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2-10-24 字号: 分享到:

建立健全典型事故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约谈、“开小灶”、调查报告公开等制度。强化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追究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甚至放任不管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央在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安委会向其总公司书面通报。建立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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