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  源: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解读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字号: 分享到: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结合2020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及相关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咸政办发〔20203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提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2016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648号);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修订版)》(鄂政办发〔202037号),对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保护管理,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方案的函》(鄂环函〔202083号),经市政府同意,202012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二、基本结构

《考核办法(试行)》共有16条,主要分为3个部分。一是工作目标,明确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工作目标。二是考核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考核指标、控制目标、监测方式、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运用。三是附则

三、主要内容

第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陆水、富水、高桥河、淦河、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等主要河湖库及流域内重点水体的水环境考核管理。纳入考核的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包括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和重点市控断面。具体考核断面(点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

第二,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

第三,控制目标地表水环境控制目标执行国家和省定考核目标要求

第四,监测方式。国控、省控断面(点位)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市控断面(点位)中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点位),采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点位)当月水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站因各类原因不能采样以及未设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均采用人工监测。

第五,考核办法。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监测断面(点位)全部指标达到考核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

第六,考核结果运用。一是水质考核结果与重点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挂钩年度地表水环境考核为不达标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该流域范围(或断面控制单元)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行总量替代二是建立陆水、斧头湖和西凉湖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三是水质监测结果按月进行通报对超标或存在超标风险断面实施预警,对连续预警的断面(点位)进行约谈对未能完成国家和省年度考核目标的县(市、区)按规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四是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全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完成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实施追责问责。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