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费扶贫(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城市货运配送成本,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申报、考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
第三条奖补对象为在咸宁市温泉城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经咸宁市(含咸宁高新区)、咸安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并被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的市场主体。
授权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市场主体认定标准。
第四条奖补申请条件。
(一)申请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且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拥有不少于10辆(含10辆)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实际使用权或经营权;
3.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的规定,并加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
4.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须采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35658-2017)、《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9)及相关技术规范,且由交通运输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17〕16号)相关要求审查通过后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并将车辆定位监测相关数据接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申请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被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符合国家、省、市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标准,且在2021年3月31日前投入运营;
2.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3.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作为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货运配送二级节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4.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应包括货物装卸点、货物集散点,能够为终端客户提供停靠、装卸、分拣等服务,满足周边社区、高校、商务区等末端商品配送需求;
5.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作为末端投递服务基础设施,应具备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所需要求,同时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满足居民多样化用邮需求。
(三)申请先进组织模式应用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主体被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且通过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认定考核,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市场主体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其全部商品城市配送业务货运总量50%以上。
(四)申请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主体应拥有信息化管理系统,且能够实现对城市配送环节中关键作业区、车辆、货物订单信息化动态监控功能;
2.市场主体相关数据能够与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咸宁市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第五条奖补标准。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运营奖补:
1.申请奖补的经营主体运营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须按照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要求对车辆进行统一标识,且满足每个奖补周期内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示范区内行驶载货总里程6000公里以上,方可获得奖补资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示范区内行驶载货总里程自完成车辆统一标识喷涂,并将车辆定位监测数据上传至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之日起计算。奖补标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 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划分,每年每车奖补金额分别为0.6万元、0.8万元、1万元、1.4万元。
2.对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给予用电奖补,奖补标准为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年实际运营充电费用总额的20%,每年每车上限不超过0.2万元。
3.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周期为2年,共分2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周期为1年,首个核算周期自2021年1月1日开始。
(二)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奖补:
1.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等在创建期内新投入固定资产并符合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功能,且在创建期内发挥作用的,经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配送中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末端配送站采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统一标准进行改建,并在创建期内投入运营且发挥作用的,经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标准化末端配送站一次性奖补1万元。
3.对用于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快件箱在创建期内投入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5组(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符合《咸宁市智能快件箱管理办法》要求的,经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先进组织模式应用奖补:
1.对采用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并参与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且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认定考核中获评“优秀企业”、“示范企业”称号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补。
2.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中采用标准化托盘从事城市配送业务的市场主体,一次性新购入1200mm×1000mm标准化托盘500个以上(含500个)的,按照每个新购入标准化托盘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奖补:
对接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实现货主对配送货物信息查询功能和监管部门对配送环节中关键作业区实施监控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第六条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一)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奖补周期结束后15天内印发奖补资金申领通知,组织符合标准的市场主体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本办法及奖补资金申领通知的要求,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三)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市场主体名单,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通过审查的市场主体名单、奖补类型、奖补金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市场主体奖补资格。
(六)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获奖补市场主体名单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奖补名单,按属地原则,由市、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奖补发放工作。
第七条 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所需奖补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市场主体重复申领或以虚假情形申领奖补资金,经查属实的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参与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资格;对失信问题严重的,纳入交通领域“黑名单”,将失信记录上传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咸宁”网站实时公布,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范围为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区,即咸宁市温泉城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加强我市小城镇建设,补齐小城镇发展短板,推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美丽咸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补齐小城镇综合治理突出短板,以大力推进小城镇人居环境整治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小城镇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让小城镇成为城乡融合发展的纽带、乡村振兴的龙头。
(二)主要目标。
以建制镇(不含城关镇)、乡、独立于县城区和乡镇镇区之外的街道建成区为主要对象,以国道、“三带”沿线乡镇及口子镇为重点,兼顾主要道路沿线,高速出入口等重要节点,全面实施以“七补齐”(补齐规划缺失、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镇风貌、产业发展、治理水平等方面短板)为主要内容的“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行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小城镇普遍达到干净整洁有序的要求,形成16个以上(北三县每地不少于3个,南三县每地不少于2个,咸宁高新区1个)配套完善、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美丽城镇,小城镇服务和带动乡村振兴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补齐规划设计短板。
1.编制美丽城镇建设三年规划(方案)。坚持“县级统筹、乡镇主责、部门配合”原则,按照政府、公众、设计单位共同缔造的要求,各乡镇应结合当地特色与实际,科学编制美丽城镇建设三年规划(方案),形成“一乡(镇)一貌”,不千篇一律搞整治、搞建设。突出问题导向,统筹谋划小城镇补短板工作措施和项目。突出规划引领,加强小城镇整体风貌、重要节点、街巷和区域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整治项目库。坚持项目带动整治,将重点环节建设任务项目化,认真梳理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库,实现整治任务全覆盖。整治项目必须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实施时间、所需资金及来源、项目实施组织、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
(二)补齐公共环境短板。
3.加强垃圾治理。合理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环卫设施,配齐垃圾转运车辆、完善垃圾压缩中转站等转运设施。开展垃圾清理专项攻坚行动,全面整治镇村结合部、集贸市场、三无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健全日常保洁机制,加大重点区域保洁力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机关、学校等单位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4.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加强老旧管网排查整改和接户管网建设,污水管网逐步向镇区周边村庄延伸,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提高进水量、进水浓度和出水达标率。完善镇区排水和污水管网,严格雨污分流,镇区无污水直排口。(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加强水域治理。加强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保洁,推进水域留存垃圾清理和日常漂浮垃圾清除工作,完善清淤疏浚,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保持水体洁净,落实河湖长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长效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
6.整治镇区秩序。整治环境秩序。依法整治拆除私搭乱建和违法建筑,以房前屋后、背街小巷、三无小区、集贸市场等区域和公共空间为重点,全面整治乱堆乱放现象。整治经营秩序。规范沿街商铺空间秩序,清理沿街破旧雨篷、遮阳篷等破旧附属设施,整治道路及沿线店铺违规占道堆放、占道经营、占道设摊等现象。整治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重点整治乱停车、车辆和行人不按信号灯通行、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行为。整治户外电缆。按照“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的要求,对建筑物之间各种横跨电源电缆和通信线缆采取牵顺、拉直、贴墙、捆扎等方式进行改造,消除乱接乱牵、乱拉乱挂的“空中蜘蛛网”现象,有条件的乡镇做到强电、弱电入地。(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宁供电公司)
(三)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7.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物流、车站码头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序建设和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推进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小城镇功能。提档升级优质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及疾控体系,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
8.完善生产生活服务。加强农技服务、农机维修、农资交易、物流服务、仓储配送、邮政快递等生产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完善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新业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便利店、超市、集贸市场等便民服务设施,提升餐饮、宾馆等服务水平。鼓励统筹建设集公共服务、商业、休闲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9.完善交通设施。贯通主干路,打通断头路,对国省县道过镇区路段进行提档升级,完善镇区路网。修缮破损路面,硬化小街小巷,改善主干路面。合理划定停车范围,增加停车泊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完善路灯、信号灯、指示牌、消防栓、人行道铺装和无障碍通行等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
