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16949
  • 文  号:鄂公管委发〔2021〕2号
  • 发文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5日
  •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15日
  • 名  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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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

序号

容错

对象

容错情形

容错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1

投标人

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投标文件存在技术方案部分内容雷同的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行为,已经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投标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

1.两家公司有过联合投标经历,导致技术方案异常一致;

2.不同投标人选用同一生产厂商、同一品牌的产品投标,使用了同一厂商的技术方案的。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2.容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投标人

投标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投标文件中有下列不影响实质性响应和中标结果的瑕疵: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注明的名称个别字样不一致,但其信用代码是一致的;

2.在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中,上方已注明金额单位,但在填写具体金额时又加了金额单位的。

评标委员会可视为细微偏差,不归类于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投标人

投标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响应,但个别信用信息证明材料有瑕疵的:投标文件中《无行贿犯罪声明》的起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但经查询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确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

评标委员会可视为细微偏差,不归类于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

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无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但截至开标时,其拟派项目经理事实上有在施建设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该投标人对拟派项目经理无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承诺与实际不符的,不归类于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投标人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有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

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十一)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十二)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全面实施容错机制清单化管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备注:

新技术:通常指云计算、人工智能、 大数据、数字孪生体等先进技术。通过这些技术,可以实现先进制造、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和智能产品。

新产业:通常指运用新成果、新技术产生或延伸出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

新业态主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

新模式:通常指以市场需求为中心,为实现用户价值和企业持续盈利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6

投标人

如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某企业是小型企业,但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不影响价格扣除)的

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 第三款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备注:

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7

招标人招标代理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或下载期少于5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1.初次违法;2.尚未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3.及时延长发售或下载时间;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招标人招标代理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并公布;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招标人

有证据证明属于重大疫情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而未招标的

在此类特殊紧急情况下未招标,不属于违法行为。参照“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执行。但事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颁布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加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11号)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未致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实行“首违不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主要采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强化事前教育规范与引导,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审慎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对市场主体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失信行为的,可不纳入失信记录。对确因疫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投标有效期及招投标异议、投诉的法定申请期限的,有效期及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附件:

相关解读:
音频解读:《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使用说明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