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宣传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咸宁市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宣传方案》已经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咸宁市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宣传方案
为深入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在我市掀起学习、宣传、实践“店小二”精神的热潮,提升市场主体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重点
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宣传正面典型和先进经验,曝光一批违反“十必须十不准”的典型案例。
二、宣传形式及重点任务
(一)新闻宣传
1.在《咸宁日报》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每周一期;在咸宁电视台开设“弘扬‘店小二’精神,我们在行动”专栏,每周定期推出;在云上咸宁开设专题,以政策解读、部门承诺、典型宣传、负面曝光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在市直各单位网站增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宣传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十必须十不准”具体内容、部门承诺、正反面典型。(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3.通过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短信平台进行宣传,发送短信:“香城泉都,温馨咸宁,咸宁市各级各部门愿为企业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甘当企业‘店小二’”“弘扬‘店小二’精神 ,落实‘十必须十不准’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硬约束,请自觉遵守、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园区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级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印发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海报、宣传册,张贴到园区企业,电子版发送园区企业群,并公开举报电话。(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经信局)
(三)政务大厅
1.大厅。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弘扬‘店小二’精神 ,落实‘十必须十不准’”,提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知晓率。(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服务窗口。窗口服务人员熟知省优化营商环境“黄金30条”、2020年重点任务清单涉及本单位的最新服务标准和政策要求,在显要位置设置服务告示牌,印制、摆放宣传单和宣传册。(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
(四)机关单位
1.传达学习。通过多种形式传达学习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规定,确保党员干部学习文件精神全覆盖,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店小二”式服务意识。(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2.常态化宣传。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滚动播出弘扬“店小二”精神相关内容;有宣传栏(窗)的单位,摘要宣传落实“十必须十不准”规定。(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3.部门承诺。根据市营商办的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围绕“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进行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五)公共场所
1.公共交通。在公交车载电视、出租车LED屏滚动播放“香城泉都,温馨咸宁,咸宁市各级各部门愿为企业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甘当企业‘店小二’”“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破坏营商环境举报热线12345”等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户外电子显示屏。在高铁站、城铁站、高速公路出口等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十必须十不准”的具体内容、“香城泉都,温馨咸宁,咸宁市各级各部门愿为企业提供有温度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
(六)简报
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编发简报,大力宣传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发现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曝光警示问题(责任单位:市营商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做好各项宣传任务落实。
(二)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各部门要根据环境条件的不同,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不断强化“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宣传。鼓励采用能够长期保持的宣传方式,以橱窗、牌匾等多种形式,使“弘扬‘店小二’精神”形象化、直观化、具体化,既要做到美化环境,又传递正能量。各县(市、区)应参照市里做法,逐项落实。
(三)加强监督,严抓严管。“弘扬‘店小二’精神,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宣传作为今年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市营商办将加大督查力度,对行动迟缓、工作被动、任务不实、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在7月底前全面展开。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徐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