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200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17〕1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改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助推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做出较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市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推荐市管专家的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其推荐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纳税。同时,近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三)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地(厅)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术能手”“湖北工匠”等省级以上荣誉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地(厅)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一等奖或两次以上二等奖的第一完成者;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地(厅)级社会科学一等奖,在业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三等奖人员;被授予全国、全省特级教师、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杂症,完成难度较大的手术,学术理论水平功底深厚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消除危害人民的地方性疾病,社会影响大,得到省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者;被全国、全省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显著,对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繁荣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全国专业领域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领域一等奖的文学、艺术、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文物和博物馆学等方面的专家;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被确认为某一领域传人者。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作为主教练,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集体项目获得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省运会以上)冠军,或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向国家级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单项项目获得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省运会以上)团体总分第一名,并获得2个以上小项冠军,或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团体总分前三名,向上级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
(十)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发展成效显著,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管理人员。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推动咸宁经济建设和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为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二)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中,被省市授予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且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带头人和创业能手。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安置城乡富余人员和向国家缴纳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者。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的农村能工巧匠。
(十三)在其他行业经省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评审)确定有特殊贡献者。
(十四)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等次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选拔市管专家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管专家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设立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专家的评审工作。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建立选拔市管专家评委库,由有关专家和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选拔市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人选须在本区域、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区域、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各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申报,由县(市、区)人社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被推荐人选在市直部门(单位)的,由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机构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考察,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上报市人社局;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及隶属关系不在咸宁的中央、省驻咸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八条被推荐为市管专家的人员必须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连同单位推荐报告、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考察报告、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公示结果情况报告、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诚信承诺书和有关团体、两名及以上专家推荐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等一并上报。
第九条市管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市管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条件评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拟定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市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被批准为市管专家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市管专家享受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待遇。市、县(市、区)人社局每年定期集中组织健康体检;除正常年休假外,每年安排部分专家休假疗养。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才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管专家由市人社局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机构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建立市管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市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机构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业绩、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市人社局。
第十四条建立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市管专家纳入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市管专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人社部门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五条建立市管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市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修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勉励市管专家珍惜荣誉,进一步发扬科学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为咸宁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再立新功。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管专家的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市内新闻媒介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市管专家的典型事迹,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同意,市人社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推荐国务院、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人选,从市管专家中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管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咸政规〔2018〕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工作、生活待遇。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政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咸宁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咸宁贡献,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六)鼓励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在咸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和市研究会商后,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临床医学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九)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星创天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三、加快培育区域创新创业载体
(十)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咸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咸转化,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十二)加强县域科技创新工作。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当年全省科技创新综合考评中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市、区),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资金用于县(市、区)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建成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县(市、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三)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科技专员入驻蹲点,对接推动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及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对选派为科技专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工作补贴。建立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制度,对选聘为互聘制科技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十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五)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当年代理我市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市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无偿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最高2万元、涉外最高5万元。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市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按培训人数100元/天/人补贴,每年补贴最高3万元。
