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精神,全力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健发展,市人民政府在《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咸政办发〔2021〕5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接续政策。
一、全力支持企业强化技改投入。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纳入工业技改投资入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购置占比50%以上)的市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标准由8%提高到10%。新增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与咸宁高新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全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省级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5G全连接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全力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引领示范。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将市级智能化制造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奖励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新增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咸宁高新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全力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增效。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咸宁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当年不再享受咸政办发〔2021〕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全力支持企业“零增地”技改。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零增地”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支持企业降低技改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技改加大信贷投放,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改贷款贴息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5个百分点,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1.5%。咸宁高新区企业新增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咸宁高新区各承担50%,县(市、区)企业新增贴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定期发布重大技改项目信贷支持“白名单”,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年内达到100%。对符合政策的技改项目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范畴,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