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25456
  • 文  号:咸政办函〔2023〕1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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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探索推进病死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力争在“十四五”期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题研究、强化绩效考核,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作为承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处理等情况,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或者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3.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以现有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收集中心为基础,按照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建立健全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快推进现有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收集中心、暂存点、专用转运设备等按照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基础设施储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

4.扩大无害化处理覆盖范围。加快收集网点和运转网络布局,扩大覆盖范围,将病死畜禽收集种类由生猪向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延伸,将病死畜禽收集环节由饲养向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延伸,真正做到收集无遗漏、处理全覆盖。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5.严格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现有省级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利用视频监控、定位和影像系统等设施设备,创新监管机制规范收集程序,做好数据复核,严格落实“五单两账”(五单:收集单、入库单、调运单、处理通知单、补助申报单;两账:收集与调运明细账、处理明细账)要求,加强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入库、调运、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无害化处理情况核查;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金,加强对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严防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保障政策。

7.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用好相关涉农财政资金,坚持“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在实施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基础上,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其病害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于养殖量、处理量较少的地区,可以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确保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及其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8.落实土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配套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畜禽产业发展布局,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中心、处理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优先予以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中心、处理的环评审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按照国家农机补贴有关政策执行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五)探索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

9.推进保险联动机制。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落实和经费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进入批发、零售环节及生产加工后的病死畜禽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倒查追责。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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