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2月22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3月21日
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通过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设施,是指具备“渗、滞、蓄、净、用、排”一种或者多种功能,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雨水径流的设施及附属构筑物,包含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
第三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对海绵设施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在规划条件下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在河湖水系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建立本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鼓励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纳率等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编制或者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之间衔接,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滞蓄和收集净化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水系、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在规划条件核实时进行核查。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应当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规范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在规划审批环节加强对项目建设范围内既有海绵设施的保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湖北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规程》(DB42T1714-2021)、《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DB42/T1887-2022)和《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深度》(DB42/T1888-2022)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设施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河道箱涵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配套海绵设施,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保密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桥梁、隧道、照明、清淤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等工程;
(五)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配套建设海绵设施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成本。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标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破坏既有海绵设施。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配套海绵设施进行验收。
住建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设计)条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对工程配套海绵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海绵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地、排水设施等公用设施配套的海绵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二)公共建筑配套的海绵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三)建筑与小区配套的海绵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管理维护;
(四)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投资人作为管理维护责任主体。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指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海绵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
第四章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住建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职责,通过行政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审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住建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设施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影响海绵设施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海绵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咸政发〔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两会以及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做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对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再次给予入库奖励。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实际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入龙头企业创新链、供应链,对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按照实现配套销售额度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三、支持建设重大科创平台
对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或者技术创新中心来咸建设分支机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全市重点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按照年度到位资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按照年度到位资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500万元。
市级财政单独列支500万元专项资金,围绕全市主导特色优势产业领域,面向全市通过“揭榜挂帅”“赛马争先”“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五、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对在咸首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新产品销售的,按照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六、建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完善孵化机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对孵化机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果转化对接服务、举办创业活动等指标绩效显著的,按照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等全国、全省总决赛奖项的企业,根据获奖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设立科技人才服务专项,对入选“三个一百”资源库的科技型专家人才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每项支持10万元。
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职称。
选派科技人才到科技型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服务期内给予每名“科技副总”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八、布局重点科创基础设施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横沟科技城、大学科技园、武咸科创共建区等全市重大科创载体平台园区建设、运营,实行一事一议,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对来咸落户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交易(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依托香城产业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1亿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撬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大科创项目落地咸宁。
鼓励创投机构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落户我市,按照其在咸实际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创投机构奖励,最高累计500万元。对创投机构投资的本地或者外地整体迁入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强化科技创新制度保障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兑现上述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与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资金在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先行兑现政策后,再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强化对科技创新考核和督查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绩效指标纳入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提升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将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不予、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监督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是今年全市工作的重点,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的责任,明确责任体系,落实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环,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二、强化履职担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务求实效,勇挑重担、敢于担当、敢啃硬骨头,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责任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对于一些办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的责任事项,以及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齐头并进、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工作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对所承办的责任事项逐项进行研究,制定具体细化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施工图”,制定“任务清单”“时限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过程管理,务实督办、精准督办、高效督办,实行一季度一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于1月18日前,将制定的工作方案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送至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并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
一、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进出口总额增长1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2%。(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确保完成省定节能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23年九个方面重点工作
(一)突出稳增长,千方百计促进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抓紧抓实项目投资。
1.推动107国道咸安和赤壁绕城段建成通车,加快建设咸宁至九江、赤壁长江大桥东延段高速公路。(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赤壁市、通山县人民政府)
2.开工建设市城区南外环、通城至修水、簰洲湾长江大桥及接线等高速公路,353国道通城段、351国道嘉鱼段及咸安段改扩建工程、咸宁大道西延段(二期)等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人民政府)
3.攻坚突破咸宁长江综合门户港、武咸快速通道天子山大桥、岳咸九铁路等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树牢精明、精细、精心招商理念,瞄准高端“招大引强”,面向未来“招新引优”,引进一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高端优质项目,新签约50亿元重大项目5个,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20个,新开工亿元以上产业项目140个。(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统筹“招落服”“引育壮”,突出综合效益、“亩产”导向,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强化项目履约监管,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和无缝衔接机制,推动德国负碳材料中国总部及生产基地、一轻(咸宁)产业园、烽火科技咸宁创新谷、李氏控股新能源汽车轻量化产业基地、新奥莱湖北国际创新产业基地、时间种子饮料生产基地等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签约、快开工、快投产、快达效。(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咸安区、赤壁市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实施扩大内需行动。
