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公报年份:2024
  • 总号:77
  • 期号:第2号
  • 发布时间:2025-01-03 18:15:35

咸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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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咸政规〔202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467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确保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本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按照公告的要求,通过互联网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网上挂牌出让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土地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办,并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挂牌出让信息。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出让人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确保推送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均可以通过网挂系统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竞买人以及与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发布

第八条交易机构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宗地规划指标要求、宗地界址图、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出让人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等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发布原公告的出让人、交易机构按原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及时在网挂系统更改信息。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由监督人员把底价加密文件提交给网挂系统管理员,由管理员导入到网挂系统。

第三章数字证书与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竞买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网挂系统。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竞买人竞买出让宗地,应当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竞买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在提交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机构咨询。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上下载出让文件等相关资料了解宗地情况,也可以自行到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交易宗地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需要成立新公司在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申请书中预先明确新公司拟用名称、出资主体、股本构成以及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竞买人通过向网挂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竞买人凭订单流水号向指定银行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逐宗交纳。竞买人在交纳竞买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挂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凭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赋予与订单流水号对应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资格。

竞买人没有按时足额在指定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该竞买人将不被赋予竞买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该竞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使用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第四章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网上挂牌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记录的接受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当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以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二十条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记录,符合本规则的报价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

第二十一条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竞价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开始网上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限时竞价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5分钟。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以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六条竞买人可以自愿选择系统提供的自动委托报价功能进行自动委托报价。竞买人委托系统自动报价时须设定委托的最高限价,系统自动报价的最高价格不超过竞买人委托的最高限价。竞买人可以随时撤销自动报价委托,改为手动出价。

第二十七条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字、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以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出让文件要求的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联合竞买文件等)到交易机构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缴纳税费。

第二十九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出让人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宗地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延期退还,按同期银行利率计取利息。

第七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根据系统设置权限要求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网挂系统管理员应当遵守下规则:

(一)管理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出让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当将宗地信息、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交给交易机构存档;

(六)管理员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挂牌主持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网上报价、限时竞价和成交确认等过程进行监控。交易期间的数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在一天内连续5次输错密码,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用户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用户提供相关证明,经原CA数字证书办理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三十五条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秘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三)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四)因系统遭受破坏或者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不影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进行。

第三十八条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可以中止挂牌活动,封存相关数据以及信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出让人,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当报出让人批准。在出让人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渠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公告,并关闭系统竞价通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十九条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在恢复网上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者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因竞买人提供的竞买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等原因,造成交易机构无法核实竞买人真实身份,无法退还竞买保证金的,由交易机构暂时保管;竞买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交易机构改变竞得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按数字证书办理时用户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恶意串通和阻碍正常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行为的;

(三)导致竞买行为无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竞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人以及与系统有关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咸政发〔202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及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机构改革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咸政规〔2017〕8号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二)《咸宁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8号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334”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2〕9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号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34号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产品产销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9〕2号)。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5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1号)。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3号)。

(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4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7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14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咸宁市推动工业经济“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电〔202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22年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电〔2023〕14号)。

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6〕2号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市住建部门”修改为“市资建部门”。

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住新”。

3.将第八条中“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建设管理部门”。

4.将第十条中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5.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住建部门”修改为“建设管理部门”。

6.将第二十八条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2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以及对大件运输道路、重件码头等专项核电设施进行保护,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发改委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发改局、咸安区发改局、嘉鱼县发改局负责各自县(区)境内核电区域或设施保护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建设、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旅、供电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4.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征地周界”征租地周界统一修改为“征(租)地周界”。

5.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征(租)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以及核电临建设施已租用的区域

6.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嘉鱼潘家湾核电重件码头,主要途经351国道107国道、银泉大道、横路线、咸通线、核电专用路等国省县道,止于咸宁核电厂工程厂址,路线全长102.1km。”

7.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驻居民”修改为“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住居民”。

8.将第七条第四项中“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修改为“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依法进行规划调整”

9.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城乡发展各类规划,应当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咸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10.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发改委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市发改委可以组织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9〕3号)。

1.删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将全文中“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资建部门”。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改、住新、公安、应急管理、文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工作。

4.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5.将第七条第二款“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到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6.将第十八条的“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6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咸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咸宁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职能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市直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和市直管含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咸宁市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资建局负责解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0〕7号)。

1.第一部分中“2020年底前,咸宁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2021年,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将第二部分(一)(二)(三)(五)配合单位中的“等部门”统一修改为主管部门”。

3.将第二部分“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4.将第二部分(三)、第三部分(一)(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5.将第三部分修改为(四)部门并联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等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并联办结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6.将第五部分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

1.将第一部分(一)中的“按照2025年本土上市企业突破5家的总体目标,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制定提出企业上市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根据目标任务具体推进各项工作”修改为“按照全市企业上市的总体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推进辖区内企业上市各项工作”。

2.删第二部分()中“5.对市内企业按照规定异地‘买壳’或者‘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将第二部分()修改为“加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省、市两级设立的各类涉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清单、推荐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时安排用地指标,快速办理核准预审,高效报批供地,实现应保尽保。”

