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一手打好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要求,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政策实施方案,公开政策执行标准、享受政策的范围、办理流程和咨询(或联络)部门、联络人、联系方式,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对第一类政策,各地各部门按照已明确的执行标准,精准落实;对第二类政策,要抓紧优化申报流程,“优流程、简环节、减材料、压时限”;对第三类政策,要积极配合市场主体,争取纳入国家和省享受政策目录清单。
本政策内容与后续国家和湖北省发布内容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本政策执行期,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执行。
一、第一类政策(13条)
1.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 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3.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4. 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5. 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6.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
7.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8.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
9. 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13日)经批准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对在岗和吸纳职工人数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0.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1. 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自2020年1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12. 免收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13.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二、第二类政策(7条)
1.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2.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3.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4.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5.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6.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7. 推广中小微企业一站式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通关物流、市场开拓、外贸谈判、结汇退税、融资服务、信用保险等业务,助力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三、第三类政策(8条)
1. 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 积极争取将咸宁市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湖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4.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5. 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6.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7.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
8.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复工组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