6.找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扩大内需的结合点,扎实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引导企业深耕中高端消费品、现代供应链、创新引领、绿色低碳等领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7.加快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商贸流通专项)试点城市建设,力争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超过100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8.提升居民基本消费、传统消费,创新消费场景,积极恢复接触型、聚集型、流动型消费。组织年货节、车房展、家电消费月、端午游园、汽车消费节、中秋国庆欢乐购、咸宁优品展等系列促消费活动。大力提振房地产、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宁广播电视台)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9.实施“促进外贸发展十条”,加大奖补力度,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积极组织“百展行动”,加快培育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支局)
11.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对接合作RCEP市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建设咸宁保税物流中心,加快推进咸宁海关设立工作,打造“中欧班列+海外仓”进出口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将咸宁高新区打造成吸引外资的主平台,将更多外资引进来、发展好。(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14.发挥好“桂乡咸宁”对外开放窗口功能。(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桂乡咸宁”对外开放窗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5.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数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围绕数字赋能、业务协同、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推行线上只进一网、线下就近办理,方便群众好办快办。(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17.依法严格规范市场化社会化中介服务,整治“体外循环”“隐形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推动电子证照平台升级改造和“企心协力”服务平台建设,优化鄂汇办咸宁旗舰店“宁好办”平台功能,推进咸宁政务云与楚天云的互联互通,优化跨省跨市、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流程。(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民之家窗口单位)
19.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20.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增总量、扩规模、提质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1.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政策,打通助企纾困解难等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突出动能转换,千方百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壮大优势产业。
22.新增规上工业企业80家,培育省民营企业制造业百强企业2家,培育产值超50亿元企业4家、产值超10亿元企业25家,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家、省级3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90家。创建国家绿色园区1个、国家绿色工厂2家、省级绿色工厂1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工商联)
23.精准编制“链主企业”招引促进计划,强化细分领域产业研究,5大优势产业招引补链、固链、强链项目25个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4.大健康产业重点夯实医药、器械和卫材等领域制造基础,加快发展金银花、黄精、金刚藤等中药材种植加工产业,打造全球最大的护理床生产基地和全国医用卫材生产储备基地。(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5.电子信息产业由零部件制造向智能终端拓展,打造华中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电子信息产业链成员单位)
26.食品饮料产业重点开发低糖、低脂健康饮品和运动、能量、保健功能性饮料,研发青砖茶、枇杷、桂花、乳制品等特色饮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品饮料产业链成员单位)
27.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做强咸宁高新区国家级智能机电产业集群、咸安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赤壁市华舟应急装备产业基地、通山县星光农机产业园。(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链成员单位,咸安区、赤壁市、通山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8.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蒲圻电厂(三期)、大幕山抽水蓄能电站、咸宁土桥抽水蓄能电站、“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培育数字经济。
29.大力推进元宇宙数字产业园、咸宁数字产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0.支持咸宁高新区争创省级数字经济示范区。(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数字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1.推动“大数据+工业”融合,实施“企业上云”工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2.推动“大数据+农业”融合,建设一批智慧农场、智慧果园、智慧牧场,建立农产品生产全程可追溯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拓展“大数据+服务业”融合深度,推动服务业向平台型、智慧型、共享型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开展数字乡村试点,融入防汛、防火、防盗、防骗等功能。(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数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展现代服务业。
35.实施“万千百十一”质量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推动300家中小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30家规上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培育3家质量提升标杆企业,培育中国精品、湖北精品、咸宁名特优产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健全县域商业体系,做强本土电商企业,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依托大型冷链物流企业,推进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39.利用“南山北水”地貌特征和自然生态资源,培育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业,打造阿洛亚运动乐园、际华冰雪乐园。与全国知名平台密切合作,培育国内知名温泉+民宿旅游目的地。(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突出各扬所长,千方百计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深入融入武汉都市圈发展。
40.积极参与构建武汉都市圈协商合作、规划协调、政策协同、社会参与等机制,全面参与编制武汉都市圈流域综合治理、国土空间、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医保局、市政数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1.加快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建设,探索与武汉共建中国光谷咸宁生物医药产业园、嘉鱼·武汉经开区产业园,打造武汉产业转移新高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高投集团,嘉鱼县人民政府)
42.积极承接武汉高校外迁,加快推进咸宁“武汉南”大学城建设。(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3.支持湖北科技学院创建大学科技园,打造武汉功能拓展重要承载区。(牵头单位:湖北科技学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4.支持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建设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让咸宁成为武汉市的“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人民政府)
45.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市通办”,深入推进公交卡、旅游卡、公积金、医保、社保等跨市通用。(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升“一主一副”。
46.中心城区重点提升引领聚集功能,引导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提高首位度,建设中国桂花生态之城、产业之城、科技之城、文化之城,打造竞争力、吸引力、带动力更强的市域城镇化引擎。(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7.聚焦建设淦河“百里画廊”,着力打造生态之河、美丽之河、文明之河、富民之河。(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
48.支持咸安区建设“四个首善”之区,做强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两大主导产业,推进纺织、机电、铸造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
49.支持市域副中心赤壁市做强清洁能源、电子信息、大健康三大主导产业链,培育新材料特色产业链,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示范区,冲刺全国县域百强。(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
实施强县工程。
50.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严格控制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持续实施县城品质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1.继续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强化县城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2.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强化县域造血功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3.支持嘉鱼县打造强县工程示范区。(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54.支持通城县打造中部地区制造业强县。(牵头单位:通城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5.支持崇阳县打造“两山”理念实践创新示范样板县。(牵头单位:崇阳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56.支持通山县打造国家新型能源之都。(牵头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宁供电公司)
(四)突出改革创新,千方百计推进科教人才兴市。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57.优化区域优质教育资源配置。(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8.实施学前教育学位扩充行动,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46%。(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9.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巩固提升,实施城区义务教育提升计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0.推动基础教育教联体共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示范性教联体。(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1.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推动省级示范性高中教学质量在全省争先进位,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市第一高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支持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3.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支持湖北科技学院创建全国全省知名学科,支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等高职、中职院校打造品牌专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四有”好老师,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65.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设立科创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66.深入推进“三个一百”建设,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强10个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力争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超过5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7.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培育计划,力争高新技术企业净增50家,总数达48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350亿元,占GDP比重达17.5%。(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8.持续推进“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协)
69.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20项,完成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成交总额130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比重达6%。(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0.发明专利授权量达200件,支持咸宁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实施人才强市工程。
71.依托省级集训基地、康养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优化护理人才培训,打造华中地区最优质的护理培训基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72.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村医学历提升行动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湖北科技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3.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乡村规划师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4.“并线推进”人才招引与项目招商,持续实施“招硕引博计划”“大学生引进计划”“才聚荆楚·志在咸宁计划”。(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5.加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平台建设,柔性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76.统筹实施“香城人才卡”,真心爱才、倾心引才、悉心育才、精心用才,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香城人才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77.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质量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
