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咸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围绕重大政策深入开展解读回应
(一)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二)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紧扣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和扩大就业、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释放消费潜力、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落实落地见效,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开展解读,释放更多积极信号,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紧扣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乡村振兴、减税降费、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基本民生保障等方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
(三)不断改进政策解读方式。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为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政策时,及时更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知识库,明确政策咨询的解答人。全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通过政策问答、新闻发布会、图解、视频、场景演示、卡通动漫、访谈等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提升政策解读质量。
(四)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承诺的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二、围绕年度重点任务深化政务公开
(五)提升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质量。通过专题(栏)集中公开群众最关心的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疫情防控、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工作进展、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效果等信息,加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六)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以专题或专栏形式集中统一公开本地本部门“十四五”规划文本,同步公开规划解读材料。今年11月底前,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七)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深入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落实举措。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八)做好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依法开展预决算公开,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通过集中统一平台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信息公开,加大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
(九)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提高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信息发布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发布针对性,既有效提示风险,也要做到科学精准,避免不当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扎实做好疫苗接种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整合,统一步调对外发声。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中国行动等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使健康生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围绕薄弱环节深化政务公开
(十)动态调整公开权责清单信息。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开设权责清单专栏,公开权责清单信息。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及时动态调整、更新本单位权责清单,确保“双随机”事项、监管事项与权责清单事项相统一,维护权责清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十一)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十二)强化政务督查信息公开。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督查整改责任,及时公开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力度。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公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十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部门相关领域标准指引出台和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地区本部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并组织实施。2021年11月底前,市级政府部门要借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编制方式,结合本单位职权事项,编制发布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组织实施。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
(十五)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做好门户网站的运维、监管、安全保障,深化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及统一信息资源库的应用,着力打造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运行政务新媒体。推进政府信息标准化入库管理,构建网上政府的数据底座,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全面加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本级本部门与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数据联通工作。202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创办政府公报,集中公开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报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
(十六)做好政务信息管理工作。2021年底前,清理市级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司法部门政府规章查询平台集中公开。各级各部门清理公开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及时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
五、加大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执行力度
(十七)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版本标注、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及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市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的管理,及时查收,及时办理回复。强化服务理念,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正确使用26个答复文书模板,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化水平。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
(十八)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的要求,统一案件审理标准,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九)抓好其他相关制度落实。全市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二十)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力度。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判断力和敏锐性,发布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内容敏感的重要信息前,要加强舆情研判,做好舆情应对预案,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一)加大任务落实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本要点提出的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考评反馈问题清单开展回头看,逐项核查落实情况,未完成的要依法督促整改。
(二十二)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打造高素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日常考核、第三方评估、督查督办工作,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应由政府自身开展的考核、评议,坚决杜绝考核评估工作中的形式主义。
(二十三)改进工作作风。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原则上不以行政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21年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设置及责任分工
附件 2021年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设置及责任分工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三级栏目 | 四级栏目 | 内容描述 | 依据 | 内容保障单位 | 备注 |
政策 | 政策文件 | 规章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 | 市政府办公室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 | 市政府办公室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其他 | 除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策解读 | 以文字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H5解读、图解等多种形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含政策的通知等政府文件进行解读 | 《湖北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牵头起草文件的政府部门 | 自文件出台3个工作日内出台政策解读并向社会公开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应标注年版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领导 | 市政府办公室 | 实时调整 | ||||
政府工作机构 | 含机构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机构领导、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要素 | 《条例》第二十条(二) | 市政府办公室 | 实时调整 | |||
规划信息 | 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三) | 牵头起草规划信息的政府部门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统计信息 | 含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四) | 市统计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许可服务 | 依据、条件、 程序 | 含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五) | 有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职能的政府部门 | 实时调整 | ||
