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25879
  • 文  号:咸政发〔2021〕4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安全生产监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
  •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4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精神,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咸宁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分类管控。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实施。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二、主要内容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58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全市划分优先保护单元13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66%,主要涉及咸宁市生态保护红线、陆水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陆水河崇阳白泉段水源地及汇水区、青山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嘉鱼县石矶头水源地及汇水区、咸宁市长江潘家湾水源地及汇水区、通山县四斗朱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通城县神龙坪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面积占比较高的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指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20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0.13%,主要涉及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的管控单元。全市划分一般管控单元25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4.21%。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环境管理政策,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完善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体管控要求见附件1)。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依据更新、废止或者失效时,相关管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

三、实施应用

(一)促进高质量发展。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的重要依据,确保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升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和生态环境保障。

(二)推动高水平保护。将“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把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使经济活动、人类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载的限度内。

(三)推进高效能治理。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管控单元环境治理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加快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治理,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重点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本地区“三线一单”的落地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二)强化技术支撑。要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应用成果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每季度梳理工作进展、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三线一单”落实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强化督促指导。

(四)强化动态更新。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调整,所涉及的“三线一单”内容确需更新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需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形成调整建议,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后进行更新。

附件:1.咸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咸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咸宁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4.咸宁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1

咸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1-1 咸宁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序号

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1公里范围内已建成企业实施重点整治、限期搬离,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范围内限制布局重化工和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2

禁止轻芳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禁止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氟(除消防等领域外)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3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4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5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搬迁。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6

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各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其他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7

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

8

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乡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为100%。

10

加强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力度,煤炭、煤灰、石膏等物料堆场应实施封闭存储或者设置防风围挡,堆场作业应配套喷淋降尘措施。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11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新建、改(扩)建重金属企业项目应实施重金属污染物减量置换或者等量替换。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12

全市现有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应限期开展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其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3

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流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14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市、县、武汉周边地市联动应急相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关于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禁燃区公告

15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表1-2 咸宁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咸安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42120210001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优先保护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咸安金桂湖省级湿地公园相应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湿地公园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斧头湖、西凉湖、王家寨湖、章家湖、南川水库等位于生态红线内湖泊、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湖泊、水库的空间准入要求。

/

/

/

ZH42120220001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重点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浮山街道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4.加强黑臭水体污染整治工作,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ZH42120220002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重点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桂花镇
/
汀泗桥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汀泗桥镇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4.加强黑臭水体污染整治工作,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1.汀泗桥镇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0220003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重点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向阳湖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斧头湖流域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湖泊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咸安经济开发区、向阳湖镇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
4.咸安经济开发区园区内严禁引入电镀、印染、基础化学品原料制造、涂料染料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等耗水量大、废水产生量大,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安全隐患及较高盐份的项目。
5.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6.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4.加强黑臭水体污染整治工作,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1.咸安经济开发区、向阳湖镇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咸安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咸安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化工、生物医药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咸安经济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得高于20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50%。
2.咸安经济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得高于0.6吨/万元。

ZH42120220004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重点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永安街道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咸安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4.加强黑臭水体污染整治工作,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1.咸安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咸安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咸安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化工、生物医药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ZH42120220005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重点管控单元5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温泉街道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3.咸宁市温泉地热重点开采规划区调整范围退出生态环境敏感区,并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

1.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2.咸宁市温泉地热重点开采规划区地下开采矿山不得低于3万吨/年;大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0%。

