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上半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项目建设综合考核情况的通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0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赤壁长江大桥东延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等“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机制健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按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移交前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乡镇、村组、学校(园、所)协助落实征收任务,做好医保征收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参保群众就医报销更加便捷。
第二章 统一政策制度
第五条保障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均按本办法依法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六条筹资方式和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补贴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筹资政策。
第七条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在校大(中专)学生,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三)失业后中断职工医保缴费的失业职工,从中断就业之日起3个月内(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为准计算)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以缴费凭证日期为准)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后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视为年度中途参保。
(四)参保关系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由异地转入的,从原参保地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政策规定从城镇职工医保转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在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度无欠费)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转入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之日(以缴费凭证日期为准)起,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视同年度中途参保。
(五)年度中途参保。
1.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各级财政参保补助,应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当年医保费。
2.年度中途参保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待遇等待期,时间为90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基本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限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200元,经认定为“两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400元。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配额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病种管理。《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医保“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乙类项目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规定比例费用,余下部分及甲类项目支付比例为60%。Ⅰ类病种年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Ⅱ类病种年医疗费配额标准3600元;Ⅲ类病种年医疗费配额标准1600元。
具体病种、配额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转诊16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保“三个目录”内(以下简称政策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内一级85%、二级70%、三级60%,市外55%。
(三)生育医疗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元。
(四)意外伤害待遇。参保城乡居民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和无第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当年当次和后续治疗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其他疾病),纳入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待遇一致。
(五)年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确定。
第九条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4号)规定执行,省、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时,随同调整。
第十条 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咸办发〔2019〕6号)要求执行,省、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时,随同调整。
第十一条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医保“三个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一)乙类药品项目医疗费用为10%;
(二)“血液制品”(含血浆、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全血等)乙类项目的医疗费用为30%;
(三)特殊药品按省、市医保局规定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原则上不超过省医保局规定的先行自付比例;
(四)乙类诊疗、检查项目的医疗费用为10%;
(五)“血液透析”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为0.5%;
(六)医用材料目录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和医技诊疗类项目医疗费用为10%;
(七)医用材料目录中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及手术治疗类(含新增)项目医疗费国产为15%、进口为30%;
(八)住院床位费超出标准的费用;
(九)本办法规定的县域外转诊、就诊应由个人先行自付费用。
第十二条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自杀、自残(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的;
(六)斗殴、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七)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统一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一)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卡就医,一站服务,一票结算”。县(市、区)参保患者到市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住院起付标准1100元。
(二)市域外转诊,办理了转诊备案登记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20%。未办理转诊备案登记手续的,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0%。
(三)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回参保地就医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
(四)按照市、区一体化管理要求,市直居民,包括按咸政办发〔2017〕35号文件划归到咸安区管理的温泉办事处城镇居民(含咸安区管理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视同县域内就诊管理,市内转诊费在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统一经办服务
第十五条按照“基金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要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市、县、乡(镇)三级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经办工作,具体经办规程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统一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乡镇和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结算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六章 统一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一)2020年10月1日起,征缴的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核算。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国库,再划转至市财政社保专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中央、省和本级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拨入市财政专户。
(二)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医保信息系统,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第十八条统一基金账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账,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支出户专账。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累计结余基金可暂存放在当地基金财政专账,由市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十九条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基金预算绩效考核管理,以市为单位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市级预算,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基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月基金支出计划,及时向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核拨结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明确风险分担机制。
(一)加强收入管理。各县(市、区)因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或未按规定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管理不善等情况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到位。
(二)加强支出管理。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的支出管理;市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实施基金预算绩效考核。
(三)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的5%提取,列入当年医保基金支出预算。
(四)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先由各县(市、区)统筹前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进行弥补;弥补不足时,各县(市、区)完成年度收支计划的,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基金进行弥补;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基金弥补不足的,由风险储备金弥补;风险储备金弥补不足的,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5%,各县(市、区)承担95%。
第二十一条市级统筹前结余基金管理。
(一)市级统筹前各地应对历年医保基金结余以及债务、欠费(含历年欠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资金)等情况进行清理审计,不得将统筹前的债务和缺口带到新的市级统筹制度中。
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的债务和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化解。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2020年底城乡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由市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如需动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完善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以奖代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由市县两级共同设立,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各县(市、区,含咸宁高新区)每年各出100万元(通过财政结算办理),共计1000万元,纳入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统筹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经推选或者聘任担任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且做到“案结事了”的矛盾纠纷奖补。
第四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设立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补标准按照调解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成功有奖、以奖代补、直补到人”等原则,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一件案件的,按照一件的奖补标准计算。市县两级法院委托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除申请支付令、申请司法确认或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内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以外,若3个月内转立案需重新审理裁判的,此类案件不认定为调解成功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包括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
(一)简单矛盾纠纷,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后达成书面协议且即时解决、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涉案人数较少、调解结案金额较低或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侵权等,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一般性矛盾纠纷。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4)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重特大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矛盾纠纷;(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引发的矛盾纠纷;(6)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奖补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单矛盾纠纷,有简要案件登记、签订书面协议的,每件奖补50元。
