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鄂发〔202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创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举措、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激发各类群体返乡创业活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各类返乡创业人员25万人,带动就业80万人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引导地方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返乡创业园(基地),改造提升一批乡情浓厚、产业集中、营商环境良好的返乡创业产业园。集聚上下游配套企业,畅通产业链。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优化园区治理。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厂房生产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入驻园区的返乡创业经营实体给予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对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购置生产设备的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创业者经营成本。鼓励发展“一县一品、一乡一业”创业模式,引导返乡人员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按照“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交通、寄递、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三级节点体系,加快建设县域电商服务中心、镇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第三方电商平台等农村电商配套服务设施,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推进“互联网+”返乡创业,支持各类返乡创业经营实体与电商平台深度对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开展各类网络直播带货活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三)加大财政政策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持续推进返乡创业示范创建,继续认定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项目,分别给予省级示范县100万、示范园60万和示范项目10万元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支持返乡创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对返乡创业项目予以择优扶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四)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创业人员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启“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创业。(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
(六)提升创业培训。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针对返乡人员不同创业阶段,开展产生创业想法、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和网络创业等课程,按规定给予300至1500元的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师资库。举办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对在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七)培养本地人才。坚持需求导向,引导大中专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聚焦本地产业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设返乡创业特色产业相关专业,订单式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素质技能人才。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资源,根据返乡人员意向、区域经济特点、特色劳务品牌和重点产业需求等,线上线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八)深化招才引智。完善返乡创业“引人”“育人”“留人”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引进返乡创业人才。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建立本地外出人员信息库和联络机制。持续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宣传推介家乡发展变化、创业政策、优势资源等,以乡情亲情吸引能人返乡创业。返乡创业企业招用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高层次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见习、就业。搭建返乡创业企业紧缺人才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畅通返乡创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相关规定的返乡创新创业人员,其返乡创新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
(九)提升服务能力。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就近就地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手续,推动“一网通办、一次办好”,逐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返乡创业人员资源数据库,加强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推进创业服务精准化。鼓励成立创业协会、创业促进会等组织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搭建交流发展平台。组建返乡创业导师团,开展专家服务返乡创业行动,发挥“师带徒”效应。加强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采集,提供信息发布、用工指导、人才招聘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
(十)保障返乡创业用地。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切实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生产经营。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的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创新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拓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鼓励针对返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返乡人员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健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示范带动。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举办返乡创业创新大赛、项目路演展示交流等活动,选树返乡创业明星和返乡创业能人,大力激发返乡创业热情。
(三)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大力宣传促进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服务举措和典型事例,弘扬创业创新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印发前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按原规定完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 北 省 商 务 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