10.完善市政设施。统筹各类市政管线敷设,完善供水、排水、污水、供电、燃气、通信、公厕等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供水设施改造,提升供水质量。统筹水系、健身步道、绿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植树增绿、见缝插绿,注重利用古树、古井、历史建筑等传统要素建设小公园、小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文旅局、咸宁供电公司)
11.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灾害防御预警及救助安置能力。加强防洪排涝设施和避灾场所建设,开展城镇防汛风险评估,完善消防设施配置,严格落实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抗灾设防要求。整治提升公共活动场所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达到安全防灾标准,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
(五)补齐城镇风貌短板。
12.整治沿街立面。加强沿街立面设计与管控,推进沿街立面适度改造,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沿街风貌。优化沿街标识标牌、招牌广告、空调室外机、防盗窗等设置,规范横幅悬挂、衣物晾晒等行为,加强违规广告牌清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
13.打造街区节点景观。采用微改造、微更新方式,加强小城镇重要街区、重要地段和重要节点的环境整治和建设。加强对老街巷、老厂房、老院子整治改造利用,开展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积极打造美丽民居、美丽院落、美丽街区、美丽河湖和美丽田园。鼓励开展绿色建筑改造,积极引入装配式建筑等现代技术,提升房屋功能及风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14.传承传统风貌。保持传统路网、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传承历史风貌和建筑风格,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高低错落的天际线。加强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保护传承与科学利用。通过地域风貌特色、历史底蕴、文化脉络的研究和整理,对历史保护建筑建档。注重采用当地传统技术和乡土建筑材料,按照文物保护修缮相关管理规定,及时修缮维护传统街巷和建构筑物等历史要素。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建设完善传习、展示等相关配套场所。(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六)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15.突出乡村产业支持。统筹城乡产业布局,推动镇村联动发展,巩固拓展脱贫产业发展成果,推进乡镇地域产业集聚,因地制宜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发展多类型融合业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以乡镇政府驻地为中心的特色产业。加快提升传统产业,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培育发展农村新型电子商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乡贤回归创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扶贫办)
(七)补齐治理水平短板。
16.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容镇貌、环境卫生、城镇秩序为重点,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城镇管理“网格化+街长制”、日常执法联防巡查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小城镇环境维护管理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建立综合参与机制,激励广大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小城镇环境的共建共管。建设智慧小镇,逐步提高5G网络城镇覆盖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
17.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向基层延伸,加强基层站所队伍建设,发挥乡镇服务带动乡村振兴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
三、实施步骤
(一)统筹谋划、建立机制(2020年9月—11月)。
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对照“七补齐”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分乡镇编制行动规划(方案),列出项目清单,积极申报进入省、市、县级补短板项目库。县级建立规划项目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市住建局要以我市3个已入选湖北省“擦亮小城镇”行动试点镇为示范,总结推广经验,开展工作培训。
(二)分类推进、全面实施(2020年11月—2022年6月)。
按照市级主导、县(市、区)为主体的原则,组织推进“擦亮小城镇”行动,所有乡镇要普遍开展公共环境综合整治,达到干净整洁有序。有条件的乡镇加快补齐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镇风貌、产业发展、治理水平短板,打造美丽城镇。
(三)总结评价、巩固提升(2022年6月—12月)。
组织对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开展“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行动进行综合评价,市、县两级总结经验,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提升治理水平,促进美丽城镇建设提档升级。接受省政府组织的行动开展情况综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有关责任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市住建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市级统筹协调推进,县(市、区)、咸宁高新区是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有考核。乡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地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及新媒体等舆论引导作用,调动基层干部和居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建设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采取向上争取、县级财政列支、乡镇自筹、社会参与、个人(单位)捐资等方式筹措资金,以保障建设美丽城镇行动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加强“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项目谋划,做好项目入库和项目推动,积极申请省政府转贷债券资金,争取省政府各部门项目资金支持。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美丽城镇建设,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探索运用EPC等市场化模式整体推进,提升小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指导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培训基层队伍,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优秀案例和做法,不断巩固提升行动成效。要引入竞争评比与考核评分机制,把“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纳入我市乡村振兴工作考评范畴。要建立完善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先进县(市、区)及先进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
(五)强化建章立制。要逐项建章立制,实行 “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五不准”(不准乱倒垃圾、不准损坏树木、不准乱贴乱画、不准私摆乱放,不准店外经营)责任制,依托综合治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现代城镇管理体系。
附件: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附件
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
召 集 人:吴 刚 副市长
副召集人:吴传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葛 军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万维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魏祖健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周 鸿 市经信局副局长
陈朝裕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叶 毅 市民政局副局长
宋坚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祖文普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孙金兰 市住建局副局长
廖承武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方勇生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邹 飞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毛尔根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绍东 市文旅局四级调研员
李 莹 市卫健委副主任
周 鹏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强海 市政府扶贫办副主任
尹荣华 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聂 菲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明 咸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孙金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除负责同志外,须明确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按照《咸宁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重点任务清单内容,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扎实有序推进。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和办公室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报送相关会议材料,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县(市、区)、咸宁高新区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并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和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按照月督办、季通报的工作机制,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底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2021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5%左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进出口总额增长10.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粮食产量117万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成省定节能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筑牢发展基石
(一)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1.完善月调度、季考核、半年拉练、全年结账项目推进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谋划推进通山大幕山抽水蓄能电站、通城药姑山中医药产业园等立市立县大项目,滚动实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强力推进省、市重点督办和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办、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建成赤壁长江公路大桥,加快推动赤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蒲圻电厂三期、咸宁-九江高速公路、赤壁长江公路大桥东延段高速公路、簰洲湾长江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通城-修水高速公路、嘉鱼-崇阳高速公路、通山黄荆口水库、王英水库引水二期工程等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不少于3个;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0个、亿元以上项目100个;新开工亿元以上产业项目100个。(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释放消费潜力。
5.实施消费扩容升级工程,加大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新消费供给力度,打造特色消费节点城市。发展“小店经济”,繁荣夜间经济,支持“直播电商”、无接触配送等新业态发展,推动家政、养老等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打造便民消费圈。(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实施“互联网+农产品进城”工程和“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支持电商与邮政、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对外开放合作。
8.“一县一策”制定市场开拓方案,大力建设咸宁外埠展示窗口。精心组织参加上海进博会、广交会、厦洽会等国家级展会。持续推进外贸“三项工程”,重点支持进出口总额亿元以上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深度开展与友城合作,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继续办好赤壁青砖茶产业发展大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加强与港澳台交流,开拓东南亚、中东、非洲、南美等新兴市场,扩大文旅、中医药、健康养老等领域特色服务贸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扎实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发展布局
(一)加快武咸同城。
11.建立完善武咸协同联动推进机制,高标准建设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嘉鱼武汉融合发展区,谋划推进“武汉南大学城”建设,打造武汉功能拓展重要承载区和重大产业转移“桥头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加强咸宁高新区同武汉东湖高新区深度对接,积极融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13.加快打通武咸快速通道,基本建成107国道咸安绕城段,大力推动武汉-咸宁-南昌高速铁路、咸宁-黄石货运铁路、咸宁机场、市城区南外环高速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打造咸宁长江综合门户港,构建铁水公空多式联运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突出市区引领。
14.坚持统筹谋划、组团发展、协同建设,推动市主城区、咸安区、高新区一体化发展,打造竞争力、吸引力、带动力更强的中心市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提升城市发展能级,主城区大力发展城市经济、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优化高新区发展机制,支持咸宁高新区打造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全国50强高新区。(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宁军分区)
16.坚持市区联动,支持咸安区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17.探索“飞地经济”模式,推动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壮大县域经济。
18.加快沿江绿色发展示范带和幕阜山特色产业带建设,积极推动“两湖”片区治理,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9.支持咸安区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中国桂花城核心区。(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林业局)
20.支持嘉鱼县建设湖北经济强县,打造滨江公园城市。(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21.支持赤壁市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市,冲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22.支持通城县建设全国“回归创业示范县”、全国中药产业大县,打造湘鄂赣区域协作先行区。(牵头单位:通城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农科院)
