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能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具有开拓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市场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拥有企业战略规划、创新发展、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资本运作、风险管控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四)具有国有企业的领导经验,或者累计5年以上从事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的工作经历,履职业绩良好,或者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职业声誉。
(五)首次担任专职外部董事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由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首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