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1—8月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上半年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综合考核情况的通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咸宁市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咸政发〔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的强大精神动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国防教育基地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全民国防教育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簰洲湾98抗洪纪念馆(九八抗洪烈士陵园)等7个单位为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咸宁市梓山湖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等7个单位为咸宁市国防教育基地。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被确定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单位要不断优化内外环境,加强内容建设,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红色教育功能,为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7个)和咸宁市国防教育基地名单(7个)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7个)
嘉鱼县:簰洲湾98抗洪纪念馆(九八抗洪烈士陵园)
赤壁市:赤壁市金峰红色教育基地、三峡试验坝陆水水利
枢纽工程
崇阳县:王佛炳烈士故居
通山县:通山县博物馆、通山县圣庙陈列馆、通山县烈士
陵园
咸宁市国防教育基地名单(7个)
咸安区:咸宁市梓山湖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
嘉鱼县:簰洲湾98抗洪纪念馆(九八抗洪烈士陵园)、
嘉鱼县博物馆、嘉鱼县烈士陵园
赤壁市:赤壁研学小镇营地
通城县:通城秋收暴动纪念馆
通山县:通山县烈士陵园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 号)、《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影领发〔2021〕1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显著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成机构健全、组织完善、投入稳定、布局合理、装备精良、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现代化水平和精细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安全风险综合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到2035年,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综合能力进入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重点领域服务保障。
1.强化农业生产保障。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干旱灾害评估与区划工作,编制市县两级人工增雨抗旱服务作战图。加强对稻谷、蔬菜等粮食作物和中药材、茶叶、油茶、猕猴桃等特色优势经济作物关键时节的气象灾害动态监测。建立联防联动作业服务模式,加大粮食主产区以及重要农事季节的抗旱作业力度,减轻灾害损失。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市县指挥调度和基层作业力度,保障粮食稳产增收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助力生态保护与修复。在长江生态安全屏障、生态湿地的建设、生态保护修复中发挥人工影响天气重要作用,制定科学有效的操作方案,加强空中云水资源监测评估开发利用。针对主要植被发育期关键时节,提前研判预测,集中开展增雨作业,增加灌溉用水;夏季科学开展对流天气增雨作业,有效增加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保障湿地生态环境;及时研判汛期天气形势,科学开展水库蓄水、河湖补水增雨作业,有效增加水资源储备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做好重大应急服务。完善应对森林火灾、干旱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重大活动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方案,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围绕“双碳”目标和提升改善空气质量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空地联合作业。共享灾害风险、灾情、灾害预测信息,加强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能力和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咸宁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增强基础业务能力。
4.提升监测能力。开展地基气象监测站组网布局优化,加快补齐空基探测短板,推进X波段天气雷达建设。加强雷达组网应用、降水相态识别技术应用,提升云水资源监测能力。强化天基卫星遥感数据融合实况产品应用,构建监测精密、技术先进的“天基—空基—地基”三位一体的人工影响天气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增强作业能力。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地面作业点建设,打造人工影响天气示范基地。加强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升级改造。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决策调度和指挥协同机制,优化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6.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责任措施落实落地。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风险管控,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健全公安、应急和气象等部门联合应急机制,联合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处置。实施地面作业站点安全等级提升行动,定期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能力评估和地面作业站点安全等级评定工作,对未达标的地面作业站点暂停作业资格,持续提升地面作业站点安全等级。(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加强作业装备和弹药购置、存储、运输、使用等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信息录入民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弹药运输许可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库建设,规范存储作业弹药;依法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备案和培训,落实作业公告、空域申请、射界安全管理等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提高装备设备安全技术水平。全面实施作业装备安全技术提升行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和信息化管理,完善物联网、智能识别、电子芯片、信息安全等技术应用,实现火箭发射系统和高射炮的安全锁定装置加装率达到100%。完善市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智能化平台建设,加强物联网应用,实现对作业场所、作业实施、装备弹药运储的实时远程监控和风险监控预警。加快更新作业装备,逐步淘汰老旧装备。(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咸宁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人工影响天气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与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分工协作、统筹集约、联合联动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协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业务运行保障以及监管、协调和服务等方面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制度,加强对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明晰组织实施、业务技术、安全监管事权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业务、设施装备、作业队伍保障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制,推进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业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岗位职数,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作业人员劳动保障、人身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按规定落实作业补助、津补贴政策,保障合理待遇。(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完善主要受益行业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长效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抽查,确保作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相关活动。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科普宣传。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性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融入全市防灾减灾科普基地和科普馆建设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办事群众和市场主体为中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集成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提升集成化服务效能,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主要任务