23.支持崇阳县打造“两山”理论实践示范样板、山区乡村振兴引领区,建设全国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基地。(牵头单位:崇阳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林业局、市农科院)
24.支持通山县打造国家新型能源之都,建设国家全域旅游强县。(牵头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发展质效
(一)做强特色主导产业。
25.建立培植主导产业“六个一”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6.发挥生态优势,集中力量发展大健康产业,打造中国中部康养城,全力建设中国桂花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7.壮大电子信息、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等五百亿产业集群,引进培育更多头部企业、瞪羚企业、金种子和有终端产品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8.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龙头企业供应网络,支持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29.加快培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特种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支持通城县打造百亿电子线材产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0.实施产业数字化改造工程,培育互联网融合发展平台2家,省级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总数达3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1.加快推动“企业上云”工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新建5G基站1000座,建设“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区,打造华中电子信息基础材料基地和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中国铁塔咸宁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32.全面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5%以上,大力推动冶金、建材、机电、纺织、森工、涂附模具、电力能源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3.加快实施“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节能减耗等领域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34.实施“万千百”质量提升工程,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健康、养老、育幼、文体、物流、家政、物业等服务行业品牌,支持国家苎麻纺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创建质量强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5.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多式联运短板,打造华中网络货运物流总部基地,推进全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工程,推动物流降本增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6.以发展乡村旅游为突破口,建设万间农家旅舍、千间农家旅馆。(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开放,激发发展活力
(一)全面深化改革。
37.落实好、承接好国家、省重大改革、重大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委深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8.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9.统筹供销社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0.大力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巩固信用咸宁品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2.细化投融资模式改革,加快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金投集团、市绿投公司、市交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3.把控好房地产供给节奏,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创新步伐。
44.建好“科创中国”试点城市。(牵头单位:市科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5.培育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家,新增科创企业100家,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3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6.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新增省级新型研发机构5家,建设科技创新平台5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4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8.支持更多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9.实施南鄂英才计划、大学生引进计划,打响“南鄂杯”高创赛品牌,积极培养选拔乡土人才。(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营商环境。
50.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1.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证照分离”,深入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大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当好“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3.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加快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进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就近可办、异地可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4.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5.积极培育全省民营经济100强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深入践行“两山”理念,转换发展路径
(一)加强生态修复治理。
56.坚持不懈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打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在构建长江生态共同体上走在前列。(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赤壁市人民政府、通山县人民政府)
57.健全河湖库管护长效机制,强化湿地保护,推进沿江水网连通工程、幕阜山水资源配置与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工程,试点推进大型湖泊清淤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8.实施幕阜山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项目,推进全域国土绿化,加强非煤矿山、土壤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修复治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绿投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59.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建设一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0.新建一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国网咸宁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1.探索“无废咸宁”建设试点,探索建立“禁塑”长效机制,抓实垃圾分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
62.持续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支持通城县、通山县、崇阳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示范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通城县人民政府、崇阳县人民政府、通山县人民政府)
63.实施“绿色咸宁”标准体系,推动公园城市建设与国际标准接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64.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优化陆水河、斧头湖、西凉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坚持城乡双轮驱动,优化发展模式
(一)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65.积极推进城市补短板强功能工程,抓好全国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创建验收工作,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实施绿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彩色宜居文化咸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6.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7.完善城市服务管理月度综合评价机制,加快构建“数治+智治+共治”大城管模式,着力解决老百姓停车难、买菜难、如厕难等烦心事。(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68.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产业提效、产品提质、生态提升行动,加快咸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步伐。(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科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9.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高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0.大力培植茶叶、油茶、楠竹、桂花、雷竹、蔬菜、中药材、水果等特色产业,推广“纳米农业”,打响赤壁青砖茶、通城油茶、嘉鱼蔬菜、崇阳雷竹笋、通山麻饼、咸安桂花糕等品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农科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1.启动“擦亮小城镇”行动,推动“三乡”工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2.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扶贫办、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3.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化解村级债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4.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发力,积极鼓励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就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5.主动调整完善扶贫工作体制机制,加强防止返贫监测,扎实推进产业、就业、消费扶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市政府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共享发展成果
(一)完善民生保障体系。
76.财政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7.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新增城镇就业3.7万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8.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惠民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79.扩大公办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实施市城区义务教育三年提升计划,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0.推进普通高中多样特色规范发展,新建市第一高级中学,办好职业教育、老年教育,推进特殊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鄂南高级中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1.支持湖北科技学院新建梓山湖校区,支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双高”建设,加快东湖学院南校区建设。(牵头单位: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安区人民政府)
82.全面推动健康咸宁建设,促进中医药振兴,打造疾控体系改革、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咸宁样板”,提升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加快建设市第二人民医院。(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母婴安全计划,关爱留守儿童少年、妇女、老年人,提升普惠托幼养老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妇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4.加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力度,加快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5.谋划建设向阳湖中国文创产业聚集区,加快市档案馆、文化“四馆三场两中心”、体育“一场两馆”群众性文体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文联、市档案馆、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安区人民政府)
86.推进“万里茶道”申遗、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适时举办市第二届运动会、温泉文化旅游节、国际温泉马拉松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市文联、咸宁日报社、咸宁广播电视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
87.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巩固疫情防控决定性成果。(牵头单位: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8.全面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9.推进市县乡综治中心和人民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小区业委会、村湾理事会、“一村一辅警”全覆盖,依法化解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0.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双报到”制度,加快推广网格化管理服务“多网合一”,深入推进“一线协商”“村湾夜话”“星空夜话”。(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1.常态化制度化推进“扫黑除恶”,推动“雪亮工程”升级,持续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坚持创建“双拥”模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2.实施餐饮品质提升工程,不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3.做好国防动员、民族宗教工作,支持工青妇、红十字等群团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牵头单位:市国动办、市民宗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
