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咸政发〔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标任务
此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汇聚合力,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保障和按时支付聘用“两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创新手段方式。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电子证照信息,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要认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普查业务培训,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政府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咸政发〔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积极投身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生动实践,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咸宁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离咸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离咸出访、出差或者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六、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探索以四化同步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咸宁路径。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落实接访、下访、约访、暗访工作要求,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有关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研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或者重要决策;
(六)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和工作主题适时召开。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开展的巡视、督查、检查、重大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请示报告等;
(四)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报告、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告、年度市级预算安排建议和市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讨论通过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相关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者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和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
二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涉及到分管副市长工作的事先要征求其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可以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当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区)以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二十六、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者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机关。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者审核程序。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者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者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以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当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或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市长签发。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市、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简报原则上一个单位只保留1种,一般工作会议一律不印发简报、快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工作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做好巡视反馈涉及政府有关问题整改工作。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市级层面督查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加强督查工作的过程监测和跟踪问效,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进督查提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实施办法和我市具体办法。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60天时间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和调研,针对相关领域或者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和联系对象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解剖麻雀”式蹲点调研,全面体察民情、问计于民。采取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真心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咸出访、出差或者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报批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咸出访、出差或者休假,应当事先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咸外出或者休假,应当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批并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属地应当事先请假,提前3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咸政发〔2018〕18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咸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杨良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蔡耀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海莲 市统计局局长
李连忠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又玲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重点办主任
成 员:冯 权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雄军 市委编办四级调研员
魏祖健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宏光 市科技局副局长
阚晚西 市经信局副局长
杨清平 市民宗委副主任
卢卫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柱清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黎 江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汪曙东 市住建局副局长
曾 勇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光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辉斌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丽年 市文旅局副局长
葛木村 市卫健委公共卫生总师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吴越胜 市统计局副局长
石书林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陈绪梁 市供销社副主任
朱泽云 市总工会经审会主任
潘劲松 市税务局副局长
汪 浩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需经领导小组研究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地方和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陈海莲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越胜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撒销。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
为更好推动全市金融业总量持续增长、质效明显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更加精准有力服务支持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市级金融管理机构(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金融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附件1)。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见附件3)。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金融管理机构。对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金融管理机构,授予“年度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称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奖励前八名,授予“年度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称号,在政府性资金存放、财政专户开户等财政资源分配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奖励前六名,授予“年度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称号。
对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对没有完成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全年贷款投放工作目标任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考核结果书面通报对口上级主管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全市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考评或者综合考评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统计年度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突出贡献,需要给予特别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1.金融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2.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
3.保险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
附件1