78.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免申即享”改革、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综合改革、市城区城管体制改革、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管理局)
79.大力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政务服务热线。(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0.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81.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确保新增存款不低于70%用于当地。“一业一策”制定融资方案,确保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牵头单位:市人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
82.深化政银担合作,积极推广“4321”“4222”等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高投集团,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三赢兴公司尽快正式上市交易、平安电工公司尽快过审,维达力公司尽快报辅,金种子企业总数16家、银种子20家。(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突出“三农”基础,千方百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84.加强农村互联网、5G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光纤、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等进村入户。(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湖北广电网络咸宁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5.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咸宁供电公司)
86.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87.重点推进阳武、三湖连江、陆水等3个大型灌区以及8个重点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8.开展农村安全水源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9.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北部平原地区全程全面机械化示范创建。加强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力争达74%。(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0.引进知名种子企业筹建中国新型种业(向阳湖)基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做好“土特产”文章。
91.串珠成线、连块成带、集群成链,重点建设茶叶、蔬菜(莲)、生猪(鸡禽及蛋制品)、中药材、特色淡水产品、油茶、竹、桂花等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2.加大力度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3.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年末生猪存栏130万头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4.推进农产品加工“千百十”提升工程,建设咸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效益,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5.新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紧密型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模式,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30家,把小农户服务好、带动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6.做强咸宁桂花、赤壁青砖茶、嘉鱼蔬菜、通城油茶、崇阳黄精、通山枇杷等公共品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美丽乡村。
97.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帮扶项目800个,做好动态监测和帮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98.深化“万企兴万村”行动。(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万企兴万村”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9.55%以上的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0.细化落实乡村建设二十项任务,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1.持续推进“擦亮小城镇”行动,开展公园化乡村(乡镇)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2.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常态化开展“五清一改”。(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3.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4.加快建设乡镇双通道、行政村双车道,新改建农村公路600公里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5.加强传统村落和古民居保护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文旅局)
106.巩固提升乡村旅游“万千百”工程,支持通山县打造国家级全域旅游强县。(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突出宜居宜业,千方百计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筑牢绿色本底。
107.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精准划定“三区三线”,构建“一江一山三河五湖”自然生态基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8.构建“市、县、镇、村”四级空间规划体系,建成市域一张图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9.强化城市天际线管控、村庄规划管控,推广鄂南民居建筑风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0.开展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标准化综合试点,推动《公园城市建设指南》晋升国家标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
111.老城区“+公园”,提档升级香吾山公园、十六潭公园、青龙山公园等城区公园,新建一批“口袋公园”;新城区“公园+”,把公园作为规划要件,推动“园在城中”向“城在园中”转变。(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人民政府)
112.构建市域绿道网,绿化美化城市窗口。(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3.“五绿”并进落实林长制,加强古桂花树等古树名木挂牌保护,高质量完成营造林24.35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城市更新。
114.常态化开展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和“万人洁城”行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5.持续开展主城区拥堵点整治、背街小巷整治等工程,新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1万个。(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
116.更新改造老旧小区203个,新通天然气8000户,创建全域推进“红色物业”共同缔造升级标准化示范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7.持续推进主城区供水增量提质工程,建成净水厂主体工程和原水管线30公里,再改造老旧供水管网11.74公里,实现主城区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8.推进海绵城市省级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再改造主城区小微积水点20个,实施宝塔片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建设项目和咸宁大道东片区雨污水分流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咸安区人民政府)
119.规范、处罚、拆除一批“两违”建筑,处置违法建设20万平方米以上。推进“屋顶革命”,温泉、浮山、永安街道办事处各整治10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涵养文明新风。
120.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置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提质扩面,打造餐厨垃圾处理“咸宁模式”升级版,建设全域“无废城市”。(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1.开展节约型机关和公共机构创建,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2.持续开好“文明创建大家谈”“文明创建进行时”“文明创建红黑榜”等创文专栏,讲好创文故事。打造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志愿服务项目,擦亮“唐光友志愿服务队”特色品牌。(牵头单位:市创文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咸宁日报社、咸宁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3.完善一刻钟公共文体服务圈。推进“数字三馆”建设,打造一批“小而美”的城乡书房、文旅驿站、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4.持续开展“香城大舞台”“南鄂群星奖”等文化惠民活动,形成一县一品牌、一镇一特色。(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突出“国之大者”,千方百计增进民生福祉。
科学精准优化防控措施。
125.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统筹衔接,有序组织实施新阶段疫情防控举措,顺利渡过流行期,确保平稳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工作重心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上来,分类分级开展健康服务,保障好群众的就医用药,抓好老年人和患基础性疾病群体的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促进居民稳岗就业增收。
126.加强就业兜底帮扶,建立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7.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专项招聘等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8.加强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行动,打造咸宁特色劳务品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9.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0.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动社会保障提质扩面。
131.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落实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2.做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覆盖面,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33.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低保扩围增效。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全面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134.筹集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2338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35.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136.探索制定健康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助力健康咸宁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37.争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质子治疗项目落户。(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138.确保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大楼、市中医医院特色大楼、市疾控应急综合大楼建成使用,加快建设市妇幼新院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139.扩大老年护理、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及安宁疗护等服务供给,打响“咸宁护理”品牌。(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140.抓好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推进“一家一护”家庭养老服务提能工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1.推动三孩生育配套政策落地见效,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2.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3.建设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和县市区残疾人之家。(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4.合理保护利用孙郭胡城址、大湖咀龚家大型遗址、王家畈学堂、原省煤机厂旧址等文化遗迹。(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咸安区、赤壁市人民政府)
145.抓好赤壁砖茶制作技艺、通山木雕、崇阳提琴戏等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146.升级改造咸宁体育中心,建设市全民健身中心、市科技馆。(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科协,市高投集团)
(八)突出综合治理,千方百计守牢稳定底线。
守牢流域安全底线。
147.对照富水和鄂东南片区两个流域“底图单元”,划分7个三级流域片区,形成流域综合治理单元的一张“底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8.统筹推进长江咸宁段、陆水、富水、淦河等主要江河流域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9.实施长江堤防提档升级项目、鄂东南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水利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人民政府)