94.坚持和完善“思想引领、学习在先”机制,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终身课题。自觉从讲政治的高度思考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实化“施工图”,当好“施工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5.加快健全与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相一致的工作考评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考评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96.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市纪委监委的同级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7.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八五”普法,增强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更好发挥新型智库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提升专业素养。
98.树牢“终身学习”理念,增强补课充电紧迫感,自觉赶上时代潮流,增强“八种本领”、提高“七种能力”,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努力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行家里手。(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坚持不懈改进作风。
99.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弘扬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良好政风,以钉钉子精神抓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0.继续压减一般性财政预算支出和“三公”经费,用政府“紧日子”换老百姓“好日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1.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强化公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为加快推进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不断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
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购置占比50%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达3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市直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的8%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从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中安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其中设备购置占比50%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市直工业技改项目,由咸宁高新区制定政策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
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奖补政策,联合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优做强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技改试点示范
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和基地,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奖补政策。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零增地”技改
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要求及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进区入园”技改
支持现有骨干企业搬迁改造、提档升级,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实施迁建扩建的重大技改项目,可比照落实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优化技改审批程序
列入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可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在现有已完成统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成果应用,对于入驻区域内符合产业政策、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和节能评估等9项评价。工业技改项目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简化涉电行政审批流程,精简用电报装环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大技改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技改情况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技改信贷投放。建立技改项目“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技改项目优先予以融资支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等产品,积极满足技改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支持技改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技改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
九、加大技改智力支持力度
对担任“科技副总”的科技人才,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聘请的科技人才或合作的科研院所,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资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逐步增加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技改项目。各县(市、区)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北三县配套技改资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南三县配套技改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支持且明确需地方配套资金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国家、省级确定比例配套。对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市县不再给予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加大技改绩效考核力度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工业技改投资工作情况。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在“工业崛起”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操作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咸宁市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电力企业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
4.4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应急电源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咸宁市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将咸宁市境内可能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其他停电事件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咸宁市应急指挥机构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大面积停电应急办)和电力恢复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四个工作组。大面积停电应急办设在市发改委,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四个工作组具体组成部门、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 县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各级电力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湖北电网调控管理规程》《咸宁电网调控管理规程》等规定执行。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成员由安全、地震、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可由各单位推荐,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选取。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结合咸宁市地理环境和电网结构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市发改、应急、气象、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自然灾害、外力破坏、供需平衡破坏等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咸宁市可能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级别,将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具体城市的大面积停电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相关区域大面积停电应急办应及时组织研判,根据事件分级标准,报请当地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大面积停电应急办报告。
大面积停电应急办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应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成立的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工作。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工作。
4.1.3 Ⅳ级应急响应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4.2.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2.5 加强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 组织事态评估
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
4.3.1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集中办公;
(2)配合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
(3)开启市供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应急联络员开展电话值班;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恢复进展信息。
4.3.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启市供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紧急会商和应急值班,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
(2)根据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视情况派出前方工作组奔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应对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4 响应结束
4.4.1 响应结束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4.4.2 响应结束程序
(1)市级启动的应急响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效果,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授权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终止命令;
(2)县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根据处置效果,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发布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5.3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电力企业要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社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抢修救援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救援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贯彻落实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各类电力用户应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措施。特别重要电力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咸宁市境内可能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图
咸宁市境内可能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咸宁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二、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咸宁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2.赤壁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3.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咸宁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赤壁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供电用户停电50%以上70%以下;
3.嘉鱼县、崇阳县、通山县、通城县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停电供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其他停电事件:
1.咸宁市供电用户停电3%以上30%以下;
2.县级市供电用户停电10%以上50%以下;
3.县供电用户停电20%以上70%以下;
4.地市级政府机构、火车站、医院、大型购物商场、体育馆(重大赛事活动期间)等关键部位、公共基础设施或群众聚集点2个以上地方同时发生失电;
5.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一级以上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6.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在局部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
应急指挥部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成员由咸宁军分区、市委宣传部、武警咸宁支队、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咸宁市境内有关发电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和电力恢复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社会维稳组四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担任。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电力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视情况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
