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21981
  • 文  号:咸政办发〔2021〕21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5日
  •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05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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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开始,湖北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动态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我市一直按此执行。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出现经济下滑现象,城乡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按照“标准不降”的原则,现将2021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90//月、嘉鱼县640//月、赤壁市640//月、通城县590//月、崇阳县590//月、通山县590//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300//年、嘉鱼县6800//年、赤壁市6300//年、通城县5800//年、崇阳县5800//年、通山县5800//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咸安区10704//年、嘉鱼县13560//年、赤壁市10632//年、通城县11618//年、崇阳县10608//年、通山县9000//年。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80//月,嘉鱼县1280//月,赤壁市1280//月,通城县1180//月,崇阳县1180//月,通山县1180//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6496//年,嘉鱼县24576//年,赤壁市24576//年,通城县22656//年,崇阳县22656//年,通山县22656//年。

新标准自20216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2331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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