4.将全文中的“咸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别修改为“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政府办公室”

5.删全文责任单位中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将“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1.将第二部分(二)5中的“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在咸实际缴税额在500万元到8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修改为“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1.6亿元(含1亿元)、1.6亿元至2亿元(含1.6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

2.将第二部分(五)14点中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

3.将第三部分(一)修改为:“(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统一、有力的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运行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4.将“本意见由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5.将全文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4号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一部分(三)修改为(三)实施范围。咸宁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推动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和居住建筑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2.将第三部分(一)责任部门中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二)责任部门中的“市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新局”。

3.将第三部分中的责任部门均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删第三部分(三)。

5.将第三部分(四)(五)分别调整为(三)(四)。

6.将第三部分(六)中的“市经信委”修改为“市经信局”,序号调整为(五)。

7.将第四部分(二)修改为(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对纳入按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范围的房屋建筑,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

8.将第四部分(三)修改为(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提出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标准,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9.将第五部分(一)修改为:“(一)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协调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22号公布,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1.将第四部分结构层次序数1.”“2.”“3.”“4.”分别修改为“(一)”“(二)”“(三)”“(四)”。

2.将第五部分结构层次序数中的“1.”“2.”“4.”“5.”分别修改为“(一)”“(二)”“(四)”“(五)”。

3.将第五部分(三)修改为:“(三)启动代偿扣划: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书面代偿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代偿申请进行核实,经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联席会议确认无误后,以联席会议纪要予以书面回复,并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若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合作银行将视同服务中心同意合作银行直接扣划代偿资金。”

4.将第六部分(一)修改为:“(一)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市畜牧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畜牧贷’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开展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政策资源,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积极开展‘畜牧贷’创新试点工作。”

5.删第六部分(二)中的“由服务中心以月报形式将业务办理及存在的风险情况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备案。”

(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40号)。

1.将全文中的“市卫计委”统一修改为“市卫健委”

2.删去第三部分(一)(二)责任单位中的“市文新广局、”。

3.将第三部分(二)(四)(十一)责任单位中的“市体育局”修改为“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4.增加“市医保局”作为第三部分(九)责任单位

5.将第三部分(十)责任单位中的“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分别修改为“市经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增加“市医保局”作为责任单位。

6.将第三部分(十一)责任单位中的“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食药监局”分别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  

7.将第三部分(十四)责任单位中的“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分别修改为“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8.将第三部分(十五)责任单位中的“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分别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9.将第四部分(二)中的“卫生计生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修改为“医保部门”。

10.将第四部分(二)中的“科技、物价、经信、环保、住建、农业、商务、文新广、安监、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修改为“科技、发改、经信、生态环境、住新、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5号)。

1.将全文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政府办公室”“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删去全文中的“、市乡村振兴局”。

2.删去第六部分(一)中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数字咸宁建设领导小组,”。

3.将附件名称修改为“数字咸宁建设专项协调机制责任分工”。

4.删去附件“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所有内容。

5.删去附件中的“二、专项协调机制责任分工”“在数字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将“提出组建建议方案,”修改为“制定组建建议方案”。

6.将附件中的“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修改为“日常工作由市政数局负责”。

7.将附件中的“杨良锋”“王刚”统一修改为“李丽”,“吴晓波”修改为“张学华”。

8.根据修改情况对附件结构层次序数作相应调整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14号)。

1.将全文中的“咸宁银保监分局”统一修改为“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2.删第三部分(三)中的“;对没有完成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全年贷款投放工作目标任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3.将第四部分(一)修改为“(一)全市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考评或者综合考评方式,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删去第四部分(三)将(四)调整为(三)。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0号)。

1.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对单位顺序作相应调整

2.将第十六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2.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生产基地设在咸宁

3.将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咸宁’模式,入驻项目须在咸宁落地。”

三、限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4号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2〕1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咸政发〔2018〕7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1〕4号)。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中限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修改期限。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4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扎实推进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完善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规范咸宁市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鄂政办发〔20247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委会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投资项目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投委会主任由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长兼任,副主任由副长兼任。成员为政府秘书长,市发改委、教育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政数局、市林业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投委会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补充。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投委会主任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市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调整方案,主要是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重点行业绩效评价报告;

)其他需要审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投委会常务副主任每月中旬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推进以下事项:

(一)调度当月投资运行和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以下简称“三库”)建设情况;

(二)适时审议申报上级资金项目列入“三库”;

(三)协调本级投资项目在总量结构、选址、财力论证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本级投资项目在审批、开工、竣工、结算、决算环节中的重大问题;

)其他需要调度协调的重要事项。

投委会会议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投委会办公室征集并提出建议方案,报投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形成会议方案

(二)根据会议方案,投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务组织;

(三)投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报送委。

投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组织制订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调整方案;

(三)组织推进全市“三库”建设,协调本级投资项目在总量结构、选址、财力论证中的问题;

(四)监督本级项目按计划实施,协调在审批、开工、竣工、结算、决算环节中的问题;

(五)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重点行业绩效评价、本级项目绩效评价,并形成报告;