(一)“证照分离”改革任务。
1.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湖北省清分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事项按照《湖北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进行改革。对于事权在中央级或者省级层面的事项,对应市级主管(承接)部门要对上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于事权在县(市、区)层级的事项,对应市级主管(承接)部门要对下做好指导督办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改革要求做好改革工作。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申请人从事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市直各部门要强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证照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4.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管一体”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的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5.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 一窗办理”“一事联办”“跨市通办”,完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
(二)“一业一证”改革任务。
通过整合审批要件、简并申报材料、优化受理流程、合并核查程序、再造审批模式,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
1.“一次告知”。由行业牵头部门组织梳理“一业一证”行业目录,形成许可全覆盖、标准更明晰的“一张清单”。
2.“一表申请”。由行业牵头部门全面梳理整合全部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和文书,将一个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
3.“一窗受理”。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线上“一网通办”“一事联办”,线下“一窗受理”“统一出件”。
4.“一次核查”。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联合踏勘机制,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由行业牵头部门统筹组织,部门联合,实行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5.“一并审批”。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在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实现综合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分发、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
6.“一证准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法定许可证信息。由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相关行政许可信息通过二维码的形式加载到行业综合许可证上。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发放综合许可证的同时一并发放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证,方便市场主体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每个改革行业由一位市领导负责。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等单位牵头,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的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级牵头部门和各协同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及时响应各县(市、区)改革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各县(市、区)提升专窗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广泛了解改革目的和做法,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1.咸宁市“证照分离”改革市级事项清单
2.咸宁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批)
附件1
咸宁市“证照分离”改革市级事项清单
序号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 | 改革方式 | 对应市级主管 (承接)部门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 市住建局 | |||
2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 市住建局 | |||
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 | 市粮食局 | |||
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市公安局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 | 市公安局 | |||
6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 市住建局 | |||
7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9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市新闻出版局 | |||
1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 | 市教育局 | |||
1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 市公安局 | |||
1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 市生态环境局 | |||
1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市住建局 | |||
14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 | 市住建局 | |||
15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 | 市住建局 | |||
16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 | 市住建局 | |||
17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18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19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0 |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4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5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6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 | 市农业农村局 | |||
27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 | 市农业农村局 | |||
28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 | 市农业农村局 | |||
2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 市商务局 | |||
30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市文旅局 | |||
3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 | 市卫健委 | |||
