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2022年9月9日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重新修订了《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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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2024年1月5日
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2022年9月9日修订),规范和加强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总额控制、突出绩效、奖补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市本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的项目。
(一)促进自主创新。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文化+”新型业态发展、智能化升级改造、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文化+”项目;支持数字出版、数字演艺、数字影视、数字艺术、数字视听、动漫游戏、元宇宙、文化大数据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具有良好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的创意设计和高端文化服务类项目。
(二)培育产业主体。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发展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
(三)强化活动引领。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大文化创意类会展、节会赛事、精品演出和峰会论坛等相关活动。
(四)支持文艺精品创作。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原创作品,支持围绕咸宁题材、咸宁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咸宁有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扶持入选其他国家级、省级文化精品工程和重要奖项的文艺作品,以及列入市级重点文艺创作的项目并对咸宁宣传有重大影响力的文艺作品。
(五)鼓励内容原创。支持原创影视、动漫、游戏企业发展。支持印刷业绿色化升级发展,支持原创出版物生产,加大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
(六)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创建国家、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支持利用工业老旧厂房、仓储用房、闲置产业园综合体、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支持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发展。
(七)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展会,支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八)构建产业服务平台。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投融资平台、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九)给予文化企业信贷贴息支持。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按标准给予贴息。
(十)支持开展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人才培训等工作。
(十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以上支持政策的具体标准,按《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未涉及具体标准的,由市委宣传部会商市财政局,结合年初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支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涉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年初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支持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类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纳税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已支付融资利息凭证、融资合同、利用融资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等。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备案证及相关合同等。项目实施进度在30%以上。
(三)申请以奖代补的(免审即享),需提供相关奖励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
(五)近2年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且未采取切实有效改正举措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发布公告公开征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由实施企业向市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园区管委会申报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市委宣传部商请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纳入“免申即享”事项的按照“免申即享”流程办理。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结余、信息公开等制度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强使用管理,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咸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财教发〔2020〕94号)同时废止。