(二)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元。
(三)成功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奖补500元。
(四)成功调解重特大矛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0元。
(五)成功调解特殊矛盾纠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行重奖。
第八条 案件奖补实行分级审定。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调解成功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公示、确定;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调解成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进行复核、公示、确定。
第九条案件奖补每年分4次审定、发放。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收集汇总提交上一季度调解成功矛盾纠纷登记表和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卷宗);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在对简单、一般矛盾纠纷案件审定后上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复杂疑难、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经审核后上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咸宁市司法局根据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定的简单、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总数和本部门审定的复杂疑难、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总数,确定案件奖补总额,经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奖补经费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整理调解案件材料和人民调解卷宗。简单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当即填写调解案件登记表、制作调解协议书,可以多个案件材料整理成册;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15个工作日内整理有关案件材料,案件相关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回访记录、司法确认书等材料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录,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案一档。
市县两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在调解平台上完成信息录入,并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做好人民调解卷宗的整理、分类以及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由司法所牵头,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报送的案件卷宗做好登记、归档工作。市县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卷宗的登记、归档工作由同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严重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案件进行审定。
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奖补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通过谎报、多报、虚报调解案件等次、数量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经费的人民调解员,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奖补经费以外,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并逐级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咸政发〔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咸宁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以公布时间为禁猎期开始时间。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对象
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汽枪、地枪、排铳、鸟铳、毒药、爆炸物、弹弓、仿真枪、弓弩、粘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夜间照明行猎、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五、法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野生动物致害、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本通告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咸宁市公安局:110;
咸宁市森林公安局:0715-8136696;
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715-8122159。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
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9〕28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为目标,以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为抓手,全面提升气象服务“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质效,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气象现代化体系,相关指标达到湖北省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指标体系目标值。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
1.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政府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纳入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与责任人名录库,强化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整合防灾减灾信息员、网格员、群测群防员和气象信息员,形成“多员合一”的基层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监管职责,开展社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并落实保障经费。(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建立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将所有涉水和3A级以上旅游景区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范畴,开展对涉旅企业气象灾害防御风险防控。深化气象与应急、保险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基于气象灾害风险预警的风险避让和风险转移机制。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完善地方传统媒体与全媒体的气象栏目内容,加强教育体系气象科普宣传。加强城镇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构建覆盖城乡的气象科普体系,开展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全覆盖创建工作,提升全民防灾避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升气象灾害监测能力。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就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完善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农业、水利、应急、交通、旅游、电力、林业等重点行业要将自动气象观测站统筹纳入项目规划建设,实现重点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自动气象站全覆盖,站点标准化率达到80%。各县(市、区)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点和观测站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并将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到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实现规划统一管理与实施。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加强5G、无人机、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提升智能观测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提升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设。组建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依托大数据、位置服务和云发布等手段搭建指挥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中小河流、山洪、地质灾害、城市渍涝、森林火险、重大农业病虫害防治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灾种、分区域精准发布和实时快速全网发布,提高红、橙灾害预警发布实效性、针对性和覆盖面。优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5.提升粮食和农业生产气象保障能力。强化粮食和农业生产气象保障服务,建设农业气象精准服务示范基地,开展粮食、油料等全生育期气象服务。建设省级特色气象服务中心。提升特色农产品的现代农业气象试验能力。培育新型社会化农业气象服务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覆盖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提升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国家地理标识产品”个性化、特色化农业气象服务,持续推进农特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创建赤壁猕猴桃、赤壁青砖茶、嘉鱼蔬菜、通山隐水枇杷、通城油茶等特色智慧农业气象示范基地,开展气候适应性等级、作物品质提升、病虫害防御等农业气象服务,通过大数据分析认证一批“气候好产品”,增强咸宁优势农特产品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生态文明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7.加强生态保护区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强化气象卫星遥感综合应用业务。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气象监测站网,推进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的生态环境多元协同观测。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质量气象监测及评价,针对湖泊湿地开展水生态监测评估及气象条件对水生态的影响评估。(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建设生态气候资源品牌。各县(市、区)积极开展“中国天然氧吧”“国家气候标志”“避暑旅游目的地”“特色气候小镇”等气候资源标志创建工作。围绕咸宁“三带”建设(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幕阜山绿色产业带、沿江生态文明示范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示范区和气象公园建设。(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气象服务。加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警水平,开展雾、霾天气监测预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气象决策服务、气象条件对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影响评估服务,针对污染天气开展改善空气质量人工增雨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影业务平台和业务系统建设。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自动化升级改造。每个县(市、区)增配人影作业队伍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提高人影作业机动能力和覆盖率。常态化开展人影作业,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与涵养、重点水源区水资源保护、抗旱救灾、改善空气质量、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行动中的作用,建立市县一体化的生态服务型人影体系。(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11.强化城市运行保障气象服务。加强城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城市小气候监测、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开展海绵城市、低碳城市、城市通风廊道、防涝工程等专项规划及其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研究暴雨、雷电、大风、雾霾、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对城市运行的量化影响。加强暴雨雨型及强降水分布研究,建立分县(市、区)的暴雨强度公式。开展面向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物流和智能管理的专项气象服务,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强化民生气象服务。挖掘气候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气象服务能力。强化融媒体气象服务,拓宽公众气象服务覆盖面,开展气象信息精准推送、服务需求实时跟踪等个性化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咸宁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推进重点行业气象服务。推进交通、林业、水利、资源环境、农业旅游、核电、风能和太阳能等重点行业领域气象监测预报服务系统建设,提升灾害性天气交通安全处置和运营管控、森林防火灭火、防汛抗旱、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农业防灾减灾的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旅游景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气象技术装备工程体系建设。
14.大力推进气象装备工程建设。应用大数据提高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强化乡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长江经济带咸宁段气象保障工程,推进综合观测试验基地和湿地生态气象服务示范区建设。完成全市范围内区域自动气象站升级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围绕咸宁战略发展需求,与湖北省气象局签署厅市合作协议,重点在智能监测、预报预警、暴雨和强对流精细化智能网格预报、大气污染环境气象服务、乡村振兴气象保障、智慧旅游气象服务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气象科技项目。充分发挥金沙国家大气本底站、长江中游暴雨监测野外科学试验基地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咸宁市“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委党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科协、咸宁广播电视台、咸宁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层专业气象人才培养,将气象高层次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工程。推荐有影响力的气象专家为各级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在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专业的气象科技创新团队,发掘一批、培养一批适应气象科技发展的人才队伍。推动气象部门与地方学校之间的交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事业经费和地方性津补贴。对重大气象科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或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湖北省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指标体系