3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 市卫健委 | |||
3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 | 市应急管理局 | |||
3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 市应急管理局 | |||
3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 | 市应急管理局 | |||
36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 | 市应急管理局 | |||
37 | 从事特定印刷品(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市新闻出版局 | |||
38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升放气球资质证 | √ | 市气象局 | |||
39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 √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40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 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 √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41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1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 √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42 |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批准文件 | √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43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审批 |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文件 | √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44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审批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批准文件 | √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45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烟草专卖烟叶收购证 | √ | 市烟草专卖局 | |||
46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 市烟草专卖局 | |||
47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 | 市烟草专卖局 | |||
48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49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5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 市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咸宁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行业名称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市级牵头部门 | 市级协同部门 | 责任 市领导 | 备注 | |
现审批时限 | 改革后审批时限 | ||||||||
1 | 便利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乙类非处方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2 | 超市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市卫健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乙类非处方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经营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3 | 饭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生态环境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法定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4 | 小餐饮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10个工作日,目前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10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5 | 烘焙房/ 面包房/ 蛋糕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10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6 | 咖啡店/ 茶馆/ 奶茶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10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7 | 酒吧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烟草专卖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8 |
母婴用品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9 | 健身房/ 健身馆 (含游泳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市文旅局 | 市卫健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0 | 美容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市卫健委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美容店和3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店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1 | 药店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2 | 宾馆/ 酒店/ 旅馆 | 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 县级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正常程序5-10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正常程序5个工作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健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住建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文旅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排水许可证 | 市、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从事餐饮活动或者消毒排水的需要办理(消毒排水只武汉市有此事项) | |||||
12 | 宾馆/ 酒店/ 旅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级烟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3 | 书店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宣传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 目前1-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健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县级宣传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 目前1-9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4 | 电影院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宣传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 目前1-9个工作日 | 9个工作日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健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5 | 歌舞娱乐 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市文旅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歌舞厅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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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娱乐 场所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市文旅局