ZH42120220006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重点管控单元6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官埠桥镇
/
横沟桥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斧头湖流域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湖泊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宁市横沟桥镇“光谷南”产业基地、官埠桥镇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园区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限制引入大气污染型企业,不采用煤炭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能源形式。建议禁止排放重金属企业入园。
5.“光谷南”产业基地严禁引入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项目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8)》中危险化学品的项目,禁止引进排放含铅、镉、汞、砷、铬,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或者“三致”污染物废水的项目。
6.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7.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1.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南”产业基地、官埠桥镇工业园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南”产业基地、官埠桥镇工业园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生物医药、玻璃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南”产业基地、官埠桥镇工业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生物医药产业、玻璃、橡胶等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0230001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一般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马桥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马桥镇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4.咸宁市温泉地热重点开采规划区调整范围退出生态环境敏感区,并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3.加强黑臭水体污染整治工作,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马桥镇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咸宁市温泉地热重点开采规划区地下开采矿山不得低于3万吨/年;大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0%。
2.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ZH42120230002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一般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高桥镇
/
贺胜桥镇
/
双溪桥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贺胜桥镇工业园、双溪桥镇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新建、改(扩)建印染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1.贺胜桥镇工业园、双溪桥镇工业园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贺胜桥镇工业园、双溪桥镇工业园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循环经济、印染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贺胜桥镇工业园、双溪桥镇工业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循环经济、印染等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0230003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一般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咸安区

大幕乡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四门楼水库流域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水库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

/

(二)赤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42128110001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优先保护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各类保护区相应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黄盖湖、沧湖等湖泊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湖泊的空间准入要求。
3.单元内陆水水库、双石水库、松柏湖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水库的空间准入要求。

/

/

/

ZH42128110002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优先保护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赤壁市陆水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咸宁赤壁市陆水水库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3.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

/

/

ZH42128120001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重点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赤马港

街道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陆水流域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陆水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
4.赤壁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赤壁经济开发区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95%。
2.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1.赤壁经济开发区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赤壁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机电、建材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赤壁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机电产业等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者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ZH42128120002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重点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中伙铺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赤壁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产业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1.赤壁经济开发区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赤壁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机电、建材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赤壁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机电产业等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8120003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重点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赵李桥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3.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8120004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重点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蒲圻街道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蒲圻电厂)应符合相应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蒲圻电厂)禁止引入工业废气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工业企业项目、以燃煤为能源结构的煤烟型污染企业。
5.蒲纺工业园不得再引进新增水污染物的纺织印染项目,现有印染企业产能不得增加。
6.不得在城市城区新建、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95%。
2.改建、扩建印染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单元内蒲圻电厂火电机组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

1.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蒲圻电厂)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蒲圻电厂)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蒲圻电厂)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者、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者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得高于9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5%;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标煤)不得高于0.35吨/万元。到2030年,赤壁循环经济产业园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得高于8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5%;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标煤)不得高于0.242吨/万元。

ZH42128120005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重点管控单元5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陆水湖街道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赤壁市蒲纺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陆水湖流域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湖泊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5.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6.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赤壁市蒲纺工业园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赤壁市蒲纺工业园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赤壁市蒲纺工业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8130001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一般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官塘驿镇
/
神山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西凉湖流域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湖泊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8130002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一般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茶庵岭镇
/
新店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黄盖湖流域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湖泊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

/

ZH42128130003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一般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黄盖湖镇
/
余家桥乡
/
赤壁镇

一般管控单元

1.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长江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
3.赤壁市临江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相应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6.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岸线保留区围垦和建设排放口,不得建设与生态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改建、扩建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1.赤壁市临江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赤壁市临江工业园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造纸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赤壁市临江工业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造纸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到2030年,赤壁市临江工业园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80%;单位GDP用水量不得高于38吨/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得高于105吨/万元。
2.到2030年,赤壁市临江工业园单位GDP能耗不得高于1.58吨标煤/万元。

ZH42128130004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一般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赤壁市

车埠镇
/
柳山湖镇

一般管控单元

1.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3.长江及陆水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6.车埠新兴非织造产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车埠新兴非织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要求。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车埠新兴非织造产业园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三)崇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42122310001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优先保护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各类保护区相应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青山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水库的空间准入要求。

/

/

/

ZH42122310002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优先保护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咸宁市陆水河崇阳白泉段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咸宁市陆水河崇阳白泉段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

/

ZH42122310003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优先保护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崇阳县青山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咸宁市崇阳县青山水库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3.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