二、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综合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视情况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等基本交通运行;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四、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咸宁军分区、武警咸宁支队、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自我市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以来,贷款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在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受新冠疫情对经济和创业就业产生的持续影响,中小微企业在用工、产业链配套、融资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站位,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扩大贷款支持范围,优化贷款申请流程,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帮助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渡过难关。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申报,咸宁城区实行市区一体,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在市直或咸安区申请贷款。咸宁城区范围包括温泉城区、咸安城区和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二是拓宽覆盖面。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期间(2020—2022年),对有高于5万元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和不良信用记录问题的贷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信贷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三是简化审批程序。申请人向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人社部门初步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借款人资格审核和尽职调查,实行“多审合一”,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对审查和尽调结果予以认定,不再重复入户调查。四是推行专管员模式。经办银行要配备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具体负责贷款的资料收集送审、尽调、发放和申报贴息工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五是压缩放贷时间。人社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六是加快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在季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贴息资料,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三、创新模式,分担风险。一是提高增信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国企正式职工、年度纳税排名前50名企业法人或股东每位可提供20万元担保或反担保。对贷款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者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有关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二是明确创业担保贷款不动产抵押率。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含借款人或第三方房产)评估价值抵押率不低于60%、不超过80%。三是优化风险分担代偿机制。积极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对逾期超过3个月仍不能回收的贷款,属担保基金增信的,按基金管理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从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并将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同时启动法律追偿程序;以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方式。
四、用好政策,激发动力。一是发挥担保基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根据放贷业绩及时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金额。各经办银行在基金贷款比例超过1:4时可申请补充担保基金,6个月内无新增贷款的经办银行,原则上收回担保基金。对2018年以后没有发生新业务的银行收回担保基金。二是落实业务奖补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其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对相关业务人员按贷款成功笔数每笔100元标准予以奖励,资金从各单位奖补资金中列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和担保代偿补偿机制。三是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将创业担保贷款和“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畴,作为年终评先和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职责,协同合作。市政府成立咸宁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每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预决算、程序性审核、拨付、监督工作。人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做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工作。担保公司负责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办理担保手续,配合经办银行追偿欠款。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尽调、发放、追偿和申报贴息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完善《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强化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六、完善机制,细化措施。一是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充分利用咸宁电视台、咸宁广播电台、咸宁日报社、香城都市报、云上咸宁、咸宁网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编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宣传单,全媒体、全过程宣传解读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办理流程,提高创业政策知晓度,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二是推行网上办理工作机制。强化咸宁政银企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实行信用信息数据整合、实时共享,实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网上全程办理。三是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出台融资性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作出具体规定,逐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消除业务人员思想顾虑,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咸宁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咸宁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良锋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咸宁高新
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鄢文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毛秀君 市人社局局长
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廖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石书林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郭铁华 市就业局局长
王震宇 市人行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刘会恒 市金投集团副总经理
李楚君 邮蓄银行咸宁市分行副行长
石 将 湖北银行咸宁分行副行长
董 涛 武汉农商行咸宁分行副行长
周群胜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黄 英 湖北咸安长江村镇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廖白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消费扶贫(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设
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消费扶贫(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咸宁市消费扶贫(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2020年消费扶贫月活动暨“三专一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产品产销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9〕2号)精神,加快建设市级消费扶贫(产品)集散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消费扶贫中心),补齐咸宁城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社区供应点短板,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有关精准扶贫、消费扶贫以及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在华信农贸批发市场建立市级消费扶贫集散交易中心,打造集展示展销、仓储物流、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分拣配送、质量检测、数据统计、宣传推广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市级消费扶贫线下专馆”要求,整合咸宁农特资源,采取集中采购与集团消费相结合、线上线下与储运配送相结合、本市营销和全国推广相结合等方式,将华信农批市场打造成辐射湘鄂赣的咸宁本地农特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消费扶贫,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推动全市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二、建设内容
利用华信农批市场现有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重点改造建设4个专区和若干个社区生鲜蔬菜直营门店,打造市级消费扶贫中心。
(一)建设一个消费扶贫产品展示专区。共设7个展示区,将各县(市、区)在华信农批市场设立的6个名特优馆改造成消费扶贫专区,增设咸宁高新区扶贫产品专区,将7个展示区打造成集展示、展销为一体的扶贫产品线下体验中心,经营面积约1000m²。
(二)建设一个消费扶贫产品分拣专区。该专区设在华信农批市场的4号楼1层,场地面积300m²,主要承担对消费扶贫产品分拣、检测、包装和配送,按产品品类分区域分拣和包装,配备蔬菜水果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确保消费扶贫产品安全,消费扶贫产品的配送业务既可实行外包,由统一配送机构承担,也可由华信农批市场组织专门配送团队承担。
(三)建设一个消费扶贫产品物流仓储专区。华信农批市场现有冷链储备库3000m2,拟配备1—2个冷库(每个冷库1000m2)作为消费扶贫产品储存仓库,集中为各县(市、区)贫困村、贫困户、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的扶贫产品提供仓储服务。
(四)建设一个消费扶贫电商服务专区。办公室面积400m2,配备专业团队承担扶贫产品线上销售。依托华信农批市场“华信绿配”微信小程序、APP,开设扶贫产品专区,针对六个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设立“一县一馆”网上展示销货区,落实专人对接各县(市、区)扶贫办并采集扶贫产品信息上传至平台,打通“832”平台和中国扶贫网端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消费扶贫产品提供便利。同时,与商务部下属的全国农产品供应链对接,通过其销售平台,向全国推广、推销咸宁消费扶贫产品。
(五)建设若干个社区生鲜蔬菜直营门店。根据疫后基础设施补短板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首批在温泉城区和咸宁高新区建设60个社区生鲜蔬菜直营门店,发展40个免费加盟社区生鲜蔬菜零售店,采取订单农业、保底收购方式,对接全市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贫困农户,畅通流通渠道,增强农民种养信心,扩大种养规模,让咸宁市民吃上咸宁菜。
三、运营方式
(一)严把产品集采关口。把好消费扶贫产品进货关是保障市级消费扶贫中心持续高效运营的关键。进入市级消费扶贫中心销售的产品必须是“产品有特色、价格有优势、质量有保证”的本地农特产品。
1.按照“产品有特色”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在普查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一定生产能力和供货实力生产单位和集采对象,提供扶贫产品清单,尽可能选择富有地方特色和区域地标性的产品,由市扶贫办统一筛查审定后,建立《全市消费扶贫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目录的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按照“价格有优势”的原则,各供货单位应本着薄利多销、凸显优势的理念制定产品供货价格,便于大宗采购;
3.按照“质量有保证”的原则,供货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认可、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等相关规定,保证产品的最佳品质和食用安全。市级消费扶贫中心将建立扶贫产品追溯系统,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特点分门别类进行常温、冷藏或冷冻存储。各方共同努力,打造我市特色消费扶贫产品公共品牌;
4.按照《全市消费扶贫产品目录》,由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直接与全市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农户以及生产基地对接,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展示、统一配送、统一溯源、统一运营。充分整合农商资源,构建消费扶贫战略合作伙伴,实现农商互联。在产销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消费扶贫数据分析和采购量、销售量预测,为供应与采购提供依据,推动产销精准对接。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推动集采与配送、集采与网销有序衔接,延伸农产品产业链,形成“农户+基地”、“基地+企业”等种养殖模式,促进订单化生产和农业规模化发展。
(二)发挥好消费扶贫产品流通主渠道作用。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华信农批市场是目前市区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批为主,批零兼营的经营方式,有利于发挥其对消费扶贫产品的集聚和疏散作用。市级消费扶贫中心建立后,依据市场竞争原则择优招聘市场运营主体,着力理顺扶贫产品流通秩序,优化扶贫产品流通环境,依托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经营优势,切实为供货商和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安全便捷的购销服务,充分发挥全市扶贫产品流通主渠道作用。
(三)努力拓宽销售渠道。销售是实现消费扶贫产品价值的必由路径。市级消费扶贫中心建立后,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营销策略等手段,努力拓宽销售渠道。
1.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开展消费扶贫的政策措施,明确华信农批市场消费扶贫集散交易中心为市级消费扶贫服务平台,协助打通“832”平台和中国扶贫网端口,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使用和职工福利性消费提供便利;
2.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集团消费优先选择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3.做好社区生鲜蔬菜直营门店的规划、部署和建设工作,为广大市民就近就便消费本地农特产品创造条件;