| 市卫健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7 | 网吧/ 网咖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 市文旅局
| 市公安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市场监管局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县级公安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8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按需办理 | |||||
18 |
农资 经营店 | 农药经营许可(非限制使用农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平均5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9 | 宠物店/ 宠物医院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平均5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平均4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0 | 经营性游泳池(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市文旅局 | 市卫健委 市文旅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1 | 幼儿园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 | 法定90 工作日 承诺30 工作日 | 承诺30 工作日 | 市教育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着力提升债务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能力,增强国有企业发展韧性,提高区域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防止出现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应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指标,市、县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债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控。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与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高负债国有企业要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各职能部门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坚持把握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融资和债务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维护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控
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控制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结合企业现阶段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隐性债务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量分类确定其他管控指标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出资关系,县属国有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确定本地国有企业管控指标并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风险监测。
三、重点管控风险突出企业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向出资人定期报送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出资人监测发现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的企业,应督促其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并将其存在的债券违约风险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投融资性质国有企业的自我风险管控。具有投融资性质的国有企业要把防范债券违约作为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要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规范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建立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动态管理制度,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四、完善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结构。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保持合理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财务稳健、有竞争力。要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要加强隐性债务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四)加强控负债防风险的日常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对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对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应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五)强化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的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六)增强国有企业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明晰企业的发展定位,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围绕核心业务逐步调整业务结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例,在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多元化发展,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五、强化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外部约束机制
(七)强化考核约束。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重点管控企业,要将降负债规模、降资产负债率、降融资成本、降生产成本、控投资项目、清收应收账款及存货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控负债防风险要求。
(八)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重点关注企业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九)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配套措施
(十)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十二)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十三)积极推动重组,依法实施破产。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稳工作。
七、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四)明确各类主体责任。市属国有企业是落实控负债防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对落实本意见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意见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五)履行监督报告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适时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监督问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各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1—8月
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上半年项目建设
招商引资综合考核情况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统计部门反馈发布的数据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办发电〔2020〕23号)要求,现将2021年1—8月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上半年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综合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附件:1.2021年1—8月全市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