/

ZH42122320001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重点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天城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崇阳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崇阳经济开发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崇阳经济开发区禁止引入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废水中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医药产业禁止引入化学合成、发酵类医药中间体、医药原料药制造等项目;纺织卫材产业禁止引入含印染、染整、漂洗工艺的项目;装备电子产业禁止引入含电镀工序的项目;钒产业禁止引入V2O5和V2O3提取及钒初产品冶炼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喷漆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工序,不得露天实施。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90%。
2.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1.崇阳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崇阳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建材化工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崇阳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钒加工、建材化工产业等污染较大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崇阳经济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得高于12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5%。
2.崇阳经济开发区单位GDP能耗不得超过0.6吨标煤/万元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者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ZH42122330001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一般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青山镇

一般管控单元

1.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3.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330002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一般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白霓镇
/
港口乡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330003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一般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桂花泉镇
/
石城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330004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一般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沙坪镇
/
肖岭乡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330005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一般管控单元5

湖北省

咸宁市

崇阳县

高枧乡
/
金塘镇
/
铜钟乡

/

路口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四)嘉鱼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42122110001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优先保护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各类保护区相应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斧头湖、蜜泉湖等湖泊以及三湖连江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湖泊、水库的空间准入要求。

/

/

/

ZH42122110002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优先保护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嘉鱼县石矶头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嘉鱼县石矶头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4.不得在白鱀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保护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

/

/

ZH42122110003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优先保护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咸宁市长江潘家湾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全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咸宁市长江潘家湾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5.不得在白鱀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岸线保护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6.单元内重点管控岸线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

/

/

/

ZH42122120001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重点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潘家湾镇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全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4.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5.单元内新建、改(扩)建农副食品加工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1.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内产生大量废水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2120002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重点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鱼岳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嘉鱼经济开发区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嘉鱼经济开发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已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
2.单元内新建、改(扩)建农副食品加工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4.先进装备制造、生物科技等产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1.嘉鱼经济开发区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嘉鱼经济开发区园内产生大量废水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企业以及产生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备制造、生物科技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嘉鱼经济开发区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装备制造、生物科技产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者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ZH42122120003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重点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渡普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长江、金水流域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
4.不得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不再新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5.原则上不得在限制养殖区内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不得新建、改(扩)建不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7.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8.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所在区域或者流域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则下一年度超标因子实施2倍削减替代。

4.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120004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重点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高铁岭镇
/
陆溪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嘉鱼县高铁临江产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嘉鱼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禁止引进造纸、印染、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项目。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5.不得在白鱀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岸线保护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6.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岸线的管控要求,单元内重点管控岸线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焦化工业等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3.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4.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1.嘉鱼县高铁临江产业园区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嘉鱼县高铁临江产业园内产生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备制造、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焦化工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嘉鱼县高铁临江产业园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装备制造、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焦化工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2130001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一般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簰洲湾镇

一般管控单元

1.执行全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3.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4.不得在白鱀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岸线保护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5.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岸线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单元内重点管控岸线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130002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一般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新街镇

一般管控单元

1.执行全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3.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ZH42122130003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一般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嘉鱼县

官桥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湖泊、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全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五)通山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42122410001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优先保护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各类保护区相应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望江岭水库、雨山水库、石门塘水库、四斗朱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水库的空间准入要求。

/

/

/

ZH42122410002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优先保护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通山县四斗朱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通山县四斗朱水库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

/

ZH42122420001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重点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大路乡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3.通山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通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引入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水量大,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4.大盘垅工业集聚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大盘垅工业集聚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要求。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3.单元内制造业等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1.通山经济开发区、大盘垅工业集聚区内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通山经济开发区、大盘垅工业集聚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制造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ZH42122430001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一般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通羊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全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
2.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者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ZH42122430002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一般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厦辅镇
/
杨芳林乡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富水流域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

ZH42122430003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一般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洪港镇
/
燕厦乡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

ZH42122430004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一般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慈口乡
/
大畈镇
/
黄沙铺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富水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水库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富水流域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

ZH42122430005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一般管控单元5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南林桥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石门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水库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5.南林桥工业集聚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南林桥工业集聚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要求。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南林桥工业集聚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ZH42122430006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一般管控单元6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山县