金融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附件2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
指标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贷款余额 | 15 | 贷款余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5分,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5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其总量与最多、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额比率计算分值。 |
贷款增量 | 20 | 贷款增量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0分,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0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其增量与最多、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额比率计算分值。 |
余额贷存比 | 10 | 余额贷存比第一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0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排序,级差0.5分递减计算分值。 |
新增贷存比 | 20 | 新增贷存比第一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0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排序,级差0.5分递减计算分值。 |
普惠型小微企业 贷款增速、增量 | 10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各占5分。增速(增量)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5分,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其增速(增量)与最大、最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额比率计算分值。 |
税收贡献度 | 5 | 属地纳税第一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5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排序,级差0.5分递减计算分值。 |
“4321”新型 政银担贷款净增额 | 5 | “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净增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5分,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其增量与最多、最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额比率计算分值。 |
不良贷款率 | 5 | 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均值或者当年新增不良贷款未超上级行限额指标的得满分,完不成上述任务的扣2分。 |
金融改革创新 | 10 | 设置培植A级信用企业、推进应收账款融资、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咸融通”平台贷款投放5项指标,每项指标占2分。 |
加分项 | 10 | 完成年度贷款投放目标,做好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金融助企纾困、降费让利、发债融资服务等工作,为咸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源头活水”和项目支撑,引进企业或项目落地见效的,予以加分(该项不减分)。 |
附件3
保险业金融机构评分标准
指标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保费收入增幅 | 20 | 保费收入增幅为负的得0分,保费收入增幅达到15%的得15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1分。 |
政策性保险业务 | 30 | 推行政策性保险种类的得20分,每增加1个险种得2分,加满30分为止。 |
税收贡献度 | 20 | 属地纳税前三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得20分,其他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排序,级差1分递减计算分值。 |
综合理赔 | 10 | 赔付率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得10分,其他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按照排序,级差1分递减计算分值。 |
金融改革创新 | 20 | 实行商业保险优惠费率政策,创新保险产品,保障民生。开展保险救灾、保险扶贫,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工作。 |
加分项 | 10 | 做好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金融助企纾困、降费让利等工作,为咸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源头活水”和项目支撑,引进企业或者项目落地见效的,予以加分(该项不减分)。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精神,全力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健发展,市人民政府在《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咸政办发〔2021〕5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接续政策。
一、全力支持企业强化技改投入。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纳入工业技改投资入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购置占比50%以上)的市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标准由8%提高到10%。新增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与咸宁高新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全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省级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5G全连接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全力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引领示范。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将市级智能化制造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奖励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新增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咸宁高新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全力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增效。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当年不再享受咸政办发〔2021〕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全力支持企业“零增地”技改。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零增地”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支持企业降低技改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技改加大信贷投放,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改贷款贴息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5个百分点,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1.5%。咸宁高新区企业新增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咸宁高新区各承担50%,县(市、区)企业新增贴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定期发布重大技改项目信贷支持“白名单”,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年内达到100%。对符合政策的技改项目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范畴,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道地药材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做大做强大健康产业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道地药材绿色发展,提升中药材产业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助推大健康产业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种植,以提升道地药材质量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优化区域布局,促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推进道地药材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促进全市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选育引进一批药效明显、质量稳定的中药材品种,培育一批中药材种苗示范企业,建设一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的中药材绿色生产基地。到2025年,全市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其中道地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5万亩;培育道地药材种苗示范企业3家以上,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5个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品种布局。推进道地药材“一县一品”建设,建设以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安区为核心的幕阜山中药材产业带。各县(市、区)因地制宜、优化品种,通城县重点发展“隽六味”(金刚藤、钩藤、白芨、黄精、七叶一枝花、白术)品种;崇阳县重点发展“崇六味”(黄精、白芨、射干、虎杖、石菖蒲、乌药)品种;通山县重点发展黄精、葛根、太子参等品种;咸安区重点发展金银花、百合、淫羊藿等品种;赤壁市重点发展栀子、薄荷、瓜蒌等品种;嘉鱼县重点发展莲子。定期开展中药材资源普查,建设咸宁道地药材种质资源苗圃,选育本土适生品种,保存本土野生品种,提纯复壮混杂品种。加快培育中药材繁育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支持开展良种选育、提纯复壮、种苗扩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重点建设一批金刚藤、黄精、白芨、虎杖、射干、葛根、金银花等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提升优良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二)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推广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推进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攻关,制(修)订一批特色鲜明、操作性强的中药材生产技术标准,加快健全标准体系。鼓励开展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促进道地药材“进山入林”,示范推广3—5种中药材林下种植模式,扶持建设一批林下道地药材示范基地。推广适用于各类道地药材生产、采收、加工、病虫害防治的高效实用农机具,提升道地药材生产效率。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种植技术,加快人工智能、环境监测控制、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引领道地药材种植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
