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建平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接受胡建平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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