五、优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依托香城产业基金设立1亿元以上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期限可达5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10万元。
(十七)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保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核心位置,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硬核支撑。各县(市、区)要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地方配套奖励资金足额预算、及时到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市督查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落实工作约谈制度,对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对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市政府进行工作约谈,并取消相关奖励。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参照本意见落实财政奖补资金。
(二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规〔2018〕8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科技创新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市、县、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前期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规范工作流程。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者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加强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推进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抓实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2021年3月10日前,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2021年3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报市司法局备案;将《湖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见附件4)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电子版同时报送)。
2021年3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或者主流网络媒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全面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8月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成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并将自查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自查评估结果抄送市司法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门沟通,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有机衔接,共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
2.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4.湖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
附件1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 作 专 班
组 长:肖天树 副市长
副组长:吴传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王 建 市委编办副主任
万维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黎正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朱细权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谢晓斌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姜昌平 市税务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部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行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附件2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
分管领导 | |||
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 | |||
联络员 |
备注:此表按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电话:0715-8266361,邮箱:xnxzzfjd@163.com。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 年〕号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您办理的行政事项第项证明材料适用第种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者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此文书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下达2021年粮食生产目标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面积、产量不能掉下来,供给、市场不能出问题。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抓好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当前多种因素交织叠加的情况下,更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2021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播种面积294.79万亩,总产量23.37亿斤,其中早稻播种面积36.4万亩。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地2021年粮食生产目标及早稻播种面积予以分解下达。各地要切实扛起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党政同责,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主体、到田块,强化工作措施,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全力稳定粮食生产“基本盘”。
附件:1.2021年全市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21年全市早稻播种面积任务分解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
2021年全市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
县市区 | 2021年目标 | |
面积(万亩) | 产量(亿斤) | |
全市 | 295 | 23.4 |
咸安区 | 46.7 | 3.928 |
嘉鱼县 | 43 | 3.53 |
赤壁市 | 62.4 | 5.512 |
通城县 | 44.75 | 3.298 |
崇阳县 | 58.47 | 4.3 |
通山县 | 33.67 | 2.33 |
咸宁高新区 | 6.01 | 0.502 |
附件2
2021年全市早稻播种面积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地 区 | 面 积 |
咸宁市 | 36.4 |
咸安区 | 2.9 |
汀泗桥镇 | 0.65 |
向阳湖镇 | 0.23 |
向阳湖奶牛场 | 0.08 |
官埠桥镇 | 0.3 |
贺胜桥镇 | 0.29 |
双溪桥镇 | 0.6 |
马桥镇 | 0.3 |
桂花镇 | 0.05 |
高桥镇 | 0.3 |
大幕乡 | 0.1 |
嘉鱼县 | 2.5 |
官桥镇 | 0.03 |
新街镇 | 0.03 |
渡普镇 | 0.03 |
潘家湾镇 | 2.41 |
赤壁市 | 9.2 |
蒲圻办事处 | 0.11 |
新店镇 | 1.6 |
赵李桥镇 | 0.01 |
茶庵岭镇 | 0.5 |
车埠镇 | 1.5 |
赤壁镇 | 0.7 |
柳山湖镇 | 0.7 |
神山镇 | 1.68 |
中伙铺镇 | 0.6 |
官塘驿镇 | 1.4 |
余家桥乡 | 0.25 |
沧湖开发区 | 0.03 |
黄盖湖农场 | 0.12 |
通城县 | 11.8 |
麦市镇 | 0.44 |
关刀镇 | 1.4 |
马港镇 | 0.65 |
五里镇 | 1.0 |
北港镇 | 0.66 |
石南镇 | 1.0 |
大坪乡 | 1.96 |
隽水镇 | 1.12 |
沙堆镇 | 1.35 |
四庄乡 | 1.65 |
塘湖镇 | 0.57 |
崇阳县 | 9.1 |
天城镇 | 1.19 |
沙坪镇 | 1.39 |
石城镇 | 1.28 |
白霓镇 | 1.5 |
青山镇 | 1.74 |
肖岭乡 | 1.34 |
铜钟乡 | 0.48 |
农科所 | 0.18 |
通山县 | 0.5 |
南林桥镇 | 0.1 |
九宫山镇 | 0.06 |
黄沙镇 | 0.08 |
通羊镇 | 0.06 |
闯王镇 | 0.1 |
大路乡 | 0.1 |
咸宁高新区 | 0.4 |
横沟桥镇 | 0.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进矿山绿色发展,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统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林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技术、项目、资金,建立共享共治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将生态保护修复放在优先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听取周边群众意见,保障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环境改善后的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合理确定矿区生态修复目标,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地质环境整治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
三、目标任务
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全面落实,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综合治理新局面。
(一)对具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
(二)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湖北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435号)要求,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
(三)对主动退出或者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形成的高陡边坡治理,可按照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要求,探索市场化方式实施。
(四)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其中,2021年对“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开展“回头看”,总结分析,查摆问题,确保修复任务及效果达到预期目标;对2020年9月30日关停的过渡期矿山,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复任务;其他矿山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复任务。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开始,集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生态修复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对全市范围内的未修复矿山开展调查,包括前期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已关停的煤矿、金属矿等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是否存在污染及未修复情况。
(二)方案编制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矿一策”,明确修复方式、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及考核方式。全面梳理前期每个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等,分析方案的可行性,进一步优化矿区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确定每个矿山生态修复的具体任务及资金筹措。
