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办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8 51:35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7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体系,促进我市服务业提质增效,提升现代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进规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再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企业“分改子”。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营业收入达到纳统入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持续推动“个转企”。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便捷办理“个转企”相关行政许可,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精准匹配支持政策,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个转企”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另外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五)支持“五个一百工程”建设。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纳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库,聚集金融服务、供应链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等重点行业,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突出、引领作用明显、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两业融合”试点。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重点推动高端装备制造和研发设计、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和文旅产业等深度融合。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开展“两业融合”试点,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资金,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我市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引导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要素资源进一步向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着力打造一批规模优势突出、品牌效应明显、产业特色鲜明、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我市服务业聚集区运营主体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培育夜间消费载体。支持夜间消费集聚区优化升级,指导夜间消费集聚区在配套设施、业态创新、品牌创新、智能改造等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优化提升。开展夜间消费集聚区评选认定工作,培育一批夜经济特色鲜明、消费带动能力强、基础设施完善、智能化功能健全的夜间消费场景。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获评全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培育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实施服务业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引导服务业企业加强服务科技创新、质量提升、标准引领和品牌培育,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评省级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激发县域发展动力。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增数量、净增数量和营业收入等指标年度综合排名第一的县(市、区),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拓宽融资支持渠道

十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服务业企业轻资产、重知识和技术含量、抵押品少等特点,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满足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依托市政银企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宣传并引导有融资需求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平台查询信贷产品及政策,利用平台的撮合功能发布融资需求并获得银行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力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新型政银担保合作力度,扩大服务业企业业务规模,并实施优惠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强化人才保障。加强服务业领军人才培育,组织领军人才进行培训、研讨交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培育一批省级、市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拓宽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途径,通过搭建就业平台、搞好就业服务,积极破解服务业企业用工难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效果评估。充分发挥评估指挥棒作用,强化各地发展服务业“责任人”意识,发改部门牵头对各地服务业发展总量、增速、结构、效益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评估,采取统计部门指标数据,坚持量化评价,切实提升服务业发展质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市级财力和实际兑现需求情况确定,可以在支持的领域内统筹调剂使用。对同一主体符合上述多款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