150.实施黄荆口水库重大水利工程。(牵头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
151.实施木三李水库重大水利工程。(牵头单位:崇阳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
152.启动簰洲湾防洪避险工程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153.开展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等湖泊堤防加固、生态修复、蓄滞洪区建设、连通清淤试点,推动中小河流、病险水库、高帮塘整治。(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4.建设抗旱应急引水调水工程。协同做好富水水库、王英水库等水资源共享和水源地保护。(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155.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6.新建、改造高标准农田15.9万亩,确保粮食面积稳定在296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7万吨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7.保障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158.坚决抓好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9.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0.坚持不懈抓好长江十年禁渔。(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61.深入实施长江大保护“双十”行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
162.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防治,确保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稳居全省前列。(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163.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改善重点河湖水环境质量,扎实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提升行动,稳步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4.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以及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格危险废物管控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垃圾填埋场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守牢社会安全底线。
166.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7.稳妥有效化解政府债务、涉众金融等领域风险,守牢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8.高效运转“情指勤舆”一体化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情指勤舆”一体化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9.稳妥推进市区警务一体化改革,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全域开展一体化常态化“找堵防”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0.建强综治中心、赋能基层治理。(牵头单位: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1.加快《咸宁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立法进程,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解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信访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咸宁银保监分局)
172.抓好防汛抗旱、地灾防治、森林防火、消防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73.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4.做好国防动员、双拥、人防、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动办、咸宁军分区动员处,市民宗委、市人防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突出勤政善政,千方百计提高治理能力水平。
旗帜鲜明讲政治。
175.提升政治判断力,坚守正确政治方向,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科学把握形势变化。提升政治领悟力,坚持从政治角度看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升政治执行力,做起而行之的行动者、不做坐而论道的清谈客,当攻坚克难的奋斗者、不当怕见风雨的逃避者。(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加快提升能力本领。
176.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树立系统思维、整体观念、协调意识,做到学经济、懂经济,学政策、用政策,懂市场、“钻”市场,会算账、算好账的有机统一。增强服务群众本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善做群众的学生,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本领。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见叶知秋的敏锐,切实提高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感知、防范、处置能力,防止风险积累扩散爆发。(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着力打造清廉政府。
177.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严促执行。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办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发挥审计、统计和财政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78.加强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全民普法,严格依法行政,探索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改革。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评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79.加强作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顽疾,持续整治“文山会海”,为基层减负。加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0.严控“三公”经费,过“紧日子”,兜牢“三保”底线,确保民生支出占比不低于78%。(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精神,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优待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优待目录清单》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作为关心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单位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通力协作、齐抓共建,不断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优待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举措,坚决落实清单之中优待项目,继续推进清单之外各地各部门尚在实施的优待项目,不断丰富和拓展优待内容,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推动各项优待措施落细落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调度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和指导,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积极推动优待项目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将本单位《优待目录清单》落实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郑婕;联系电话:8182223)。
附件:1.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2.《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汇总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优待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现役军人。 | ||
1 | 每年新兵入伍时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每年春节前发一封慰问信。 | |
3 | 每年入伍、退役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举行欢送、欢迎仪式。 |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重大纪念活动。 |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咸宁籍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市史志研究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5号)执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咸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
7 | 市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聘请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时,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 | 市文旅局 |
8 | 在市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在城市院线、农村流动电影放映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者宣传短视频;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1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 |
11 | 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团体预约参观予以免费讲解。 | 市发改委市文旅局 |
12 | 市内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免收门票。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3 | 鼓励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提供免购门票服务。 | 市发改委 市林业局 市文旅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安检、乘车(船),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15 | 市内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在重点旅客候车室(区)为军人提供候车服务,具备条件的单独设置军人候车场所。军人候车场所设置醒目标识。 | |
16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轮渡。 | |
17 | 现役军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 | 市司法局 |
18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19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
20 | 符合当年成人高考公告条件的申请加分。 | 市教育局 |
21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
(二)现役军人家属。 | ||
1 | 每年春节前发一封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重大纪念活动。 | |
3 | 市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聘请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时,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 | 市文旅局 |
4 | 组织开展“最美军嫂”宣传活动。 | 市委宣传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咸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
5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以及在市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救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7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8 | 对城镇低收入、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现役军人老年家属,发放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 | 市民政局 |
9 | 全市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失智)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1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1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1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
12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优惠的体检项目,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5%。 | |
13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 |
1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17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市教育局 咸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
18 | 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19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
20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符合条件的边防军人子女可报考普通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 |
21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
22 | 市内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 |
23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军人候车场所。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24 | 现役军人家属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 | 市司法局 |
2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26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