每月对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运用平台开展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

)承办投委会的会议组织和重要活动;

)督办投委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

)落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调度本领域投资运行情况,推进“三库”建设;依托平台加强本级投资项目管理,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价、重特大项目绩效评价;

(二)要素保障部门做好总量结构、选址、财力相关论证,按统一标准及时限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三)监控本领域项目按计划实施情况,研究提出需要市投委会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落实投委会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经市投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需相关职权部门依法按照程序审定实施。

第十投委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投委会办公室请假与会成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涉密文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市投委会办公室通过投资项目绩效综合平台对各地各部门投资项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和综合反馈,并以简报、通报等方式定期督办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本规则由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参照制订本地投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44月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83月,嘉鱼县780月,赤壁市782/人月,通城县崇阳县736月,通山县735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咸安区724月,嘉鱼县716月,赤壁市722元月,通城县664元月,崇阳县654月,通山县663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566,嘉鱼县1560,赤壁市1564,通城县、崇阳县1472,通山县1470月。

(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219嘉鱼县1388,赤壁市、通城县1229崇阳县1134,通山县1090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倍。分档设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四)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全部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五)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统筹用于为对象提供照料服务,不得发放给对象本人。

三、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566月,嘉鱼县1560月,赤壁市1564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500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认定期限内仍按照2023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执行。

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2

(此件公开发布)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8

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5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管理和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创新工作举措、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对成员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履职尽责、创新工作举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举报投诉受理、欠薪案件线索办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处理、源头治理欠薪等情况实时动态评价,按月生成考核结果,并加强日常巡查和实地督导。

(二)年度考核。

1.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自查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展情况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实欠薪案件、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3.部门评查。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在综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分,形成本部门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

4.暗访抽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县(市、区)畅通维权渠道、制度落实、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部门评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及政法、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对成员单位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单位组织领导、履职尽责、工作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成效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考核、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同时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1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对成员单位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不超过总数的30%同一等级内排名不分先后

(一)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考核等级为A级。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核对象通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同步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考核对象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考核对象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对欠薪问题高发、制度落实情况差、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办,约谈相关责任人,责成限期销号。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按本办法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实行级统筹“六统一”管理,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 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筹资政策,全市所有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医保费。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七条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避免学生既以家庭为单位又以学校为单位重复参保。

居民医保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职能部门可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

在校大(中专)学生,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31日,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31日。

新生儿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参保登记,出生当年免缴参保费用,次年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首次参保应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在医保经办机构、村(社区)或者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登记手续。居民医保费实行个人自行缴纳和集中登记缴纳等方式,个人自行缴纳的可通过鄂汇办、楚税通、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或者前往定点银行等方式缴费;以家庭为单位集中登记缴纳的,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登记缴纳的,由所在学校(园、所)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温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含咸安区管理的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由咸安区承办。

第九条 居民医保实行分类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代缴条件的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按照其个人应缴费额给予全额资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个人应缴费额50%。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过渡期资助参保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条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生效后,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第十一条  我市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关系由异地转入咸宁,自转出之日起应于3个月(含)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年度中途参保。

第十三条  失业职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中断就业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为准计算)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就业时间超过3个月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视为年度中途参保。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其他医保制度保障人员,退出原医保制度3个月(含)以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后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视为年度中途参保。

第十五条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又参加职工医保的,暂停居民医保待遇。短期务工结束后可以选择恢复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未按照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视同年度中途参保。年度中途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和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以及门诊慢特病等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使用,不结转下年。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50%支付,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诊所)日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5元和15元。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支付限额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2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合并使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按照50%支付,不实行单日限额管理。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参保居民患慢特病达到规定标准的,可申报办理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其门诊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报销。符合特殊药品使用规定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诊所)发生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含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每人次13元收费,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元、参保居民个人支付4元;村卫生室(诊所)按照每人次8元收费,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元、参保居民个人支付1元。未参加居民医保的患者一般诊疗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因异地长期居住、临时外出就医等各种原因在异地住院的,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市内就医。

1.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2.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甲类费用分别按照85%、70%、60%支付,乙类费用由参保居民先行按照比例自付后再按照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居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5%;在县域外市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待遇与本地就医一致。

原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划归到咸安区的市直居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视同县域内就医管理,市内转诊费在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市外异地就医。

1.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异地转诊备案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10%;未按照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20%;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10%。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2.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参保居民按照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或者回参保地就医,医保待遇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以外地区就医,医保待遇按照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相关政策执行。参保居民未按照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的,按照临时外出就医类未办理备案手续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因急诊、抢救在备案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取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20%的要求,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待遇标准结算。

(三)门诊(急诊急救)。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急救)就医后转该医疗机构住院的,当次就医发生的门诊(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

(四)意外伤害。

参保居民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当年和后续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与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相关联的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居民医保予以报销。

二十一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按照分级诊疗政策规范就医,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未按照规定转诊备案的,其降低支付比例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第六章就医及服务管理

二十五条 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第二十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下列“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比例自付后再按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个人自比例或者部分为:

(一)乙类药品为10%;

