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批准蒋志强同志辞去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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