况表
2.2021年上半年全市项目建设考核评分汇总表
3.2021年上半年储备项目考核评分表
4.2021年上半年在建项目考核评分表
5.2021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一、二
6.2021年上半年入规入限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考核评分表
7.2021年上半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1—8月全市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县(市、区) | 地区生产总值 | 规模以上 工业增加值 | 固定资产投资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税收占比 |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1—6月) |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1—6月) | ||||||||||||||
总量 (亿元) | 增速(%) | 增速 排位 | 增速 (%) | 排位 | 增速 (%) | 排位 | 总量 (亿元) | 增速(%) | 增速排位 | 总量 (亿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占比 (%) | 排位 | 总量 (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总量 (元) | 增速 (%) | 增速 排位 | ||
全市 | 802.81 | 28.6 | 26.0 | 46.9 | 451.04 | 32.0 | 69.13 | 32.2 | 77.0 | 15840 | 23.70 | 7552 | 26.10 | |||||||||
咸宁高新区 | 27.0 | 3 | 30.0 | 7 | 11.29 | 35.4 | 2 | 96.1 | 1 | |||||||||||||
咸安区 | 189.40 | 28.8 | 3 | 25.0 | 5 | 50.4 | 4 | 112.85 | 32.2 | 1 | 9.09 | 40.6 | 1 | 78.6 | 3 | 16802 | 23.93 | 1 | 8268 | 26.31 | 2 | |
嘉鱼县 | 143.65 | 27.4 | 4 | 25.3 | 4 | 53.9 | 2 | 59.82 | 32.1 | 2 | 11.02 | 25.3 | 5 | 85.3 | 2 | 16388 | 22.76 | 6 | 8815 | 24.56 | 5 | |
赤壁市 | 240.75 | 31.1 | 1 | 27.0 | 3 | 54.6 | 1 | 108.14 | 31.9 | 4 | 14.02 | 26.8 | 4 | 76.4 | 4 | 16745 | 23.84 | 2 | 8289 | 26.36 | 1 | |
通城县 | 83.82 | 30.1 | 2 | 27.2 | 2 | 51.1 | 3 | 62.25 | 32.0 | 3 | 5.84 | 24.1 | 6 | 71.1 | 5 | 15221 | 23.50 | 4 | 7302 | 24.44 | 6 | |
崇阳县 | 75.80 | 25.7 | 5 | 28.6 | 1 | 48.1 | 5 | 58.38 | 31.8 | 5 | 5.68 | 29.2 | 3 | 68.8 | 7 | 14358 | 23.74 | 3 | 6827 | 25.82 | 4 | |
通山县 | 69.39 | 23.7 | 6 | 27.0 | 3 | 32.6 | 6 | 49.6 | 32.0 | 3 | 3.98 | 18.5 | 7 | 70.8 | 6 | 13893 | 22.86 | 5 | 6182 | 26.21 | 3 |
备注: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4个指标,咸安区数据包含咸宁高新区。
附件2
2021年上半年全市项目建设考核评分汇总表
县(市、区)
考评项目 | 储备 | 在建项目(20分) | 招商 引资 (10分) | 投产 | 入规 | 项目质量(15分) | 加减分 | 得分 | ||||||||
就业 | 税收 | 环境 | 示范 | 招商 | 新开工 入库工业 | 工业项目占比 | 入限 | 项目 | 配合 | |||||||
咸宁高新区 | 5 | 18.8 | 10 | 29.53 | 19.5 | 5 | 4.99 | 3 | 2 | 0.4 | 1 | 0.1 | 0.1 | 0 | 0.1 | 99.52 |
咸安区 | 5 | 18.5 | 10 | 28.81 | 19.7 | 5 | 4.99 | 2.98 | 2 | 0.5 | 0.5 | 0 | 0 | 0 | 0 | 97.98 |
嘉鱼县 | 5 | 18.6 | 10 | 29.8 | 19.9 | 5 | 4.99 | 2.99 | 2 | 0.5 | 0.4 | 0.1 | 0 | 0 | 0 | 99.28 |
赤壁市 | 5 | 18.9 | 9.9 | 29.66 | 20 | 5 | 4.99 | 2.98 | 2 | 0.5 | 0.2 | 0 | 0.1 | 0 | 0 | 99.23 |
通城县 | 5 | 18.8 | 10 | 29.68 | 19.8 | 5 | 4.99 | 2.98 | 2 | 0.35 | 0 | 0 | 0 | 0 | 0 | 98.6 |
崇阳县 | 5 | 18.6 | 10 | 29.98 | 19.7 | 5 | 4.99 | 2.99 | 2 | 0.5 | 0.4 | 0 | 0 | 0 | 0 | 99.16 |
通山县 | 5 | 18.2 | 10 | 27.98 | 19.6 | 5 | 4.99 | 2.99 | 2 | 0.5 | 0 | 0 | 0 | 0 | 0.1 | 96.36 |
附件3
2021年上半年储备项目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 | 储备数量(1分) | 储备规模(2分) | 转化率(2分) | ||||||
数量 | 得分 | 2020年基数 (亿元) | 上半年实际 (亿元) | 得分 | 储备库 (%) | 得分 | 建设库 (%) | 得分 | |
咸宁高新区 | 51 | 1 | 114.5 | 497.6 | 2 | 25 | 1 | 22.22 | 1 |
咸安区 | 44 | 1 | 151.1 | 572.6 | 2 | 42.86 | 1 | 30.16 | 1 |
嘉鱼县 | 45 | 1 | 183 | 670.5 | 2 | 30.77 | 1 | 27.16 | 1 |
赤壁市 | 41 | 1 | 181 | 1229.7 | 2 | 40.58 | 1 | 32.28 | 1 |
通城县 | 65 | 1 | 109.4 | 436.7 | 2 | 35 | 1 | 25.19 | 1 |
崇阳县 | 37 | 1 | 110.6 | 350.7 | 2 | 40.32 | 1 | 32 | 1 |
通山县 | 36 | 1 | 112 | 428.5 | 2 | 47.83 | 1 | 34.09 | 1 |
备注:“三库”转化率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办发电〔2020〕23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库”管理平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9〕295号)要求进行考评。数据来源为省“三库”管理平台2021年6月(期)数据。
附件4
2021年上半年在建项目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
项目 | 省级重点项目(8分) | 挂牌服务督办重点项目 (7分) | 新开工项目(5分) | ||||||||||
基础分 | 进度 (%) | 超时序 进度得分 | 省重点 加分 | 市重点 加分 | 领导督办 加分 | 扣分 | 档次 | 得分 | 开工率 (%) | 得分 (2分) | 入库率 (%) | 得分 (3分) | |
咸宁高新区 | 6 | 102.6 | 1 | 0 | 0.1 | 0 | 0 | 2 | 6.8 | 100 | 2 | 97 | 2.9 |
咸安区 | 6 | 74.1 | 1 | 0.1 | 0 | 0.2 | 0 | 3 | 6.6 | 100 | 2 | 72.2 | 2.6 |
嘉鱼县 | 6 | 173.9 | 1 | 0.1 | 0.2 | 0.2 | -0.5 | 2 | 6.8 | 100 | 2 | 84.2 | 2.8 |
赤壁市 | 6 | 116.7 | 1 | 0 | 0 | 0.2 | 0 | 1 | 7 | 100 | 2 | 83 | 2.7 |
通城县 | 6 | 102.6 | 1 | 0 | 0 | 0 | 0 | 2 | 6.8 | 100 | 2 | 100 | 3 |
崇阳县 | 6 | 109.9 | 1 | 0 | 0 | 0 | 0 | 3 | 6.6 | 100 | 2 | 100 | 3 |
通山县 | 6 | 162.3 | 1 | 0.2 | 0.1 | 0 | -0.5 | 1 | 7 | 89.2 | 1.9 | 64.9 | 2.5 |
备注:挂牌服务督办重点项目考评数据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的《2021年挂牌服务督办重点项目抽查评估报告》。
附件5
2021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一
县(市、区) | 单个投产项目投资规模 | 项目数量 | 投资总额 | 合计 得分 | |||||||||||
(10分) | (5分) | (5分) | |||||||||||||
北三县: 0.5-1亿元(个) | 得分 | 北三县: 1-3亿元(个) | 得分 | 北三县: 3-5亿元(个) | 得分 | 北三县: 5亿元以上(个) | 得分 | 累计 得分 | 压缩 得分 | 个数 | 得分 | 投资总额 (万元) | 得分 | ||
南三县: 3000-5000万元(个) | 南三县: 0.5-1亿元(个) | 南三县: 1-3亿元(个) | 南三县: 3亿元以上(个) | ||||||||||||
咸宁高新区 | 0 | 0 | 2 | 6 | 2 | 8 | 2 | 12 | 26 | 9.93 | 6 | 5 | 267112 | 4.6 | 19.53 |
咸安区 | 0 | 0 | 3 | 9 | 2 | 8 | 1 | 6 | 23 | 9.70 | 6 | 5 | 229289 | 4.4 | 19.10 |
嘉鱼县 | 0 | 0 | 3 | 9 | 0 | 0 | 3 | 18 | 27 | 10 | 6 | 5 | 296494 | 4.8 | 19.80 |
