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17937
  • 文  号:咸政发〔2023〕5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5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标任务

此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汇聚合力,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保障和按时支付聘用“两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创新手段方式。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电子证照信息,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要认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普查业务培训,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政府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352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