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成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
(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通过招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合同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建立高新企业后备库。对纳入后备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不超过2年),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我县实施且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对在我县内新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经审核,分别按其固定资产及研发设备投资额的30%、20%、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临床医学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规上企业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对在我县内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在我县建立的省级以上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七)支持建设各类创新载体。对在我县内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文化)产业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和基地建设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贴,单一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企业(基地、学校、社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对在我县内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九)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对在我县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认定当年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三、加大成果转化力度
(十)积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平台绩效考核,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一)加快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我县内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2万元。
四、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
(十二)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五、加大科技金融扶持
(十三)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在我县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300 万元以上,县财政可按照到位资金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政府投资部分使用期限可延长至5年;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六、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发展环境
(十四)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科技人才到我县牵头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分别每年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五)支持农村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对聘任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贴经费3000元。
(十六)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派“科技专员”“科技副总”入驻蹲点,对接和推动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落地。对选派为“科技专员”“科技副总”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工作补贴。建立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制度,对选聘为“互聘制”科技人员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工作补贴。
七、加快科技服务发展
(十七)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在我县内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推进本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建立共享平台,对在我县内向社会开放的平台单位,发生的检测、检验等必要性支出,经审核按照30%给予补助。
(十九)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研发数据。在我县内企业申报研发费用达30万元(含)以上,申报统计数据人员专人每年奖补1000元,每企业仅限1人。
(二十)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通山发展。对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科技孵化器建设、众创空间管理等有成效的科技中介,根据绩效,给予奖励。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2家及以上或转化大专院校、科技院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到通山3家企业以上并取得效益的,每家奖励1万元。经营或托管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管理的,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并取得成效的,每隔3年奖励5万元。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在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
(二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通山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