4.市级消费扶贫中心要切实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加强扶贫产品宣传,引导消费者进行扶贫消费。同时,与商务部下属全国农产品供应链做好对接,利用好“832”平台和中国扶贫网端口,将我市更多特色扶贫产品推向全省、全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扶贫办、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涉农、消费扶贫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消费扶贫集散交易中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消费扶贫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扶贫办承担。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消费扶贫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要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消费扶贫纳入市直单位定点扶贫和结对帮扶工作内容。鼓励市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打通制约消费扶贫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有力有序推动消费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
1.市扶贫办负责消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考核;负责组织消费扶贫集散交易中心项目建设验收,落实项目建设支持资金。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和种养信息数据库,向市级消费扶贫中心提供本市生鲜蔬菜种养信息,配合、协助各农产品生产主体将产品纳入市级消费扶贫中心,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配合做好产品溯源相关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社区生鲜蔬菜直营店、加盟店建设;协调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商贸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协调、指导区域性品牌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开设消费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为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和爱心消费创造便利条件。
4.市文旅局负责协调、引导星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集散交易中心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协调大型餐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6.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市直单位使用工会经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7.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8.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和市工商联负责协调市直各类企业食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9.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大专院校、市直相关学校食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10.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市直相关医院食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11.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市直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12.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食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的消费扶贫产品和本市农特产品。
(三)加强政策支持,狠抓督导落实。为培育和壮大市级消费扶贫中心,推动消费扶贫业务做大做强,除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支持外,市本级将加大配套政策扶持力度。
1.市扶贫办负责在政策范围内对消费扶贫集散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2.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至少在市级消费扶贫中心举办一次扶贫产品年货节或农产品产销对接展会。
3.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力争将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社区生鲜直营店建设纳入疫后服务业“补短板”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资金。
4.市商务局支持并指导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申请冷链、物流配送等供应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5.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支持、指导市级消费扶贫中心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关项目奖补资金支持;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市级消费扶贫中心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仓储、物流等配送项目建设,并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7.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协调、指导市级消费扶贫中心社区直营店选点和用房调配工作。
8.市扶贫办对各职能单位确立的参与消费扶贫的终端消费单位及其消费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单位年度消费扶贫绩效作为年终考核的加分项目;组织对消费扶贫承办主体运营情况进行业绩考量和绩效评估,强化动态监管,建立消费扶贫承办主体“有进有出”长效机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出资人履职尽责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以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其中对咸宁金融投资集团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委托咸宁高新投资集团管理咸宁香城产业基金,委托咸宁城市发展集团管理咸宁农村商业银行和咸安长江村镇银行的市级国有金融股权资本。市财政局根据股权结构变化和管理需要可适时调整管理方式。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以下简称“四不变”)。
第四条金融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加强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党建任务。
第二章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依规编制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四)制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目标,审议批准金融资本收益上缴和弥补亏损方案,组织对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五)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依法参与重大事项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
(九)委托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
(一)落实国家和省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保值增值;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四)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配合做好重大风险的处置工作;
(五)尊重受托人按委托协议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六)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口径报告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依法依规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受托人主要职责:
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实施管理(上级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除外)。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事项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变”事项,可能导致被委托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受托人主要义务:
(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
(三)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五)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财政局和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划转、交易、变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产权变动和产权注销登记。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提交相关产权登记材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发放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发生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资本资产定价等情形,出资人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金融资产产权转让主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市财政局认定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金融机构母公司国有产权、一级子公司产权等情形,应向市财政局报批;转让国有股权致使金融机构不再占有控股地位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财务性投资涉及的产权转让,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出资人机构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统计监测和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风险防控、高管薪酬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出资人履职情况。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结合金融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收益上缴方案。金融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年度收益上缴方案后30天内,组织资金完成收益上缴工作。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章程修订;企业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重大投资,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任免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解散、申请破产等。特别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经董事会研究,报出资人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涉及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提出意见,特别重大事项需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出资人机构依法派出董事或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派出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应按程序和出资人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职权。金融机构须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向出资人机构报送会议议程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第五章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建立规范透明的提名程序,按照党管干部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市委、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管理者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等应定期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金融机构及其他参股金融机构应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派出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履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所出资金融机构董事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董事会换届、董事职务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和差异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开展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金融机构薪酬总额和管理层薪酬水平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 年初金融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结合行业水平,编制本年度经营目标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年度终了,出资人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按规定健全市级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报市薪酬办审查批准后执行。金融机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和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出资人机构。金融机构按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薪酬分配方案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年终考核后统一清算。
第六章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市人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加强与行业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金融机构资本的运营、收益、保值增值、风险防控管理,通过绩效评价、目标考核,监督金融机构审慎运营,鼓励积极经营,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尽职调查、尽职免责、坏账追偿、坏账核销、不良资产处置等具体实施办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金融资本管理政策落实、资产负债、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保值增值、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企业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机构要定期听取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履职尽责汇报,为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并建立监督评价、激励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出资人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权限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违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综合运用处罚、禁入、纪律处分、追究刑责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0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在年度综合排名中位居全省市州第一,再次刷新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历史最好成绩,为服务决策、服务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全年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46条,其中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6条;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104条,其中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6条;市政府办公室采用各地各部门信息907条,编发《咸宁快报》21期。