(二)血液制品(含血浆、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全血等)乙类为30%;

(三)乙类诊疗、检查项目为10%;

(四)血液透析乙类诊疗项目为0.5%;

(五)医用材料目录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项目为10%;

(六)医用材料目录中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手术治疗类、新增项目国产为15%、进口为30%;

(七)超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

(八)本办法规定的异地转诊、就诊应当由个人先行自付费用

第二十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应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政策法规、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

第二十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执行与收费等级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诊疗技术规范和药品价格规定,落实国家、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选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促进合理就医。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参保居民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转到门诊结算或者要求其到院外购买。

第三十二条建立高效管用的医保支付机制,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坚持以总额预算为基础,全面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日间手术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结合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原则,严格开展分级诊疗。

第三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应出示国家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社会保障卡,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自付后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部门再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因经办能力严重不足,在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大病保险、异地就医意外伤害等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县(市、区)应当按照市级要求统一开展委托经办服务。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市级统筹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风险双向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市、县(市、区)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低于5%或者超过25%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基金预警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管理职责,全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组织保障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解决居民医保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政策落实、经办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相关服务工作。村(社区和学校(园、所)配合做好关经办业务工作。

第四十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和居民医保工作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和特殊待遇补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的身份认定,落实资助参保资金和信息共享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落实符合代缴条件对象资助参保资金和信息共享工作。

残联组织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身份认定,落实资助参保资金和信息共享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学生(含幼儿)的参保组织动员和信息共享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纳入县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依托乡镇医保工作站、村(社区)医保便民服务点完善基层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大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保信息互联互通。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居民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落实参保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医保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和共享。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2017年6月23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5号)同时废止。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慢特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一般为上一年度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10%,并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测算调整。保费人数按照当年享受国家财政补助人数确定。

(二)资金来源。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保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账,实行统收统支、专账管理、独立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四、保障水平

(一)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照比例报销。

(二)支付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保障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之间的互补联动,做好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做好基本医保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和协作。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足额按照政策赔付大病医疗费用,加强与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结算网络同步,实行“一站式、一票制”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报销手续,加强异地就医核查,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建立专业队伍,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承办管理

(一)招标选定承办机构。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保机构承办。根据确定的起付标准、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封顶线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选定两家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明确承办机构。对商保机构承办大病的保费收入,按照规定免征相关税费。

(二)严格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承办大病保险资质;

2.总公司批准统一开办大病保险,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4.在大病保险开展地区有完善的服务网络和信息结算系统;

5.配备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6.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7.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8.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

9.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标主要包括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网络、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筹资标准、盈亏率、风险控制与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保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完成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合同范本,由市医保局与中标的商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因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实行保费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保机构盈利率。大病保险综合费率为实际保费收入总额的5%。超过综合费率5%(不含)部分的结余资金返还到市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账。因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保机构带来亏损时,商保机构按照10%比例分担,其余由大病保险基金补足,大病保险基金补足尚有缺口的,按照全市当年大病保险各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保机构全额承担。

七、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市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和大病保险招标人,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考核保证金制度,在拨付大病保险费时,预留保费总额的10%作为考核保证金,考核保证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督促商保机构按照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保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上解到位,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商保机构要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每季度要将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成本情况及盈亏情况报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

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八、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将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8月31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4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全省科技大会要求,突出实施区域创新能力跃升、创新平台能级提升、科创企业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生态保障五大行动,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开辟产业发展新赛道,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咸宁实践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2026年,力争咸宁科技创新中心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以上,投入强度达到1.8%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800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2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8%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250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比重保持10%左右。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区域创新能力跃升行动,建设区域创新“主引擎”。

1.做大做强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持续创新离岸科创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打造人力资源管理、投融资服务、商务法务财务服务、产业共进交流“四个平台”,抓好优质企业招引培育和来咸建设生产基地工作,助力更多企业加速孵化、加快成长、在咸落地,园区入驻企业长期保持在120家左右,每年来咸建设生产基地30家因地制宜优化园区管理保障,建立政府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离岸园区建设,协调落实支持政策。构建多层次的离岸园区创新生态,到北京、上海、深圳等科技创新资源富集的城市建设离岸窗口,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资源向咸宁流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高投集团,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布局建设咸宁科技创新中心。紧抓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机遇,整合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和功能,布局咸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成为承接国内外高层次智力资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市域创新要素齐全、创新活力十足的产学研合作中心,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成为全市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引擎”。到2026年,咸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助力引进高层次人才50名以上,引进亿元以上项目10个。做实咸宁大学科技园,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入园转化。做好做优绿色双创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凤凰生态科创园、东湖高新咸安产业园等园区建设,打造新的创新发展增长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高投集团,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打造一批高质量区域创新载体。加快推进创新型园区建设,支持咸宁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稳居全国百强;支持崇阳经济开发区、嘉鱼经济开发区建设省级高新区。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支持咸安区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崇阳县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区)。推进创新型集群建设,支持咸宁市(咸安)生命健康创新型产业集群、咸宁高新区大健康制造业创新型产业集群、通城电子信息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到2026年,咸宁高新区力争进入全国前90位,建成省级高新区4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推进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聚焦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材料等五大优势产业,摸清摸准产业创新和企业技术需求,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部署实施产业链科技创新专项50项。继续推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发布一批重点产业项目需求榜单,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大向上争资力度,力争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获批省级以上项目100项,争取省级以上资金1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创新平台能级提升行动,增强产业发展“主动力”。