附件
湖北省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指标体系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现状值 | 目标值 (2025年) |
精密监测 | 自动气象站标准化率 | % | 60 | 80 |
观测业务稳定运行率 | % | 95 | 97 | |
垂直探测覆盖率 | % | 11 | 40 | |
精准预报 | 暴雨预警准确率 | % | 85 | 88 |
强对流天气预警提前量 | 分钟 | 45 | 60 | |
晴雨24小时预报准确率 | % | 85 | 87 | |
温度24小时预报准确率 | % | 84 | 86 | |
精细服务 | 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 | 分 | 85 | 85以上 |
气象预警信息覆盖率 | % | 90 | 95 | |
县级主要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覆盖率 | % | 70 | 80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覆盖率 | % | 80 | 85 | |
高影响行业气象服务融合度 | % | - | 80 | |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标准化率和物联网监控覆盖率 | % | 40 | 95 | |
综合保障 | 台站基础设施达标率 | % | 80 | 95 |
地方财政投入与中央财政投入占比 | % | 58 | 80 | |
气象探测环境综合评分 | 分 | 85 | 8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提升基层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按照国务院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3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参照《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见附件2),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县、乡两级抓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扶贫办、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检查、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等制度规范,并视工作需要配套编制工作流程图。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拟定公文时要提出信息公开属性建议,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说明理由。制发公文时,在文件附注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切实做好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和政务新媒体,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工作,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整合利用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四)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平台。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规范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精准性。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政府热线等多种渠道,借助县(市、区)融媒体中心优势,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五)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制定公众参与基层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公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清单,明确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座谈会参加人员及范围、实地走访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等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六)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依托政府网站加快“指尖上的网上政府”建设,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办事政策、服务信息向乡村延伸,为公众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办事指引和多元化办事渠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七)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策宣传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及时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要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工作机制,及时运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渠道,对政策制订背景、依据、主要内容、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八)加快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完善村务公开事项清单。完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要结合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总结借鉴疫情防控信息公开、解读、传播做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开设 “村(居)务公开”栏目,以村(社区)为单位公开重要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王勇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鄢文军、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袁国华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见附件1责任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具体检查督办,定期对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快推进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每月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进行约谈。市政府各部门明确1名具体工作联系人(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5日前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联系人:张得志,联系电话:8126013,报送邮箱:36966270@qq.com。
(三)加强督查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加大分值比重。督查专班将于2020年11月初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和发布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1.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指导责
任分工表
2.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
3.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解
附件1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指导责任分工表
序号 | 试点领域 | 责任单位 |
1 |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市发改委 |
2 | 义务教育领域 | 市教育局 |
3 | 户籍管理领域 | 市公安局 |
4 | 社会求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 | 市民政局 |
5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市司法局 |
6 | 财政预决算领域 | 市财政局 |
7 | 就业领域、社会保险领域 | 市人社局 |
8 | 城乡规划领域、征地补偿领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 | 环境保护领域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市政服务领域 | 市住建局 |
11 | 涉农补贴领域 | 市农业农村局 |
12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市文旅局 |
13 | 医疗卫生领域 | 市卫健委 |
14 | 安全生产领域、救灾领域 | 市应急局 |
15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市市场监管局 |
16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7 | 扶贫领域 | 市政府扶贫办 |
18 | 税收管理领域 | 市税务局 |
附件2
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实时公开 | 相关审批 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 | √ | √ | ||
2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相关审批 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 | 项目单位 | √ |
备注:
1.公开事项:指某个具体应当公开事项的名称。
2.事项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要求。
3.公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主体: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5.公开渠道和载体:基层政府网站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其余平台或者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附件3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解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事项 | 责任单位 | 指导单位 |
1 | 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编制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扶贫办、市税务局 |
2 |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体系 | 健全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检查、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等制度规范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3 | 加强政府信息管理 | 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机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2.推行“互联网+政务”和政务新媒体 | ||||
4 | 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平台 | 对照政务公开目录,优化政府网站栏目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5 | 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 1.制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制度 2.设立并实施“互联网+公共政策意见征集”听取社会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 |
6 | 推进办事服务公开化标准化 | 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7 | 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 | 1.建立健全政策解读“三同步”制度 2.建立健全及时回应、解疑释惑制度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府各部门 |
8 | 加快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 | 健全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规范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落实,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探索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且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试点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市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重点推动发展“五型”托育模式:
(一)家庭养育型。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鼓励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哺乳提供便利。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计生协)
