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前些年,由于乱堆乱放乱占乱建和涉水建设项目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被侵占,影响防洪安全,请问在《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好!
《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划建设中,对涉水项目建设明确了四条红线,也就是负面清单。一是整治河道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二是建设涉水工程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三是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四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擅自覆盖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同时,对涉水项目建设也明确提出了三项规范要求:1.涉水工程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谁设障、谁清除。3.城市、村镇及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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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我市水库众多,历来是我市防洪重中之重,请问在《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水库防洪明确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好!
《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明确了水库防洪工作的要把握4项工作重点:
一是要明确责任。水利和湖泊部门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管辖存在病险的水库进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二是要搞好调度。水库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及时调度水库水位,不得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发电、养殖服从防洪安全需要。
三是要加强值守。加强水库巡查值守,发现险情征兆,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四是要转移避险。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可能溃坝时,迅速预警,及时动员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组织抗洪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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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近年来,城市看海现象偶有发生,请问《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城市防洪问题是否有相应规定?
答:《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城市防洪重点抓好3个关键环节:
1.隐患整治。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易涝点隐患排查和整治消险,疏通排水管网,制定改造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2.研判应对。收到暴雨预警,及时研判,积极应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3.应急处置。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做好防御和排涝。暴雨橙色、红色预警,及时启动响应,组织抢险救灾。受灾严重区域,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组织人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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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我市山区面积占全市面积70%,山洪地质灾害频发多发,是我市防洪心腹大患,请问《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山洪防御问题明确了哪些重点措施?
答: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人员不伤亡是首要目标,避险是基本方法,《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明确提出山洪防御要突出6项重点措施:
1.重点防治。各级政府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对山洪地质灾害隐患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2.落实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落实中小河流堤防、“头顶塘堰”、水电站、漂流坝等防洪责任人,服从调度,加强值守,查险排险。
3.宣传演练。制订县乡村三级山洪防御预案,开展宣传演练,危险区设置宣传栏、警示牌,公布责任人,发放明白卡。
4.监测巡查。强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巡查,发现危险,立即报告,及时预警。
5.转移避险。发生灾害时,迅速组织转移避险,停学停业、关闭景区。
6.紧急救援。出现人员受困或者伤亡,立即组织救援,必要时申请部队参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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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