(三)建设生产服务体系。大力培育道地药材经营主体,推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道地药材生产,加快道地药材生产向规模化、规范化转变。引导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道地药材生产,支持开展强强联合、共建共享。着力引进和扶持一批中药材龙头企业,鼓励中医药企业自建或者联建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加快产地贮藏设施设备建设,提升药材保鲜能力。加强道地药材主产区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推动形成集加工、包装、仓储、质检、配送于一体的道地药材现代物流体系。构建道地药材产销信息监测网络,适时发布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促进产销衔接。建立健全科技培训推广服务体系,加强中药材人才培训教育工作。
(四)推动产业化发展。深入开展道地药材大企业、大品种、大品牌培育。大力推广产地初加工模式,逐步提升中药材趁鲜切制水平,建设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加工基地,全方位提升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能力。支持通城、崇阳、通山、咸安等地打造特色中药产业园区(基地)。加快发展中药饮片加工、中药系列产品开发,鼓励生产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点培育扶持黄精系列产品、金银花口服液、金刚藤胶囊、淫羊藿胶囊等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发经典名方,支持中医药龙头企业扩大市场,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
(五)强化质量管控。健全中药材产业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道地药材生产标准、加工标准、储藏标准和良种繁育、种植采收、加工炮制等技术规程,大力推进按标生产。建立中药材质量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大样品检测力度,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中药材质量检测,逐步建立中药材质量检测管理和评估体系。构建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和完善投入品管理、档案记录、产品检测等制度,加强种源、种植、加工等生产过程监管,推动实现中药材生产、加工、经营全程可追溯。强化中药材生产管理,严禁滥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不法行为。
(六)打造道地药材品牌。加大品牌注册和宣传力度,支持通城金刚藤、崇阳黄精、通山黄精等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原产地认证、绿色有机中药材认证等,逐步形成“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品牌体系,实现品牌赋能产业升级。积极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博会、健博会,着力提升道地药材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开展道地药材宣传和展示活动,弘扬中医药文化。到2025年,打造1—2个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的道地药材知名品牌。
(七)推进中药材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利用中药材资源,开发药膳、药茶、药酒等产品。大力打造以黄精、莲子、葛根等为代表的药食同源产业链,以金银花、金刚藤等为代表的消炎抗病毒产业链,以白芨等为代表的美容产业链。扶持壮大一批使用中草药生产“两药”(农药和兽药)和“两料”(肥料和饲料)生产企业,加快中药材兽药研发和中药材饲料添加剂研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势大宗道地药材进入国家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目录,开发新型保健产品,发展药膳产业,重点发展黄精药膳产业。依托中药材特色小镇,研发艾灸、药浴、洗化、精油等高端康养保健品。
(八)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依托药姑山李时珍采药、葛洪传说、九宫山道教养生文化、瑶医药文化等中医药文化资源,结合我市自然生态资源,开辟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精品路线,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鼓励各地充分利用道地药材资源,结合花卉药材、田园风情、中药科技展示等,打造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建设一批休闲旅游示范项目。支持特色旅游小镇、景区酒店开展规范的中医按摩、中药汤浴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中药材农业主导产业链作用,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中药材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产业来抓,将中药材基地与产业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融入乡村建设行动,全方位推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中药材产业经营主体成立咸宁市中药材协会,加强行业管理。
(十)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对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中医药发展、企业技改、科技研发等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道地药材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基地建设、产地加工、科研推广、仓储物流、品牌创建和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要将中药材加工、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给予充分保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中药材种养保险产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规定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的贷款。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咸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3〕9号),加快推进我市气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根本方向,全方位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贡献气象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80%以上,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达到87%以上,暴雨预警精细化到乡镇(街道),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88%以上,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达到90分以上,气象高质量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到2035年,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深度融合,气象协同发展机制更加完善,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水平保持全省前列,暴雨预报水平、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全省领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气象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气象预报基础性研究。继续发展和完善0—14天智能网格预报业务和产品体系,加大灾害性天气客观预报产品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逐步将灾害性天气产品预报时效延长至1周。开展气候模式在次季节(未来15—60天)的应用。提高提前1月预报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能力。开展气候年景分析,探讨气候年景预测技术研发。(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打造气象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咸宁长江中游暴雨监测野外科学试验基地建设,联合武汉暴雨研究所开展暴雨、强对流天气等监测科学试验。聚焦咸宁本地暴雨预报预警技术开展研究,加强天气机理、气象灾害发生机理、气象规律等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
3.构建气象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开展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交通安全、能源安全等影响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气象科技支撑。联合科研机构、部门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技术联合攻关,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科技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
(二)推进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4.夯实气象监测基础。围绕生态、交通、农业、旅游等发展及防灾减灾需要,增加观测项目,在气象监测盲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加密建立多要素区域自动气象站,实现自动气象站平均间距不超过7公里,气象灾害敏感区达到3~5公里。优化完善全市天气雷达布局,实现天气雷达6个县(市、区)全覆盖监测。推进市级气象设备计量检定中心建设。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探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提升精准预报能力。加强雷达、卫星等资料应用,强化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根据咸宁气候特点,提高“小局地、短历时、强降水”天气监测预警的准确率、命中率、提前量。(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6.推进气象信息化建设。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基于场景、基于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建设防灾减灾决策气象服务系统,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开发基于大数据的具有实况监测、气候历史比对、影响预估、风险预警、决策气象等功能的智能气象服务终端APP。(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三)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7.强化预警发布能力。落实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防汛应急响应机制,实现红色预警信号向重点服务对象自动“叫应”,实现红色预警信号30分钟内送达重要部门、重点单位责任人和重点人群,气象预警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强与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合作,实现高级别气象预警短信全网自动发布,提升发布时效。做好与社区显示屏、“村村通”大喇叭等发布终端对接,实现预警信息实时展示和播放。(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运行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应急云广播、电视、广播、LED显示屏对接。持续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示范乡镇创建工作,联合应急等部门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引领乡镇、社区防灾减灾救灾抗灾能力建设。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实现县级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加强流域气象服务能力。织密重要湖库、中小河流地面气象观测网,布设移动气象站、无人机等应急观测系统。基于气象与水利等部门数据的共享互通,总结流域性致洪暴雨在不同承载体的发生发展特征,分析提炼分区域分等级的致灾阈值。针对咸宁境内五个流域性水系制作发布暴雨洪涝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面向强降水天气过程,及时开展暴雨危险性和人口、经济风险预警服务。(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10.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和流动作业点安全提升行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升级改造,推进人影火箭自动化率达到60%,加快建设人影装备、弹药物联网系统,推进电子锁定装置应用全覆盖。全面增强人工影响天气在改善空气质量、森林防灭火等方面能力。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决策调度和指挥协同机制,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与军民航合作做好人影空域保障。(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提高气象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
