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  源:咸宁市财政局
  • 解读单位:咸宁市财政局
  •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7日
  • 名  称:关于《咸宁市关于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咸宁市关于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字号: 分享到: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一)试点城市奖励政策。20197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每年每省择优选择1-2个市州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期限暂定3年。

(二)我市试点申报情况。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多次到省财政厅、财政部等争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申报资料准备工作。经省有关部门联评联审并报财政部确认,我市被评为湖北省第一批、财政部第二批(2020年度)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考核要求。财政部等五部委对试点城市进行全过程绩效考核,重点评价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等四个方面情况。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2020年试点城市绩效评价的具体目标。各职能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参考其他试点城市申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设定目标值,作为考核的依据。其中主要指标: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18.5%,贷款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增长14.1%,小微企业在保余额增加2.15亿元,新型政银保担保贷款余额4亿元;应收账款融资金额7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增贷款户数增加121户、金额27亿元等。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强化银企对接、降低融资成本、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升级改造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着力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等。

三、支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奖励激励政策。包括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2%的定向费用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0.5%的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银行、担保公司等单位给予奖励;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同时,将金融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对排名靠前的给与奖励激励,且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股权划转、债转股、直接注资等方式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到位率100%;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县两级分别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的规模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始终保持资金池“满池”;合作银行要按照20%比例出资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分担责任。

(三)支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升级打造民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平台,并在全市推广,实现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政府采购平台、医院、超市、核心供应链企业等重点企事业单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

(四)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主要是在降低门槛、优化流程等方面进行改进。实行市区一体,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在市直或咸安区申请;将创业担保贷款纳入“4321”风险分担模式;对信誉好、质量优的创业项目和群体免除反担保;增加企业(商户)联保、抵(质)押担保等反担保措施。

(五)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每年新增后备高新技术企业50家,对纳入后备库的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