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在试点工作基础上,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文件精神,2021年3月8日,结合我市实际,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在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市、县、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工作任务:
一是明确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事项范围。
二是确定适用对象,对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是加强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五是推进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六是抓实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七是强化风险防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阶段性工作和时间节点,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过程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宣传培训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