(二)政府引导型。各地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各级政府主导建设或引导支持的托育机构名称,统一规范命名为“XX县(市、区)社区儿童之家——XX托育所(点)”。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和引导专业机构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形成社区综合服务效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单位福利型。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提升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延伸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四)社会创办型。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研究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五)托幼一体型。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优先科学规划。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二)加强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通过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允许企业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三)提供用地保障。各地要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接。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四)优化报批程序。依法简化托育服务开办申报程序,切实缩短办证时间。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的托育服务设施,在满足采光、通风、消防等规范要求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加大财税补贴。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托育服务机构要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下,严格收费标准,体现普惠、公平原则。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六)夯实人才支撑。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国家育婴师职业证书的保育人员,参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1000—1500元不等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要切实加强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七)规范注册登记。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服务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八)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事权对托育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信息公开、质量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提倡为每名收托婴幼儿购买责任险。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动态监管。建立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平台,各类托育服务机构需全面应用,各部门相关信息应主动接入。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征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逐步实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不良记录“黑名单”,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九)狠抓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婴幼儿经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后,托育机构方可接收。托育机构申请且经卫健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审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健康咸宁建设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托育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建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第三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乡镇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解决人员编制,落实管理经费,筹措村庄规划编制资金。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设查处主责,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建对外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依法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一)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需要进行景观管控的区域;
(二) 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铁路、国道、省道、旅游景观路两侧各200米以及城乡出入口门户景观区;
(三) 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乡村风貌重点管制区域;
(四) 城乡融合示范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区以及因国土空间规划需进行重点管控的区域。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核实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环保、林业、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实申报材料、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5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禁止在农村下列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三)江河湖泊保护范围;
(四)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
(六)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改扩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或者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可证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属于拆旧建新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交由村集体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派驻的专职人员到现场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批准前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二十条申请人办理完毕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后,应当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村民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后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查验核实,参与核实的部门应当提出核实意见。核实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将相关建房审批、验收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建房村民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派出机构的验收资料等材料,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鄂南民居建筑,出台奖补政策,对选用《鄂南民居建筑图集》中推荐建筑外观效果进行建设的,由县级财政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咸宁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建筑特色,鼓励采用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第二十五条加强环境风貌管控,尊重村庄传统选址格局,尊重现状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要素,严禁在建设过程中大填大挖,破坏环境。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村村民采用鄂南民居风格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突出鄂南文化景观特色。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宜采用鄂南民居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
在重要的城镇带、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的旅游公路、重要的生态岸线两侧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宜采用鄂南地域传统文化建筑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
在其他区域村落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的,宜采用具有鄂南民居风格的建筑元素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历史文化风貌管控。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自然历史文化资源的村庄建房的,应当尊重和保护村庄传统肌理脉络、山水田园空间格局、建筑风貌等,建造用材、色彩应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
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控制建筑高度、色彩和立面样式。对已经纳入保护名录的农村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村落范围内的大树、古树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为统筹推进“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技经济深度融合,服务企业复工达产,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壮大发展新动能,按照《中国科协2020年服务科技经济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科创中国”试点城市为契机,围绕医药健康、智能机电重点产业,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打通堵点、连接断点,把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要素引向基层一线,推动“人才链”匹配“产业链”,开展“双引工程”(将创新引向企业,将服务引向基层),构建“1+2+N”的创新体系(“1”,即科技经济融合发展试点城市;“2”,即医药健康和智能机电两个产业;“N”,即若干创新平台及服务行动),助推咸宁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探索形成科创服务全局的新路径,打造科技经济融合发展咸宁样板。
二、重点任务
(一)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1.推动“科创中国”融通平台应用。引导并组织企业、科创大V等使用“科创中国”融通平台、“科创湖北”数据网络平台,将技术需求、服务需求、人才需求、科技成果发布信息化,在平台上实现互联互通,切实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建设“科创中国”咸宁板块。与科慧网咸宁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建设反映企业、产业、区域实际需求的“问题库”,展示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科研成果的“项目库”,为创业创新创造提供共享资源的“开源库”,把科技经济供需各方汇聚到平台上来,促进供需双方直接对接。
(二)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3.开展重点项目路演活动。与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等平台合作,通过“科创中国”技贸通技术路演平台,围绕智能机电、大健康等领域人才及技术需求,开展线上人才推介及项目路演活动,推动人才引进、项目对接和技术转移转化。组织国家级学会专家人才、咸宁高校、企业等,举办线下路演活动,支持高校、企业与高端创新团队合作,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服务我市技术创新。
4.举办技术需求对接活动。联合湖北省技术交易所,开展“科惠行动”2020高校科技成果云推介活动。在县(市、区)举办技术需求对接活动,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搭台”,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需要、市场需求紧密对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乘法效应”。
(三)实施招才引智行动。
5.开展院士专家咸宁行活动。联合中国药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等多家学会,聚焦我市医药健康领域发展难题,集中邀请一批知名院士专家来咸实地指导,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精准对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6.开展产业专题研讨。邀请大健康领域知名专家,举办大健康产业高峰论坛,针对咸宁大健康产业发展作专题报告,共谋产业发展。依托中国药学会等4家国家级学会,举办医药、康养等方面科学建设、企业发展、政策解读等专题研讨,推动产业全面发展。
7.打造“高层学会+咸宁科研平台”创新模式。借力中国药学会、中国化学会等国家级学会及湖北省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学会等省级学会,打造“高层学会+咸宁科研平台”合作创新模式,建立(咸宁)协同创新中心,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不断提升工作站创新能力。
(四)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8.组建“科创咸宁”科技志愿服务队。在已有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基础上,建立新时代“科技工作者之家”,探索科技社团服务支撑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对接“万名人才服务基层行动”,组合科技副镇(乡)长、科技特派员、桂乡农匠、科协“三长”及其他志愿力量,成立6支科技服务小分队,服务6个县(市、区),推动科技、人才“上山下乡”,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9.开展战略决策咨询。依托高层次科技服务团,组建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围绕“科创咸宁”发展定位、发展战略等开展决策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10.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依托“药创中国”科技服务团,邀请中药材种植及中药饮片、桂花药用产品技术等领域专家,面向我市企业、高校技术人才开展培训。
(五)打造大健康产业创新品牌。
11.打造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工作。建好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聚焦生物医药、智慧医疗、高端智能设备等细分行业的创新孵化、技术研发及应用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形成区域大健康服务产业核心特色。建设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筹建梓山湖人民医院,力争将其打造为三甲医院,全面服务居民健康素质提升。宣传科学锻炼理念,培育慢性病患者、孕妇等特殊人群运动指导师,推动我市体育健康产业发展。集中我市医药健康人才、企业、院校等力量,推动建设医药健康相关领域产业联盟及产业研究院。
12.全力打造中医药强市。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每个县(市、区)建设好一所县办中医医院,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品牌中医专科;加强道地中药材宣传和品种保护,逐步建立道地中药材基因库;建设好药姑山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打造特色中医药文化品牌,发展中药种植、加工、生产等,建好中医药全产业链。争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各领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初步建成中医药强市。
13.打造健康产品品牌。以医药器械、休闲养生、健康养老、健康旅游、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为重点,鼓励企业创建“名、特、优、新”品牌,在项目建设、产品研发、产品认证、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针对我市现有黄精、白芨、葛根等特色中药材的种植和深加工、市场培育与延伸等方面,组织相关学会专家开展科技服务。
(六)打造智能机电产业创新品牌。
14.加快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咸宁市智能机电产业联盟,积极吸收产业集群内龙头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加入,及时反映产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升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