11.拓展农业生产气象服务范围。推进湖北省猕猴桃气象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围绕茶叶、中药材、蔬菜等重点特色农业产业链,建设市级特色农业气象服务中心,持续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开展主要特色作物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主要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为选育适应气候变化的优质品种提供支撑。建立和完善针对不同农作物的高温干旱、暴雨洪涝、低温冷(冻害)、长连阴雨等重大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指标;针对水稻、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制作系列化、精细化、无缝隙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客观产品,制定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产品制作与发布业务流程。开展旱涝、高温热害等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指数研发,完善粮食作物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转移机制。(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
12.提高能源气象服务水平。加强基于气象数值模式+微地形订正模型+实况覆冰验证的输变电线路精细化覆冰预测预警技术研究,开展易覆冰微地形特征解析,完善覆冰模型参数和校核,提升输变电线路气象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开展针对电力输送安全的降水、风、冻雨等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基于智能网格预报和格点实况产品,为供电单位提供更加精准、精细到线路和点位的高温、雷击、强对流等气象风险预警产品。(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咸宁供电公司)
13.强化交通气象服务能力。完善交通自动气象站网布局,多方筹措资金,或者联合相关部门以共建共享方式,在重要高速公路、铁路、码头等交通节点补充建设自动气象站,提高站点布局密度。(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提高气象服务保障人民美好生活能力。
14.丰富公共气象服务供给。升级完善气象融媒体平台,实现微信、微博、网站、短视频等各类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全媒体发布矩阵。加强面向城市应急处置、防洪排涝、交通出行、电力调度等安全运行不同场景的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产品制作能力。针对暴雨、强对流等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极端天气事件,以及“两会”、春运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提供优质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咸宁供电公司)
15.强化生态环境气象服务保障。针对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及幕阜山区等重点生态屏障地区,优化湿地、森林生态气象站网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改进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发展重污染过程定量评估。(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深入挖掘崇阳、通城“天然氧吧”气候生态品牌的经济、社会效益。推进通山县打造中国气候宜居城市气候生态品牌。研发培育云海、星空、赏花等特色旅游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加强组织实施,细化具体措施,推动跟踪问效。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投入保障。按照事权划分保障气象事业发展投入。按照政策做好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科技人才有关地方待遇保障,加大气象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迭代升级和运行维护等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人才保障。加强高层次气象人才引进培养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将气象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库同等享受地方人才政策,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气象科技人员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3〕9号
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工作要求,加快推进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市、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西凉湖水质改善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搭建全域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考核范围
咸宁市西凉湖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
四、考核内容
(一)水环境质量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办法。
1.湖泊水环境质量考核。
(1)考核因子与目标。
①考核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②考核目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Omg/L、总磷≤0.05mg/L、化学需氧量≤20mg/L。
(2)考核点位与监测方式。
①考核点位(6个):咸安区2个、嘉鱼县2个、赤壁市2个。(详见附件1)
②监测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咸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每月负责西凉湖流域6个点位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汇总。
(3)考核细则。
①达标点位考核。以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西凉湖咸安湖心、嘉鱼湖心、赤壁湖心3个省控点位前四年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浓度平均值作为考核基准值(Cio),用考核基准值(Cio)减去各地2个点位当月水质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浓度平均值(Ci),得到考核点位水质污染物变化浓度值(Cn)。Cn与Cio比值为下降倍数。计算公式如下:
下降倍数≤0.1倍,扣2分;
0.1倍<下降倍数≤0.2倍,扣4分;
0.2倍<下降倍数≤0.4倍,扣6分;
0.4倍<下降倍数≤0.5倍,扣8分;
下降倍数>0.5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30分。考核以各地2个点位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浓度平均值计算当月综合得分情况,以每月综合得分情况计算每季度综合考核结果。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②不达标点位考核。以各县(市、区)考核点位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浓度平均值评价水质结果,当水质类别未达到考核目标时,超标因子监测结果与考核基准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30分。考核以各地2个点位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浓度平均值计算当月综合得分情况,以每月综合得分情况计算每季度综合考核结果。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当考核点位水质为劣Ⅴ类时,每个点位另扣5分。
2.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考核。
(1)考核因子与目标。
①考核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②考核目标:总磷≤0.1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余码河入湖口按照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考核;马鞍河入湖口按照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考核)。
(2)考核点位与监测方式。
①考核点位(6个):汀泗河入湖口,考核咸安区、赤壁市;舒桥河入湖口,考核嘉鱼县、赤壁市;泉口河入湖口,考核赤壁市;宋家河入湖口,考核赤壁市;余码河入湖口、马鞍河入湖口,考核嘉鱼县。(详见附件2)
②监测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每月负责西凉湖流域6个入湖河流点位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汇总。
(3)考核细则。
以考核目标值作为基准值(Cio),用考核基准值(Cio)减去各考核点位当月水质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Ci),得到考核点位水质污染物变化浓度值(Cn)。Cn与Cio比值为超标倍数。计算公式如下: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30分。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当考核点位水质为劣Ⅴ类时,每个点位另扣5分。
3.主要入湖排口水环境质量考核。
(1)考核因子与目标。
①考核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②考核目标:总磷≤0.2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Ⅳ类水质标准。
(2)考核点位与监测方式。
①考核点位(5个):咸安区1个、嘉鱼县2个、赤壁市2个。(详见附件3)
②监测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每月负责西凉湖流域5个入湖排口点位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汇总。
(3)考核细则。
以考核目标值作为基准值(Cio),用考核基准值(Cio)减去各地入湖排口当月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Ci),得到考核点位水质污染物变化浓度值(Cn)。Cn与Cio比值为超标倍数。计算公式如下: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30分。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二)水环境质量奖励资金考核办法。
1.湖泊水环境质量考核。
以上一年度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西凉湖咸安湖心、嘉鱼湖心、赤壁湖心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浓度年均值数据作为基准值(Cio),用基准值(Cio)减去省生态环境厅通报考核当年1—12月西凉湖咸安湖心、嘉鱼湖心、赤壁湖心年均值数据(Ci),得到考核点位水质污染物变化浓度值(Cn)。Cn与Cio比值为改善倍数。计算公式如下:
