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及时公开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全年发布政策解读14个,规范性文件64个。在网站公开我局对咸宁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19、057、089、100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4、089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相关信息。保证监督执法的公开透明化。
(二)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是部门收支总表:1、“人员经费支出”1148.33万元反映市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公务员考核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它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它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提租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标准公用经费支出”2019214.7万元反映市司法局机关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公车运行费、差旅费、公务出国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其它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经常性项目支出”315万元反映人民监督员管理经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转项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矛盾纠纷调解经费、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七五普法经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司法鉴定(仲裁)、社区矫正工作、中央装备专款办案(业务)专款及省级配套经费项目经费。4、“当年一次性项目”1106万元反映派驻纪检监察组经费、咸宁市司法局基建欠款、业务、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经费。5、“不可预见费”27.04万元反映市司法局不可预见费支出。
二是部门支出总表:1、“行政运行”1129.52万元反映局机关的维持运转的基本支出。包含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支出。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司法)”77.04万元反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转经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经费、纪检派驻经费支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可预见费支出。3、“基层司法业务”130万元反映市司法局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矛盾纠纷调解经费。4、“普法宣传”30万元反映市司法局普法宣传经费支出。5、“法律援助”41万元反映市司法局用于开展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包括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经费、法律援助宣传经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等。6、“司法仲裁”4万元反映市司法局仲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7、“社区矫正”11万元反映市司法局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8、“其它司法支出”1155万元反映中央装备专款、中央办案(业务)专款及省级配套经费项目经费;咸宁市司法局基建欠款、业务、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经费。9、“社会保障就业支出”136.52万元反映市司法局离退休、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及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0、“住房保障支出”96.99万元反映市司法局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支出。
三是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截止2019年12月27日,收到线上投诉10件,均得到妥善解决。
(三)、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组建“法律服务团”主动对接全市119家民营企业开展2019“法律体检”,高新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法治体检”全覆盖。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46项公证事项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组织援助律师主动介入全市楼盘、金融群访事件,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整治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肯定。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村居行”法律扶贫活动。深入开展“绿色法治宣传”,综合运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手段助推污染治理。积极化解园区涉企矛盾纠纷,成功调处11起非正常死亡纠纷、9件重大工伤纠纷、1件涉及近百人的群体性上访,在社会上未造成不良影响。
1.全面正确履行依法治市办职责。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建立健全《中共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印发《2019年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将依法治市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制定《咸宁市依法治市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调研督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大督查,顺利通过省食安委督查验收。
2.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印发《<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工作计划》,参与市人大召开的《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立法研讨会、座谈会,指导督促市水利与湖泊局起草《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安排部署《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请市政府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咸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培训会。明确了4大类170项合法性审查标准。开展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市级证明事项14项,建议取消县市区级证明事项5项。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在全省首创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明确50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全年共审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2份,出具法律意见书61份,提出修改意见380余条。办理政府法律事务32件,审查政府重大合同、协议70余份。
4.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做实做优“法治热线-部门说法”和“法治调查”电台栏目品牌,对全市32家上线单位开展“普法知晓率”调查,参与人数11万余人,推动2019“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落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重点人员学法,开展“守护花开.未成年人普法关爱”活动。全市33个法治示范点获得省级命名,9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顺利通过省厅复核,2019年3部法治作品分别获得全国法治微电影微动漫作品征集比赛2等奖和优秀奖,获奖作品数量和获奖等次均位居全省第二。咸宁市获评“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城市”被推荐到全国接受表彰。
(四)、坚持守牢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彰显新业绩
1.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场所持续保持安全稳定,连续21年实现“六无”,位居全省第一。积极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高标准建成全市禁毒警示教育展馆,在全省名列前茅。
2.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司法E通平台入控率、定位成功率在90%、95%以上。开展全省交通肇事类和未成年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社区服刑人员特赦工作。
3.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枫桥经验”咸宁模式,在全省率先建成市级人民调解中心并规范运转。新建退役军人事务、金融消费、房产纠纷3个行业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在市中院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室。推行全市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组织咸宁市“十佳调解员”评选活动,市医调委专职调解员樊启寅先进事迹被省、市多家主流媒体报道。成功举办武汉“1+8”城市圈联防联调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走访排查刑满释放人员7608人并全部分类建档,安置帮教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排查纠纷2745件,预防纠纷5214件,调解案件15596件,调解成功15128件,调解成功率97%以上。
4.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指导办案单位及时开展“以案释法”,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检察院等走进《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工作成效。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移交举报涉黑涉恶线索4条。全市共有88名律师参与代理涉黑涉恶案件47件,跟踪指导赤壁袁某、陈某专案,跟踪督办通山“程某某”、赤壁“张某某”重点涉黑涉恶案件,做好代理律师“一对一”管理服务工作,强化涉案舆情管控,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五)、坚持为民宗旨,提升服务群众品质凸显新亮点
1.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市1026个村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全市31家律师事务所、249名律师开展向村(社区)报到活动。推进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一体化融合发展。依托市局业务用房高标准建成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常态化运转,推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人员集中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四大类27项基本服务。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促进政务、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在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引导退役军人依法依规维权。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组建《咸宁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39件,做到应援尽援。
3.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完成咸宁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分所注销和新所申报工作。申报完成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项目。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全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6465件,有效投诉率同比下降50%。
4.圆满举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机考)考试,实现考务安全无事故。
5.2018、2019年两年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2018、2019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指各行政机关印发的有正式文号的文件) | 64 | 64 | 64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8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19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19年办件量) |
行政许可 | 1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其他类,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8年事项数) | 本年增/减 (指2019年增加或减少的事项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处理决定数量 (指2019年办件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指2018年收费项目数) | 本年增/减 (指2019年增加的收费项目数,减用负值表示,如-8)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指2019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立项采购的项目总个数) | 采购总金额 (指2019年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已结项项目的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650 | 1647.93万元 |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全年未收到申请公开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9年,市本级收到以信息公开为申请事项的行政复议案件共2件,其中:责令履行1件,尚未审结1件。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1 | 0 | 1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前需要进一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二)决策公开中对公众意见征集采纳反馈情况发布较少,形式较为单一。(三)未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标注公开属性。出台政策文件时,没有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明确标注。(四)政策解读形式单一,多为文字解释,缺乏图文、视频等生动形式。
二、整改措施:(一)在我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密除外),在起草前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丰富意见征集活动。(二)针对公众意见征集信息,完善应有对应的意见反馈信息。(三)在出台政策文件时,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四)针对政策解读信息发布质量不高、形式单一,我局将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解读信息,争取采用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等形式发布群众关心的政策法规解读。
五、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咸宁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15—826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