15.建优智能机电产业集群。加快实施咸宁智能机电产业集群国家级创新型试点行动方案。支持本地企业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建立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16.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用好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向机电制造企业倾斜,支持重点企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七)建立创新要素汇聚机制。
17.培育“科创咸宁”创新载体。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发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实施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5%。实施“万企上云”工程,新增上云企业不少于200家。支持企业建设各类技术研发机构,确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25%。
18.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全市力争开通5G基站1300座,市中心城区、赤壁市城区5G网络基本实现连续覆盖,开展5G场景示范应用,强化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网络基础。
19.强化科技人才引进。对成功引进高端人才并实际开展项目合作、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专项补助。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5月)。面向企业开展大调研,广泛征集企业科技需求,召开协调会,研究确定重点产业方向。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6月—9月)。在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咸宁市服务科技经济融合试点工作推进会,明确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工作实施。
(三)阶段性总结阶段(2020年9月—12月)。召开咸宁市服务科技经济融合试点年度工作总结会,总结阶段性工作,交流经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四)试点深化阶段(2021年1月—12月)。搭建培训基地等载体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专家,服务咸宁市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争取中国科技馆支持,推动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工作提档升级。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2年)。总结典型案例,交流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地方与企业创新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凝聚创新共识,形成创新合力。
(二)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市长王远鹤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科技经济融合发展工作。
(三)强化协同服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咸宁科技经济融合发展。
(四)强化氛围营造。各地各单位要通过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及时总结推介试点成果,努力营造“科创中国”试点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任务清单
2.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1 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任务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任务 | 任务明细 | 责任单位 |
1 | 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 推动“科创中国” 融通平台应用 | 引导并组织企业使用“科创中国”融通平台、将技术需求、服务需求、人才需求、科技成果发布信息化,在平台上实现互联互通 | 市科协、咸宁高新区 |
配合湖北省科协,建好“科创湖北”数据网络平台 | ||||
建设“科创中国” 咸宁板块 | 与科慧网咸宁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建好问题库、项目库、开源库 | 市科协、市科技局 | ||
2 | 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 开展重点项目路演活动 | 通过“科创中国”技贸通技术路演平台,围绕智能机电、大健康等领域人才及技术需求,开展线上人才推介及项目路演活动,推动人才引进、项目对接和技术转移转化 | 市科协、咸宁高新区 |
举办技术需求对接活动 | 联合湖北省技术交易所,开展“科惠行动”2020高校科技成果云推介活动 | 市科技局 | ||
举办技术需求对接活动 | ||||
3 | 实施招才引智行动 | 院士专家咸宁行 | 聚焦我市医药健康领域发展难题,邀请中国药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等多家学会专家来咸实地指导,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精准对接 | 市委组织部、市科协、 市人社局 |
开展产业专题研讨 | 邀请大健康领域知名专家,举办大健康产业高峰论坛 | 市科协、市卫健委、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 | ||
“高层学会+科研平台”创新模式 | 打造“高层学会+咸宁科研平台”合作创新模式,建立(咸宁)协同创新中心 | 市科技局、市科协 | ||
4 | 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 组建“科创咸宁” 科技志愿服务队 | 在已有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基础条件上,建立新时代“科技工作者之家”,组织科技工作者到新时代“科技工作者之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行动 | 市科协 |
组合科技副镇(乡)长、科技特派员、桂乡农匠、科协“三长”及其他志愿力量,成立6支科技服务小分队,服务6个县(市、区),推动科技、人才“上山下乡”,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 市科协、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湖北科技学院 | |||
开展战略决策咨询 | 依托高层次科技服务团,组建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围绕“科创咸宁”发展定位、发展战略等开展决策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市科协 | ||
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 邀请中药材种植及中药饮片、桂花药用产品技术等领域专家,面向我市企业、高校技术人才进行培训 | 市科协、咸宁高新区、 湖北科技学院 | ||
5 | 打造大健康产业 创新品牌 | 建设国家级医养结合 试点市 | 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 | 市卫健委 |
建好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筹建梓山湖人民医院 | 官埠城乡融合发展 试验区指挥部 | |||
宣传科学锻炼理念,培育慢性病患者、孕妇等特殊人群运动指导师,推动我市体育健康产业发展 | 市卫健委、市体育事业 发展中心 | |||
推动建设医药健康相关领域产业联盟及产业研究院 | 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 |||
全力打造中医药强市 | 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 | 市卫健委 | ||
每个县(市、区)建设好一所县办中医医院,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品牌中医专科 | ||||
加强道地中药材宣传和品种保护,逐步建立道地中药材基因库 | ||||
建设好药姑山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打造特色中医药文化品牌,发展中药种植、加工、生产等,建好中医药全产业链 | ||||
打造健康产品品牌 | 以医药器械、休闲养生、健康养老、健康旅游、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为重点,鼓励企业创建“名、特、优、新”品牌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
针对咸宁市现有黄精、白芨、葛根等特色中药材的种植和深加工、市场培育与延伸等方面,组织相关学会专家开展科技服务 | 市科协 | |||
6 | 打造智能机电产业创新品牌 | 加快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 发展咸宁市智能机电产业联盟 | 咸宁高新区、市科技局 |
建优智能机电产业集群 | 加快实施咸宁智能机电产业集群国家级创新型试点行动方案。支持本地企业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建立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咸宁高新区 | ||
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 用好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向机电制造企业倾斜,支持重点企业投资与技术改造 | 市经信局 | ||
7 | 建立创新要素 汇聚机制 | 培育“科创咸宁” 创新载体 |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发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实施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5%。实施“万企上云”工程,新增上云企业不少于200家。支持企业建设各类技术研发机构,确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25% |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
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 | 2020年,全市力争开通5G基站1300座,开展5G场景示范应用 | 市经信局 | ||
强化科技人才引进 | 对成功引进高端人才并实际开展项目合作、引进高新技术等企业进行专项补助 |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
附件2
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远鹤 市长
常务副组长:梁细林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 组 长:副市长
庞晓东 中国科技馆副馆长
刘 侃 省科协副主席
戴国强 湖北科技学院副院长
成 员:廖朝晖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国祥 省科协学会部部长
郭冰生 市经信局局长
熊武华 市科技局局长
李华平 市卫健委主任
朱必平 市科协党组书记
刘红梅 市科协主席
王 江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陈 进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慧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 峰 市人社局总会计师
周方亮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杜 光 市中心医院院长
李少阶 市中医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刘红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科创中国”试点建设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
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咸政办发〔20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快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统领,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践行“多规合一”,加快推进新一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村民向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探索实施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对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根据耕地、水系、森林等自然要素现状,推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地。对道路防护绿地、生态林地、公园绿地以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者不征收、不转用等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管理,强化指标调剂使用
(三)统筹管理各类土地指标。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存挂钩、增减挂钩、耕地占补等各类指标台账,实现增量、存量、流量、总量一本账管理。严格落实各类指标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全市统筹调剂为辅的土地指标管理机制。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得向市外交易各类土地指标。明确有偿调剂价格标准:增减挂钩指标,按照耕地5万元/亩、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3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耕地占补指标,按照水田8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经营性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使用耕地占补指标,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差别化保障各类项目用地需求。全市重点发展区域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鼓励类项目,工业项目,尤其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优先使用市级统筹的国土空间规划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文旅、康养类项目,优先调剂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依法管控限制类项目供地,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
(五)强化项目投资和土地开发强度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的标准核算工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特殊行业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标准执行),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严格控制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70%。坚持产业主导功能,文化、旅游、康养等项目内的非住宅类产品用地与项目总用地的占比不宜低于60%,容积率不得低于0.7。除学校外,其他非线性工程的划拨类用地项目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控产业用地规模和供地次序。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结合投资强度、产业用地政策,合理控制各类产业用地规模。市主城区每年新增房地产用地严格控制在300亩以内,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控制在700亩以内,北部空间(含梓山湖等)区域内房地产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规模。严格管控供地次序,对文旅、康养等产业项目,按照“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一律先供应文旅、康养等非住宅类产业用地,视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再安排供应配套住宅开发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文旅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要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制订园区准入产业“标准地”规划建设标准、单位能耗和排放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三年清零”行动。全面摸清全市各级开发区范围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底数,实行一地一策、清单管理,处置一宗,核销一宗。2020—2022年每年完成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30%以上的处置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扣除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盘活挖潜,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
