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