(三)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各地在科学编制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程序开展生态修复,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其中,对“回头看”发现的“三区两线”废弃露天矿山未达到效果的、2020年9月30日过渡期关停的矿山,必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复任务;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按整改销号要求完成;其他矿山生态修复按“一矿一策”修复方案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复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2021年10月—202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修复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措施,扎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做好资金支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各地要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支出,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形成政策、资金和工作合力,增强工作实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对采取开发式修复的,要科学测算资金平衡方案,认真分析生态修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组织地质、采矿、水工环、安全、经济、园林等方面专家,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严禁借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采矿活动。
(三)强化督办问责。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履职、严肃问责、依法追责的责任体系,将各地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建立考评机制,做好责任考核。要加强跟踪督办,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动态督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和偷采盗采行为,对生态修复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确保各项目标、进度、措施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此前公布的相关意见与本方案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执业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三条咸宁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以及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在行业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一般应设立在咸宁市主城区;
(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三)对市政府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涉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五)根据委托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
(六)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法治建设意见和建议;
(七)为处置社会公共事件、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调研、项目论证活动;
(四)取得相应报酬。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市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参与办理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出具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七)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为市政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拟定建议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印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届满后自行解聘。
第九条市司法局统筹推进全市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各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实行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审定后解聘:
(一)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经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行为的。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临时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执业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可以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调研论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接受咨询、受委托办理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市政府授权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者由市政府承担责任的其他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须由市长或者副市长批转至市司法局办理,同时呈办单位应及时一次性提供与呈办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并附呈办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所属法制部门的书面法律意见。
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时限)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影响,落实领导干部过问签字背书制度。
第十九条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呈办单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市司法局,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司法局指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条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意见须经市司法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咸政办发〔2015〕61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号)要求,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紧紧抓住耕地这个关键,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点措施
(一)开展耕地“非粮化”问题专项清理整治。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3月5日—31日)。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非耕地等四类耕地“非粮化”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耕地“非粮化”的类型、数量、面积和分布,全面掌握真实现状和背景原因,并登记造册。各地耕地“非粮化”问题排查情况经各地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阶段:整改处置阶段(2021年4月1日—8月31日)。各地要在摸清问题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分类制定措施,分类稳妥整改。对于增量问题(2020年9月10日之后),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存量问题(2014年4月11日—2020年9月10日之间),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妥善处置方案。2021年8月31日之前,县级完成集中整改任务。各地耕地“非粮化”问题台账、处置整改情况经各地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于2021年9月5日之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阶段:考评验收阶段(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联合组织对各地耕地“非粮化”问题排查摸底、整改处置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市级验收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全面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面完成139.723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并落实到地块。对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大田大畈实行立牌保护。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春种和秋播期间,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组织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积极动员农户复耕复种,或者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将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县、落实到乡村、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和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95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7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为重点,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有机肥施用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2021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0.85万亩,“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建和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100万亩以上,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全覆盖。开展已建高标准农田调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补建,调整为非耕地的重新落实地块补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培育发展种粮主体。出台种粮主体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各类种粮主体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支持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扩大生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加快培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完善种粮支持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各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耕地保护资金应向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分配比例应不低于50%。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农产品加工贷款贴息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排查工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监督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日常监测。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安排部署,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对本区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考核要求。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
