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应当公布。国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四)《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五)《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六)《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
(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八)《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所有人防工程只有在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四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需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法定依据,完成法定程序后方可适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套用减免政策免建和减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