行政许可结果 | 参照《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条例》第二十条(五) | 有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职能的政府部门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
行政处罚 | 依据、条件、 程序 | 含依职权行政职权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六) | 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的政府部门 | 实时调整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结果 | 参照《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条例》第二十条(六) | 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的政府部门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
权责清单 | 市委编办 | 实时调整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 市司法局 | 每年发布一次清理信息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条例》第二十条(七) | 市财政局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 | |||
财政专项资金 | 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审计、绩效评估等信息。 | 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职能的单位 | 及时公开 | ||||
政府债务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 | 市财政局 | 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要求及时公开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八)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实时调整 | |||
政府采购 | 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各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具体参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6号) | 《条例》第二十条(九) | 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 及时公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 含重大建设项目清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项目建设进展、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体现项目建设生命周期的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市发改委、市重大 投资项目办 | 及时公开 | |
项目审批 | |||||||
项目核准 | |||||||
项目备案 | |||||||
项目建设进展 | |||||||
质量安全监管 | |||||||
竣工验收 | |||||||
公益事业建设 | 扶贫、乡村振兴 | 及时准确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项目、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扶贫成效以及贫困县、贫困村及贫困户退出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一) 《目录汇编》第二十六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乡村振兴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卫生健康 | 重大疾病预防 | 及时准确公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政策信息、重大疾病疫情分析形势研判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发布健康热点科普知识文章、视频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一) 《目录汇编》第二十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卫健委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国家免疫规划 | |||||||
疫苗政策 | |||||||
重大疾病疫情分析 | |||||||
健康科普 | |||||||
疾病应急救助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教育 | 学前教育 | 及时公开各阶段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督促各阶段学校主动公开招生、收费、资助、后勤保障和日常管理等信息;加强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市高等学校名单、高校招生有关政策和信息、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督促各高校主动公开招生、就业、收费、资助、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和日常管理等信息,本科高校要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加强其他有关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面改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有关政策及信息,民办幼儿园、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和民办高校的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一) 《目录汇编》第三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教育局、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义务教育 | |||||||
特殊教育 | |||||||
职业教育 | |||||||
高等教育 | |||||||
学生资助 | |||||||
民办教育 |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 | 含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一) 《目录汇编》第十 | 有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如民政、应急、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等部门)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养老服务 | |||||||
医疗保障 | |||||||
社会救助 | |||||||
社会福利 | |||||||
住房保障 | |||||||
就业 | 就业政策、岗位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一) 《目录汇编》第九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生态环境 | 空气质量 | 做好环境保护政策解读,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通过多种途径释疑解惑,传递权威信息。突出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总量减排等情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加大环境执法监管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探索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全市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定期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和查处情况。督促企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污染源、工业园(聚集区)环境保护设施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督促上市公司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强化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督促重点监控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三) 《目录汇编》第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生态环境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饮用水监测 | |||||||
污染源监测 | |||||||
环评审批 | |||||||
环境执法监管(环境监管 改名) | |||||||
污染防治(大气、水、土壤、辐射、扬尘) | |||||||
举报投诉处理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安全生产 | 与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三) 《目录汇编》第二十二 | 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如应急、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食品监管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信息、及时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广告监测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管控措施,被抽检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标称的生产者名称、经营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信息和行政处罚情况,广泛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相关政策、黑名单及有关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三) 《目录汇编》第二十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药品监管 | 及时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广告监测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管控措施,被抽检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标称的生产者名称、经营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信息和行政处罚情况,广泛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相关政策、黑名单及有关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三) 《目录汇编》第二十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三)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突发公共事件 | 应急预案 | 含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情况等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二) |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如应急、卫健、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预警信息 | |||||||
应对情况 | |||||||
社会组织 | 设立、变更、注销 | 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纳入到省发改委法人信息库,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识别。及时在湖北社会组织网上公开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行政处罚等信息。聘请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相关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每年定期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民政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登记信息 | |||||||
年检、评估、行政处罚 | |||||||
社会组织 | 财务审计 | ||||||
社会捐赠 | |||||||