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15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9〕43号)、《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中心城区内市(区)直机关、大中院校、城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全面提升现有体育设施的使用率,缓解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着力解决好“健身去哪儿”的问题。现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坚持以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中心城区体育设施。充分利用好社会公共体育资源,最大程度地组织引导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资源的效用,加快推进健康咸宁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多方参与。以政府为主导、以各单位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市(区)直机关、城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现存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良好格局。
2.互惠互利,共建共享。市(区)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的体育设施开放要以正常工作、学习秩序不受干扰、确保安全为前提,妥善处理好工作、教学与开放的关系。全面提升政府资金投入效益,盘活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加大开放步伐,提高设施使用率。
3.突出重点,有序实施。积极探索市(区)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市(区)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4.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根据市(区)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推进具备条件的单位全面实施体育场地及设施向社会开放,并能坚持长期向社会公众开放。
5.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完善制度建设,多渠道、多途径推进市(区)直机关、城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三)主要目标。
推进我市体育设施建设,完成“十四五”期间人均运动场地2.5㎡的建设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全面提升体育场馆设施使用率,有效缓解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全面提升体育场地设施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好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完善中心城区“15分钟健身圈”,促进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开放范围
咸宁市中心城区(涵盖3个街道办事处辖区44个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谁拥有、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开放”工作要求,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体育场地设施(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各类体育场馆、场地和设施),全部纳入开放范围,实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开放要求
鼓励市(区)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具备安全管理条件、有稳定资金支持、体育设施正常维护的体育场馆和设施于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向社会开放工作。
四、开放办法
(一)开放时间。
(1)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充分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向社会开放。
(2)大型综合体育场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3)学校体育设施。学校的体育场馆开放应该在教学和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充分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学生不在校期间的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时,应提前向社会告知。
(4)社区体育设施。充分对外开放,对已被占用的体育设施恢复原有的功能。
(二)开放对象。
全市所有社会公众、学生群体、体育组织和团体。
(三)开放项目。
(1)室外场地: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室外乒乓球台、足球场、排球场、健身路径、健身器械。健身活动场地等先行实施对外开放。
(2)室内场地:包括篮球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门球场、健身房等综合性的室内场馆设施。
(四)收费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外开放,进行免费、低收费开放方式,低收费开放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开放人群收取必要的费用。对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原则上实行免费开放。
(五)运营模式。
积极探索体育场馆开放的运营方式,建立切合当地实际的运营模式。鼓励开放单位开展以自主管理为主的运营模式,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运营的模式,推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力争开放工作实现“六个有”(有充足经费、有安全保障、有保险措施、有场地器材、有管理队伍、有健身指导),推动实现管理有序,责任落实,指导专业,服务优质的目标。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安区政府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担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召开联席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宣传、教育、体育、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咸安区政府及城区学校、部分大型企业单位负责人组成,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开放实施工作的领导、推进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综合性公益性体育场馆的开放工作,按时公示场馆对外开放方案,接受上级体育部门的检查;推进市直机关单位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工作中好的做法进行宣传。
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城区内市(区)直满足开放的中小(含幼儿园)学校的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方案,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协调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卫生应急救护,配合教育、体育部门开展科学健身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用于运动场地和场馆开放必要支出;配合教育、体育等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低收费开放资金使用工作,用足用活体育彩票公益金,充分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场馆开放,推进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正常进行。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市(区)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安全防范,开放期间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开放区域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边的治安巡查,及时处置影响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正常开放的治安纠纷事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新建住宅区“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完善咸宁市中心城区“15分钟健身圈”设施内容。
市住建局:牵头做好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意见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咸安区政府:用好辖区内体育场馆、健身广场、健身步道、体育公园,推动城中社区(三个街道办事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结合全民健身等主题,开展系列体育健身活动。逐步推进辖区内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完成,统筹各类经费安排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各项合理支出。组织召开本级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部门联席会议,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开放步伐,提升开放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体育设施管理。明确责任义务,加强配合,分期分批推进,共同做好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一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开放由市体育部门直接管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严格明确对外开放的时间、举办活动次数、接待人数、收费标准,每年接受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场馆的专项考核。二是城区学校体育设施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城区各学校具体实施。充分挖掘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潜力,通过加强管理和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开放,解决学校设施管理与维护的资金问题。三是市(区)直单位和社区体育设施管理。体育设施所在的单位和社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市直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努力实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符合条件的市直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设施100%向社会开放。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全市体育设施开放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中,用于补贴对外开放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基础支出,考虑从2021年开始,每年预算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补贴,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出台补贴办法,有序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开放工作。市区两级政府要将各部门和学校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各市(区)直部门、学校、社区在维修、管理、安全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奖补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的监督,引入考评机制,把体育设施开放纳入属地单位的日常考评,完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对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情况综合评价,对做得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外开放不到位的单位视情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全民健身的浓厚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工作,提高居民群众的知晓率与参与度,积极营造“科学健身、健康生活”的体育健身氛围,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
(五)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不紊地推动体育设施开放,高度重视体育场地开放工作的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开放场地在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期间办理公众责任险。并切实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对体育场地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平时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开放工作安全、有序、和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督察发现土地出让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实现出让地块控规编制全覆盖。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尽快实现全覆盖。对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或者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区域,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强化规划条件管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强度及安全防护距离、公服配套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明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移交要求。