5.布局国家级平台分支机构建设。紧抓加快建设10家湖北实验室发展机遇,针对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光谷实验室、珞珈实验室、洪山实验室、江城实验室等湖北实验室,以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硅酸盐建筑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来咸建设分支机构,支撑全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支持湖北科技学院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省级重点实验室、辐射化学与功能材料省级重点实验室提升创新能力,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三环方向机、元气森林、健翔生物、三赢兴、金盛兰、平安电工等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力争实现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零的突破,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湖北科技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提档升级,支持咸安区防腐耐磨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崇阳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整合湖北省智能机电产业研究院和全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资源,组建成立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联盟。支持南玻光电、维达力等企业为主体,联合武汉理工大学硅酸盐建筑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湖北省高端玻璃新材料创新联合体依托元气森林建设华中健康饮品研发中心,支持浩华生物、华宁防腐、真奥药业、汉麻科技、稳健医疗等企业创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到2026年,建成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7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8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科创企业培育专项行动,壮大创新主体“主力军”。

8.打造全链条科技孵化体系。加强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投融资体系建设,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形成创业人才集聚、孵化载体多元、融资渠道畅通、服务功能完善的创新创业支撑体系,全面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着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孵化链条,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支持咸宁门板创星创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智能机电创新工场创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到2026年,建成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5家、省级创新创业平台3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实施科创企业培育计划。深入实施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计划,持续推进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春晓行动”,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备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到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8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200家。加快“瞪羚”“独角兽”等培育,新增“新物种”企业80家。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新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家。加大全省“百强高企”培育,力争新增“百强高企”2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聚焦冶金建材、纺织服装、机电制造等传统制造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专项行动,“一链一策”推动传统产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向价值链高端迈进,以产业升级促进产品质量升级,提升产业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每年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项以上,工业和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实施新兴产业培育工程。推动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材料等新兴特色产业倍增计划,完善“链长+链主+链创”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推动产业向集群化、高端化、特色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推动新兴产业聚“木”成“林”。到2026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加快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为载体,积极对接省、武汉市未来产业体系,借力武汉人才科教资源,以未来制造、未来健康、未来能源为主攻方向,支持可穿戴医疗设备等未来健康产业发展,探索核能、氢能等未来能源产业发展路径,推进负碳材料、高端纤维复合材料等未来材料产业发展。建设临空经济区,培育壮大低空经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加快实现创新“主功能”。

13.统筹抓好“三个一百”工程。激励支持“百名专家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百项重点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夯实“百家重点高企”转化能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卡点,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北斗七星式”转化应用体系,加快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培育计划,支持南玻光电、元气森林、维达力、浩华生物、平安电工、三赢兴等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一批中试基地。支持赤壁中试谷·智能无人系统测试基地做大做强。到2026年,实现转化科技成果300项,科技成果转化金额1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建好科创供应链平台。推进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按照“1+7+N”模式组建“地网”服务队伍。有效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推进“天网”“地网”“金网”“商网”融合,促进更多科技成果来咸转化,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到2026年,平台入驻企业突破3000家,完成需求对接2000项,需求对接成功率超过80%。积极整合科技、人才、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企业和服务机构上平台、用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高投集团,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组织开展重大转化示范活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职能,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机制。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双向互动、精准对接”,深入企业收集技术需求,组织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每年举办对接活动50场次。常态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轻骑兵行动”“咸来揭”“咸来投”等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科技创新生态保障行动,形成创新创造“主支撑”。

16.加快形成多元化创新投入机制。加快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科技金融为支撑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26年全社会科技投入强度达到1.8%以上。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市县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力争到2026年市县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超过3.3%。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以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导向,用好10亿元规模的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推动设立2亿元规模的湖北香城长江科创投资基金,综合运用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办公室,市高投集团,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7.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体融合发展,探索以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教育、科技和人才相互赋能。聚焦全市五大优势产业发展,力争引进培育具有高级职称的高水平工程师60名、高技能人才5000人、技能型人才30000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200名、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6个。落实落细“人才新九条”,坚持向创新赋能、为人才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厚植创新创造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宽松自由的创新氛围,增强敢为人先、勇于冒尖、大胆质疑的创新自信。弘扬创新文化,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包容审慎监管等制度,厚植“敢于冒险、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文化基因,形成全民崇尚科技创新、支持科技创新、参与科技创新的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工作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工作。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科技创新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咸宁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抓好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抓好推进落实工作。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指标完成、重大平台载体建设、重大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序开展。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年度监测评价。

