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三、统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共四个等级。
四、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IV级,I、II级(红、橙色)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III级(黄色)预警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IV级(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并提出对应的预警措施。
五、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建立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处置、终止、信息发布等机制,形成应急响应流程图,针对I-IV级突发环境事件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明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毒气泄漏、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污染、输油管线油品泄漏、输气管线天然气泄漏、土壤污染等7种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