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湖北省政府取消了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随着道路停车收费的取消,我市停车乱、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原本停放在专业停车场和小区的车辆开始占用道路停车资源,二是许多“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三是衍生出许多乱收费的所谓私人停车场,以上问题致使真正有临时停车需求的人员无处停车。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市政府为此制定《办法》对停车行为进行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北京、宜昌等城市在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关于缓解“停车难”的指示精神,强化市民“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理念,实现打造“全城一个停车场”的目标,促进我市停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四、《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强化消费理念。在第一条中增加“强化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理念”。城市的文明、有序,离不开严管重罚、规范引领。我们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全城一个停车场”目标,强化市民“有偿服务”的停车消费观念。
二是推行错时共享。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基本满足本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结合本市实际,推行停车设施错时共享。
三是推进智慧停车。将第二十九条和四十条中的本市停车泊位信息系统,改为咸宁智慧停车系统。整合全市停车资源,在市政府的主导下,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完成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大商业综合体、学校、农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资源及数据在咸宁智慧停车系统的接入,打造“全城一个停车场”。
四是形成倒逼机制。将第三十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改为“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中心区高于外围区、长时停车平均费用高于短时停车”的要求,重新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泊位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价审批,促使车主“短停快走”,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率。
五是统一免费时长。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改为“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费的政策差异造成的停车资源使用不均,泊位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参照全国、全省标准,将免费停车时长统一至30分钟,解决机动车长时间占用道路停放问题。
五、《办法》制定过程中经历了哪些环节?
答:《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修改稿)于2022年3月启动准备工作,4月形成初稿;4至6月,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完成了合法性审查等各项程序性工作,6月11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办法》将以咸政规名义印发实施,市政府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