(三)明确市区土地出让统一管理。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面积约307平方公里。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行使该区域内土地征收、土地收储、土地交易、土地供给、规划审批等五个方面(“五统一”)的土地和规划管理事权。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土地应是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存量建设用地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应全部拆(移)除,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建(构)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明确。
(五)加强土地评估管理。强化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评估业务应采用招标、摇号等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强化地价评估备案管理,对出具失实估价报告、数据或者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评估机构,列入失信主体名单,1年内对该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
(六)制定出台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研究制定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在目录出台前,由开发区会同发改部门对工业项目产业方向是否符合优先发展产业进行核定。
二、加强土地出让环节管理
(七)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土地出让方案要依法确定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和其他条件,明确交地时间、交地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规设置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或者前置条件。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方式出让。
(八)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防止“化整为零”批地、供地。教育、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的教育、养老等项目审核把关,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加强教育、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监管。非营利性教育、养老用地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收回土地,重新依法供应。扩大有偿使用范围,鼓励非营利性的教育、养老等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对文化、旅游、康养用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严格管控供地次序,先供应文旅、康养等非住宅类产业用地,视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再安排供应配套住宅开发用地。供地后,整宗或者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应当收回土地,重新依法供应。
(九)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受让人应按照规定及时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按照约定解除成交确认,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名单,按信用惩戒措施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等活动。
三、强化土地出让批后管理
(十)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监管,推行土地批供用及规划审批信息一张图管理,定期巡查已供土地开发建设进度情况。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检查核验、规划条件核实。
(十一)切实履行交地义务。交地责任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及时与受让人签订书面交地确认书。确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不能按约定交地的,交地责任人应及时主动与受让人协商,重新约定交地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收取。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下的土地价款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十三)严格规划条件变更。符合法定调整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商住比等规划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及时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四)加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工业用地申请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出让,并根据相关土地、房产评估结果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原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或者利息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健全土地出让保障机制
(十六)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供应)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审定土地出让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十七)严禁定向出让。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相关内容挂钩,不得约定综合地价、限定最高或者最低地价。严禁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十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供水、供电、供气、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非营利性教育、科研、文化、医疗、社会福利等公服设施及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审批。
(十九)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出让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等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项目建设、土地利用未达到招商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等约定要求的,由各部门依法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三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办发〔2017〕1号)要求,因第二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已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聘任胡建平等9名同志为第三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2年。现将第三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通知如下:
胡建平 专家顾问
舒宇光 专家顾问
朱晓明 咸宁市律师协会会长、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宁 咸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青山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锦建 咸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新贵 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新贵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超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含贺胜金融小镇)、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面积约307平方公里。东以贺胜桥镇京广铁路、金融小镇规划边界线、横沟桥镇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边界线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为界;西以嫦娥大道、咸宝路、淦河和咸安商贸物流区规划边界线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为界,北至咸安区行政管理边界线。(具体范围见附件)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根据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的用地需求,初步拟定土地征收范围,报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高新区分局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报咸安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政府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高新区分局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咸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土地现状调查。咸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高新区分局、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咸安区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高新区分局在咸安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评估结果经高新区分局初审后报咸安区维稳部门确认并出具意见。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高新区分局在咸安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会同区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咸安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由高新区分局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四)申请听证事项;
(五)异议反馈渠道;
(六)其他事项。
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八、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咸安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
咸安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咸安区人民政府应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对听证情况进行说明。
九、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咸安区人民政府应将结果交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咸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等应当在咸安区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区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
咸安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预存凭证。
十二、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高新区分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申报材料,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高新区分局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咸安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政府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高新区分局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咸安区人民政府可确定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征收。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十五、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心城区(市级管理区域)范围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当前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清理、政务服务减审批、降低涉企收费等工作开展集中攻坚,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群众满意为第一目标,对标对表国际国内一流水平,扎实开展“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减、降”专项行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打造一流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