赤壁市 | 0 | 0 | 1 | 3 | 3 | 12 | 2 | 12 | 27 | 10 | 6 | 5 | 326507 | 5 | 20 |
通城县 | 0 | 0 | 0 | 0 | 2 | 8 | 2 | 12 | 20 | 10 | 4 | 5 | 141610 | 4.7 | 19.70 |
崇阳县 | 0 | 0 | 0 | 0 | 2 | 8 | 2 | 12 | 20 | 10 | 4 | 5 | 184039 | 5 | 20 |
通山县 | 0 | 0 | 0 | 0 | 2 | 8 | 2 | 12 | 20 | 10 | 4 | 5 | 129589 | 4.4 | 19.40 |
2021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二
县(市、区) | 技改项目投资规模 | 项目数量 | 投资增速 | 合计得分 | |||||||||||
(5分) | (2分) | (3分) | |||||||||||||
500-2000 万元(个) | 得分 | 2000-5000 万元(个) | 得分 | 0.5-1 亿元(个) | 得分 | 1亿元以上 (个) | 得分 | 累计 得分 | 压缩 得分 | 个数 | 得分 | 技改投资 增幅 (%) | 得分 | ||
咸宁高新区 | 5 | 5 | 6 | 12 | 5 | 15 | 2 | 8 | 40 | 5 | 18 | 2 | 112.3 | 3 | 10 |
咸安区 | 8 | 8 | 9 | 18 | 6 | 18 | 1 | 4 | 48 | 4.71 | 24 | 2 | 455.7 | 3 | 9.71 |
嘉鱼县 | 1 | 1 | 12 | 24 | 13 | 39 | 1 | 4 | 68 | 5 | 27 | 2 | 451.7 | 3 | 10 |
赤壁市 | 3 | 3 | 4 | 8 | 2 | 6 | 7 | 28 | 45 | 4.66 | 16 | 2 | 239.0 | 3 | 9.66 |
通城县 | 7 | 7 | 6 | 12 | 4 | 12 | 2 | 8 | 39 | 4.98 | 19 | 2 | 126.0 | 3 | 9.98 |
崇阳县 | 3 | 3 | 5 | 10 | 6 | 18 | 2 | 8 | 39 | 4.98 | 16 | 2 | 52.7 | 3 | 9.98 |
通山县 | 2 | 2 | 8 | 16 | 3 | 9 | 27 | 4.68 | 13 | 2 | 19.0 | 1.9 | 8.58 |
附件6
2021年上半年入规入限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
项目 | 入规工业项目 | 入限服务业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 | 总分 | ||||||
(10分) | (5分) | (5分) | ||||||||
目标数(个) | 完成数(个) | 分数 | 目标数(个) | 完成数(个) | 分数 | 完成数(%) | 增幅排名 | 分数 | ||
咸宁高新区 | 3 | 19 | 10.0 | 2 | 5 | 5.0 | 55.6 | 6 | 4.5 | 19.5 |
咸安区 | 5 | 14 | 10.0 | 2 | 6 | 5.0 | 62.4 | 4 | 4.7 | 19.7 |
嘉鱼县 | 7 | 15 | 10.0 | 2 | 5 | 5.0 | 77.2 | 2 | 4.9 | 19.9 |
赤壁市 | 8 | 17 | 10.0 | 2 | 9 | 5.0 | 86.9 | 1 | 5 | 20.0 |
通城县 | 3 | 9 | 10.0 | 2 | 8 | 5.0 | 68.9 | 3 | 4.8 | 19.8 |
崇阳县 | 3 | 8 | 10.0 | 2 | 8 | 5.0 | 62.4 | 4 | 4.7 | 19.7 |
通山县 | 3 | 9 | 10.0 | 2 | 5 | 5.0 | 58.0 | 5 | 4.6 | 19.6 |
附件7
2021年上半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 | 新签约产业 项目 | 新开工产业 项目 | 签约亿元以上项目注册率 | 签约亿元以上项目 开工率 | 签约亿元以上项目投产率 | 固定资产 投资额 | 日常工作 | 合计得分 | 压缩得分 | 加分项 | 总分 | |||||||||||||||||||
新签约 产业 项目 (个) | 新签约亿元产业项目(个) | 得分 | 新开工 产业 项目 (个) | 新开工 亿元 产业 项目(个) | 得分 | 2020年新签约项目注册率 (%) | 2021年上半年新签约项目注册率(%) | 得分 | 2020年新签约项目开工率 (%) | 2021年 上半年新签约项目开工率 (%) | 得分 | 2020年签约项目投产率(%) | 得分 | 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亿元) | 得分 | 党政 主要 领导 外出 情况 (次) | 分管 招商 领导 外出 情况 (次) | 报送信息情况 | 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 得分 | 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项目(个) | A类领军人才 | 总投资20亿元项目或总投10亿元以上外向型经济 项目 (个) | 参加 市级 以上 活动 情况(次) | 得分 | 压缩得分 | ||||
咸宁高新区 | 27 | 19 | 20 | 19 | 12 | 20 | 86.95 | 63.15 | 5 | 69.56 | 52.63 | 10 | 21.73 | 5 | 9.90 | 30 | 1 | 3 | 完成 | 完成 | 10 | 100 | 10 | 0 | 3 | 2 | 4 | 0.4 | 10.4 | |
咸安区 | 45 | 16 | 20 | 30 | 9 | 20 | 87 | 68.75 | 5 | 60 | 31.25 | 10 | 16 | 5 | 12.83 | 30 | 4 | 6 | 完成 | 完成 | 10 | 100 | 10 | 3 | 2 | 1 | 5 | 0.5 | 10.5 | |
嘉鱼县 | 27 | 13 | 20 | 23 | 11 | 20 | 100 | 100 | 5 | 80 | 30.76 | 10 | 30 | 5 | 13.50 | 30 | 4 | 6 | 完成 | 完成 | 10 | 100 | 10 | 1 | 3 | 2 | 5 | 0.5 | 10.5 | |
赤壁市 | 51 | 17 | 20 | 30 | 12 | 20 | 90.24 | 76.47 | 5 | 58.53 | 35.29 | 9 | 26.82 | 5 | 10.69 | 30 | 7 | 14 | 完成 | 完成 | 10 | 99 | 9.9 | 4 | 0 | 2 | 5 | 0.5 | 10.4 | |
通城县 | 28 | 13 | 20 | 38 | 19 | 20 | 100 | 84.61 | 5 | 65 | 76.92 | 10 | 25 | 5 | 7.41 | 30 | 3 | 7 | 完成 | 完成 | 10 | 100 | 10 | 2 | 1位 | 0 | 1 | 3.5 | 0.35 | 10.35 |
崇阳县 | 21 | 13 | 20 | 19 | 9 | 20 | 95.7 | 84.6 | 5 | 95.7 | 46.2 | 10 | 21.7 | 5 | 15.23 | 30 | 4 | 17 | 完成 | 完成 | 10 | 100 | 10 | 0 | 3 | 4 | 5 | 0.5 | 10.5 | |
通山县 | 50 | 16 | 20 | 60 | 8 | 20 | 90.6 | 43.75 | 5 | 68.75 | 43.75 | 10 | 16 | 5 | 5.48 | 30 | 5 | 9 | 完成 | 完成 | 10 | 100 | 10 | 1 | 3 | 2 | 5 | 0.5 | 10.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承诺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 街道级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 |||||
2 | 市卫健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大型乙类医用设备配备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规范性 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3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 |||||
4 | 市卫健委 | 健康证 | 办理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 |||||
5 | 市卫健委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
6 | 市卫健委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教育部门 | √ | √ | |||||
7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 √ | √ | |||||
8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部门规章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
9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法律、行政法规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机构编制、公安部门 | √ | √ | |||||
10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水事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法律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机构编制、公安部门 | √ | √ | |||||
11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利工程安全证明等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七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 规范性 文件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 | √ | √ | √ | ||||
12 | 市城管执法委 | 施工总平图 | 按照图纸施工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政府规章 | 市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
