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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篮球比赛过程中,职工小胡防守另一名职工,由于对抗激烈,在起跳争球时不慎摔倒导致自己身体摔伤。事后公司积极为小胡申请工伤,但经办人员存在疑虑小胡会不会因为是打篮球,又不是工作原因,而人社局会拒绝认定为工伤。那么该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可以认定为工伤。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出差、聚餐等都可以视为工作。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文件明确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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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拒绝不合理要求被打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为保障夏季用电高峰期的正常供电,电力公司职工小路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到某村配电柜进行安全检修,为保证安全作业,检修期间小路对该片区进行了断电处理。停电时,村民王先生正在家收看足球比赛,因不满停电,王先生便到配电柜处找小路理论,要求小路应马上恢复供电,小路再次重复安全检修的理由,并称预计还有两小时才能恢复供电,王先生听到小路的解释后倍感生气,便对小路拳脚相向,导致小路住院治疗。小路想以此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领导却持怀疑态度,原因是小路是被别人打伤,不能算是工伤。那么该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路作为负责村的农电工,在接受公司任务后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小路拒绝为涉事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使涉事村民不合理的“提前恢复供电”目的没有达到,该村民对小路实施了暴力伤害,因此,小路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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