27 | 修订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属于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由调入地党委和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一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推动各地面向随军未就业家属开展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 | 咸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委编办 市人社局 |
28 | 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对从事商品林经营者,在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林业部门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三)残疾军人。 | ||
1 | 每年八一或者春节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每年春节发一封慰问信。 | |
3 | 邀请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优秀的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重大纪念活动。 | |
4 | 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咸宁籍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市史志研究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服役期间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 | 市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聘请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时,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 | 市文旅局 |
7 | 在本市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8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站、码头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9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优先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和子女上学帮扶援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 | 全市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失智)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失智)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床位费减免5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1 | 鼓励市内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市民政局 |
12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退役军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供养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金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社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 |
13 | 对城镇低收入、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残疾军人,按照规定发放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 | |
14 | 免除残疾军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
15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
17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优惠的体检项目。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10%。 | |
18 | 各级各地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2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予以优先安排。 | |
21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适当减免租金。 |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23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市教育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4 | 市内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对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 |
25 | 鼓励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提供免购门票服务。 | 市发改委 市林业局 市文旅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6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安检、乘车(船),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27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轮渡。 | |
28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减免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
29 | 残疾军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并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市司法局 |
3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31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
32 | 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对从事商品林经营者,在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林业部门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四)退役军人。 | ||
1 | 每年八一或者春节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每年春节发一封慰问信。 | |
3 | 邀请受省部级表彰的或者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功臣模范退役军人及其他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重大纪念活动。 | |
4 | 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咸宁籍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市史志研究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市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聘请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时,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 | 市文旅局 |
6 | 在市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7 | 组织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 | |
8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9 | 按时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及时发放优待抚恤资金。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优先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和子女上学帮扶援助。 |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2 | 对城镇低收入、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退役军人,发放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 | |
13 | 免除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
14 | 全市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1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1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5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建立看病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检查费优惠减免2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 | |
17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优惠的体检项目,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10%。 | |
18 | 伤病残、老年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2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予以优先安排。 | |
21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适当减免租金。 |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23 | 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市教育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4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士兵)考生申请普通高考加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申请成人高考加分。 | |
25 | 考入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给予学费减免。 | |
26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硕士研究生。报名时考生可以选择专项计划或者普通计划,申报加分或者免初试照顾。 | 市教育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7 | 开辟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在实体平台设优先服务窗口并作明显标识,优先为退役军人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28 | 退役军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
29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30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
31 | 市内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 |
32 |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市内公共交通优待,具体优待标准按照咸政规〔2021〕5号文件执行。 | 市交通运输局 |
33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 市财政局 |
34 | 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对从事商品林经营者,在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林业部门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建档立卡的退伍军人贫困户,林业部门优先录用为生态护林员。 | 市林业局 |
35 | 鼓励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提供减免门票服务。 | 市发改委 市林业局 市文旅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
1 | 每年八一或者春节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每年春节发一封慰问信。 | |
3 | 邀请受省部级表彰的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重大纪念活动。 | |
4 | 市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聘请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时,优先聘请优秀“三属”。 | 市文旅局 |
5 | 在市内主流媒体已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6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站、码头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7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优先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和子女上学帮扶援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8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9 | 对城镇低收入、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三属”,发放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对80周岁以上老年“三属”,发放高龄津贴。 | |
10 | 免除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
11 | 全市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5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2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
14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优惠的体检项目,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10%。 | |
15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地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6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者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17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予以优先安排。 | |
18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适当减免租金。 | |
19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20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市教育局 市卫健委 |
21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申报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22 | 市内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免费游览。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 |
