构 | ||
四、金融支持工具 | 12 | 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由2020年6月30日延至2021年3月31日,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对符合商业原则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充分运用特殊目的工具(SPV),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 | 咸宁银保监分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各金融机构 | 持续推进 |
13 | 引导金融机构适当减免2020年企业贷款利息,自主确定利息减免比例和范围。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考核,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持续引导利率下行,降低融资成本。 | 咸宁银保监分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 ||
14 | 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各金融机构 | ||
15 | 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进商业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各金融机构 | ||
16 | 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持续提高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贷款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贷款,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 咸宁银保监分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各金融机构 | ||
四、金融支持工具 | 17 | 充分发挥保险增信、风险分担功能,稳步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为重点名单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 咸宁银保监分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 | 持续推进 |
18 | 支持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低评级企业发行债券,做好发债辅导工作,推动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中小法人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发债审批流程,募集资金优先向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 | 相关金融机构 | ||
19 | 梳理名单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名单,加强重点辅导培育,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
五、配套支持措施 | 20 | 加强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与金融部门的政策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督办机制,推动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及项目资本金筹措等融资堵点问题。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21 | 加快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统筹推进重点名单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条件。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
22 | 切实推进降本减负,持续协调落实减税、减费、减租、减支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畅通企业资金链循环。 | 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 市经信局、市国资委 | ||
23 | 努力提升稳岗就业服务质效,为企业吸纳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在失业保险费返还、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 | ||
五、配套支持措施 | 24 |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咸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采购平台、企业纳税平台信息整合,作为咸宁市创建金融服务网的基础数据来源,强化赤壁、崇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支持金融机构合理利用企业征信、纳税、水电煤、进出口、诉讼等信息发放信用贷款。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 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 持续推进 |
25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额的0.5‰对金融机构进行奖补。 | 市财政局 | 市人社局、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 ||
26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 ||
27 |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支小支农成效、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新增融资担保贷款规模,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至1%以下。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 相关担保机构、各金融机构 | ||
六、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咸宁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 | 28 | 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交流各部门工作动态,分析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共享企业经营运行情况、银企对接情况、融资支持情况以及融资配套政策实施情况。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 | 持续推进 |
29 |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金融机构落实稳企业保就业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金融支持咸宁市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评估、宏观审慎评估(MPA)、综合评价以及监管评价和评级。对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由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咸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22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远鹤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谭海华 副市长
副 组 长:吴 刚 副市长
肖天树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王 勇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朱从钦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吴传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道远 市政府副秘书长
顾兴旺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扶贫办主任
何炳南 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乐建舜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胜弘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黎正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红卫 市民政局局长
朱细权 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毛秀君 市人社局局长
李 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熊 峰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葛 军 市住建局局长
金 山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中英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黄 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用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炳贵 市林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黄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杨志文、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黄大振、王永福、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朝裕、市人社局副局长廖白龙、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徐亚明、市水产局局长陈胜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积极参与支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把长江“禁渔令”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务的,接替人员自动调整为领导小组成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