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属省林业局审批权限且已制订人工繁育技术标准或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蟒蛇、棕熊、黑熊、猕猴属(实验动物)、食蟹猴、白鹇、黄腹角雉、红腹锦鸡、花尾榛鸡、虎纹蛙《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三、实施单位
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单位)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在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行政审批窗口书面签订《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后,审批机关要在申请人(申请单位)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单位)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或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督促申请人(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三是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建立申请人(申请单位)诚信档案,对不实承诺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申请人有不良信用或者存在虚假承诺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事项的告知承诺制。
附件: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林业局
2022年2月28日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申请单位)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蟒蛇、棕熊、黑熊、猕猴属(实验动物)、食蟹猴、白鹇、黄腹角雉、红腹锦鸡、花尾榛鸡、虎纹蛙《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三)设定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3.《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林护发〔2016〕181号)
(四)许可条件
1. 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 具备与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管理技术和应急预案。
(五)申请材料
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文件。
3.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4. 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
5. 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六)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求,且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在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行政审批窗口书面签订《告知承诺书》,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申请单位)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视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及承诺方式,申请人(申请单位)有严重的不良信用或者存在虚假承诺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上办理,审批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八)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申请人(申请单位)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属地监管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许可证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