改善倍数≤0.1倍,每个指标奖励10万元;
0.1倍<改善倍数≤0.2倍,每个指标奖励20万元;
0.2倍<改善倍数≤0.4倍,每个指标奖励30万元;
0.4倍<改善倍数≤0.6倍,每个指标奖励40万元;
0.6倍<改善倍数≤0.8倍,每个指标奖励50万元;
改善倍数>0.8倍,每个指标奖励80万元。
2.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考核。
当考核点位年均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水质标准时,每条河流奖励50万元。
3.主要入湖排口水环境质量考核。
当考核点位年均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时,每个排口奖励50万元。
四、资金结算缴付及使用
水环境质量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月监测、季考核、年结算”方式,水环境质量考核奖励资金实行年度一次结算方式。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地缴入市财政专户,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
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后统筹用于西凉湖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及奖补,如有资金不足的情况,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考核点位的监测与数据汇总核算;加强对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本地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西凉湖省控点位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该地进行工作约谈。
七、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西凉湖流域湖泊考核点位信息表
2.西凉湖流域入湖河流考核点位信息表
3.西凉湖流域入湖排口考核点位信息表
附件1
西凉湖流域湖泊考核点位信息表
考核点位 | 经度 | 纬度 | 县(市、区) |
考核点位 | 114.12984 | 29.931321 | 咸安区 |
西凉湖咸安湖心 (省控点位) | 114.1173 | 29.9592 | |
考核点位 (思姑台附近) | 114.047453 | 29.938483 | 嘉鱼县 |
西凉湖嘉鱼湖心 (省控点位) | 114.0927 | 29.9901 | |
考核点位 | 114.093609 | 29.974612 | 赤壁市 |
西凉湖赤壁湖心 (省控点位) | 114.0644 | 29.9416 |
附件2
西凉湖流域入湖河流考核点位信息表
考核点位 | 经度 | 纬度 | 县(市、区) |
汀泗河入湖口 | 114.148264 | 29.88619 | 咸安区、赤壁市 |
舒桥河入湖口 | 114.009442 | 29.899834 | 嘉鱼县、赤壁市 |
泉口河入湖口 | 114.139186 | 29.884464 | 赤壁市 |
宋家河入湖口 | 113.988418 | 29.889416 | 赤壁市 |
余码河入湖口 | 114.092778 | 29.9975 | 嘉鱼县 |
马鞍河入湖口 | 113.999167 | 29.982778 | 嘉鱼县 |
附件3
西凉湖流域入湖排口考核点位信息表
考核点位 | 经度 | 纬度 | 县(市、区) |
向阳湖镇北岭村上屋吴西北 农业农村排污口 | 114.1275 | 29.954444 | 咸安区 |
官桥镇两湖村思故台闸 | 114.030278 | 29.929167 | 嘉鱼县 |
官桥镇两湖村友谊渠闸 | 114.03 | 29.928889 | |
神山镇神山湖入湖口 | 114.030556 | 29.898056 | 赤壁市 |
神山镇马狮湖渔场入湖口 | 114.0775 | 29.92916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3〕10号
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搭建全域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各县(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考核范围
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
四、考核因子与目标
(一)考核因子。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地表水考核点位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二)考核目标。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总磷≤0.05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4mg/L、氨氮≤0.5mg/L、化学需氧量≤15mg/L;窑嘴大桥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总磷≤0.1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0mg/L;其他考核断面(点位)考核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
五、考核断面(点位)与监测方式
(一)考核断面(点位)(18个)。
咸安区湖泊考核断面(1个):斧头湖咸安湖心;
咸安区河流、闸口、泵站考核断面(点位)(11个):窑嘴大桥、三八河入湖口、王生茂河入湖口、贺胜河入湖口、泉水湖闸口入湖口、梓山湖国营渔场闸口入湖口、梓山湖国营渔场旁水渠入湖闸口、淦河三叉港闸口、淦河彭家嘴闸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一入湖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二入湖口;
嘉鱼县湖泊考核断面(1个):斧头湖咸宁湖心;
嘉鱼县闸口考核点位(5个):东湖分场闸口入湖口、东湖闸口入湖口、茅花咀闸入湖口、大堰湖闸口入湖口、南港闸口入湖口。
(二)监测方式。
水质自动站和手工采测相结合。
六、考核细则
(一)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
湖泊水域考核点位监测数据采用上级发布数据,每单月考核一次。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考核点位目标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2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4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6分;
0.4倍<超标倍数≤0.5倍,扣8分;
超标倍数>0.5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40分。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二)入湖河流、闸口、泵站考核断面(点位)考核。
考核断面(点位)每月监测、每月考核。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考核断面(点位)目标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30分。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三)市级奖励资金补偿标准。
市财政每年出资300万元用于奖励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当年断面(点位)实际监测频次低于4次的,不参与奖励资金核算。根据断面(点位)水质监测年均浓度值评价断面(点位)达标情况,达标率80%及以上的县(区)获得奖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四)资金缴付。
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月考核、年结算”,由各地缴入市财政专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
七、考核资金使用
各县(区)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后统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斧头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二)对在斧头湖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作要求
(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及时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加大考核不达标断面(点位)的水污染治理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考核断面(点位)的监测与数据汇总;加强对咸安区、嘉鱼县检查督导,对污染治理不利、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方,及时通报约谈,视情况组织专项督察,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地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聘任第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办发〔2017〕1号)要求,因第三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已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聘任胡江玲等8名同志为第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2年。现将第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通知如下:
胡江玲 咸宁市司法局局长
朱晓明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青山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锦建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新贵 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新贵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超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登堂 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三、责任分工
(一)咸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组织区直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安排财政预算;开展政策咨询、社区协商、矛盾调解等工作;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咸安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预审及联合审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三)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者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五)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加装电梯提供主动服务并创造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实施主体做好协议公示、工程施工、电梯运营维护等事项。
(六)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预审。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意向提请所在地社区(村)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向咸安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表。
咸安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申请表上出具预审意见。
