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现将《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咸宁市级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咸政办函〔2021〕22号)和2021年9月15日公布的《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咸政办函〔2021〕33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1 | 教师资格认定无犯罪记录 | 办理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2 | 高中毕业证 | 补办高中学籍档案 | 市本级 |
3 | 身份证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4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本级 |
6 |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7 | 消防验收合格证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8 |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9 |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10 | 经营场所平面图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11 | 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本级 |
12 |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市本级 |
13 | 网络拓扑结构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市本级 |
14 |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安全审核 | 市本级 |
15 | 主要管理人员相对应等级的保安职业资格证书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16 |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18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市本级 |
19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市本级 |
20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纳税凭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市本级 |
21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本级 |
22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 | 市本级 |
23 |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市本级 |
24 | 经济贫困证明 | 法律援助申请 | 市本级 |
2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市本级 |
26 | 学历、专业、学位、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市本级 |
27 | 银行工资代发流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 市本级 |
28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就业创业证》办理(失业登记) | 市本级 |
29 |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具备办公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市本级 |
30 | 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学校专职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资质、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不少于3年的场所租赁协议,教学设施、设置属于自购/租赁/赠予,购置(租赁、赠予)手续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本级 |
31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市本级 |
32 | 劳动合同 | 就业登记 | 市本级 |
33 | 婚姻关系证明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4 | 汉字译本真实性保证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5 | 代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6 | 身份信息证明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市本级 |
37 | 小微企业的认定证明 | 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 市本级 |
38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书面保证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 | 市本级 |
39 | 个人建房竣工相关材料 | 个人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 市本级 |
40 |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 |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缴纳税费 | 市本级 |
41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市本级 |
42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市本级 |
43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首次认定 | 市本级 |
44 | 身份证明 |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的初审 | 市本级 |
45 | 身份证明 | 建筑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准 | 市本级 |
46 | 身份证明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的初审 | 市本级 |
47 | 身份证明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续办资质 | 市本级 |
48 | 身份证明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 | 市本级 |
49 |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港口经营许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市本级 |
50 |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经营许可: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 市本级 |
51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经营许可:要有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架图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最好是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务合同 | 市本级 |
52 | 同意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证明 | 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本级 |
53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市本级 |
54 | 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利工程安全证明等 | 办理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市本级 |
55 | 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利工程安全证明等 | 办理省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市本级 |
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本级 |
57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本级 |
58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市本级 |
59 | 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本级 |
60 |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本级 |
61 | 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2 | 拟任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3 | 营业执照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4 | 拟任屠宰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66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本级 |
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本级 |
68 | 院校的毕业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本级 |
69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本级 |
70 | 造船厂的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本级 |
71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本级 |
72 | 营业执照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3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4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5 | 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6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77 | 近3年床位使用率证明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 市本级 |
78 |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及专业履历原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本级 |
79 |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任职证明,同时提供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信息) | 市本级 |
80 | 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1 | 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2 | 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3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4 | 考核不合格证明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5 | 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市本级 |
86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87 | 学历证明 |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88 | 学历证明 | 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89 | 身份证明 | 卫生许可证 | 市本级 |
90 | 身份证明 | 中医诊所备案 | 市本级 |
91 | 同意参加义诊的证明 | 义诊备案 | 市本级 |
9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校验 | 市本级 |
9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大型乙类医用设备配备 | 市本级 |
9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市本级 |
95 | 健康证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96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注册 | 市本级 |
97 | 拟聘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本级 |
98 | 拟聘用证明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市本级 |
99 | 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100 | 拟聘用证明 | 医师变更注册 | 市本级 |
101 | 拟聘用证明 | 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 | 市本级 |
102 | 拟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本级 |
103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置平面布局图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104 | 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105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本级 |
106 | 伤残登记评定(调整)和伤残办理相关材料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市本级 |
107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相关材料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市本级 |
108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 市本级 |
109 | 营业执照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本级 |
110 | 环卫作业车行驶证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本级 |
1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本级 |
112 | 施工总平图 | 按照施工图纸施工 | 市本级 |
113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 施工资质 | 市本级 |
114 | 移植方案 | 修剪、移植城市树木 | 市本级 |
115 |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本级 |
116 | 迁移施工和养护技术方案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市本级 |
117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18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19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市本级 |
120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者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市本级 |
121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市本级 |
12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23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市本级 |
124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市本级 |
125 | 专用车证 |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市本级 |
126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市本级 |
127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市本级 |
128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市本级 |
129 | 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 市本级 |
130 | 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 市本级 |
131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中,证明设计选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市本级 |
13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技术资料 | 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中,用于检验实际雷电防护装置是否与图纸一致 | 市本级 |
133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中,用于证明选用防雷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正确安装 | 市本级 |
134 | 单身声明 | 购房贷款、提取 | 市本级 |
135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购房贷款、提取 | 市本级 |
136 | 离职证明 | 离职提取 | 市本级 |
137 | 楼盘资质证明 | 楼盘准入 | 市本级 |
138 | 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 | 单位登记 | 市本级 |
139 | 售房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 | 贷款资金划入 | 市本级 |
说明:此表不含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咸宁市级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上次公布时间 | 取消时间 | 取消原因 |
1 | 企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需提交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用合同”调整为“企业已购买或者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 2021年5月20日 | 2022年4月7日 |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拍卖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市商务局不再受理该业务 |
2 | 营业执照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
3 | 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4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5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6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2021年3月31日 | 2022年2月23日 | |
7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2021年10月15日 | 2023年6月28日 | 《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申请材料调整 |
8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2021年10月15日 | 2023年6月28日 | 《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对水土流失纠纷裁决的申请材料调整 |
9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2021年10月15日 | 2023年6月28日 | 《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对水事纠纷裁决的申请材料调整 |
10 | 勘察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审核(丙级)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根据《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勘察企业资质(丙级)、设计企业资质(丙级)、监理企业资质(丙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的首次、延续、增项、变更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
11 | 勘察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丙级)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2 | 勘察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审核(丙级)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3 | 设计企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丁级升丙级审核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4 | 监理企业资质增项审核(丙级及事务所)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5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初审) | 2021年5月20日 | 2021年7月1日 | |
16 |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证明 | 2021年5月20日 | 2023年6月14日 | 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取消一次性困难救助 |
17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有至少两名从事劳务派遣专职人员;具备办公条件、设备 | 2020年5月20日 | 2023年7月15日 | 劳务派遣单位需从严许可、从严监管,一些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承担责任和风险差的公司会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 |
18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学校专职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资质、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教学设施、设置属于自购/租赁/赠与,购置(租赁、赠与)手续 | 2020年5月20日 | 2023年7月15日 | 一是技工学校设立涉及筹设先期投入资金大,举办者很难达到;二是技工学校要求场地面积和软硬件设施要求高,涉及面广(家长学生),一旦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获得许可,后期又无法具备条件,很难进行整改,带病运行将危及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造成一些难以预见的潜在风险;三是技工学校并不是具备条件就可以审批设立,还要统筹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和省市统一规划安排来设立 |
1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2021年9月15日 | 2023年7月15日 | 网上办后,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