附件:1.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指标分解表

2.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重点项目清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24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推进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建设,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开展体系建设。对企业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最高100万元补助。其中,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完成当年服务协议规定任务(采集企业创新需求数、新增法人注册用户数、专业机构接入数等)的,给予50万元经费保障;需求对接率不低于8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50%,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服务节点开展供需对接。鼓励各地服务节点利用咸宁市科技创新供应链“天网”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常态化采集市场主体需求和供给信息并进行专业化论证,组织开展供需对接和撮合,做实“地网”服务体系。对年度有效供需信息采集情况、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取得成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前两名的服务节点,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鼓励优质科技成果来咸落地转化,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支持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非上市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所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五、支持供需匹配开展对接活动。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40家,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不少于4家,赋予10积分;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不少于2家,赋予5积分。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的,给予每10积分1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入选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八、支持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奖励事项未说明资金来源的,按照原渠道执行。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两重”“两新”重大机遇,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力争2026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8%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全力打造省发展新质生产力先行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行动

(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冶金建材纺织服装机电制造等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每年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项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加快推进湖北金盛兰精品钢转型升级,建设工业4.0数字智能工厂,产值达700亿元,产能占全省比重达25%。鼓励精华纺织、汉麻生物、嘉麟杰纺织等企业实施“5G+纺织”应用,探索3D数字技术赋能,产值达300亿元。支持三六电机、灵坦机电、三环方向机等企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机电设备、智能机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产值达3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搭建运营好大健康、食品饮料、文旅、特色农产品供应链平台,以“用”为导向搭建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咸宁专区推动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数字经济等产业突破性发展,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20%。围绕“医、药、养、健、游、护”发力支持厚福医疗、稳健医疗、真奥金银花等企业发展智慧医疗病床、高端医疗用品、中成药等,支持红牛、元气森林、安利等企业开发保健功能饮料及特色茶饮每年培养4000名学历教育护理人才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产值达1000亿元。支持南玻光电等企业手机零配件等领域巩固优势,强芯半导体、安芯美科技等企业芯片封装测试等领域取得突破,通宇卫星通讯等企业融入全省北斗产业集群,滴水科技等企业引领人工智能突破性发展,产值达200亿元。以敏实、华舟重工、星光玉龙等企业为依托,推动相关企业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应急装备、现代农机等领域集中,产值达280亿元。重点支持德国负碳、维达力、海威、平安电工企业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建立健全“链长链主+链创”机制,构建新材料产业生态圈,产值达300亿元。全力推动“数化咸宁”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县中心城区建设覆盖率达90%,建成5G基站6000个,行政村5G通达率达100%;推进“智改数转”,打造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10家、省级40家;支持三赢兴科技、瀛通电子等企业创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全市重点数字平台达5家;支持“去哪儿网”华中总部基地、赛凡科技、方片互动等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发展直播经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培育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管理企业100家,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三)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以未来健康、未来能源、低空经济等为重点前瞻谋划布局。围绕建设人形机器人为主的人工智能大健康产业基地平台,发展可穿戴医疗设备、助残助老智能设备等高端医疗器械;依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5G/6G、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新型医疗服务;打造集健康养老用品科创、制造、展示交易、仓储物流、大数据和金融等中心功能于一体的银发经济产业园。做好核电厂址保护,全力争取内陆核电突破,支持风电光伏本地消纳制氢,提前布局新型储能设备。依托嘉鱼阿洛亚通用航空机场建设临空经济区,推进航空培训学校、短途运输等项目,打造“通用航空+旅游”应用示范;积极招引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企业落户,发展低空飞行制造业;支持赤壁中试谷·智能无人系统测试基地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政数局)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行动

(四)提升市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加速推进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咸宁功能区咸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推进科技创新“三个一百”建设,支持咸安区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实施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满园轮替计划,新引进企业不少于100家,在咸建设生产基地不少于80家。建成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6家、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0个、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12个、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23个。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建成产业技术研究院12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五)提升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能力。依托香城智能机电产业研究院、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国家饮料检验检测(计量)中心等建设中试基地、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规上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2%,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42%。每年选派20名左右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通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集中攻关耐高温复合材料、桂花香精提取、香气留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每年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5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六)提升科创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依托香城产业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撬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大科创项目落地。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成果转化体系,转化高价值科技成果100项,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60亿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和专精特新企业、科创“新物种”企业增长行动,高新技术企业达68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300家,省级科创“新物种”企业达2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七)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定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强化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细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项目,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支持;对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一律禁止新建排查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提高“两高”项目准入标准,健全“两高”项目准入前联合会商机制,落实压减产能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和用地等结构调整优化。培育国家级绿色工厂不少于30家,省级不少于50家,绿色产品5个,绿色园区3个。积极创建国家“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加快通山大幕山抽水蓄能电站等重大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3000兆瓦以上。加快钢铁、建材、火电等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力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降幅达14%、用水量累计降幅达16%,单位国民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9%,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16%以上。加快长江咸宁港、咸宁国际陆港建设,推进岳阳至咸宁至九江铁路、咸宁机场前期工作,补齐“公铁水空”多式联运体系短板推进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开展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考评。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壮大废旧动力电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等关联产业,省级及以上园区全部实现循环化改造,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2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

