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3号)和《湖北省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鄂综治办〔2016〕12号)精神,依托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负担原则,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中心设在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附二医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须将附二医院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报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其大病医保相关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
第三条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对象为各地公安、民政、卫健部门对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进行认定后,依法予以明确的患者监护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实施有奖监护。
第四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主要包括: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等保险基金及其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市本级每年度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50万元、司法救助资金70万元、残保金10万元;
(三)县(市、区)按照当地上年送附二医院集中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总数、出院人数,预计当年救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以人均一疗程(三个月)49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治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资金(以下简称监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温泉城区)、县(市、区)按照辖区内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人数,以每人每年2400元(200元/月)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在保证正常和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整合使用。市级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市、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标准于每年初安排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救治资金由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共同管理,监护资金由各级财政、政法委部门共同管理,并依规进行结算。
第六条救治资金按照筹集渠道分为下列用途:
(一)市本级安排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精神状态鉴定费,解决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市本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二)县(市、区)安排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送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解决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解决属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补助费用。
监护资金按照筹集渠道分为下列用途:
(一)市本级安排的监护资金,用于市直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在奖补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的奖励;
(二)县(市、区)安排的监护资金,用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在奖补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当地政法委、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的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按照相关收治规定送达并经具备精神病鉴定资质机构鉴定符合救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附二医院按照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将包括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有效证件及按照法定程序鉴定为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其所在地医保机构备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用由个人或者监护人负担,属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从县(市、区)救治资金中支付。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费用,从县(市、区)救治资金中支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按照下列情形结算:
(一)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销后,按照一疗程(三个月)4900元标准,由市、县(市、区)按照送治的救治人次从各级救治资金中给予定额补助(不足一疗程的,按照每住院床日55元给予补助)。当年内住院第二疗程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按照第一疗程的办法结算。当年内住院第三疗程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由附二医院承担,合并躯体疾病或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二)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医疗费的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分别由市、县(市、区)从救治资金中按照每人每月定额补助6000元,补助两个疗程。两个疗程后,按照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00元;
(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的医疗费,分别由市、县(市、区)从救治资金中支付。
突发合并躯体疾病或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单位应当立即向送治单位和监护人报告,该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报销,个人承担后余下部分由送治地负担。
医学鉴定费以当年救治后的出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为依据,按照每人次600元标准从市本级救助资金中支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救治出院后,各地医保机构应当将后续门诊服药治疗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
第八条救治资金支付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每年初附二医院根据上年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实际费用发生情况,向市卫健委提交完整详实的报告,由市卫健委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核实;
(二)市财政局将上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及其费用发生情况发县(市、区)进行全面审核,并综合县(市、区)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九条 在一个监护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并按照要求被社区监护防控专班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奖励资金2400元(200元/月)。
第十条监护资金支付按照下列顺利进行:
(一)市、县(市、区)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条件的被监护人建档后或者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监护管理奖励的申请》,领取《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监护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激励保障制度,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6月26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