为加强激励约束,促进比学赶超,特对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8个2020年度信息工作突出单位、张文等10名2020年度信息工作突出个人(详见附件1)予以通报表扬,对2020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排名后3名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希望此次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排名靠后的单位要正视差距、查找不足,精准施策、奋力赶超。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之年。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整体质效。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将政务信息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常抓不懈,具体负责同志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信息工作格局。二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安排相对固定、文字功底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确保信息工作接得上、不断档。三要进一步细化调研。要将信息调研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来抓,多报快报实报有价值、有质量的信息,注重用数据和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及时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各地各部门除了完成固定选题的政务信息外,还要加强自主选题信息的报送,注重反映本地本部门特色亮点工作。四要进一步固化考核。要扩大考核范围,2021年将全市政府系统单位统一纳入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范围。要优化考核举措,全市政务信息工作除定期通报考评外,还将与年终考核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20年度信息工作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名单
2.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3.市直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
2020年度信息工作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名单
一、突出单位(共8家)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财政局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咸宁国调队办公室
市卫健委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市人社局办公室
二、突出个人(共10名)
张文赤壁市政府办公室调研法规股干部
万李超 崇阳县肖岭乡纪委副书记
王观崇阳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六股股长
庞尤优 咸安区向阳湖镇人民政府科员
李 旭 市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郑瑞乾 市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
王俊 咸宁国调队价格调查科副科长
金镇源 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
潘 勇 市人社局副科职干部
严玉洁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科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能源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力争到2025年在我市建成中国内陆首个千万千瓦级清洁能源大基地,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决定成立咸宁市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班成员
组 长:杨良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咸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鄢文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李 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熊 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中英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吴炳贵 市林业局局长
林文华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总经理
雷政平 中广核集团湖北分公司党委委员、
中广核新能源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黄文选 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奇明 咸安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 振 嘉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洪金虎 赤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朱凤英 通城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毛崇谋 崇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吴 涛 通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制定全市清洁能源产业行动方案,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月监测、月调度、月报告工作机制,全程跟踪,督促推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善猛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咸宁市清洁能源大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制定行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对需列入上级规划项目积极向上争取纳入。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办理清洁能源项目审核意见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出具土地利用支持性文件,配合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查询工作;负责出具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研究提出未利用地发展规划,对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重点保障、优先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支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负责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或初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协调做好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林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协助项目选址,研究提出使用林地意见;争取上级支持,协助项目单位向上衔接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负责为清洁能源项目出具接入、消纳等支持性文件;及时为建设项目办理电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或协调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办理;加快清洁能源项目电力输出线路建设;做好清洁能源项目建设用电保障及并网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比照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围绕重点项目实施,建立“六个一”推进机制,即一个重大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协调机制、一笔专项经费、一定五年。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目标细化、责任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有力。
相关能源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形成投资量和实物量。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0〕27号)精神,推进制度创新,提高经济对外开放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2020年以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围绕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市场导向,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探索形成了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深化改革开放、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咸宁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复制推广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企业开办事项异地通办。打破线下按住所地申请开办企业的限制,创新推出“全市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的企业登记注册新模式,通过帮办、导办等方式,最大限度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一是明确适用事项范围。企业开办事项“全市通办”,适用于在咸宁市辖区内办理市、县(市、区)两级权限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开办事项。二是通办地引导线上录入。申请人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根据自愿、就近、便利原则,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自由选择到市级或县(市、区)级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申请办理企业开办事项。三是住所地受理审批送达。按照“通办地收件初核录入、归属地受理审批送达”的模式,通办地服务部门采取帮办、导办等形式引导线上录入后,住所地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线上受理、审核、决定,并通过邮寄等便捷方式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一并送达申请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二)“一照通”改革。配合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等许可证合并至营业执照上,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营业执照,让营业执照成为市场主体唯一“身份证”。一是依托电子数据实行“一网申请”。市场主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实现基础信息一次提交、申办证照“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市场主体生成的许可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开,方便公众对市场主体证照信息查询和验证。二是简化申请资料实行“一单填报”。坚持“优化简化、合并同类”原则,按照许可经营“一照通”申请资料清单,规范申请资料、表格样式,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申请资料。三是精简办事流程实行“一事联办”。优化“证照合一”审批流程,市场主体信息“一窗受理、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按照“证随照走”的原则,做到证照办理层级一致。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调度,申办受理、现场查验、证照发放实行闭环管理。四是压缩办理时限实行“一次办成”。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实现办理证照时限大幅度压缩的目标,并做到“证照同发”。五是统一许可证发放实行“一照涵证”。实行“一照通”并联审批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许可证,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市场主体申请的许可经营事项经资料受理审核和现场核查后,在营业执照上统一打印自动生成的许可证书二维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以“营业执照+二维码”的形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已获准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处罚和失信信息,推动社会监督,提高企业自律意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三)企业登记智慧办。积极探索创新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服务方式,率先推行“无人值守智能审批”系统,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企业登记注册迈入“秒批”时代。一是优化申报流程,实现智能化审批。按照“网上办理、受理零窗口”“信息共享、审核过程零材料”“自动比对、审批(核)零人工”“主动送达、领证零跑腿”“全程留痕、纸质材料零提交”的“五零”标准设计规范化流程,该流程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自动完成审批,并即时出具审查结果,全程无人工干预。二是精减申报材料,实现电子化申报。按照“一次提交、一次审批、全程电子化”的要求,开展“一事全办”主题式服务,解决资料多头提交、多头审批、程序繁杂等问题。申请人提交登记注册申请时只需上传身份证,其它申报所需材料均由无人值守智能审批系统通过信息采集自动合成表单;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即时确认登记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与一般经营资格,即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选择自助终端设备现场打印、登记窗口领取或EMS邮寄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三是共享申报数据,实现跨部门协同。无人值守智能审批系统实现与住建、税务、公安、人社、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建立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登记注册统一标准数据库,预先配置托管企业名录,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维护机制,实现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自动匹配、自动比对、自动审核。其中,集群注册企业由住所托管企业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出具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其他企业住所信息由系统与住建部门房产信息数据库进行自动校验。对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相关信息至印章刻制单位、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等单位,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零排队”“零见面”“零等候”,企业营业执照即报、即批、即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四)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线上帮办模式。积极推出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线上帮办模式,解决由于系统尚不完善、信息衔接不够通畅等因素造成的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不够优化、退件后需反复电子签名等问题,彻底解决“网上办”的痛点、堵点、难点。一是探索流程再造,提升办事体验感。