13 | 市城管执法委 | 施工单位的 资质证明 | 施工资格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政府规章 | 市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
14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职工离职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第十条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本行政区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并销户。在本行政区内未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 规范性 文件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职工本人 | √ | √ | |||||
15 | 市司法局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 事务所 | √ | √ | |||||
16 | 市司法局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纳税凭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保部门 | √ | √ | |||||
17 | 市司法局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兼职律师新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 | √ | |||||
18 | 市税务局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第10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第11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 税务部门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等 | √ | √ | |||||
19 | 市税务局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第10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第11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 税务部门 |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 部门 | √ | √ | |||||
20 | 市税务局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税务部门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 | √ | |||||
21 | 市税务局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税务部门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 | √ | |||||
22 | 市税务局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税务部门 | 市场监管等相关 部门 | √ | √ | |||||
23 | 市公安局 | 主要管理人员的保安师资格证书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 行政法规 | 公安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
24 | 市公安局 |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 行政法规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25 | 市人社局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职称评聘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关于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21〕15号) 三、报考条件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 规范性 文件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申请单位 | √ | √ | |||||
26 | 市人社局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规范性 文件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27 | 市人社局 | 银行工资代发流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7〕55号) 二、依法推进扩面征缴 (二)夯实参保缴费基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完善申报与稽核相结合的缴费机制,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必须据实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上年度1、6、12月份《员工工资明细表》,《职工工资银行代发流水》(加盖银行印章),地税部门签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审核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同时按照五险统一核定的要求,落实各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险种和缴费基数“三统一”。 | 规范性 文件 | 人社部门 | 申请单位 | √ | √ | |||||
28 | 市人社局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 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 | 申请单位 | √ | √ | |||||
29 | 市人社局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就业创业证》办理(失业登记) |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五条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规范性 文件 | 人社部门 | 申请单位 | √ | √ | |||||
30 | 市市场 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 规范性 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村(居) 委会 | √ |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咸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清理整治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整治取缔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黑窝点、黑作坊;打击伪造、变造、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对有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等行为进行监管及专项清理整治,维护公平透明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安全有序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李 丽 副市长
副召集人:王能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傅火金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毛尔根 市商务局副局长
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龚信升 市经信局四级调研员
李纪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黄佐财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吴 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邱 鹰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毛尔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协调推进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三)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措施及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通报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好上传下达相关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转报,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合理规划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加强行业监测分析。
(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三)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负责打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违法违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