(九)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和挖潜指标。引导中小微企业选择租赁或者购买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厂房(或者孵化器)进行投资生产。支持单独供地的中小微企业优先使用园区存量土地,通过转让或者租赁园区低效用地进行投资生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用地时间周期。商品住宅及商业开发配套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不能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闲置土地处置。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处置到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
(十一)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他情形,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存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对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管,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
(十二)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挂钩,建立和实施督查、通报以及激励制度。对全面完成当年市级下达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按照超额数量的20%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每年不超过300亩);未能按期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存量土地消化处置任务以及武汉督察局发现问题整改销号任务的,暂停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精准扶贫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用地审批事项办理,直至任务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供应前必须确保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加强批后监管,督导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规划和用地同步核实核验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当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土地检查核验、规划条件核实。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核验核实意见,或者核验核实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齐抓共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招商引资合同等约定,对土地使用、投资、建设、环保等履约情况进行共同监管,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尽快投产达产。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重大土地闲置项目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处置不到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加强单位GDP地耗、耕地保护、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市人民政府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范畴,开展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咸宁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
为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全面提升全市公路桥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开展公路桥梁三年(2020年—2022年)消危行动,消除存量、遏制增量、提升质量,全面消除公路危桥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桥梁普查。对纳入2019年公路统计年报的全市普通公路线路上的所有桥梁进行普查,系统收集桥梁基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结构信息、病害信息等,并将公路桥梁基础信息数字化,建立公路桥梁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桥梁检测。各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交通运输部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危桥进行检测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三)项目申报。各地根据公路桥梁检测结果编制危桥改造项目需求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危桥项目并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对纳入全省公路危桥项目库的危桥,即可开展桥梁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四)桥梁设计。各地组织开展辖区内危桥改造的设计工作,选择设计实力强、市场信誉高、公路危桥改造设计经验丰富且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危桥改造设计工作。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危桥改造设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坚持分类别、分区域、分桥型制定改造方案,确保能利用的不拆除、能修复的不重建。
(五)设计审批。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危桥改造工作应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危桥工程可行性报告统一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统一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六)建设实施。危桥改造项目设计批复后,即可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采取以市为单位,分区域“打捆”招标、统一实施的建设模式,将桥梁建设和5年养护服务进行捆绑招标。采取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专业化实施、信息化管理、常态化养护等工作措施,提高危桥改造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科学、集约、优质、高效。同步建立全市桥梁信息数据库和桥梁医院信息系统,推进全市桥梁管理养护信息化。
(七)景观保护。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桥予以保护,根据周边环境和桥自身状况进行修缮改造,最大限度地保留古桥风貌。对于连接风景区、旅游区、美丽村湾等具备观赏、游览性质的桥梁,结合当地文化,在安全、经济、适用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建设拱桥、斜拉桥、廊桥等景观桥型,在桥头设置反映地方自然文化特色的桥头堡或亲水平台,在桥侧适当位置设置别致的能反映当地风情的景观小品,对桥梁两端进行绿化提升,对于夜间行人较多的桥梁进行灯饰等夜景改造,努力将桥梁打造成为当地的标志性建筑,充分展现小桥流水人家的温馨恬静形象。
三、综合整治
(一)加大安全保护区管理力度。交通、公安、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查处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坚决查处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及设施;坚决查处侵占桥下空间的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强危桥安全管制措施。公路危桥由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采取限载、限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做好交通分流疏导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三)提升桥梁安全防护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和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力专项行动方案》和《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完善公路桥梁栏杆及人行道防护设施,加大对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边坡地质灾害的防治力度,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通行能力。
(四)加强超限超载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主抓、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和多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落实好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要求,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等违法行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效将纳入普通公路桥梁消危行动考核,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公路危桥改造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为全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牵头单位,负责危桥改造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负责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履行全市公路危桥改造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危桥改造中的基本农田占用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解决危桥改造中的生态红线等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危桥改造中涉及行业范围内的相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负直接责任,负责辖区内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配套资金,落实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临时砂石料场及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协调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认真做好施工图预算,在充分优化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市场材料信息价格编制预算,严格履行财政评审手续,确保项目投资规模真实准确。危桥资金采取中央、省级补助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地方自筹部分按鄂政发〔2019〕30号文件要求落实。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危桥改造资金调度,制定公路桥梁消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约谈、问责和奖惩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正向激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0年上半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
项目建设综合考核情况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统计部门反馈发布的数据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办发电〔2020〕23号)要求,现将2020年上半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项目建设综合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附件:1.2020年上半年全市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2.2020年上半年全市项目建设考核评分汇总表
3.2020年上半年储备项目考核评分表
4.2020年上半年在建项目考核评分表
5.2020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一、二
6.2020年上半年入规入限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考核评分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
2020年上半年全市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县(市、区) | 规模以上 工业增加值 | 固定资产 投资 | 民间投资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进出口总额 | 地方一般公共 预算收入 | 税收 占比 |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 ||||||||||||||||||||
增速 (%) | 排位 | 增速(%) | 排位 | 增速(%) | 排位 | 总量 (亿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总量 (亿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总量 (亿元) | 增速 (%) | (%) | 总量 (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总量 (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
全市 | -22.4 | -59.1 | -57.2 | 238.65 | -28.4 | 27.2 | 5.1 | 39.70 | -26.2 | 76.4 | 12805 | -11.2 | 5989 | -11.8 | |||||||||||||||
咸宁高新区 | -18.1 | 1 | -59.0 | 2 | -62.7 | 6 | 5.17 | 119.3 | 1 | 5.57 | -7.1 | 94.5 | |||||||||||||||||
咸安区 | -25.5 | 5 | -59.1 | 3 | -59.9 | 4 | 59.49 | -28.5 | 4 | 2.88 | -25.6 | 6 | 4.89 | -28.5 | 69.9 | 13558 | -11.6 | 6 | 6546 | -14.0 | 5 | ||||||||
嘉鱼县 | -22.7 | 3 | -59.0 | 2 | -61.5 | 5 | 31.58 | -28.1 | 1 | 1.51 | -51.6 | 7 | 6.29 | -20.7 | 83.6 | 13350 | -10.9 | 4 | 7077 | -13.6 | 4 | ||||||||
赤壁市 | -21.8 | 2 | -58.8 | 1 | -48.0 | 2 | 57.34 | -28.4 | 3 | 8.9 | -15.5 | 5 | 8.75 | -26.0 | 80.0 | 13521 | -10.2 | 1 | 6560 | -17.7 | 6 | ||||||||
通城县 | -21.8 | 2 | -59.0 | 2 | -44.3 | 1 | 32.97 | -28.2 | 2 | 3.97 | 76.8 | 2 | 3.60 | -26.0 | 66.0 | 12325 | -11.2 | 5 | 5868 | -11.7 | 3 | ||||||||
崇阳县 | -23.2 | 4 | -59.2 | 4 | -54.6 | 3 | 30.93 | -28.6 | 5 | 2.27 | 13.0 | 4 | 3.65 | -27.1 | 66.5 | 11603 | -10.4 | 2 | 5426 | -11.3 | 2 | ||||||||
通山县 | -25.6 | 6 | -59.1 | 3 | -65.3 | 7 | 26.34 | -28.4 | 3 | 2.47 | 43.8 | 3 | 2.63 | -32.8 | 70.1 | 11308 | -10.6 | 3 | 4898 | -10.9 | 1 |
附件2
