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桂花树后续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在三十年以上不满七十年的桂花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认定办法由市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桂花树后续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信息,对新发现的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机制,提高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采伐、采挖移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
采伐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外。采挖移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得影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
第九条 鼓励开展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十条 鼓励结合传统节庆、本地民间习俗,挖掘提炼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历史人文价值,促进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与文化旅游产业适度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或者擅自采挖移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