(二)签订协议。预审通过后,实施主体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加装电梯的位置、入户方式、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三)项目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向所在地社区(村)书面申请公示。社区(村)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参与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书面协议等。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在公示申请书上出具公示意见。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社区(村)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村)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社区(村)和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现场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听证会后,业主仍有异议的,社区(村)应当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双方最终均应当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联合审查。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当向咸安区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出资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复印件;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4.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公示意见或者听证会意见复印件。
咸安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开展加装电梯施工。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咸安区住建局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告知原因,并指导实施主体进行修改后再申报。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咸安区住建局要按照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拟加装电梯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六)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协调确定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实施主体应当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六、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简化、便民原则,不做日照分析,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函〔2020〕42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咸宁市城区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
2.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3.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申请书
4.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函〔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探索推进病死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力争在“十四五”期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题研究、强化绩效考核,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作为承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处理等情况,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或者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3.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以现有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收集中心为基础,按照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建立健全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快推进现有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收集中心、暂存点、专用转运设备等按照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基础设施储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
4.扩大无害化处理覆盖范围。加快收集网点和运转网络布局,扩大覆盖范围,将病死畜禽收集种类由生猪向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延伸,将病死畜禽收集环节由饲养向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延伸,真正做到收集无遗漏、处理全覆盖。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5.严格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现有省级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利用视频监控、定位和影像系统等设施设备,创新监管机制,规范收集程序,做好数据复核,严格落实“五单两账”(五单:收集单、入库单、调运单、处理通知单、补助申报单;两账:收集与调运明细账、处理明细账)要求,加强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入库、调运、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无害化处理情况核查;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金,加强对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严防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保障政策。
7.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用好相关涉农财政资金,坚持“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在实施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基础上,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其病害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于养殖量、处理量较少的地区,可以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确保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其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8.落实土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配套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畜禽产业发展布局,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中心、处理场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优先予以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中心、处理场的环评审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按照国家农机补贴有关政策执行;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五)探索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
9.推进保险联动机制。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落实和经费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进入批发、零售环节及生产加工后的病死畜禽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倒查追责。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6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
到2025年,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配合省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全面掌握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1.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及工作机制。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压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及风险筛查。
2.开展新污染物调查及监测。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产使用化学物质的品质、数量、用途等信息;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结合我市实际,在长江(咸宁段)、金水、陆水等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和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管控开展风险筛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工作方案,在调查监测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建议,落实“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4.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实施淘汰或者限用管控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者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录,协调、配合海关部门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非法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纺织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本地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检测,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狠抓过程管理,减少新污染物总量。
6.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及农药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药监局咸宁分局配合)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市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禁止全市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推行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着力构建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8.开展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每年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9.开展新污染物废物的安全收集利用处置。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含(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任务,推广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探索制定激励政策,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0.加强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市本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充分运用国家、省科技攻关成果,推动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形式多样地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2023—2025年,组织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汇总,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与武汉海事局咸宁海事处工作协调,开展长江流域(咸宁段)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的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咸宁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