23 | 鼓励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提供减免门票服务。 | 市发改委 市林业局 市文旅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安检、乘车(船),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火车站 咸宁北站 咸宁南站 |
2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 | 市司法局 |
2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27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
28 | 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对从事商品林经营者,在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林业部门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附件2
《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分管领导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联络员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编号 | 具体落实情况 | |||
1 | ||||||
2 | ||||||
3 | ||||||
4 | ||||||
5 |
备注:项目类别栏填类别号,一类为现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二类为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三类为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四类为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五类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编号栏填目录清单对应序号。具体落实情况可另行附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命(更)名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3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综合会商论证,并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名称进行命名和更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咸安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做好本地本单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更新指示标牌、地图服务等道路信息,做好标准地名发布宣传、推广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公民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三、市民政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市中心城区道路命(更)名备案和公布工作。
附件: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命(更)名一览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命(更)名一览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走向 | 长度(米) | 宽度(米) | 规划起点 | 规划止点 | 备注 |
一、大道(5条) | |||||||
1 | 官埠大道 | 南北 | 8878 | 45 | 银湖大道 | 107国道 | 官埠桥镇 |
2 | 大洲湖大道 | 南北 | 1390 | 45 | 桂乡大道 | 环湖北路(规划) | 官埠桥镇 |
3 | 钟台大道 | 南北 | 4549 | 45 | 光谷大道 | 咸宁大道 东延伸线(规划) | 咸宁高新区 |
4 | 铁军大道 | 东西 | 470 | 45 | 107国道 | 泉都大道 | 贺胜桥镇 |
5 | 咸宁大道西段 | 东西 | 6100 | 55 | 嫦娥大道 | 规划路 | 浮山街道 |
二、路街(53条) | |||||||
1 | 梓山路 | 南北 | 1865 | 30 | 湖光路 | 银湖大道 | 官埠桥镇 |
2 | 湖光路 | 东西 | 1167 | 30 | 落雁湖 环湖岸线 | 落雁湖 滨水公园东段 | 官埠桥镇 |
3 | 畹町路 | 南北 | 1932 | 18 | 湖光路 | 银湖大道 | 官埠桥镇 |
4 | 疏影路 | 东北 | 2374 | 18 | 雅致路 | 湖光路 | 官埠桥镇 |
5 | 栖霞路 | 东北 | 1003 | 30 | 秋实路 | 疏影路 | 官埠桥镇 |
6 | 秋实路 | 南北 | 717 | 24 | 雅致路 | 规划路 | 官埠桥镇 |
7 | 雅致路 | 东南 | 2451 | 30 | 湖光路 | 梓山路 | 官埠桥镇 |
8 | 春华路 | 东北 | 1375 | 15 | 畹町路 | 规划路 | 官埠桥镇 |
9 | 雁湖一路 | 东西 | 430 | 15 | 疏影路 | 畹町路 | 官埠桥镇 |
10 | 雁湖二路 | 东西 | 431 | 15 | 疏影路 | 畹町路 | 官埠桥镇 |
11 | 雁湖三路 | 南北 | 258 | 15 | 疏影路 | 雅致路 | 官埠桥镇 |
12 | 雁湖四路 | 南北 | 84 | 15 | 疏影路 | 雅致路 | 官埠桥镇 |
13 | 雁湖五路 | 东西 | 175 | 30 | 疏影路 | 规划路 | 官埠桥镇 |
14 | 清平路 | 东西 | 600 | 30 | 张姚路 | 大洲湖大道 | 官埠桥镇 |
15 | 桂乡东路 | 南北 | 4600 | 10 | 桂乡大道 | 桂乡大道 高速入口处 | 官埠桥镇 |
16 | 北伐西路 | 南北 | 960 | 30 | 纬八路 | 纬二路 | 贺胜桥镇 |
17 | 铁军北路 | 东西 | 470 | 30 | 107国道 | 经一路 | 贺胜桥镇 |
18 | 铁军南路 | 东西 | 529 | 30 | 107国道 | 经一路 | 贺胜桥镇 |
19 | 紫光路 | 南北 | 2802 | 22 | 横沟大道 | 泉都大道 | 咸宁高新区 |
20 | 兴光路 | 东西 | 3349 | 24 | 小榄七路 | 西园三路 | 咸宁高新区 |
21 | 智创路 | 南北 | 3752 | 24 | 惟志路 | 317省道 | 咸宁高新区 |
22 | 科创路 | 南北 | 740 | 24 | 横沟大道 | 小榄五路 | 咸宁高新区 |
23 | 日新路 | 东西 | 1520 | 24 | 紫光路 | 纵二路 | 咸宁高新区 |
24 | 日昇路 | 东西 | 2183 | 24 | 紫光路 | 纵二路 | 咸宁高新区 |
25 | 惟志路 | 东西 | 2220 | 24 | 紫光路 | 泗泉路 | 咸宁高新区 |
26 | 惟勤路 | 南北 | 1220 | 24 | 兴光路 | 纵一路 | 咸宁高新区 |
27 | 泗泉路 | 东西 | 1110 | 26 | 横沟大道 | 纵二路 | 咸宁高新区 |
28 | 尚文路 | 南北 | 545 | 24 | 永安东路 | 青龙路 | 咸宁高新区 |
29 | 菁英路 | 南北 | 554 | 16 | 永安东路 | 青龙路 | 咸宁高新区 |
30 | 怀民路 | 南北 | 1190 | 20 | 十六潭路 | 青龙路 | 咸宁高新区 |
31 | 星港路 | 东西 | 406 | 20 | 旗鼓大道 | 怀民路 | 咸宁高新区 |
32 | 强民路 | 东西 | 394 | 20 | 旗鼓大道 | 怀民路 | 咸宁高新区 |
33 | 书香路 | 南北 | 525 | 12 | 十六潭路 | 书旗路 | 咸宁高新区 |
34 | 翰林路 | 东西 | 400 | 12 | 鸿伟路 | 朝阳路 | 横沟桥镇 |
35 | 三江路 | 南北 | 1500 | 15 | 贺胜路 | 泉都大道 | 温泉街道 |
36 | 职院路 | 东西 | 1300 | 20 | 万年街 | 麦笠山路 | 温泉街道 |
37 | 丹凤路 | 东西 | 800 | 10 | 双鹤桥头 | 丹凤桥头 | 温泉街道 |
38 | 月桂路 | 东西 | 1400 | 20 | 长安大道 | 银桂路 | 温泉街道 |
39 | 拥军路 | 东西 | 300 | 12 | 茶花路 | 八一巷 | 温泉街道 |
40 | 兴业路 | 东西 | 4000 | 12 | 马桥收费站 | 麻塘街 | 马桥镇 |
41 | 博实路 | 东西 | 900 | 15 | 潜山余路 | 春江路 | 浮山街道 |
42 | 春江路 | 南北 | 1500 | 15 | 麦笠山路 | 博实路 | 浮山街道 |
43 | 太泉路 | 东西 | 1500 | 10 | 太乙洞路口 | 大泉口水库 | 浮山街道 |
44 | 甘泉路 | 南北 | 300 | 30 | 咸宁大道 | 官埠大道 东延伸线 | 浮山街道 |
45 | 茶园路 | 东西 | 400 | 12 | 书台街 | 泉都大道 | 浮山街道 |
46 | 天成路 | 东西 | 430 | 12 | 贺胜路 | 泉都大道 | 浮山街道 |
47 | 猫山路 | 东西 | 1300 | 15 | 育才街 | 长安大道 | 永安街道 |
48 | 李福城路 | 东西 | 500 | 10 | 车站路 | 京广铁路旁 | 永安街道 |
49 | 东兴路 | 东西 | 800 | 10 | 葛家堰路 | 铁路涵洞 | 永安街道 |
50 | 魏贾路 | 南北 | 980 | 10 | 碧桂路 | 嫦娥大道 | 浮山街道 |
51 | 梅家咀路 | 南北 | 300 | 10 | 碧桂路 | 梅家咀居民点 | 浮山街道 |
52 | 揭家湾路 | 东西 | 700 | 10 | 金泉湾路 | 十六潭路 | 温泉街道 |
53 | 花坛路 | 东西 | 1500 | 25 | 温泉中心花坛 | 规划路 | 温泉街道 |
三、巷里(26条) | |||||||
1 | 官埠东巷 | 南北 | 300 | 8 | 咸安大道 区城管执法局旁 | 官埠街 | 官埠桥镇 |
2 | 官埠中巷 | 南北 | 300 | 5 | 咸安大道 | 官埠街 | 官埠桥镇 |
3 | 官埠西巷 | 南北 | 300 | 5 | 咸安大道 思源水厂 | 官埠街 | 官埠桥镇 |
4 | 喜相逢巷 | 东西 | 800 | 6 | 潜山路 | 潜山商业街 | 温泉街道 |
5 | 烈马山巷 | 南北 | 800 | 4 | 十六潭路 | 十六潭路 | 温泉街道 |
6 | 清茶巷 | 南北 | 300 | 8 | 十六潭路 | 茶山巷 | 温泉街道 |
7 | 莲花巷 | 南北 | 500 | 5 | 桂花街 | 滨河东路 | 温泉街道 |
8 | 红叶巷 | 东西 | 200 | 4 | 交通路 | 桂花街 | 温泉街道 |
9 | 崎峪巷 | 东西 | 1200 | 5 | 体育街 | 银泉大道 | 温泉街道 |
10 | 绿园巷 | 南北 | 200 | 5 | 茶花路 | 老农垦 | 温泉街道 |
11 | 温中巷 | 南北 | 300 | 4 | 笔架山街 | 八一巷 | 温泉街道 |
12 | 福泉北巷 | 南北 | 200 | 6 | 温泉路 | 幸福路 | 温泉街道 |
13 | 福泉中巷 | 南北 | 200 | 6 | 温泉路 | 幸福路 | 温泉街道 |
14 | 福泉南巷 | 东西 | 300 | 8 | 温泉路 | 幸福路 | 温泉街道 |
15 | 杨家巷 | 东西 | 200 | 4 | 马柏大道 | 杨家小苑旁 | 温泉街道 |
16 | 新泉巷 | 东西 | 200 | 4 | 聂家湾巷 | 泉塘新村旁 | 温泉街道 |
17 | 竹林巷 | 西南 | 300 | 5 | 文笔大道 | 毕曹农贸市场 | 永安街道 |
18 | 毕曹南巷 | 东西 | 300 | 5 | 文笔大道 | 毕曹居民点 | 永安街道 |
19 | 菜地巷 | 东西 | 200 | 4 | 马柏大道 | 肖桥村二组 新屋钱 | 温泉街道 |
20 | 永福巷 | 南北 | 700 | 4 | 车站路 供销小区 | 瑞景天城小区 | 永安街道 |
21 | 河堤巷 | 东西 | 700 | 4 | 咸宝路 | 老铁路堤 | 永安街道 |
22 | 灯笼胡巷 | 南北 | 700 | 4 | 巨宁大道 | 灯笼胡居民点 | 永安街道 |
23 | 上郭里 | 东西 | 300 | 4 | 滨河东街 | 畈上郭居民点 | 温泉街道 |
24 | 幸福里 | 南北 | 200 | 4 | 碧桂路 | 碧桂园公租房 | 浮山街道 |
25 | 丁家里 | 南北 | 100 | 8 | 永安大道 | 丁家塘 | 浮山街道 |
26 | 长宁里 | 东西 | 300 | 6 | 长安大道 | 区司法局宿舍 | 浮山街道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3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3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3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为全力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质效,深入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实现“红色物业”三年创建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为人民、为发展,高站位、高标准,全覆盖、全时段,严考核、严奖惩”城市管理工作总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理顺咸宁市城区城管执法体制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0号)精神,结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和县(市、区)域文明指数实地部分测评标准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咸安区:咸安经济开发区和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成区范围;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各县(市)建成区范围;
(三)通山县:通山县建成区和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范围;
(四)市中心城区:市区建成区范围(含咸宁高新区建成区、咸安区原管理的老城区责任范围)。
各县(市、区)重点对所辖乡(镇、办、场)集镇建成区综合管理工作成果等进行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评价内容
(一)环境卫生。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绿化带、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城市河道水系周边、城市空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包括道路以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公共厕所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二)市容市貌。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以及城市重点部位的市容秩序治理、建筑渣土管理、施工现场等情况。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广告店招以及建筑立面管理、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挂的清理整治等情况。综合治理人行道,合理施划停车泊位,整治侵占人行道违法停车,共享单车有序管理情况。
(三)市政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道路开挖或者占用道路行为等情况。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地下通道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给排水设施和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四)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以及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
(五)红色物业。“两委”(党支部、业委会)运行、物业服务、政策宣传等情况。基础管理,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情况。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管理情况。
(六)其他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的内容。
三、评价方法
(一)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由实地暗访、实地明查、问题整改三部分组成。
1.实地暗访。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以暗访形式实地对定点道路、城市抽查、城市巡查和“红色物业”分类量化指标等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2.实地明查。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联合考评专班,在6月和12月以明查形式实地开展“红色物业”共性指标检查评价。检查结果在当月20日前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问题整改。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并下发各评价对象,以暗访形式对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列入下月度综合评价内容。