(九)健全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建立“以电算碳”分析模型,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依托“中碳登”有序组织碳排放配额交易,推动履约率达100%。参与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重点开发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加快建立碳普惠管理体系,激励引导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展“两山”转化路径。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用好碳减排贷款、排污权质押贷款和可持续发展双向挂钩贷款等碳减排支持工具。(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人行)

四、实施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行动

(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大行动健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5011常态化企业帮扶提升行动等政企沟通协商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落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发展风险投资、耐心资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素市场制度、产权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全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推进“新质生产力+标准化”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人行)

(十一)推进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一体推进科技教育人才事业发展,强化创新创造“主支撑”。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支持湖北科技学院创建全国全省知名学科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双高”建设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双优”建设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设立科技人才服务专项。支持咸安区创建科创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款业务先行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优化专利、商标等公共服务效能,每万人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达1.8件。持续实施“招硕引博”“引才专列”“大学生引进计划”“才聚荆楚·志在咸宁”等重大引才聚才工程,力争引进培育具有高级职称的高水平工程师60人、高技能人才5000人、技能型人才30000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200人、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6个。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十二)推进扩大开放体制机制改革。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中心,以12345热线创建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进评标快速纠错试点为抓手,全力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办”范围。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持续推进外贸“三项工程”,推进咸宁海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申报建设保税物流中心,积极培育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完善中欧班列“长江号”“桂乡咸宁”对外开放出口建设运营机制。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加快培育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积极参加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等经贸活动,持续举办“一带一路”赤壁青砖茶产业发展大会,全市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达1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为保障行动方案实施,建立市长为召集人,常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各位副市长和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参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产业研判、创新驱动、企业服务、调度评估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共同推进行动方案落实落细落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中心城区部分路巷命名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7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综合会商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决定对市中心城区部分路巷名称进行命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咸安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做好本地本单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更新指示标牌、地图服务等道路信息,做好标准地名发布宣传、推广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三、市民政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市中心城区路巷命名备案和公布工作。

附件:市中心城区部分路巷命名一览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6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1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防范风险,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规划面积307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含贺胜金融小镇)、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面积约307平方公里。东以贺胜桥镇京广铁路、金融小镇规划边界线、横沟桥镇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边界线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为界;西以嫦娥大道、咸宝路、淦河和咸安商贸物流区规划边界线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为界,北至咸安区行政管理边界线。

第四条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供应方案。

市资建局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资金的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市发改住新、审计、生态环境、人社、林业、文旅、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中心城区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辖区内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市资会同市发改财政、住新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资会同市财政、咸安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调整计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包括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进行片区开发、旧城旧村改造提升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征收的集体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入库动态管理的土地项目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关联,未纳入土地储备库动态管理的土地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年末,将已完成供应的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取消的项目,从土地储备库清单中剔除。

第十二条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确定为“其他”,附记栏记载为“储备用地”。

第十五条收储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需评估或者审计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补偿价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地评估结果确定,经市资建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征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给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五)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需采取征收方式的,由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和市中心城区其他土地储备前的土地整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咸安区人民政府(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满足必要“通平”要求,包括确定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拆除建(构)筑物、完成环境污染、地质灾害、考古等相关评定以及土地征收工作,再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组织拆除,或者委托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项目完成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决(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通过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对已储备土地进行管护。自行管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委托管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

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所产生的管护费用纳入储备地块项目成本。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管护单位与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储备土地内发生围挡不规范、乱堆垃圾、非法占地或者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纳入储备的土地未供应前,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地块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使用,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租赁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作为租赁价格底价。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处置储备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后不按照协议交还储备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经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七条划拨使用储备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缴交划拨成本。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用地单位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移交土地。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先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出让价格,经市资建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第二十九条对已收储的、不能单独成宗进行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通过批量协议出让或者批量划拨等方式进行管理利用,提高储备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分户核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日常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不得与土地储备资金互相混用。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资建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年末,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或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息。

(三)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征地款、拆迁补偿费用、土地报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养老保险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增减挂钩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建设;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看护等建设支出。

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可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者单位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报酬不超过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8%。

第三十二条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咸宁高新区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由咸宁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储备土地按照计划出让后,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咸宁高新区财政。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取得的临时利用、残值变卖等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资建、财政、人行等单位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市资建局负责监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及时核准上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咸宁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资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咸宁市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按照“补短板、保基础,优功能、提品质”的总体思路,坚持“留、改、拆、建”并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和社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顺应群众期盼,调动和发挥居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前问需于民,改中问计于民,改后问效于民,形成政府统筹组织、社区具体实施、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局面。

——坚持统筹规划。聚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红色物业”提质增效、拆墙透绿畅联等城市重点工作推进城市更新,加强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相邻城镇老旧小区及周边地区连片改造、统一管理,实现城市服务功能的整体提升,激发城市和社区活力。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小区实际和居民需求,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不拆违不改造”“不众筹不改造”“不打造完整社区不改造的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建管并重。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二、重点任务

以水电路气信邮、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等配套设施更新及小区内公共部位维修为重点,扎实推进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因地制宜实施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建筑节能改造等。以“一老一小”人群需求为重点,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一)抓好“三个革命”。

