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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咸宁日报 日期:2021-09-28 字号: 分享到:

为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整理了第一批5个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查处典型案例。由咸宁高新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通山县等5个县(市、区)提供,经审定后予以公布。

咸宁高新区利用“智慧长江”平台查处某工程机械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日,“智慧长江”平台反馈浮山河水样化学需氧量超标后,咸宁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立即对浮山河全线进行排查,发现某工程机械公司浸漆车间地面、大门西侧雨水井有大量灰色液体经雨水沟流入浮山河,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沟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涂装生产线负责人刘某行政拘留5日。

三、本案启示

在当前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规范并减少现场检查已成为大势所趋,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作为对现场检查进行重要补充的监管方式,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今后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这是咸宁市第一起由“智慧长江”生态环境监控数据平台提供线索打击企业非法排污的案件。在案件办理中,咸宁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响应,调查取证过程严谨,证据充分,办案流程合法,保证了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及时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

嘉鱼县查处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监测发现该公司卷材车间1#、2#排气筒苯并芘、沥青烟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19〕14号),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2021年2月25日,复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终止了按日计罚程序。

三、案件启示

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超标排放,而且排放物质为苯并芘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该案件办理通过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慎重考虑处罚金额,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对该案件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进行了认真核算,该公司超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环境违法情节,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通过该案件的办理督促企业完善了废气处理设施,减少了废气排放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赤壁市查处某炭业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到官某炭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雨水收集池排放口排放黑色废水的情况进行了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于2020年12月3日对雨水收集池排放口排放的黑色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以21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针对雨水收集池水污染物超标的具体情形,执法人员通过《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规定,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的行政处罚原则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现场负责人进行技术性指导,要求对生产进行规范管理和操作。企业现场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当场表示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联系厂家进行整改。

通城县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查处某热力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对通城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控日均折算值连续超标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21年6月22日,通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通城县某热力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据真实、有效。2021年4月16日-23日、5月11日、5月16日-24日氮氧化物和5月22日-24日烟尘日均折算值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咸宁市第一起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环境违法案件本案重点围绕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该公司氮氧化物和烟尘在线监测超标的历史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备案文件、烟气比对检测报告、项目环评批复、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资料、生产台帐,确定了该公司正常生产,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提取的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固定了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

通山县查处孔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12345平台反映的问题对湖北某水晶钻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内有一条水晶磨轮除锈镀镍生产线,系孔某某个人所有。该生产线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建设环保设施,生产废水经湖北某水晶钻业有限公司厂房旁水沟直接外排至水晶工业园横一路路面绿化带,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的总镍、COD、悬浮物、氨氮、总氮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2021年8月10日将相关证据资料移送通山县公安局,2021年8月13日通山县公安局决定立案。目前该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之中。

三、案件启示

对此类建设周期短、投入生产快、环境污染大、监管难度大的小作坊,要结合社区、村、组片联合管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重拳出击,震慑铤而走险之徒,形成全民参与人人监督局面。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让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无所遁形。

责任编辑:徐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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