(二)各县(市、区)每月对所辖乡(镇、办、场)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在当月25日之前将结果报至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计分方式
(一)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得分=(定点道路检查得分+城市抽查得分+城市巡查得分+问题整改得分)×90%+“红色物业”月度考评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分类量化指标得分)×10%。
(二)市中心城区“红色物业”月度综合评价得分共用咸安区“红色物业”月度综合评价得分。
五、结果运用
(一)排名通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实行每月排名(其中,6月、12月“红色物业”月度综合评价得分由明查共性指标得分和第三方机构暗访分类量化指标得分组成),月度评价结果在《咸宁日报》、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市级媒体公布。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办、场)每月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名,首、末名同步在市级媒体公布。
(二)评价分析。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开展月度综合评价分析,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讲评,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清单。
(三)经济奖惩。每月根据评价排名情况进行经济奖惩,第一名奖100万元,第二名奖60万元,第三名奖30万元;倒数第一名罚100万元,倒数第二名罚60万元,倒数第三名罚30万元。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月印发的综合考评通报,督促评价排名后三名在一周内将罚款资金足额转入市财政局往来专户;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给市城管执法委;市城管执法委根据评价排名情况,将奖励资金足额支付给前三名。
(四)目标考评。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各地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六、措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高位推进,凝聚上下联动的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夯实工作职责,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共抓,延伸乡镇、全域覆盖”的“大城管”格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准施策。各地要认真总结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管理举措,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举一反三,杜绝反弹回潮。要提前谋划部署新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奋力拼搏赶超,补足短板弱项。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奋力拼搏赶超,保持“争先进位”态势,明确目标争先进,对标先进找差距,做到学以致用,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做好市级媒体宣传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做到评价依据、标准以及程序公开透明,并做好相关影像留存和答疑释惑工作。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对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月度评价指标细则
2.小区“红色物业”评价指标细则
附件1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月度评价指标细则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60分) | 环境卫生 (20分) | 道路沿线无卫生死角、垃圾积存,道路边角部位、窨井盖、雨水篦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 | 0.1分 | 全城抽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进出城通道 |
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干净整洁,绿化带、行道树穴无垃圾积存、卫生死角。 | 0.1分 | ||||
各类餐饮经营场所及周边无随意丢弃餐厨垃圾、随意泼倒污水现象,无污渍及明显异味。 | 0.1分 | ||||
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1分 | ||||
垃圾箱(桶)完好无破损、干净整洁、无垃圾外溢。 | 0.1分 | ||||
路面、绿化带、行道树穴清扫保洁干净,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烟头(≥5个/平方米)等废弃物。 | 0.04分 | ||||
人行道 秩序 (10分) | 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流动商贩)现象。 | 0.1分 | |||
道路两侧无乱牵乱挂、晾晒物品现象。 | 0.1分 | ||||
无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现象。 | 0.1分 | ||||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被违规占用现象(乱堆乱放杂物);无废弃立杆。 | 0.1分 | ||||
立面空间 (10分) | 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整体干净、无大面积破损污损现象;临街施工围挡规范。 | 0.1分 | |||
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1分 | ||||
路灯照明、景观亮化无缺失、损坏现象。 | 0.1分 | ||||
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标准,设置牢固可靠,无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楼顶发光字、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现象。 | 0.1分 | ||||
路名牌、指路牌和交通标志牌完好,无不洁、破损、文字不完整清晰现象。 | 0.1分 | ||||
各种空中缆线整齐规范。 | 0.1分 | ||||
无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广告。 | 0.3分 | ||||
停车管理 (5分) | 无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违规停放现象。 | 0.1分 | |||
无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1分 | ||||
市政设施 (10分) |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平整、通畅,地砖铺装牢固、平整,无明显松动、破损、缺失,无泥土裸露,无明显坑洼不平和路面积水现象。 | 0.1分 | |||
雨水篦无缺失、破损、移位、堵塞现象,排水畅通。 | 0.1分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60分) | 市政设施 (10分) | 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窨井盖、站卧石、树池等公用设施完好,无空缺、损坏、移位现象。 | 0.1分 | 全城抽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进出城通道 |
市政施工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无乱堆乱放物料、裸土未覆盖等现象。 | 0.1分 | ||||
园林绿化 (5分) | 绿化美观整洁,无缺株、死株、空株、危树危枝、黄土裸露(1㎡及以上)现象。 | 0.1分 | |||
城市抽查(20分) | 建筑工地(1分) | 建筑工地未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工地周边环境卫生实现干净整洁。 | 0.2分 | 全城抽查1处 | |
垃圾 转运站 (1分) | 垃圾转运站周围无垃圾污水污迹、无明显异味。 | 0.2分 | |||
垃圾转运站设施无坏损、不洁。 | 0.2分 | ||||
运输车辆 管理 (1分) | 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等车辆无车容不洁、未实行密闭运输,无抛洒、污染路面等现象。 | 0.2分 | |||
公厕 (1分) | 公厕内部及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明显异味。 | 0.2分 | |||
公厕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 0.2分 | ||||
公厕有明显禁烟标志。 | 0.2分 | ||||
公厕指示牌、配套设施(含无障碍设施)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2分 | ||||
公厕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公园、 广场 (2分) | 公园、广场绿化无缺失、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及以上)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配套设施(座椅、文体设施、照明设施等)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公园、广场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公园、广场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标准,设置牢固可靠,无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城市抽查(20分) | 公交站台 (1分) | 站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全城抽查1处 |
站点附近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站点站牌、配套设施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2分 | ||||
站点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站点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学校 (2分) | 校园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校园周边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校园周边无损坏公共设施现象。 | 0.2分 | ||||
水域 (2分) | 城中湖(河)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水面无明显漂浮物。 | 0.2分 | |||
城市水域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 0.2分 | ||||
无向城中湖(河)倾倒城市垃圾、废品、废物及排放城市污水等现象。 | 0.2分 | ||||
车站码头 (2分) | 车站码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车站码头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车站码头公共设施、标识牌等公共设施无损坏,功能正常。 | 0.2分 | ||||
车站码头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车站码头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车站码头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集贸市场 (2分) |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集贸市场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集贸市场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集贸市场无占道出店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集贸市场内外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医院 (2分) | 医院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医院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医院周边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城市抽查(20分) | 商业大街 (2分) | 商业大街参照定点道路检查的扣分指标。 | 0.1分 | 全城抽查1处 |
社区(村) (1分) | 背街小巷参照定点道路检查的扣分指标。 | 0.02分 | 抽查1个社区或城中村的3条背街小巷 | ||
城市巡查 (10分) | 环境卫生(3分) | 无大面积堆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路面污染。 | 0.3分 | 城市巡查 | |
店招广告 (2分) | 无大面积店招广告杂乱破旧。 | 0.3分 | |||
沿街为市(2分) | 无大面积出店和占道经营。 | 0.3分 | |||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 (3分) | 无大面积环境卫生脏乱差、大面积店招广告杂乱破旧、大面积出店和占道经营、大面积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 0.3分 | |||
问题整改(10分) | 上月考评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情况。 | 0.5分 | 实地抽查 | ||
合 计 |
备注:1.通山县定点道路检查评价方式为: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通山县县城全城抽查1条主干道、1条次干道、1条进出城通道;
2.通山县城市抽查评价方式为:县城全城抽查1处;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抽查公园广场、公厕各1处。
附件2
小区“红色物业”评价指标细则
考核对象: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小区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 |||||||
考核指标 | 序号 | 标准内容 | 规定分值 | 评分细则(扣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共性目标(40分) | 1 | “两委”组建运行 | 5分 | 三类小区(专管型小区、托管型小区、自管型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组建覆盖率达到100%的不扣分;小区没有成立“两委”的,每发现1个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2分 | 小区党支部每月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小区“圆桌会”,未开的扣1分;小区业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小区综合事务性会议,未开的扣1分。 | 三类小区,各抽查3个 | |||||
2 | 物管模式选定 | 3分 | 专管型小区市场化《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3分 | 托管型小区物业委托《托管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3分 | 自管型小区“两保一维”人员《劳务聘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3 | 物业基础设施建设 | 5分 | 专管型、托管型小区公服用房清查覆盖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5分 | 专管型、托管型小区公服用房移交到位率达到7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5分 | 自管型小区“四有标准化”(进出有门岗、安防有监控、边界有围挡、停车有车位)建设完成率达到6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4 | 规范落实“两保一维”等基本物业服务 | 3分 | 对照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发现小区保安、保洁和基本维修服务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情形,业主反映比较强烈的,每发现1个小区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5 | 物业政策法规宣传 | 3分 | 三类小区(专管型小区、托管型小区、自管型小区)“物业政策法规宣传专栏”建设综合覆盖率达到8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3分 | 各地各部门每季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微信等国有全媒体平台发布各类物业行业政策法规宣传信息达到30条的不扣分,每少5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分 类 量 化 指 标 (60分) | 专管型小区(25分) | 一、基础管理(共7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1 | 服务公示 | 1分 |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2 | 公众制度 | 1分 | 建立健全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文明公约等主要制度,每缺1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3 | 应急预案 | 1分 | 制定应急预案得0.5分,应急预案制定后每年至少演练1次(有演练记录)得0.5分。 | ||||
