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0-08517
  • 文  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气象、水文、测绘、地震;应急管理;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3日
  • 发文日期:2020年04月23日
  • 名  称: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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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1.5 预案体系....................................................................................... 2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3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察组及职责................................... 4

2.5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2.6 专家组及职责............................................................................... 8

3 监测与预警.............................................................................................. 8

3.1 监测............................................................................................... 8

3.2 预警............................................................................................... 8

3.2.1 预警分级............................................................................. 8

3.2.2 预警发布............................................................................. 9

3.2.3 预警解除和升级............................................................... 10

3.2.4 预警措施........................................................................... 10

4 应急响应................................................................................................ 11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1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12

4.3 应急监测..................................................................................... 12

4.4 响应措施..................................................................................... 12

4.4.1 III级响应措施................................................................... 12

4.4.2 II级响应措施..................................................................... 14

4.4.3 I级响应措施...................................................................... 16

4.5 信息公开..................................................................................... 17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17

4.7 应急终止..................................................................................... 17

5 总结评估................................................................................................ 17

6 应急保障................................................................................................ 18

6.1 人力资源保障............................................................................. 18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18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8

6.4 资金保障..................................................................................... 19

6.5 制度保障..................................................................................... 19

6.6 宣传保障..................................................................................... 19

7 监督管理................................................................................................ 19

7.1 公众宣传..................................................................................... 19

7.2 预案演练..................................................................................... 20

7.3 责任追究..................................................................................... 20

8 附则........................................................................................................ 21

8.1 名词术语..................................................................................... 21

8.2 预案管理..................................................................................... 21

8.3 预案实施..................................................................................... 21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23

附件2 咸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审批表........................................... 2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15〕2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政办发〔2012〕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鄂政发〔201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环保、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鼓励企业自觉采取行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

(4)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5)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6)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承办各县(市、区)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8)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0)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2.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协调本地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督促重点工业企业结合生产特点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在安全生产前提下落实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负责动态更新应急监管重点工业企业和停产企业名单并定期公布;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部门重污染天气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相关控制措施;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6)市经信局:负责制定水泥、化工、燃煤发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禁行、限行,过境货车管理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并适时增加执法频次和执法人员数量。

(9)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协同加强各类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管控。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双超车(超载车、超限车)的管理。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国Ⅵ标准油品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

(16)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18)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加强“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在城区路段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带泥上路、抛洒等污染路面行为的管理,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渣土运输、土石方作业、垃圾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城市绿化作业、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19)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21)市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市经信局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限产。

(2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拟定健康防护指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为:

1.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3.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4.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5. 对从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每日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2)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开展雾霾天气监测,进行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

(3)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加强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预警。

(1)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Ⅲ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Ⅱ级预警。

(3)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发布Ⅰ级预警。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

3.2.2 预警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及专家会商结果,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III级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II、I级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

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咸宁新闻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咸宁市气象局官网、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2.3 预警解除和升级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4 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Ⅱ级预警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I级预警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按照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在24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避免重污染天气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按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后适时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应急监测

应急响应状态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并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将相关信息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4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及大气重污染区域等实际情况,针对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4.1 III级响应措施

4.4.1.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4.1.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加强道路扬尘防控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加大道路及施工工地的洒水降尘频次。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提倡机动车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

4.4.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黄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石化、焦化、化工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

(4)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5)督促中心城区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暂停基础工程施工作业,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管控。

(6)停止除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以外全市其他建筑工地渣土、建筑垃圾和砂石料运输作业。

(7)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等增加防尘措施,视天气情况,增加堆场和施工工地等的洒水降尘频次。

(8)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30%以上,加大对正常运输渣土车辆的管控力度。

(9)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4.4.2 II级响应措施

4.4.2.1健康防护指引

在执行Ⅲ级响应健康防护指引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减少或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可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4.4.2.2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

(4)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4.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橙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4)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开挖规模,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禁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

(6)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50%以上。

(7)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4.3 I级响应措施

4.4.3.1健康防护指引

在执行Ⅱ级响应健康防护指引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一切户外大型活动。

(3)公众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人员停止室外作业。

4.4.3.2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2)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向省政府报告咸宁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Ⅰ级应急响应情况。

4.4.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红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100%以上。

(3)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上路行驶。

(4)市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

4.5 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市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公开,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由市监察委按规定追责问责。

4.7 应急终止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会商分析,经专家分析论证,预测本市空气质量将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即空气质量指数(AQI)< 20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的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5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总结评估内容重点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

(2)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围;

(3)收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预警及响应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辖区内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是应急措施实施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应急保障方案,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联合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时转发预警启动和解除信息。并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资金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按程序报各级政府批复,并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5 制度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和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6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2 预案演练

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定期有计划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 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和考核问责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未及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期间玩忽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进行破坏活动或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本预案所称的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所称的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和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2  咸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审批表

附件1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2咸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审批表

预警名称

咸宁市重污染天气  级预警(   色预警)

预警级别

I级(红色)○

II级(橙色)○

III级(黄色)○

影响范围

影响时间

抄送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会商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人同时签批)

副指挥长意见

指挥长意见

备注:III级预警须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字同意,I级和II级预警须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字同意。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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