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是在厅领导的带领下,在相关处室的支持下,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和做法,反复研讨修改形成的。《办法》共分为6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1-5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介绍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集群概念、遵循原则和依托载体。第五条明确我省集群采取重点培育、动态管理、定期考核的模式。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2条(6-7条)。第六条在产业重点、规模效益、创新能力、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明确了集群申报条件;第七条规范了集群申报名称。
第三章申报程序,共5条(8-12条)。明确集群申报采取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方式。第八条明确省科技厅为集群主管单位,每年组织开展集群申报工作;第九条明确申报主体工作和责任;第十条明确省高新中心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明确公示时间;第十二条明确政策倾向。
第四章建设管理,共5条(13-17条)。第十三条明确省科技厅为集群建设主管单位;第十四条明确省高新中心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五条明确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第十六条明确集群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七条明确集群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章考核评估,共5条(18-22条)。第十八条明确考核评估时间;第十九条明确集群建设单位的工作责任;第二十条明确省高新中心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评估采用百分制,四个等次;第二十二条明确处置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1条(23条)。限定《办法》试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