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  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 解读单位:咸宁市公安局
  •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8日
  • 名  称:《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号: 分享到:

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要解读

前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经济、便捷、环保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市民代步出行的重要工具,且发展迅猛,数量庞大。但因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相对滞后,大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上路行驶,导致各类交通事故频发。为此,自2014年开始咸宁市公安局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组织专班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派人专程去武汉、襄阳等地考察学习。

为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参与共管共治”工作机制,推动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道路通行等环节的综合治理,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和提炼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的同时,结合咸宁实际,我们起草了《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曾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骨干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8年8月20日开始施行。

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要解读

第一条:[条文释义]

1.制定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目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制定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④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2012]30号。

第二条:[条文释义]

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咸宁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条文释义]

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和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规定。

第二款;依据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第二条规定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的职责,一是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审查;二是我市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来自外地生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款;工商部门职责。依据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 [2011]10号)第三条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销售不合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12条规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

第四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职责规定。

第五条:[条文释义]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二款:[条文释义]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市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依据GB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另行制定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按照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先行通知、通告生产企业、经销商,严厉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超标车”从源头上堵住增量,采取相应措施,并减少和消化存量。

第六条:[条文释义]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包括牌照、固定螺丝、行驶证工本费和登记点岗位人员工资,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条文释义]

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旧换新。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管理。

第八条:[条文释义]

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九条:[条文释义]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上牌流程、地点和相关便民措施。

第十条:[条文释义]

规定了购车上牌的时限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条文释义]

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补、换领证的规定。

第十二条:[条文释义]

为了减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鼓励和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条文释义]

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执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条文释义]

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挂牌上路,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他人号牌。

第十五条:[条文释义]

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规定。

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

最高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右侧行驶的原则。

横过车道下车推行。

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载物规定。

搭载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条文释义]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禁止营运载客。

禁止酒驾。

禁止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条文释义]

第一款:对新建、扩建的道路要同步修建非机动车道。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畅通。

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规定。

第十八条:[条文释义]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适时进行调查研判的要求,在大型安保活动、重要节点等特定情况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规定。

第十九条;[条文释义]

第一款: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档案、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二款: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的规定。

第二十条:[条文释义]

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管共治,根据各自分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生产、销售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回收废铅酸蓄电池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停放违反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管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条文释义]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处罚和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条文释义]

对参加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条文释义]

《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条文释义]

第一款:规定办法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限。

第二款: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在办法实施3个月内申请登记上牌。

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三年,实行临时号牌登记,过渡期满禁止上路行驶。


【相关文件】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