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9号)精神,经市直有关部门梳理,拟定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第四批项目27个(见附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公布。
附件: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第四批项目清单
联系人:陈绍初;联系电话:13235580099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第四批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 目 | 文件依据 | 联系人及电话 | 部 门 | 备 注 |
1 | 职业培训补贴:对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在认定的定点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和课时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补贴。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 ) | 熊纠 8235961 | 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专项 |
2 | 社会保险补贴:①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②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 |||
3 |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4 | 一次性创业补贴:1.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咸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 《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鄂人社函[2020]2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2号) | |||
5 | 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2号) | |||
6 |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脱贫人员)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 (鄂人社发[2020]44号) | |||
7 |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县包括中职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 郑超 8235567 | ||
8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 张春花 8235685 | |||
9 | 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不含重新入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咸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咸政发[2022]12号)修订此文 | 杨丹 8126519 | 宣传部 | |
10 | 属于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等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5亿元、1亿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 | ||||
11 | 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最终产品标明“中国环境标志”图案、“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
12 | 获得国家、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
13 |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文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4万㎡、2万㎡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 ||||
14 | 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实验区、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园区的企业,本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
15 | 首次评定为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8]34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此文继续有效 | 张春泉 8262864 | 市文旅局 | |
16 | 首次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
17 | 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十强的市内旅行社,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
18 | 首次评定为5A、4A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修订2-3;2-4 | |||
19 | 首次评定为全省旅游名镇、旅游名街的,奖励10万元;首次评定为全省旅游名村的,奖励5万元。 | 修订2-1;2-2 | |||
20 | 非当年新开口企业, 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出口额较上年每增加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44号) | 李懿 8218918 | 市商务局 | |
21 | 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另外奖励0.005元人民币。 | ||||
22 | 年出口额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骨干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人民币。 | ||||
23 | 当年新开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 ||||
24 | 年自营出口额较上年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非当年新开口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人民币。 | ||||
25 | 首次在咸宁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T+3及以上)业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民币。 | ||||
26 | 所有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涉外企业,按照60元人民币/万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
27 | 评为“咸宁市智能化制造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市、区)财政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智能化制造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咸经信文[2022]111号) | 周大江 8252332 | 市经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