社区公共服务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公共文化服务 | 保障政策 | 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政策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力度。深化财政资金在文化领域投入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重要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工作、文化扶贫工作、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等的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名录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包括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公开非遗申报办事指南、各级保护项目名录、传承人名单、非遗工作部门机构概况、职能等情况;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统计公告机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结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 《目录汇编》第二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财政资金投入使用 | |||||||
设施建设和 使用 | |||||||
服务体系建设 | |||||||
设施名录 | |||||||
文化遗产保护 | |||||||
政府购买目录及绩效评价 结果 | |||||||
体育 | 保障政策 | 加大公共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力度。深化财政资金在体育领域投入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重要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购买体育服务工作、体育扶贫工作、重要体育设施建设等的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名录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包括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信息公开,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人民群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全省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名录;公开免费低收费的体育场馆服务信息 | 《目录汇编》第二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体育事业发展 中心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财政资金投入使用 | |||||||
设施建设和 使用 | |||||||
服务体系建设 | |||||||
设施名录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户籍管理 |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公布户籍户口等相关办理事项信息 | 《目录汇编》第四 | 市公安局 | 实时调整 |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七 | 市司法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城乡规划 | 公共服务、规划编制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一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市政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七 |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委 | ||||
城市综合执法 | 房地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管理、违法建设、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八 |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委 市文旅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救灾生产 | 救助政策 | 社会救助政策,公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途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公布社会救助标准,各市(州)每年按照政策规定对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量化调整,并对外公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和方式及管理权限。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结合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及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发布救助需求,公布救灾捐款物接收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 《目录汇编》第二十三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民政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灾后救助 | |||||||
款物管理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土地使用权 出让 | 土地供应 计划 | 重点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出让公告 | |||||||
成交公示 | |||||||
矿业权出让 | 出让公告 公示 | 重点公开出让公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审批结果等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成交结果 公示 | |||||||
审批结果 |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指标转让 公告 | 重点公开指标转让公告、竞价结果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竞标结果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征收、评估、补偿决定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五 |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二 |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农村危房改造 | 计划实施、条件与标准、对象认定、预算管理、决策部署、年度任务实施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六 | 市住建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涉农补贴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信息 | 《目录汇编》第十九 |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市农业农村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国有产权交易 | 交易决策及 批准 | 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国资委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交易公告 | |||||||
交易结果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工程建设 招投标 | 通过“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药品药械集中采购 | 采购目录 | 重点公开采购目录、采购公告、采购结果、机构名录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卫健委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采购公告 | |||||||
采购结果 | |||||||
机构名录 | |||||||
排污权交易 | 交易通告 | 重点公开交易通告、交易结果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市生态环境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交易结果 |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招考 录用 | 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 《条例》第二十条(十四) | 市公务员局 | 及时发布 | ||
事业单位招聘 |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 市人社局 | |||||
职业资格考试 | 职业资格考试信息 | 市人社局 | |||||
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 | 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信息 | 市人社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预公开 | 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条例》第二十条(十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 | 每半年公开一次 |
会议开放 | 邀请专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的情况 | 市政府办公室 | 及时更新 | ||||
决策草案(关联:相关文件、意见征集、结果反馈、情况说明)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需要配套起草说明或解读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 | 草案起草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意见征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 抽查事项 |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 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如市场监管、发改、教育、公安、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地方金融监管、统计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并于12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互联网+督察”平台向社会公布。 |
抽查结果 | 双随机抽查事项结果 | 市场监管领域各发起部门应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互联网+督察”平台准确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
建议提案办理 | 总体情况 | 公开全市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 | 建议、提案办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
办理工作 | 公开建议、提案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市政府办公室 | |||||
年度答复全文(按年度开设) | 公开咸宁市办理建议和提案答复全文 | ||||||
本级办理 情况 | 公开各部门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 市直各部门 | |||||
政务督查 | 含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市政府办公室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季度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有效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咸宁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 市司法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审计报告 | 含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市审计局 | 《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会议 | 政府常务会 | 政府常务会相关信息 | 市政府办公室 | 及时更新 | |||
办公会 | 办公会相关信息 | 市政府办公室 | 及时更新 | ||||
专题会议 | 专题会议相关信息 | 市政府办公室 | 及时更新 |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办公室 | 纸质版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 公开 | |||||
政府工作报告 | 市政府研究室 | 每年更新一次 | |||||
回应关切 | 发布网络问政的来信回复 | 及时更新 | |||||
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 市政府办公室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市级每年3月31日发布市级年报,各地各部门每年1月31日发布本单位年报。 | |||||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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