2020年上半年全市项目建设考核评分汇总表
考评项目 县(市、区) | 储备项目(5分) | 在建项目(30分) | 投产项目(30分) | 入规项目(20分) | 项目质量(15分) | 加减分 | 得分 | ||||||||||||||
重点项目(20分) | 招商引资实际到资额(10分) | 就业效果(5分) | 税收质量(5分) | 环境管理与效益(3分) | 示范带动效应(2分) | 新招商引资 | 新开工 入库工业项目 | 优化营商环境 | 入限文化产业 | 项目服务 | 配合程度 | ||||||||||
赤壁市 | 5 | 18.8 | 10 | 27.29 | 20 | 4.89 | 4.88 | 3 | 1.9 | 1 | 1 | 0 | 0.1 | 0 | 0 | 97.86 | |||||
通山县 | 5 | 17.5 | 9.6 | 27.9 | 19.8 | 4.82 | 4.74 | 3 | 2 | 1 | 0 | 0 | 0 | 0 | 0 | 95.36 | |||||
崇阳县 | 4.8 | 18.15 | 9.4 | 27.77 | 19.7 | 4.71 | 4.76 | 3 | 2 | 0.4 | 0.2 | 0 | 0 | 0 | 0 | 94.89 | |||||
通城县 | 5 | 17.05 | 9 | 27.61 | 19.9 | 4.71 | 4.95 | 3 | 2 | 0.6 | 0.4 | 0 | 0.3 | 0 | 0 | 94.52 | |||||
咸宁高新区 | 5 | 17.65 | 9.6 | 26.8 | 19.9 | 4.89 | 4.94 | 3 | 2 | 0.5 | 0 | 0 | 0 | 0 | 0 | 94.28 | |||||
嘉鱼县 | 5 | 17.2 | 9.4 | 26.35 | 19.9 | 4.9 | 4.93 | 3 | 1.9 | 1 | 0 | 0 | 0 | 0 | 0 | 93.58 | |||||
咸安区 | 4.9 | 17.15 | 8.8 | 26.43 | 19.8 | 4.82 | 4.76 | 3 | 1.8 | 0.4 | 0.2 | 0 | 0 | 0 | 0 | 92.06 |
附件3
2020年上半年储备项目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 | 储备数量(1分) | 储备规模(2分) | 转化率(2分) | ||||||||
数量 | 得分 | 2019年基数 (亿元) | 2020年上半年 储备规模 (亿元) | 得分 | 储备库 (%) | 得分 | 建设库 (%) | 得分 | |||
咸宁高新区 | 49 | 1 | 141 | 531.36 | 2 | 33.78 | 1 | 21.9 | 1 | ||
咸安区 | 119 | 1 | 191 | 609.59 | 2 | 24.2 | 0.9 | 20.24 | 1 | ||
嘉鱼县 | 52 | 1 | 225 | 993.52 | 2 | 40.91 | 1 | 30.77 | 1 | ||
赤壁市 | 60 | 1 | 232 | 706.29 | 2 | 40.59 | 1 | 30.26 | 1 | ||
通城县 | 81 | 1 | 137 | 484.66 | 2 | 27.03 | 1 | 22.77 | 1 | ||
崇阳县 | 92 | 1 | 145 | 587.45 | 2 | 23.33 | 0.9 | 18.18 | 0.9 | ||
通山县 | 56 | 1 | 159 | 538.85 | 2 | 41.05 | 1 | 33.8 | 1 |
备注:“三库”转化率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办发电〔2020〕23号)、《湖北省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9〕295号)要求进行考评。数据来源为省“三库”
管理平台2020年6月通报结果。
附件4
2020年上半年在建项目考核评分表
项目 县(市、区) | 省级重点项目(8分) | 市级重点项目(7分) | 新开工项目(5分) | 招商引资 实际到资额 (10分) | |||||||||||
总量 (万元) | 得分 (3分) | 进度 (%) | 得分 (5分) | 总量 (万元) | 得分 (3分) | 进度 (%) | 得分 (4分) | 数量 (个) | 得分 (2分) | 入库率 (%) | 得分 (3分) | 得分 | |||
咸宁高新区 | 64236 | 2.8 | 64.24% | 4.6 | 187927 | 2.8 | 72.70% | 3.4 | 15 | 1.45 | 70.00% | 2.6 | 9.6 | ||
咸安区 | 180925 | 3 | 87.40% | 4.4 | 243285 | 2.4 | 75.09% | 3.4 | 13 | 1.25 | 85.71% | 2.7 | 8.8 | ||
嘉鱼县 | 88311 | 2.4 | 88.31% | 4.7 | 264515 | 2.7 | 80.00% | 3.7 | 12 | 0.9 | 92.59% | 2.8 | 9.4 | ||
赤壁市 | 139900 | 2.7 | 99.93% | 5 | 297367 | 3 | 81.47% | 4 | 13 | 1.1 | 100.00% | 3 | 10 | ||
通城县 | 37300 | 2.6 | 46.63% | 4.4 | 163203 | 2.4 | 81.60% | 3.8 | 12 | 1.05 | 92.59% | 2.8 | 9 | ||
崇阳县 | 112400 | 3 | 74.93% | 4.8 | 188407 | 3 | 75.97% | 3.6 | 12 | 0.75 | 100.00% | 3 | 9.4 | ||
通山县 | 24616 | 2.4 | 82.05% | 5 | 186000 | 2.6 | 92.08% | 4 | 11 | 0.6 | 96.15% | 2.9 | 9.6 |
附件5
2020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一
县(市、区) | 单个投产项目投资规模 | 项目数量 | 投资总额 | 合计得分 | ||||||||||||
(10分) | (5分) | (5分) | ||||||||||||||
北三县:0.5-1亿元(个) | 得分 | 北三县:1-3亿元(个) | 得分 | 北三县:3-5亿元(个) | 得分 | 北三县:5亿元以上(个) | 得分 | 累计 得分 | 压缩 得分 | 个数 | 得分 | 投资总额(万元) | 得分 | |||
南三县:3000-5000万元(个) | 南三县:0.5-1亿元(个) | 南三县:1-3亿元(个) | 南三县:3亿元以上(个) | |||||||||||||
咸宁高新区 | 0 | 0 | 1 | 3 | 3 | 12 | 2 | 12 | 27 | 9.9 | 6 | 5 | 259157 | 4.4 | 19.3 | |
咸安区 | 0 | 0 | 3 | 9 | 1 | 4 | 2 | 12 | 25 | 9.83 | 6 | 5 | 284005 | 4.8 | 19.63 | |
嘉鱼县 | 0 | 0 | 1 | 3 | 3 | 12 | 2 | 12 | 27 | 9.9 | 6 | 5 | 282022 | 4.6 | 19.5 | |
赤壁市 | 0 | 0 | 0 | 0 | 3 | 12 | 3 | 18 | 30 | 10 | 6 | 5 | 540015 | 5 | 20 | |
通城县 | 0 | 0 | 0 | 0 | 1 | 4 | 3 | 18 | 22 | 10 | 4 | 5 | 150286 | 5 | 20 | |
崇阳县 | 0 | 0 | 0 | 0 | 2 | 8 | 2 | 12 | 20 | 9.91 | 4 | 5 | 145781 | 4.7 | 19.61 | |
通山县 | 0 | 0 | 0 | 0 | 2 | 8 | 2 | 12 | 20 | 9.91 | 4 | 5 | 144114 | 4.4 | 19.31 |
2020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二
县(市、区) | 技改项目投资规模 | 项目数量 | 投资增速 | 合计得分 | ||||||||||||||
(5分) | (2分) | (3分) | ||||||||||||||||
500-2000 万元 (个) | 得分 | 2000-5000万元 (个) | 得分 | 0.5-1亿元 (个) | 得分 | 1亿元以上 (个) | 得分 | 累计 得分 | 压缩得分 | 个数 | 得分 | 技改投资 增幅 (%) | 得分 | |||||
咸宁高新区 | 3 | 3 | 7 | 14 | 0 | 0 | 8 | 32 | 49 | 5 | 18 | 2 | -69.3 | 0.5 | 7.5 | |||
咸安区 | 2 | 2 | 1 | 2 | 4 | 12 | 1 | 4 | 20 | 4.78 | 8 | 2 | -86.5 | 0.02 | 6.8 | |||
嘉鱼县 | 1 | 1 | 6 | 12 | 4 | 12 | 0 | 0 | 25 | 4.85 | 11 | 2 | -90.2 | 0 | 6.85 | |||
赤壁市 | 2 | 2 | 5 | 10 | 4 | 12 | 3 | 12 | 36 | 5 | 14 | 2 | -78.5 | 0.29 | 7.29 | |||
通城县 | 2 | 2 | 0 | 0 | 4 | 12 | 1 | 4 | 18 | 4.68 | 7 | 2 | -54.9 | 0.93 | 7.61 | |||
崇阳县 | 0 | 0 | 8 | 16 | 4 | 12 | 3 | 12 | 40 | 4.91 | 15 | 2 | -44.2 | 1.25 | 8.16 | |||
通山县 | 0 | 0 | 8 | 16 | 3 | 9 | 3 | 12 | 37 | 4.88 | 14 | 2 | -29.1 | 1.71 | 8.59 |
附件6
2020年上半年入规入限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考核评分表
项目 县(市、区) | 入规工业项目 | 入限服务业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 | 总分 | |||||||||
(10分) | (5分) | (5分) | |||||||||||
目标数(个) | 完成数(个) | 分数 | 目标数(个) | 完成数(个) | 分数 | 完成数(%) | 增幅排名 | 分数 | |||||
咸宁高新区 | 2 | 9 | 10 | 2 | 5 | 5 | -59 | 2 | 4.9 | 19.9 | |||
咸安区 | 3 | 8 | 10 | 2 | 5 | 5 | -59.1 | 3 | 4.8 | 19.8 | |||
嘉鱼县 | 4 | 10 | 10 | 2 | 5 | 5 | -59 | 2 | 4.9 | 19.9 | |||
赤壁市 | 5 | 13 | 10 | 2 | 12 | 5 | -58.8 | 1 | 5 | 20 | |||
通城县 | 2 | 9 | 10 | 2 | 9 | 5 | -59 | 2 | 4.9 | 19.9 | |||
崇阳县 | 2 | 7 | 10 | 2 | 6 | 5 | -59.2 | 4 | 4.7 | 19.7 | |||
通山县 | 2 | 7 | 10 | 2 | 7 | 5 | -59.1 | 3 | 4.8 | 19.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咸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对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办发〔2020〕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咸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咸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实施,研究审查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推动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检查督办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广播电视台、咸宁供电公司、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中国铁塔咸宁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市发改委为牵头单位。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协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召集人安排,适时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职责分工,于每月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个月推进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召集人、副召集人,抄送各成员单位。涉及重大紧急事项,可增加信息报送频次。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统筹科学、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及时检查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定期梳理全市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解决;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咸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附件
咸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
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魏祖健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黄宏光市科技局副局长
周鸿市经信局副局长
黎正刚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柱清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学农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长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用文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黄心伟市住建局副局长
阮仕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甘茂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奇市文旅局副局长
章烈开市卫健委副主任
李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四级调研员
王震宇市人行工会主任
鲁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白育庭湖北科技学院副院长
周明生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张锦文咸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高键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谢桂华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周建均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段文华中国铁塔咸宁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胡勇湖北广电网络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胡继凡市交投集团副总经理
曾曦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城市管理工作2020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0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0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和市民满意度,按照城市管理工作“全覆盖、高标准、严考核”的要求,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
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宁高新区,市中心城区。
二、评价范围
各县(市)按建成区范围进行评价,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市中心城区按市区建成区责任范围进行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一)环境卫生。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绿化带、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城市河道水系周边、城市空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包括道路以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公共厕所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等。
(二)市容市貌。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以及城市重点部位的市容秩序治理、建筑渣土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况。
(三)市政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道路开挖或者占用道路行为等情况,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地下通道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给排水设施和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四)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以及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
(五)公共空间。城市报刊亭、公交候车亭、自行车停车棚、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路名牌、配电柜、充电桩、通讯站塔等设施设置情况,对广告店招以及建筑立面管理、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挂的清理整治情况。
