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
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完善转供电配电设施管理机制,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2021年底前,全省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全面整改,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转供电终端用电成本逐步降低;到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转供电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转供电收费体制改革。
1.规范转供电终端电价。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实行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转供电主体应准确记录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按月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报送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电价公示制度的,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改革园区转供电管理体制。鼓励园区转供电主体按程序申请纳入增量配电网。未纳入增量配电网前,由园区转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提出定量定比申请,供电企业与转供电主体按照园区供电范围内各个电价类别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协商确定比例,并按比例进行电价结算。园区转供电定量定比每半年校核一次,校核完成后供电企业与园区转供电主体按比例进行清算。(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4.及时将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对照我省2018年以来工商业电价历次降价节点和降幅,及时足额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2021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退费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转供电违规收费清理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5.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定期集中曝光一批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结果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二)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主体。
6.规范新建建筑电力设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发布湖北省城镇新建住宅和工商业电力设施建设指南,对有独立产权、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终端用电实行“一户一表”。住建部门对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省电力公司实施抄表到户、直接结算,严控新增转供电行为发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可通知供电企业参与项目配电设施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新建住宅和工商业建筑,应整改到位后通过验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对用户受电工程,严格落实“三不指定”(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指定施工单位)要求,规范报装服务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开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7.推进配电设施管理改革。坚持平等自愿、依法依规原则,对具有独立产权的终端用户,由产权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后整体移交。贯彻落实配电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湖北省城镇新建住宅和工商业电力设施建设指南,确保配电工程符合安全规范和移交要求。配电工程履行移交程序后,供电企业应直接抄表、服务到户。对未进行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违规加价,并承担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三)加快推进转改直改革。
8.明确转改直操作流程。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制定转改直技术指南,明确转改直操作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9.推进直供电户表改造。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实现直接供电;对改造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明晰的转供电主体,优先纳入年度计划进行改造。供电企业因转供电配电设施移交及直供电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10.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加价行为。确属不可划分产权、暂不进行直供电改造的转供电主体,需与用户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租金或公共收益分配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供电责任、服务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对转供电违法违规加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四)持续提升电力服务水平。
11.加强配电网建设。持续加大配电网建设投资力度,推动项目及时落地。加强设备精益化管理,深化配电网自动化应用,持续提升供电安全和质量水平。建立“绿色通道”,供电企业将转改直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加快实施。(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12.推进一窗办理。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申请电力接入时,由供电企业一窗受理、全程代办,让用户最多跑一次,满足直接接入条件的,实行直接接入,由供电企业直供到户。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全流程线上办电,提升用户体验。(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13.强化节能管理。依托“云大物移智链”等技术,进一步加强源网荷储多向互动,促进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严格实施节能审查,从源头上提高能效水平。指导转供电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精细测算转供电损耗,规范成本回收渠道,疏导合理诉求。转供电电损超过所在供电区域平均线损的转供电主体,要积极有序推进电力设施改造,降低供电损耗。(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14.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市场体系,丰富交易品种,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降低电力市场化交易门槛,支持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持续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统筹推进转供电改革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7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措施,并报省营商办备案。各级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电力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做好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园区管委会、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等要主动作为、加强监督,督促本区域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行为规定,引导各类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组织基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三)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终端用户的监督作用,利用“12315”举报平台、“转供电费码”应用,及时受理涉嫌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查处的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