闯王镇
/
九宫山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锑矿采选、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烟火、鞭炮产业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和锑冶炼类别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

(六)通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涉及的乡镇或区域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42122210001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优先保护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各类保护区相应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阁壁水库、东冲水库、神龙坪水库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水库的空间准入要求。

/

/

/

ZH42122210002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优先保护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通城县神龙坪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优先保护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通城县神龙坪水库水源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

/

ZH42122220001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重点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隽水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4.通城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通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
5.通城经济开发区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的企业项目,区内不得新设化工组团,不得新增化工项目。城区、园区现有企业化工车间需搬迁的,在园区设集中迁建区,并落实迁建区卫生防护距离控制要求。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
2.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3.智能装备制造业中医药产业等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1.通城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通城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陶瓷产业、中医药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通城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陶瓷产业、中医药、智能装备产业等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通城经济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得超过0.4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得高于70立方米/万元。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者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ZH42122220002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重点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大坪乡
/
石南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湖北药姑山中医药健康科技产业园、砂布小镇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相应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者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湖北药姑山中医药健康科技产业园、砂布小镇工业聚集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

ZH42122220003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重点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马港镇

重点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者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ZH42122230001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一般管控单元1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关刀镇
/
麦市镇
/
塘湖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关刀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者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关刀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

ZH42122230002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一般管控单元2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沙堆镇
/
四庄乡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龙潭水库流域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水库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者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ZH42122230003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一般管控单元3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五里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者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ZH42122230004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一般管控单元4

湖北省

咸宁市

通城县

北港镇

一般管控单元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单元内禁止新建染料制造、颜料制造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项目。
3.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2.单元内限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养区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者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附件2

咸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县(市、区)

优先保护

单元个数

重点管控

单元个数

一般管控

单元个数

单元总数

1

咸安区

1

6

3

10

2

嘉鱼县

3

4

3

10

3

赤壁市

2

5

4

11

4

通城县

2

3

4

9

5

崇阳县

3

1

5

9

6

通山县

2

1

6

9

咸宁市

13

20

25

58

附件3

咸宁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市(州)

县(市、区)

单元总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咸宁市

咸安区

10

1个(生态保护红线)

6个(浮山街道、桂花镇/汀泗桥镇、向阳湖镇、永安街道、温泉街道、官埠桥镇/横沟桥镇)

3个(马桥镇、高桥镇/贺胜桥镇/双溪桥镇、大幕乡)

嘉鱼县

10

3个(生态保护红线、嘉鱼县石矶头水源地及汇水区、咸宁市长江潘家湾水源地及汇水区)

4个(潘家湾镇、鱼岳镇、渡普镇、高铁岭镇/陆溪镇)

3个(簰洲湾镇、新街镇、官桥镇)

赤壁市

11

2个(生态保护红线、赤壁市陆水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5个(赤马港街道、中伙铺镇、赵李桥镇、蒲圻街道、陆水湖街道)

4个(官塘驿镇/神山镇、茶庵岭镇/新店镇、黄盖湖镇/余家桥乡/赤壁镇、车埠镇/柳山湖镇)

通城县

9

2个(生态保护红线、通城县神龙坪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3个(隽水镇、大坪乡/石南镇、马港镇)

4个(关刀镇/麦市镇/塘湖镇、沙堆镇/四庄乡、五里镇、北港镇)

崇阳县

9

3个(生态保护红线、咸宁市陆水河崇阳白泉段水源地及汇水区、崇阳县青山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1个(天城镇)

5个(青山镇、白霓镇/港口乡、桂花泉镇/石城镇、沙坪镇/肖岭乡、高枧乡/金塘镇/铜钟乡/路口镇)

通山县

9

2个(生态保护红线、通山县四斗朱水库水源地及汇水区)

1个(大路乡)

6个(通羊镇、厦铺镇/杨芳林乡、洪港镇/燕厦乡、慈口乡/大畈镇/黄沙铺镇、南林桥镇、闯王镇/九宫山镇)

附件4

附件:

相关解读:
【部门解读】《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