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文件打架”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等问题,改进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习惯,破除制度性障碍,优化制度供给,实现2021年以前制定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00%审查。
1.印发《关于做好涉及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收集梳理清理意见。(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4月底前)
2.对清理意见开展审查,形成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 2021 年4月底前)
3.按照程序,将清理结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限: 2021 年5月底前)
4.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清理结果,并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公布。(牵头单位: 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二)“减审批,推进流程再造”专项行动。
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慢、环节多、材料多等问题,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限、减环节、减证照、减材料、减基层负担,大力实施流程再造和系统重构,提高政务服务质效,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
5.全面推进减审批时限。将市级依申请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与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先进省市进行比对,对标先进压缩办理时限,5月初完成市级减时限工作,确保高频事项承诺时限不高于先进省市。(牵头单位: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推动办理时限比对向县(市、区)延伸,5月底前完成县(市、区)承诺办理时限压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大力推进减审批流程。对全省已落地的9项“一事联办”事项,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办单位的业务指导,统一受理审查标准、优化办理流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全市新增10项“一事联办”事项,12月31日前做好全市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21年根据省级推荐100项“一事联办”事项,结合我市实际,选取量大面广的高频事项,探索“高效办成一件高频事项”,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实施成熟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定标、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
7.深入推进减审批材料。加大电子证照等重点数据汇集与应用,为减材料提供有力支撑,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加强业务协同,加强综合窗口建设,推进统一受理平台应用,强化共性支撑,畅通工作机制,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多措并举,增加电子证照应用场景。(牵头单位: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
8.持续推进减跑动次数。抓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21〕 6号)落实见效,强化场地、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支撑保障,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推进自助终端集约化、智能化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入驻自助终端,打造“24小时不打烊”政务自助服务体系,提升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一窗通办”效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市范围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围绕民生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进“全市通办”“跨市通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 年12月底前)
(三)“降收费,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
针对不合理收费尚未彻底取消、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成本仍然较高等突出问题,大力整顿涉企收费,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9.根据《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湖北省及省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湖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清单》的动态调整,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 2021年6月底前)
10.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0月底前)
11.加大中介市场培育力度,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服务主体,健全服务标准,实现服务收费市场化,促进公平竞争。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等活动,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对金融领域不合理收费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完成时限: 2021年10月底前)
13.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限: 2021年9月底前)
14.坚决整治普通公路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9月底前)
15.深入开展企业负担实地调研,持续跟踪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公示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地址,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坚决制止各类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落实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2021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咸宁市分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7.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市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清、减、降”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思想上破冰,在思路上破题,在行动中破局,一切以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基点考虑问题、谋划工作。要广泛发动企业群众,通过网络平台、走访座谈等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谋良策、亮硬招、求实效,真正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所需、所盼、所急的事情解决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清、减、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后),下设办公室和“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三个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优化营商环境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工作专班分别设在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信局。各专班要与市营商办加强会商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报市营商办备案留存,每月5日前向市营商办报送专项事项进展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行动,制定细化方案,列出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明确目标,全力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清、减、降”专项行动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监督检查。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全市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办整改力度,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督办问效”工作闭环。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及时复制推广。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推进相关工作,把“清、减、降”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附件: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杨良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肖天树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熊享涛 副市长
成 员:鄢文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传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道远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市委编办副主任
王宇市工商联副主席人选
万维民市发改委副主任
魏祖健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宋长松市经信局副局长
王捍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邬传来市民政局副局长
喻玉平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之勇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陈金鹏市人社局四级调研员、工会主任
李长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煜市住建局副局长
吴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唐国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王永福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辉斌市商务局副局长
阮劲松市文旅局副局长
董伟峰市卫健委副主任
郑佳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黄勇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蔡正权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
石书林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谢晓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袁双英市税务局副局长
叶辉扬咸宁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钱勇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汤海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雄中国联通咸宁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晓彪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三个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副主任万维民兼任办公室主任;“清文件”工作专班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喻玉平任专班负责人;“减审批”工作专班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谢晓斌任专班负责人;“降收费”工作专班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副局长宋长松任专班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