(六)其他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的内容。
四、评价方法
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由实地抽查和问题整改组成,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实地抽查。以暗访形式对各评价对象城市管理工作现场效果进行评价。
(二)问题整改。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并下发各评价对象,以暗访形式对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列入下月度综合评价内容。
五、结果运用
(一)排名通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实行每月排名,月度评价结果在咸宁日报、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市级媒体公布。
(二)开展讲评。每月评价结果公布后,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当月评价结果进行讲评,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清单。
(三)经济奖惩。每月根据评价排名情况进行奖惩,月度评价第一名奖100万元,最后一名罚100万元,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在评价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兑现。
(四)计入年考。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计入2020年全市城市管理检查考评暗访分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具体实施。
(二)确保公平公正。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月度综合评价表相关内容开展评价,做到评价依据、标准以及程序公开透明,并做好相关影像留存和答疑释惑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强化问题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评价工作。
附件:1.咸宁市各县(市)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表
2.咸安区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表
附件1
咸宁市各县(市)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表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70分) | 环境卫生(30分) | 道路沿线存在垃圾积存、卫生死角、污水横流 | 0.1 | 全城抽查(检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背街小巷、1条进出城通道) |
绿化带、行道树穴存在垃圾积存、卫生死角 | 0.1 | ||||
路面清扫保洁不干净,存在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 0.1 | ||||
垃圾容器破损、不洁、无盖、垃圾外溢 | 0.1 | ||||
人行道 秩序 (10分) | 道路两侧乱牵乱挂、晾晒物品 | 0.1 | |||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 | 0.1 | ||||
乱堆乱放杂物 | 0.1 | ||||
立面空间 (10分) | 道路沿线建筑物不整洁美观,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 0.1 | |||
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涂“牛皮癣”广告 | 0.1 | ||||
路灯照明、景观亮化缺失、损坏 | 0.1 | ||||
广告招牌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 | 0.1 | ||||
临街施工围挡不规范 | 0.1 | ||||
市政设施 (10分) | 路面及步砖、站卧石、树池缺失、破损、沉陷、断裂 | 0.1 | 全城抽查(检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背街小巷、1条进出城通道) | ||
雨水篦及井盖缺失、破损、移位、跳响 | 0.1 | ||||
土方开挖现场无围挡或围挡不规范,裸土、物料堆放未覆盖 | 0.1 | ||||
园林绿化 (10分) | 道路两侧绿化带、行道树存在踩踏、缺失、 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含)及以上 | 0.1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城市抽查(20分) | 文明施工 (2分) | 建设工地未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 0.2 | 全城抽查一处 |
垃圾 转运站 (2分) | 垃圾转运站影响周边环境 | 0.2 | |||
垃圾转运站设施坏损、不全 | 0.2 | ||||
运输车辆 管理 (2分) | 运输车辆不整洁,车体外有污物、污垢,标志不清晰 | 0.2 | |||
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路面遗撒漏洒、滴冒跑漏 | 0.2 | ||||
无证无牌、超载超限、违规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 | 0.2 | ||||
公 厕 (2分) | 公厕指示牌、配套设施存在破旧、污渍、损坏 | 0.2 | |||
公厕无专人管理和保洁 | 0.2 | ||||
公 园 (2分) | 公园绿化存在踩踏、缺失、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含)及以上 | 0.2 | |||
公园配套设施存在破旧、污渍、损坏 | 0.2 | ||||
水 域 (2分) | 城市水域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面漂浮物 | 0.2 | |||
车站码头 (2分) | 车站码头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集贸市场 (2分) |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医 院 (2分) | 医院周边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社 区(居民小区) (2分) | 社区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问题整改(10分) | 上月考评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情况 | 0.5 | 实地抽查 | ||
合 计 |
附件2
咸安区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表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70分) | 环境卫生(30分) | 道路沿线存在垃圾积存、卫生死角、污水横流 | 0.1 | 全城抽查(检查管辖区域1条主干道、1条次干道;所辖3个街道办事处各检查3个社区、1个城中村的背街小巷) | ||||
绿化带、行道树穴存在垃圾积存、卫生死角 | 0.1 | ||||||||
路面清扫保洁不干净,存在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 0.1 | ||||||||
垃圾容器破损、不洁、无盖、垃圾外溢 | 0.1 | ||||||||
人行道 秩序 (10分) | 道路两侧乱牵乱挂、晾晒物品 | 0.1 | |||||||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 | 0.1 | ||||||||
乱堆乱放杂物 | 0.1 | ||||||||
立面空间 (10分) | 道路两侧建筑物不整洁美观,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 0.1 | |||||||
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涂“牛皮癣”广告 | 0.1 | ||||||||
路灯照明、景观亮化缺失、损坏 | 0.1 | ||||||||
广告招牌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 | 0.1 | ||||||||
临街施工围挡不规范 | 0.1 | ||||||||
停车管理 (5分) | 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违规停车 | 0.1 | |||||||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 0.1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70分) | 市政设施 (10分) | 路面及步砖、站卧石、树池缺失、破损、沉陷、断裂 | 0.1 | 全城抽查(检查管辖区域1条主干道、1条次干道;所辖3个街道办事处各检查3个社区、1个城中村的背街小巷) | |||
雨水篦及井盖缺失、破损、移位、跳响 | 0.1 | |||||||
土方开挖现场无围挡或围挡不规范,裸土、物料堆放未覆盖 | 0.1 | |||||||
园林绿化 (5分) | 道路两侧绿化带、行道树存在踩踏、缺失、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含)及以上 | 0.1 | ||||||
城市抽查(20分) | 文明施工 (4分) | 建设工地未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 0.2 | 辖区 抽查一处 | ||||
运输车辆 管理 (4分) | 运输车辆不整洁,车体外有污物、污垢,标志不清晰 | 0.2 | ||||||
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路面遗撒漏洒、滴冒跑漏 | 0.2 | |||||||
无证无牌、超载超限、违规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 | 0.2 | |||||||
水 域 (3分) | 城市水域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面漂浮物 | 0.2 | ||||||
车 站 (2分) | 车站码头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集贸市场 (4分) |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医 院 (3分) | 医院周边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问题整改(10分) | 上月考评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情况 | 0.5 | 实地抽查 | |||||
合 计 |
附件3
咸宁高新区、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表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70分) | 环境卫生(30分) | 道路沿线存在垃圾积存、卫生死角、污水横流 | 0.1 | 咸宁高新区抽查(检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背街小巷、1条进出城通道),市中心城区抽查(3条主干道、3条次干道) |
绿化带、行道树穴存在垃圾积存、卫生死角 | 0.1 | ||||
路面清扫保洁不干净,存在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 0.1 | ||||
垃圾容器破损、不洁、无盖、垃圾外溢 | 0.1 | ||||
人行道 秩序 (10分) | 道路两侧乱牵乱挂、晾晒物品 | 0.1 | |||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 | 0.1 | ||||
乱堆乱放杂物 | 0.1 | ||||
立面空间 (10分) | 道路两侧建筑物不整洁美观,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 0.1 | |||
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涂“牛皮癣”广告 | 0.1 | ||||
路灯照明、景观亮化缺失、损坏 | 0.1 | ||||
广告招牌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 | 0.1 | ||||
临街施工围挡不规范 | 0.1 | ||||
停车管理 (5分) | 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违规停车 | 0.1 | |||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 0.1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70分) | 市政设施 (10分) | 路面及步砖、站卧石、树池缺失、破损、沉陷、断裂 | 0.1 | 咸宁高新区抽查(检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背街小巷、1条进出城通道),市中心城区抽查(3条主干道、3条次干道) |
雨水篦及井盖缺失、破损、移位、跳响 | 0.1 | ||||
土方开挖现场无围挡或围挡不规范,裸土、物料堆放未覆盖 | 0.1 | ||||
园林绿化 (5分) | 道路两侧绿化带、行道树存在踩踏、缺失、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含)及以上 | 0.1 | |||
城市抽查(20分) | 文明施工 (2分) | 建设工地未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 0.2 | 辖区 抽查一处 | |
垃圾 转运站 (2分) | 垃圾转运站影响周边环境 | 0.2 | |||
垃圾转运站设施坏损、不全 | 0.2 | ||||
运输车辆管理 (2分) | 运输车辆不整洁,车体外有污物、污垢,标志不清晰 | 0.2 | |||
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路面遗撒漏洒、滴冒跑漏 | 0.2 | ||||
无证无牌、超载超限、违规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 | 0.2 | ||||
公 厕 (2分) | 公厕指示牌、配套设施存在破旧、污渍、损坏 | 0.2 | |||
公厕无专人管理和保洁 | 0.2 | ||||
公 园 (2分) | 公园绿化存在踩踏、缺失、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含)及以上 | 0.2 | |||
公园附属、配套设施存在破旧、污渍、损坏 | 0.2 | ||||
水 域 (2分) | 城市水域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面漂浮物 | 0.2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城市抽查(20分) | 车站码头 (2分) | 车站码头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辖区 抽查一处 | ||||
集贸市场 (2分) |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医 院 (2分) | 医院周边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社 区(居民小区) (2分) | 社区环境卫生未实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无序经营现象 | 0.2 | |||||||
问题整改(10分) | 上月考评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情况 | 0.5 | 实地抽查 | ||||||
合 计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赤壁长江大桥东延段高速公路
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41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赤壁长江大桥东延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通车,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赤壁长江大桥东延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指挥长:熊享涛 副市长
副指挥长:鄢文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金 山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镇卫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柯传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用文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肖唐国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邹 飞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吴 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章 化 市文旅局副局长
王志宏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安全总监
方高文 赤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吴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选调。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