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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日期:2017-05-22 字号: 分享到:

  案情简介:被告人蒋光辉、被告人曹丽(蒋光辉之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借款898.2278万元,用于其所办公司嘉鱼县明宇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周转和支付高额利息,直至案发前仍有658.8678万元不能归还。2016年8月25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光辉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被告人曹丽有期徒刑5年。

  分析和点评:被告人蒋光辉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连年累计亏损100余万元,于是向他人以月息2分至3分的高息借款,后来公司经营没起色,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只有继续借本还息,恶性循环,被人追债,到处躲藏,直至案发尚有30余人共计本息658.8678万元无法偿还。被告人蒋光辉、被告人曹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光辉、被告人曹丽有期徒刑13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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