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部、局、委)、各直属中心、市直派驻机构、园区企业:
《咸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咸宁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高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咸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试行)
根据咸宁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认定评审办法。
一、认定评审机构
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工作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2.2022年9月5日(含当天)后来高新区创新创业或有意来高新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3.国内外顶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以申请认定时为准);
4.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以申请认定时为准),原则上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5.青创英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以申请认定时为准),原则上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创业的条件
1.带团队和资金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高新区;
2.本人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占股30%以上;
3.创办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
(三)创新的条件
1.创新项目在该领域处于领先水平,且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或提升高新区产业发展水平;
2.申报对象每年在高新区引进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3.申报对象与高新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认定评审程序
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由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统筹协调,适时组织评审,按照个人(企业)申请、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等程序提出认定意见,同时征求高新区各办(部、局、委)及市直派驻机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人才证书。
(一)2022年9月5日(含当天)后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项目申报对象
1.个人申请。申报对象到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填写 《咸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认定评审申报表》(附件2)《咸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认定评审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咸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创新类);
(4)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下载);
(5)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创业类)、上年度经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创业类),合作协议(创新类)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文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8)符合《咸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2.资格审查。由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专家评审。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按审阅资料、现场答辩、集中评议和考察的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期间,组织高新区各办(部、局、委)及市直派驻机构全程参与,并对参评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后形成评审意见,提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项目认定层次及扶持资金初步建议名单。
4.审议公示。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形成最终审定意见后,面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5.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并颁发人才认定证书,按有关程序给予资助扶持。
(二)有意来高新区创业的项目申报对象
1.有意来高新区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先与咸宁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意向书》,并参照已在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程序,凭《项目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2.项目申报对象参加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项目评审,待企业正式注册、项目实施后,再按程序给予资助扶持。
四、综合资助
(一)项目资助。对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根据团队实力、项目质量、产业化规模、地方贡献等综合评审情况,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项目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生产、购置生产研发设备等方面。资助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500万元,省级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300万元,市级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50万元,青创英才不超过80万元。项目正式实施后,拨付50%,项目实施1年后,经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股权投资。高新区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人才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对提出股权投资需求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进行评估,确定投资额度。
(三)场地扶持。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免费办公用房或厂房(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省级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市级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青创英才不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免费办公用房或厂房采取租赁补贴方式,先缴后补,免费期累计不超过3年。
对重大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战略性创新创业项目,经项目评审会研究后启动“一事一议”程序,按照“一事一议”提供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综合资助;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可在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申请场地建设研发中心,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跟踪管理
(一)签订协议。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入选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人才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资助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计划等。
(二)资金管理。高层次人才应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贴等财政资助,所产生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资助资金应单独建账管理,并接受高新区财政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
(三)退出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相关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已享受的各项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对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违反《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承诺书》等行为的,取消项目评审等次资格;
6.申报项目参加过其它地方人才项目计划评审并获得地方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的。
因不限于以上六项情形之一取消资格的,追回发放的扶持资金或补贴,并记入信用档案,一律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解释权归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