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11294
  • 文  号: 咸发改价格〔2022〕11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物价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 名  称:市发改委关于对温泉中心农贸市场停车场停车收费的批复

市发改委关于对温泉中心农贸市场停车场停车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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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城发停车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正式核定温泉中心市场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缓解市城区道路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温泉中心农贸市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二)停车6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1小时后实行累进计时收费,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60分钟至120分钟以内按两小时收费;120分钟至180分钟按三小时收费;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四、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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