1.扎实推进楼道革命。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燃气、供水、供电、通信等管线管道,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通风井道、上下小道等,开展住宅外墙脱落、开裂等安全整治。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鼓励采取更换外窗、增设遮阳等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深入推进环境革命。全面整治小区及周边的绿化、照明等环境。依据需求增设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化和适儿化设施、无障碍设施、安防、智能信包箱及快件箱、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统筹推进“国球进社区”活动。有条件的小区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亭或者垃圾分类屋,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暂存点。大力推进养老、托育、助餐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丰富社区服务供给

3.有效实施管理革命改造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整体移交属地管理。结合改造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区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

1.落实“六个前置”。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组织落实项目生成的“六个前置条件”,即成立小区党组织、多方协商共治、签订居民公约、拆除违法建设、出资参与改造、承诺接受后期物业管理并交纳费用

2.制定改造方案。按照“一片区一方案”的要求,对照完整社区建设标准,科学制定改造方案。方案制定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意见,由各地住建、资规、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会商审查,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优化审批流程。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不改变规划布局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限额以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豁免。改造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住建等相关部门、参建单位、社区等进行项目联合验收,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加强施工管理。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有序实施。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强化项目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范,落实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杜绝质量安全隐患。

(三)多方筹集资金。

1.居民合理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门窗更换、电梯加装、燃气初装及水表、电表表后的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屋面修缮、外墙立面改造等房屋维修加固的费用,主要由居民承担。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2.政府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市直相关单位在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时,应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配套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新增一般债券额度、申报超长期国债等。

3.管线单位出资。小区改造中,供水、电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的管沟、站房及箱柜设施改造的土建部分,建设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供水、燃气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需同步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电力设施迁改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形成的资产无偿移交电力公司的原则实施;通信、广电网络管线的迁改和规整,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政府给予补助。

4.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市场主体实施规模化连片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方面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支持专业化公司参与养老、托育、助餐等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运营。积极探索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提档升级等城市建设内容相结合,通过以丰补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各地住建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

(二)整合存量资源。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用于社区公共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城镇老旧小区内或者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镇)、社区统筹。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停车场等,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新业态。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推广工作进展及成效,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增强居民主体意识,凝聚改造共识,动员居民及社会力量等各方共同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推进分事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

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4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全市各金融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全市金融运行呈现总量增长、结构优化、质效提升、成本下降的良好态势,为咸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为表扬先进、宣传典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13家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更大力度凝聚金融力量,推动信贷投放再提升,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受表扬的单位为榜样,奋发有为、真抓实干,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咸宁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名单

一、金融管理机构2家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7家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4家

中国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长江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49

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改革工作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3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行政运行质效,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部门开展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改革(以下简称“三分一定”改革)。为切实做好改革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内因决定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聚焦权责边界清晰化、行政过程公开化、自由裁量基准化、权力运行制衡化,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质效

二、重点任务

(一)分事行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权责事项清单,并结合工作重点制定重点权责事项清单明确重点权责事项每个环节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对权责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和公开。建立政府决策事项清单,对需要政府决策的事项,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政府决策事项清单由市、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公布;对涉及跨部门事项,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要聚焦服务中心,围绕重点事权,积极争取支持,持续改革创新,坚持以“小切口”突破,力争在本系统本领域打造1—2个全省工作品牌

(二)分岗设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岗位行使,权力集中的重点岗位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划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实行管采分离、管审分离、管办分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清单,最大限度激励干部明责担当。聚焦重点岗位,建立岗位廉政风险清单,有效规避依法履职风险。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通过加大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发布典型案例等措施,不断规范自由裁量权基准,推进同案同罚,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三)分级授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不同权力层级的管理权限,遵循权责对等、科学实用、有利于权力制衡原则,在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和行权责任、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界限,实现分级决策、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强化科技赋能,积极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运行效能。

(四)定期轮岗。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务员定期轮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定期轮岗制度,有计划、步骤推进定期轮岗工作。加大对负责重要权责事项、廉政风险较大岗位人员的轮岗力度。注重后备干部培养,按照1∶2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扎实推进人才引进工作,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聚焦推进依法履职,针对队伍建设中的政治能力、法治能力、专业能力短板,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其中每年基础法律法规相关培训不少于20课时、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40课时,切实提升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4520日615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抓好改革工作推进落实细化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推进“三分一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肖耀华;联系方式:0715—8256732。

(二)实施阶段(2024616日1130日)。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能,按照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强跟踪问效、督导检查,全力推进“三分一定”改革工作落实落细各部门权责事项清单、重点权责事项清单、政府决策事项清单等清单于7月28日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24121日31日)。联席会议办公室全面梳理汇总各地各部门改革工作成果,加强经验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年终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三分一定”改革是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建立推进“三分一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全面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三分一定”改革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年度重点任务清单,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科学实施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积极推动实施。根据改革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的重大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在“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基础上,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改革工作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导,及时跟进改革进展情况,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三)做好总结宣传。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凝聚推进“三分一定”改革工作共识,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使之固化为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的规范制度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咸宁经验”



责任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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