针对广大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被退件后需要全体人员再次电子签名的问题,应对现有的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流程进行优化重塑,在全程电子化系统中增加线上帮办功能模块,企业在进行电子签名前可先上传材料,由政务大厅帮办工作人员进行预审,企业根据修改建议完善材料,待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再通知全体投资人和高管进行电子签名,从源头避免反复电子签名的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网上办”的体验感。二是完善信息比对,加快实现“一次办”。将线上帮办功能程序嵌入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申请人在填写录入完企业登记信息后,系统将实时比对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各类限制登记库,排除因此类问题导致被退件的风险,同时工作人员也将对自主申报的名称进行查询,对章程、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进行预审,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即可进行电子签名并提交,实现企业注册“一次办”。三是实现远程帮办,精细服务再升级。在申请人初次填报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在线进行帮办预审并建立台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正的,在系统中详细记录、反馈需修改补正的内容,并同步电话告知申请人。待其补正、完成电子签名并正式提交后,仍由初次经办的工作人员受理,结合系统记录的补正建议实现快速、精准、高效审核。得益于线上帮办程序,申请人在网上办理企业注册也能享受到“一对一”的优质帮办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五)医疗器械“承诺即投产”。压缩转产医疗器械的审批和备案登记时间,通过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将“容缺审批”深化为一类医疗器械“承诺即投产”,既满足了疫情防控需要,又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了新路径。一是流程再造,改串联为并联。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增加医疗器械)审批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登记两项业务,由串联逐项办理改为并联分头受理,进一步压缩时限。二是材料提交,实行告知承诺。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申请转产企业推行告知承诺: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交的资料,企业作出承诺后,即完成相关审批和备案,迅速进入试生产,待疫情缓解后再补齐资料。三是精准服务,全程高效监管。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抽调力量,实现“一企一专班”,进驻转产企业,全流程指导企业科学改造生产线、采购生产设备、制定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复工复产疫情管控措施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六)“不动产+用电”过户一体化服务。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获得电力、登记财产,打通用电服务与供电部门、公安、房产交易系统间的壁垒,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出“不动产+用电”过户一体化服务,实现用电过户与不动产过户数据共享、认证共用,一次办理、同步办结。一是并联受理、零证办理。改革前,办理用电过户业务,买卖双方须先办结不动产过户手续,到场提交身份证、不动产权证等证照,核对无误后才可受理。改革后,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过户时可勾选用电过户,实现不动产过户与用电过户同步办理。同时,取消业务办理中新户主需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前置条件,无需提交任何证照,实行“鼠标一点、无感申请”。二是数据共享、认证互认。改革前,办理不动产、用电过户手续,不动产和供电公司两个部门各自受理资料,分别审核。改革后,国网供电公司与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建立数据调用互信共认机制,电力部门直接使用不动产交易“受理申请、刷脸认证、合同签署”等环节数据及已验证结果,实现用电过户所需数据自动提取。三是容缺过户、事后核查。改变以往必须完成表码核对、缴清电费后才能受理用电过户业务申请的传统办理流程,对表码核对、缴清电费等推行容缺后置办理。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过户资料后,无论电费是否缴清,用电过户业务均可同步办理,事后再由电力网格员上门协助办理表码核对、电费缴清等业务。(牵头单位:咸宁供电公司、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七)“获得用水”便利化改革。创新推出“三减三优”、容缺受理等获得用水改革举措,针对不同规模企业实际需求,实施精准服务、上门服务,持续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一是聚焦“痛点”,推出“三减三优”系列举措。推出“减环节、优服务”“减时长、优效率”“减资料、优网点”的“三减三优”获得用水服务改革新举措,同时创新推出“容缺受理”,即根据企业承诺先行受理报装,相关申报资料、补办手续等可在验收通水前提供或办理,极大缩短了水表报装周期,解决企业获得用水燃眉之急。二是精准服务,多举措保障企业用水。科学配置服务网点,加强人员业务培训,结合供水企业的特点,综合分析新形势下供水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变化新要求;调整报装流程,水务公司入驻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后,将报装后的设计、接入工程,采取前置措施,在获悉用户用水咨询后就开展设计、用水接入等工作,进一步便利企业获得用水;优化服务模式,对于中小微企业,水务公司实行上门服务、零跑腿、零费用。对申请接入供水管线直径100毫米及以下的新建、扩建项目,免除供水工程建设费用,并代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三是创新管理,大力推进“智慧水务”建设。智慧水务是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大数据时代下对数据的智能分析,以更加精细、动态的方式管理水务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各个环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八)不动产网上登记。搭建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实现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等业务线上“一网通办”,极大地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为群众带来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一是完善全业务网办流程,实现“一网全办”。将涉及群众的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购买新建商品房纳税转移登记、预抵押转持证实抵押登记、个人存量房贷款抵押登记、个人二手房交易纳税登记等6大类登记业务全部通过不动产登记网办大厅办理;严格依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优化完善各项网办业务流程,积极应用跨部门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与人脸识别等高科技手段,完成申请资料的简化应用、申请人身份的审核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核及申请登记内容与权属材料的一致性审核等,确保网上登记的申请主体、材料、审查等程序合法,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等全流程线上自动审核、自助办理。群众只需一部手机即可实现全业务类型、全审核流程的“一网全办”。二是搭建全区域服务网络,实现“一网通办”。不动产网办大厅基于省、市、县三级政务网络环境搭建,实现与湖北省政务网、鄂汇办、省电子税务局,以及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级电子证照管理平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系统等互联互通。申请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登录网办大厅网站或APP办理登记手续,利用不动产网办大厅实现异地申请,利用数据交换系统开展“房查”,利用在线支付系统完成缴纳税费,利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缮证发证,实现市域不动产交易、纳税和登记“一网通办”。三是统一共享跨部门数据,实现“一网联办”。依托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同步获取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采集整理的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申请人只需填写交易、纳税和登记事项,受理系统可自动获取数据,生成购房合同,并完成“房查”,纳税系统可自主计税和在线收税,传递登记系统可自主审核登簿和发证,实现全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一网联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九)施工许可豁免制。围绕“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试验任务,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探索实行施工许可豁免,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一是明确豁免事项。明确施工许可办理及申领范围,将限额以上四大类项目纳入施工许可豁免清单范围:城市建设中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房屋立面出新、屋顶改造、既有建筑楼体外墙保温工程、街巷整治、杆线下地、加装电梯、菜市场改造;绿化升级、城市景观摆花、公交站点建设工程;灯光亮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等;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二是引导企业落实管控职责。引导企业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强化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由项目业主自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参与施工,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三是强化动态监管。将豁免事项工程纳入小散工程管控范围,运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平台,建立管理台帐,做到实时监控。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工程质量、项目安全进行监管。将失信企业列为全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列入施工许可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十)“简案快办”为知识产权保护提速。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简案快办”机制,优化案件审理程序,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盘活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实现以较低司法成本取得较好审判效益。一是利用电子送达,破解送达难题。传统法律文书送达模式需逐案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不仅耗时耗力,效率低下,而且经常发生因当事人经营场所变动无法送达的情况。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送达难题,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缓解事务性工作压力,利用电子送达平台提升送达效率,如开通法院收转发E平台、邮件、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支持可送达的文书种类包括起诉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实现案件文书“一键送达”。二是强化庭前会议,实现繁简分流。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受法官委派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知识产权案件庭前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梳理证据,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识别和筛选。对简案积极组织证据交换、商标或作品比对,形成案件审理要素确认表,固定侵权事实,明确案件争点,在此基础上开展庭前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升简案处理效率。三是优化庭审程序,提升审判效率。通过庭前会议完成案件繁简分流后,对于庭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简案,一方面围绕庭前会议明确的争议焦点直接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另一方面对多件系列案件进行合并庭审,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四是强化当庭宣判,推广要素式判决。针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加强依法裁判,避免久调不决。提升简案当庭宣判效率;统一判决书制作要素,精简规范文书格式与内容,实现判决书的标准化与流程化,让法院裁判简洁、清晰、准确;集中力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实现“细、准、好”的办案目标。通过快速当庭宣判,提高赔偿额度,对恶意侵权者大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裁判立场,提升侵权成本。(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十一)无人车管所。创新推出“24小时无人车管所”,实现证照随时办理、当场领取的升级版车驾管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一是设立“24小时无人车管所”。办事人在“无人车管所”可自助办理驾驶证遗失补证、期满换证、转入换证、超龄降级、自愿降级、联系方式变更和车辆行驶证遗失补证、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申请免检合格标志、联系方式变更、机动车自助选号、新车查验、登记注册业务,形成“自助云终端选择办理业务→确认身份→手机快捷支付→自助拍摄证件照→自助制证机取证→完成制证”等办事流程。二是设置自助体检机。将原来驾驶员需要在医院开展的体检项目,如视力、听力、身高等测量项目在“无人车管所”一次性完成。驾驶员进入自助体检机透明的照相室,可根据提示完成证件照拍摄、视力听力测试等相关检查,检查结果直接生成电子报告单,上传至智慧车管系统。驾驶员可直接使用大厅内的车驾管自助服务机办理期满换证,领取新驾驶证。三是常态化优服务。如在疫情期间,为避免大规模人员集聚,“无人车管所”可实行取号制,一次只允许一人进大厅办理业务;自助体检区配备免洗手凝胶、一次性手套等消杀和防护用品。自助设备上的值班热线可提供咨询、远程指导服务。在保障办事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常态化疫情防控与提供便捷、贴心服务有机结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推广范围:咸宁高新区;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十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书证同发”。积极推进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流程优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签订交地确认书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实现“书证同发”。一是权籍调查与出让条件核定同步。改革前,企业只有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结束后才能向测绘部门申请权籍调查。改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定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协调测绘单位启动权籍调查并出具权属工作图和出让工作图。挂牌成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将权籍调查结果审查入库。二是坐标定界取代现场指界。改革前,在土地出让时,邻宗地业主需到场进行指界。改革后,直接采用坐标点定界取代邻宗地现场指界,取消“四邻”签字环节,同时将成本函、安置补偿到位证明纳入供地资料存档。三是创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前,用地单位取得土地须在评估完成后才能开工建设。改革后,用地单位直接运用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取得本宗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等评估说明书,无需重新组织相关评估,实现“拿地就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内经开区、高新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推广范围:市内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深入研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扎实做好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