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现将《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咸宁市级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咸政办函〔2021〕22号)和2021年9月15日公布的《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咸政办函〔2021〕33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1 | 教师资格认定无犯罪记录 | 办理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2 | 高中毕业证 | 补办高中学籍档案 | 市本级 |
3 | 身份证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4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6 |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7 | 消防验收合格证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8 |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9 |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10 | 经营场所平面图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11 | 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12 |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市本级 |
13 | 网络拓扑结构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市本级 |
14 |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市本级 |
15 | 主要管理人员相对应等级的保安职业资格证书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16 |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18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市本级 |
19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市本级 |
20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纳税凭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市本级 |
21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本级 |
22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 | 市本级 |
23 |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市本级 |
24 | 经济贫困证明 | 法律援助申请 | 市本级 |
2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市本级 |
26 | 学历、专业、学位、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市本级 |
27 | 银行工资代发流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 市本级 |
28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就业创业证》办理(失业登记) | 市本级 |
29 |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具备办公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市本级 |
30 | 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学校专职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资质、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不少于3年的场所租赁协议,教学设施、设置属于自购/租赁/赠予,购置(租赁、赠予)手续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本级 |
31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市本级 |
32 | 劳动合同 | 就业登记 | 市本级 |
33 | 婚姻关系证明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4 | 汉字译本真实性保证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5 | 代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6 | 身份信息证明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7 | 小微企业的认定证明 | 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 市本级 |
38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书面保证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 | 市本级 |
39 | 个人建房竣工相关材料 | 个人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 市本级 |
40 |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 |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缴纳税费 | 市本级 |
41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市本级 |
42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市本级 |
43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首次认定 | 市本级 |
44 | 身份证明 |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的初审 | 市本级 |
45 | 身份证明 | 建筑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准 | 市本级 |
46 | 身份证明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的初审 | 市本级 |
47 | 身份证明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续办资质 | 市本级 |
48 | 身份证明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49 |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港口经营许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市本级 |
50 |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经营许可: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 市本级 |
51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经营许可:要有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架图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最好是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务合同 | 市本级 |
52 | 同意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证明 | 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本级 |
53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市本级 |
54 | 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利工程安全证明等 | 办理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市本级 |
55 | 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利工程安全证明等 | 办理省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市本级 |
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本级 |
57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本级 |
58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本级 |
59 | 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本级 |
60 |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本级 |
61 | 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2 | 拟任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3 | 营业执照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4 | 拟任屠宰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6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本级 |
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本级 |
68 | 院校的毕业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本级 |
69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本级 |
70 | 造船厂的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本级 |
71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本级 |
72 | 营业执照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3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4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5 | 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6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7 | 近3年床位使用率证明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 市本级 |
78 |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及专业履历原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本级 |
79 |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任职证明,同时提供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信息) | 市本级 |
80 | 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1 | 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2 | 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3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4 | 考核不合格证明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5 | 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6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87 | 学历证明 |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88 | 学历证明 | 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89 | 身份证明 | 卫生许可证 | 市本级 |
