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林策〔2021〕94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林业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湖北省林业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1日
湖北省林业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林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努力做到审批更便捷、监管更有效、服务更到位,进一步优化林业营商环境,助推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实施清单管理。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并同步向社会公布(具体清单附后)。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改革。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对于优化审批服务,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杜绝监管真空。充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畴。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数据归集质量,加大监管数据共享力度。加强信用监管,探索建立申请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搞好分工协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林草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省局机关各职能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改革要求,负责所承担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清理。各市、州、县林业部门也要对照清单要求,对本级事项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相应清理,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举措,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改造上下系统对接。要研究和发现问题、完善政策举措,及时评估改革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中央层面设定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林草领域“证
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中央层面设定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林草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A直接取消审批, B审批改备案,C实行告知承诺,D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 审批时限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 | A | 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1.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草原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游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设施建设使用草原是否办理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对违反《草原法》相关规定,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征占用草原开展旅游设施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结果。 | |
2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A | 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 |
3 | 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A | 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并实行告知承诺。 5.完善全国林草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4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A | 取消“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 1.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 |
5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 | C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
6 | 省级权限内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C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
7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D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等材料。2.各地已逐步推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 20个工作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林草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草种进出口审批表 | 《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D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 | 20个工作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9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无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 D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 20个工作日 | 1.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通过公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10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外)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D |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 20个工作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