4 | 规范服务 | 2分 | 员工未统一着装,每发现1人扣0.1分,最高扣0.3分;应当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每发现1人未持证的扣0.1分,最高扣0.5分;未设立客服电话的扣0.5分,设立电话但无业主来电来访记录的扣0.2分;无便民维修服务或者未开展活动的扣0.5分。 | ||||
5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2分 | 随机抽查5名小区业主(居民),表示满意的得0.4分,基本满意的得0.2分,不满意的得0分,5名受调查人合计得分为本项指标得分。 | ||||
二、房屋管理(共3分) | |||||||
6 | 标识规范 | 1分 | 主出入口未设立小区平面示意图的扣0.1分;主要路口无路标的扣0.1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标识每缺1个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7 | 房屋管理 | 1分 |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发现不完好、不整洁或者有脱落、受污损的,每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符合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形,已向业主委员会(列支范围业主) 提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建议,因相关业主不同意或者不表态,致使问题无法解决的不扣分〕。 | ||||
8 | 户外招牌及景观灯管理 | 1分 | 户外招牌、广告牌、景观灯、LED屏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有破损、有安全隐患的,每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示、上报的不扣分。 | ||||
三、设施设备管理(共6分) | |||||||
9 | 排水排污管网 | 1分 | 化粪池、污水井每半年清掏1次,未清掏或者清掏不达标的每次扣0.5分,排水、排污管道每发现1处堵塞、外溢以及私拉乱接管线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
10 | 小区道路 | 1分 | 道路不畅或者井盖破损影响通行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11 | 供电设备 | 1分 | 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规范,布线及蓄电池设置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每发现1处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12 | 电梯运行维护 | 2分 | 电梯运行安全、平稳,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按照规定检测,轿厢保持清洁。无检测合格证的扣0.5分,未定期维护保养的扣0.4分,有检测合格证但未张贴的扣0.3分,多方通话故障的扣0.4分,电梯轿箱内不卫生的扣0.4分,扣完2分为止。无电梯的小区本项目指标不扣分。实施加装电梯且电梯管理权未交给小区管理的,本项指标不扣分。 | ||||
分 类 量 化 指 标 (60分) | 专管型小区(25分) | 13 |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1分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末端试水能正常放水,管道压力正常,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主机故障的扣0.2分,屋面消防栓无水或者喷淋末端泄水无水的扣0.2分,无报警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的扣0.2分,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0.2分,无值班记录的扣0.1分,未定期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的扣0.1分。(本项目最高扣1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四、保安、消防、车辆管理(共5分) | |||||||
14 | 门岗值守 | 2分 | 24小时值守,有交接班记录。无24小时值守的扣1分,无交班记录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
15 | 消防通道管理 | 1分 | 消防通道无明显警示标志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5分;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5分。 | ||||
16 | 车辆停放 | 1分 | 停车收费标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的扣0.5分;机动车未有序停放的,每发现1辆扣0.1分,最高扣0.5分。 | ||||
17 | 电动车管理 | 1分 | 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序。未设置充电设施的扣1分;电动车停放于楼道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充电的,发现1处本项不得分。 | ||||
五、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共4分) | |||||||
18 | 生活垃圾 | 1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容器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容器未及时清洗或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发生爆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大件垃圾未集中堆放或者清运不及时的扣0.2分;小区内公共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 | ||||
19 | 公共区域保洁 | 2分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咸宁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开展保洁服务,每发现1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
20 | 绿化养护 | 1分 |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每发现1处破坏、践踏、占用现象的扣0.1分,最高扣0.4分。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无斑秃现象,长势不好的扣0.1分;修剪不整齐美观的扣0.1分;树枝折损的,每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本项目最高扣1分) | ||||
托管型小区(20分) | 一、基础管理(共5分) | ||||||
1 | 服务公示 | 1分 |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2 | 公众制度 | 1分 | 建立健全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文明公约等主要制度,每缺1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3 | 应急预案 | 1分 | 制定应急预案得0.5分,应急预案制定后每年至少演练1次(有演练记录)得0.5分。 | ||||
4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2分 | 随机抽查5名小区业主(居民),表示满意的得0.4分,基本满意的得0.2分,不满意的得0分,5名受调查人合计得分为本项指标得分。 | ||||
分类量化指标(60分) | 托管型小区(20分) | 二、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共7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5 | 标识规范 | 1分 | 主出入口未设立小区平面示意图的扣0.1分;主要路口无路标的扣0.1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标识每缺1个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6 | 排水排污管网 | 1分 | 化粪池、污水井每半年清掏1次,未清掏或者清掏不达标的每次扣0.5分,排水、排污管道每发现1处堵塞、外溢以及私拉乱接管线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
7 | 供电设备 | 1分 | 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规范,布线及蓄电池设置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每发现1处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8 | 电梯运行维护 | 2分 | 电梯运行安全、平稳,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按照规定检测,轿厢保持清洁。无检测合格证的扣0.5分,未定期维护保养的扣0.4分,有检测合格证但未张贴的扣0.3分,多方通话故障的扣0.4分,电梯轿箱内不卫生的扣0.4分,扣完2分为止。无电梯的小区本项目指标不扣分。实施加装电梯且电梯管理权未交给小区管理的,本项指标不扣分。 | ||||
9 |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2分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末端试水能正常放水,管道压力正常,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主机故障的扣0.4分,屋面消防栓无水或者喷淋末端泄水无水的扣0.4分,无报警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的扣0.4分,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0.4分,无值班记录的扣0.2分,未定期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的扣0.2分。(本项目最高扣2分) | ||||
三、保安、消防、车辆管理(共4分) | |||||||
10 | 门岗值守 | 1分 | 24小时值守,有交接班记录。无24小时值守的扣0.5分,无交班记录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
11 | 消防通道管理 | 1分 | 消防通道无明显警示标志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5分;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5分。 | ||||
12 | 车辆停放 | 1分 | 停车收费标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的扣0.5分;机动车未有序停放的,每发现1辆扣0.1分,最高扣0.5分。 | ||||
13 | 电动车管理 | 1分 | 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序。未设置充电设施的扣1分;电动车停放于楼道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充电的,发现1处本项不得分。 | ||||
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共4分) | |||||||
14 | 生活垃圾 | 3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每发现1处扣0.2分,最高扣0.4分;容器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最高扣0.6分;容器未及时清洗或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发生爆桶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最高扣0.8分;大件垃圾未集中堆放或者清运不及时的扣0.8分。小区内公共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 | ||||
分类量化指标(60分) | 托管型小区 (20分) | 15 | 绿化养护 | 1分 |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每发现1处破坏、践踏、占用现象的扣0.1分,最高扣0.4分。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无斑秃现象,长势不好的扣0.1分;修剪不整齐美观的扣0.1分;树枝折损的,每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本项目最高扣1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自管型小区(15分) | 一、基础管理(共6分) | ||||||
1 | 服务公示 | 1分 |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2 | 公众制度 | 1分 | 建立健全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文明公约等主要制度,每缺1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3 | 应急预案 | 1分 | 制定应急预案得0.5分,应急预案制定后每年至少演练1次(有演练记录)得0.5分。 | ||||
4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3分 | 随机抽查5名小区业主(居民),表示满意的得0.6分,基本满意得为0.3分,不满意的得0分,5名受调查人合计得分为本项指标得分。 | ||||
二、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共7分) | |||||||
5 | 标识规范 | 1分 | 主出入口未设立小区平面示意图的扣0.1分;主要路口无路标的扣0.1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标识,每缺1个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6 | “四有标准化”建设 | 4分 | 符合建设门岗条件的小区,未完成建设的扣1分;符合建设边界围挡条件的小区,未完成建设的扣1分;安防监控建设未完成的扣1分;小区车位划分未完成的扣0.5分;机动车未有序停放的,每发现1辆扣0.1分,最高扣0.5分。 | ||||
7 | 供电设备 | 1分 | 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规范,布线及蓄电池设置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每发现1处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8 |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1分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末端试水能正常放水,管道压力正常。消防主机故障的扣0.2分,屋面消防栓无水或者喷淋末端泄水无水的扣0.2分,无报警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的扣0.2分,无值班记录的扣0.1分,未定期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的扣0.1分。 | ||||
三、环境卫生(共2分) | |||||||
9 | 生活垃圾 | 2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容器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容器未及时清洗或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发生爆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大件垃圾未集中堆放或者清运不及时的扣0.4分;小区内公共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 | ||||
合计得分: | |||||||
考核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