90 | 身份证明 | 中医诊所备案 | 市本级 |
91 | 同意参加义诊的证明 | 义诊备案 | 市本级 |
9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校验 | 市本级 |
9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大型乙类医用设备配备 | 市本级 |
9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市本级 |
95 | 健康证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96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注册 | 市本级 |
97 | 拟聘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本级 |
98 | 拟聘用证明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市本级 |
99 | 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100 | 拟聘用证明 | 医师变更注册 | 市本级 |
101 | 拟聘用证明 | 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 | 市本级 |
102 | 拟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103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置平面布局图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104 | 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105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106 | 伤残登记评定(调整)和伤残办理相关材料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市本级 |
107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相关材料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市本级 |
108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 市本级 |
109 | 营业执照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本级 |
110 | 环卫作业车行驶证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本级 |
1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本级 |
112 | 施工总平图 | 按照施工图纸施工 | 市本级 |
113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 施工资质 | 市本级 |
114 | 移植方案 | 修剪、移植城市树木 | 市本级 |
115 |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本级 |
116 | 迁移施工和养护技术方案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市本级 |
117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18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19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市本级 |
120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者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市本级 |
121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市本级 |
12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23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市本级 |
124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市本级 |
125 | 专用车证 |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市本级 |
126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市本级 |
127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市本级 |
128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29 | 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 市本级 |
130 | 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 市本级 |
131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中,证明设计选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市本级 |
13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技术资料 | 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中,用于检验实际雷电防护装置是否与图纸一致 | 市本级 |
133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中,用于证明选用防雷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正确安装 | 市本级 |
134 | 单身声明 | 购房贷款、提取 | 市本级 |
135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购房贷款、提取 | 市本级 |
136 | 离职证明 | 离职提取 | 市本级 |
137 | 楼盘资质证明 | 楼盘准入 | 市本级 |
138 | 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 | 单位登记 | 市本级 |
139 | 售房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 | 贷款资金划入 | 市本级 |
说明:此表不含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咸宁市级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上次公布时间 | 取消 时间 | 取消原因 |
1 | 企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需提交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用合同”调整为“企业已购买或者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 2021年5月20日 | 2022年4月7日 |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拍卖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市商务局不再受理该业务 |
2 | 营业执照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
3 | 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4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5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6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7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2021年10月15日 | 2023年6月28日 | 《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申请材料调整 |
8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2021年10月15日 | 2023年6月28日 | 《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对水土流失纠纷裁决的申请材料调整 |
9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2021年10月15日 | 2023年6月28日 | 《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对水事纠纷裁决的申请材料调整 |
10 | 勘察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审核(丙级)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根据《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勘察企业资质(丙级)、设计企业资质(丙级)、监理企业资质(丙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的首次、延续、增项、变更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
11 | 勘察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丙级)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2 | 勘察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审核(丙级)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3 | 设计企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丁级升丙级审核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4 | 监理企业资质增项审核(丙级及事务所)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5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初审)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6 |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证明 | 2021年5月20日 | 2023年6月14日 | 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取消一次性困难救助 |
17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有至少两名从事劳务派遣专职人员;具备办公条件、设备 | 2020年5月20日 | 2023年7月15日 | 劳务派遣单位需从严许可、从严监管,一些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承担责任和风险差的公司会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 |
18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学校专职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资质、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教学设施、设置属于自购/租赁/赠与,购置(租赁、赠与)手续 | 2020年5月20日 | 2023年7月15日 | 一是技工学校设立涉及筹设先期投入资金大,举办者很难达到;二是技工学校要求场地面积和软硬件设施要求高,涉及面广(家长学生),一旦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获得许可,后期又无法具备条件,很难进行整改,带病运行将危及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造成一些难以预见的潜在风险;三是技工学校并不是具备条件就可以审批设立,还要统筹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和省市统一规划安排来设立 |
1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2021年9月15日 | 2023年7月15日 | 网上办后,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