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4-03-04 字号: 分享到:

《意见》主要包括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强化指标调剂使用、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共十六条。

一是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注重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发挥规划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布局,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推行点状供地,对符合要求的土地“只征不转”、“不征不转”,仍按原用途管理,避免生态绿地进行不必要的开发建设。

二是强化指标调剂使用。全市统筹各类土地指标,一本账管理,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级统筹调剂为辅。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对经营性项目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调剂,促使企业在拿地时对用地面积进行精打细算的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三是促进园区用地节约集约。各类开发区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主战场和县域经济的顶梁柱。开发区的节地水平,关系全市高质量发展发展大局。《意见》强化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在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开发强度管控,产业用地规模、供地次序管控等土地资源配置政策上,进一步明确投资强度、开发强度和面积规模控制标准,并在具体实施措施上,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三年清零”行动,促进具体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关于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存量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我市节地挖潜的主攻方向。《意见》要求各地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和挖潜指标、强化闲置土地处置、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推进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切实做到盘活挖潜,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

五是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是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地的保障。各级政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责任主体。《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建立规划和用地同步核实核验制度、完善共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等制度要求,明确要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相挂钩,并提出明确具体的约束措施、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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